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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經濟規律。提高勞動生產率是商品生產者的基本條件之一。
商品的使用價值、價值、交換價值是有嚴格區分的。使用價值指物的有用性。馬克思說:“商品首先是一個外界的對象,一個來靠自己的屬性來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物”。也就是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不管你是否意識到它的有用性,也不管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如何,它都客觀地存在著可供人們使用的有用性。使用價值構成社會財富的物質內容。如皮草即使還未被人們加工制成成品之后,它都客觀地存在可供人們使用的有用性,這是使用價值的屬性。
而價值是人類勞動的凝結。馬克思說:“這些物不管以哪種形式進行的人類勞動力的耗費單純凝結就是價值——商品的價值”。就是說勞動創造了商品的價值,價值不是商品的自然屬性,而是它的社會屬性。體現著商品生產者互相交換勞動的這種關系。價值的衡量尺度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如皮草被人們加工成皮衣之后,作為商品的皮衣的價值是指人們生產它所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凝結在皮衣上的一般人類勞動,商品的價值量是由體現在產品中的勞動量決定的。
實際上,形成價值的抽象勞動與形成使用價值的具體勞動只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而不是兩個可以分離開來的勞動過程,馬克思對工場手工業的論述中強調,工場手工業內部分工的發展使人成為從事某一專門職能的局部工人,其勞動過程日益簡單、具體,但同時,這種簡單具體的單個勞動過程卻在資本的指揮下轉化成了直接的社會勞動,因此,具體勞動與勞動的社會性并不存在矛盾,關鍵是看產品為誰生產的。
交換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比例關系。列寧在《卡爾、馬克思》中說:“商品是這樣一種物,一方面它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另一方面它能用來交換別種物。作為商品的皮衣一方面具有提供人們御寒和審美的有用性,另一方面它是專門為別人御寒和審美而產生。白居易曾描圖了一個辛辛苦苦賣炭老翁,“夜來城外一尺雪,可憐身上衣正單,賣炭得錢何所營,身上衣裳口中食”。老翁不能用這些炭來取暖,反而希望天氣更冷一些,好讓別人快來把他的炭買了去,目的換回衣服和糧食。
這三者不但有區別還是有聯系的。使用價值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第一 、使用價值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
作為商品必須有用,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財主要阿凡提賣牛,阿凡提牽著奶牛來到市場,幾個買主走來問道:“這頭奶牛一天能擠多少奶啊”? 可凡提說;“又老又丑,性質還壞,一天連半碗奶也擠不出來”。買主們聽后紛紛離去,買主們買牛是要擠奶,奶牛不能產奶滿足不了需要,買主們就不能買它。所以說商品的使用價值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千差萬別的商品能滿足人們千差萬別的需要。對他人沒有用的東西,不管你在生產中耗費了多少勞動,都不會有人同你交換,不能成為商品。
第二 、 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
各種商品無論它們的使用價值是怎樣的千差萬別,它們都有是人類生產的勞動物,在它們之中都凝結著人類勞動,這是一切商品共有的。作為使用價值是不同的,但作為價值在質上是相同的,它體現商品生產者人與人勞動關系。它撇開了勞動的具體形式,因而是隱藏在商品內部的,看不見、摸不著。即不能用秤稱,也不能用尺量。如米把它磨成粉也看不到它的價值,只有當商品交換時,商品的價值才能充分體現出來。
在商品生產條件下,勞動的社會有用性不是通過商品具有什么特殊屬性,他人又具有什么需要以及商品怎樣來滿足他人的需要來進行判定的。在商品交換等式中,處于等價形式的商品是否直接社會勞動的表現,處于相對價值形式的商品就是通過與前者的交換證明自身的社會有用性。也就是說,使用價值的社會屬性是借助價值實現來表現的。因此,馬克思寫道,“這種勞動對別人是否有用,它的產品是否能夠滿足別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換中才能得到證明”,這也是馬克思為什么將價值作為研究商品經濟的主要對象的原因之一
有些東西對人類很有用,如空氣、陽光、水它們作為天然存在的東西,沒有人的勞動耗費在上面,沒有價值,就不能成為商品。但是,只有加上人的勞動,如把空氣壓縮成氧氣,把天然的水加工成蒸餾水或自來水它們就有了價值,就可以同其它勞動產品相交換。所以說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
第三 、 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商品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換,價值才能被表現出來。作為商品的皮衣只有在市場上通過市場競爭,皮衣才能順利地從賣者讓渡到買者手里,因此皮衣有用性就獲得了社會的使用價值。換言之,凝結在皮衣上的勞動就構成了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同時在交換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價值規律的影響和作用。如果皮衣供不應求,不但優等的皮衣能實現自身的價值“物美價貴”。就連次等皮衣也能實現其較高的價值“物劣價貴”。如果皮衣供過于求,只有優等的皮衣價值能實現這才是“物美價廉”。次等的皮衣價值就要降低,而次等或劣等的皮衣的價格必須大幅降價,此物“物劣價廉”。可見,現實中的商品它要受到價值規律的影響,從而使商品本身價值的大小才能得到證實,它的價值才能被表現出來。所以說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商品二因素是商品的內在屬性。交換價值是外在表現形式,可以說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仍以皮衣為例,作為商品的皮衣即供人們御寒和審美,具有使用價值。由于皮衣是為別人而生產的,因此必須投放市場,在商品市場商品內在對立統一的二因素就獲得了外化即外在表現為交換價值。如果皮衣在市場競爭中交換出去,皮衣能被人們使用,皮衣的社會價值才能得到實現。這三者是商品范疇的內在有機聯系,它們共同構成商品的“物美價廉”的內在尺度。
對商品范圍的正確理解具有現實意義。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是不能進行交換的,目前在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中的商品如果賣不出去,使用價值和價值都不能實現。因此,也無經濟效益可談。生產符合消費者需要的商品對商品經濟是首要的、基本的、共同的要求。每個商品生產的決策上,都要密切注意市場信息,不斷提高商品質量,適時更新換代,增加花色品種,盡量做到“物美價廉”適銷對路,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否則,就有虧損破產的危險。
參考文獻:
1.馬克思:《資本論》第49~5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經濟法經管專業必修的一門基礎學科,對于法學專業“經濟法”的定義,旨在從法律體系的構建中來針對經濟問題而開設的法的理論和制度。經濟法從確立以來,在法律體系構建中一直處于爭論的焦點,先是與民商法的“糾葛”,再與行政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的“交錯”,面對法學界對于規范社會經濟行為,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來說,經濟法的基本內容應該是什么?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社會保障法之間的關系又該如何?為此,從經濟法的獨立性來探究經濟法理論,并從經濟法的本質入手,來分析其概念和內涵。
一、對經濟法本質的理解和確立
從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現代經濟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從干預社會經濟的過程中來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作為市場經濟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其本質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對于自然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活動是沒有經濟法的,而對于市場經濟的初期也是不可能產生經濟法的。借助于制度經濟學派對社會財富與法律關系的理論闡述,對于生產力相對落后的自然經濟社會,由于社會財富相對匱乏,而對于維護官僚機構的運行成本又相對龐大,對于所謂法律的控制主要是通過暴力強制來實現。也就是說,對于統治者來說,依靠國家暴力來實現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干預,從而滿足其統治要求。再加上自然經濟下的自給自足經濟現狀,本質是反對國家干預的,而國家對社會財富的干預主要局限于物質財富的分配上,這種基于小農經濟下的統治力量,一直被統治者奉為立國之本而加以維護。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商品經濟的萌芽將自然經濟一一擊潰,并動搖了統治者的經濟局限性。為了實現對自身階級的有效統治,視商品經濟為洪水猛獸,“以刑制商”逐步成為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主要手段。隨著新興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生產方式的進一步發展,對經濟的干預還未介入商品生產階段,因而并未體現出國家管理社會生產的職能。而隨著資本原始積累的進一步提升,一方面來自自然經濟日益崩潰而商品經濟青黃不接的制約,另一方面對舊勢力的反抗與對舊生產方式的影響,對于以暴力統治為特征的國家干預,其實質依然是掠奪社會財富,而并未是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當社會生產條件滿足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時,資產階級以實行“重商”政策來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而國家作為維護商品經濟自由競爭的“仲裁員”,這種社會關系的發展,必要需要從調整經濟關系中來順應市場價值規律,從而為資源配置優化創造了前提。
(二)經濟法是規范國家干預社會經濟之法
市場經濟下的資源配置在市場運行過程中出現的非效率性和非公平性,迫切需要從克服自身缺陷中來達到帕累托最優配置狀態。而對于市場出現的失靈問題,國家從對市場的干預控制中,如何擺脫低效、甚至負效的危險,如因急功近利而制定的違反市場規律的政策和措施,不僅不能有效改善經濟問題,相反會加重社會經濟綜合癥。由此可見,對于現代意義的經濟法,不僅要從干預國家經濟,還要從干預行為上來進行規范。現代經濟法作為“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綜合”,是在市場基礎上來發揮其管理和控制職能,它不是西方壟斷經濟時期的國家之手,也不是東方社會主義國家計劃經濟時期的國家之手,而是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解決國家干預過度問題的綜合。
(三)經濟法是維護社會公平,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法”
現代經濟法從確保國家權力對經濟活動的有效干預,并從確保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自由和平等,從而實現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其涵義主要有:一是從社會整體利益的組成來看,不僅包括國家利益,還包括地方、集體積個人利益,尤其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進一步將社會利益延伸至全球范圍內;二是從社會整體利益的時代性來看,不僅包括當代社會利益,還包括發展中的后代社會,從而構成動態的社會利益;三是從社會可持續發展上來明確社會整體利益,堅持經濟上的公平與公正,并從市場主體機會均等和經濟平等中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機平衡。
二、對經濟法規范國家干預社會經濟、保障市場秩序的明確
(一)民法“調整對象”理論對經濟法的不適性
從傳統法理學來看,對于法律部門的劃分上,既要考慮法律所調整的對象,又要兼顧法律調整的方法。“所謂法律調整的對象,也就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同一法律部門”。法律關系所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而生活關系又是復雜的,以部門劃分為標準的社會關系是不確定的。為此,法理學界從調整對象的理論研究出發,運用法律調整的方法來進行枚舉例證,如對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來說,可以以刑罰制裁的方式來處理社會關系,而不能適用“國家用刑法制裁的手段來懲罰犯罪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由于調整對象是虛擬的,而調整方法是清晰和實在的,由此而引申出“要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此種社會關系的質的特性必須達到需要特種法律調整方法的程度”。顯然,經濟法從調整對象上是不具備獨立性的,也沒有獨立的調整方法,而所謂的經濟法所具有的“彈性的”、“間接性的”、“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的”的調整方法是難以成立的。
(二)以“主體-行為-責任”模式來構建經濟法理論體系
在涉及多類關系、多方主體、多種行為的調整系統中,經濟法從實質上是平衡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社會公益法。而對于處于多重關系中的任一主體,其實施的內容和形式也是不盡相同,同樣受到多重法律的規范和制約。對于個人來說,其社會角色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約束從而構成了權利義務關系,而在經濟法領域內,既有公法因素又有私法因素,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標投標法》等都不是按照傳統法律關系結構,而是以主體、行為和責任作為其基本要素來進行設計的,從而確立了以“主體-行為-責任”為模式的經濟法構建理論體系。
三、結語
“主體-行為-責任”結構理論體系,從主體定位、資格確定,以及框架體系的設定上,綜合多重關系來完成對實體法、程序法的定位,以凸顯不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實現法律責任的立法分工和協調。
二、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內容上的相異和相同
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內容上有哪些相異和相同呢?
告訴我們,社會主義社會產生于資本主義社會的母腹之內。他的產生,主要是由于有產者剝削,無產者貧窮,生產盲目和經濟危機等。但所有這些都產生于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的私有制。所以建立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消滅剝削,消滅貧窮,消滅生產的盲目和經濟危機等等,也就成了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容。同此可見,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內容上的區別,首先就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和私有;其次就是有無剝削,有無貧窮,有無生產的盲目和經濟危機等等。
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內容上有哪些相同呢?首先在于他們都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其次就是無論人類社會發展的哪一個階段都是由一個一個活著的人來組成的。每一個活著的人都要生活,生活著的人都要活動,每一個人的活動雖有不同,但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面向富裕,背對貧窮。富裕使人安定,貧窮使人不寧。這就是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內容上的相同。
三、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形式上的相異和相同
那么他們在形式上有哪些相異和相同呢?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用他們在內容上的私有和公有來說明。資本主義社會的形式,由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的私有所決定。所謂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的私有,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沒有公有生產資料,只有私有生產資料。所有生產資料都為個人和國家所占有,不是每一個人都有生產資料可使用。這就是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的私有制。
第一,沒有生產資料的人,迫于生活,不得不去出賣自已的勞動力,這就給私有生產資料者的剝削造成了條件。由此可見,私有生產資料者的剝削,是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私有制所決定的資本主義社會整體形式中的第一種形式。
第二,任何產品都有更新換代或不再為社會需要的可能。因此,減產或停產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減產或停產后的工人,由于自已沒有生產資料,所以也就不能不失業和貧窮。這就是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私有制所決定的資本主義社會整體形式中的第二種形式。
第三,為了消滅貧困,資本主義社會采取了社會保險。可是社會保險卻是資本主義社會中又一種形式的剝削。正如美國總統克林頓所指出的“社會保險總是依賴于年輕一代人的納稅,一般退休人員在不到六年的時間內就能收回他或她所支付的所有保險稅。但是,此后,他還要繼續領取這筆保險金。那么現金從何而來?實際上政府一直靠借貸為社會保險制度提供資金,而把債務轉嫁給納稅人。”由此可見,社會保險的剝削是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私有制所產生的資本主義社會整體形式中的第三種形式。
第四,對失業者勞動力的浪費,是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私有制所產生的資本主義社會整體形式中的第四種形式。
通過上述四種形式,我們可以看見,剝削、失業和貧困是資本主義社會中所不可避免的。以美國為例,號稱富甲天下的資本主義社會的美國,現在就有“1200萬戶人家為柴米發愁”。設每戶有人三口,為柴米發愁的人就是3600萬,這在美國兩億四千九百五十一萬人口中,要占13%左右。這就是剝削、失業和貧困的資本主義社會的現實。
在資本主義社會剝削、失業和貧困的條件下,由于剝削和被剝削的對立,富有和貧窮的不同,失業者的生活沒有保障。這就使資本主義社會沒有進行科學組織的可能。正因如此,所以社會的負面現象,如:民族糾紛、宗教矛盾、貿易摩擦、資源分配、生態平衡、財政赤字、投機倒把、囤積居奇、偽劣假冒產品等等,都如影隨行,成了不可避免的事。這就是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私有制所決定和產生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整體形式。
社會主義社會的形式,是由社會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所決定的。所謂公有,也就是說,這些生產資料是用于為每一個人平均分配的。正因如此,所以社會中也就沒有了沒有生產資料的人,從而也就沒有了有人迫于生活去出賣自已的勞動力。這樣私有生產資料的剝削也就可以得到了避免,失業和貧困的現象也就可以不再發生。這就是社會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的公有制。
話雖如此,可是要把公有生產資料平均分配給每一個人,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生產資料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存在”的生產資料,如土地、河流、湖泊、海洋等等;一類是“勞動生產”的生產資料,如:各式各樣的生產工具和設備。在這兩類生產資料中,前一類是可以為每一個人平均分配的。后一類則不能。因為式樣繁多,用途不同。每一個人需要的也不一樣。所以是不能為每一個人平均去分配的。這該怎么辦呢?方法是:用“公有生產資金”去代替對這類生產資料的公有。為每一個人分配一定數量的公有生產資料的“貸權”,讓每一個人自已去購買這類生產資料去使用。這樣,這類生產資料也就平均分配給每一個人去使用了。
在每一個人都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和公有生產資金“貸權”的條件下,社會主義社會也就可以進行科學的組織了。
首先讓每一個兒童都能得到培養和教育。在每一個成年人都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和公有生產資金“貸權”的條件下,他們也就有了儲存自已養老基金的能力。這時國家也就可以把他們儲存的養老基金轉變為每一個兒童生活和學習的貸款,從而使每一個兒童都能得到培養和教育。
在這個方法下,設每一個人的兒童期為19年(包括胎兒期),償還兒時貸款期為12年,那么每一個人一生的貸、還、存、取過程就會是這樣的:從被孕育的時候起,到18歲成年的時候止(19年),每年從銀行(或專設機構)貸取一定數量的生活和學習費用;從19歲起,到30歲止(12年),每年向銀行償還一定數量的兒時貸款;從31歲起,到49歲止(19年),每年向銀行儲存一定數量的養老基金;從50歲起,到61歲止(12年),每年從銀行取回一定數量的養老基金。
具體實施方法是這樣的:
以一定的行政區劃為單位,設某單位有兒童(胎兒-18歲)1000名,有壯年男女(31-49歲)2000名,兒童基本平均每人需要生活和學習費用1200元,那么每一個壯年男女本年平均各向銀行儲存養老基金600元供兒童來貸用。
青年人(19-30歲)本年各向銀行償還一定數量的兒時貸款;老年人(50-61歲)本年各從銀行取回一定數量的養老基金,年年如是。
在這個方法下,社會也就可以組成這樣三個組織和系統:
1.撫幼組織和系統
包括計劃生育、產院、孕婦、乳母、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技和職中,是生育,養育和教育兒童的組織和系統。從兒童的生活和學習費用中為孕婦、乳母、保育員和教師職工支付勞動報酬。把年滿18歲的兒童轉入青壯年男女的勞動組織和系統。
2.青壯年男女的勞動組織和系統
接收撫幼組織轉來的男女青年,為每一個人平均分配一定數量的土地和貸權,讓每一個人自主去勞動。組織青壯年人的進修,培訓和生產;監督他們償還兒時的貸款和儲存養老基金;回收老年人的土地和貸權,把老年人轉入老年人的組織和系統。
3.老年人的組織和系統
接收青壯年組織轉來的老年人,為老人年提供保護和服務。
接收死亡者的遺產,用遺產為夭亡和殘疾者償還不能和無力償還的兒時和公有生產資金的貸款。保證每一個人儲存的養老基金和公有生產資金的放貸得以如數回收。把所剩遺產轉入公有生產資金之中。
隨著公有生產資金的增加,每一個人對公有生產資金的貸權也就可以擴大到生活費用之中,如住房和家庭用具等等。從而讓每一個青壯年男女都有條件組成一個溫馨幸福的家庭,使他們得以愉快生活,安心勞動。這就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組織情形。
在社會主義社會的組織下,由于撫幼組織從兒童的學習和生活費用中支付了教育經費;勞動組織為每一個青壯年男女分配了土地和貸權。使他們不被剝削、失業和貧困;老年組織用老年人自己的養老基金保護和服務了老年人,所以國家財政開支中的教育經費和社會保險費用也就不再需用。這對節約國家財政開支,精簡國家管理機構,消除民族糾紛、宗教矛盾、貿易摩擦、資源分配、環境保護、人口控制、生態平衡、財政赤子、老年生活、兒童教育以及人類社會生活的走向統一,都是十分重要的事。
不但如此,在社會主義社會的三大組織下,由于每一個人從被孕育的時候起,到生命結束的時候止,都生活在三大組織的關懷之中,接受三大組織的管理,所以,他們的言語和行動自然也就會高尚和文明。正因如此,資本主義社會的負面現象,如詐騙搶劫、恐怖暴力、貪污盜竊、賭毒妓等等,在這里也就不會發生。這就是社會主義社會生產資料公有制所產生的社會主義社會整體形式。
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形式上有哪些相同呢?
第一,生產資料私有的相同。我們知道,資本主義社會中生產資料是私有的,那么在社會主義社會把公有生產資料平均分配給每一個去使用之后,這是的生產資料也是私有的。所以,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私有生產資料上相同。
第二,私有生產資料的作用相同。私有生產資料有保持和發揮個人的勞動積極性和自覺性的作用。資本主義社會的私有生產資料是這樣,社會主義社會的私有生產資料也是這樣。所以,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的私有生產資料在作用上完全相同。
第三,總體來說,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形式上的相異和相同是這樣一種情形,即社會主義社會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公有。它的作用是讓每一個人都有生產資料可使用,消滅私有生產資料的剝削、失業和貧窮,使社會得以科學地組織。資本主義社會的負面現象不再發生。換句話說,保證社會主義社會的平等和公平。第二層是平均分配給每一個人之后的私有。它的作用在于保持和發揮每一個人的勞動積極性和自覺性。
資本主義社會的“所有權”則不同。它只有生產資料的私有,沒有生產資料公有一這層。所以,它只能保持和發揮個人的勞動積極性和自覺性,而不能消滅剝削、失業、貧窮和社會和負面現象。換句話說,它不能保證社會的平等和公平。這就是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在形式上相異和相同的根本情形。
通過上述,我們可以看見,社會主義社會較資本主義社會前進了一個時代。它前進的標志就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的誕生。
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在內容和形式上的相異
在資本主義社會形式下,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由于剝削、失業、貧困和社會負面的現象的不可避免,所以,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也就難于順利發展和運行。
第一,由于生產者不知道社會對產品所需要的數量,反之,消費者也不知道社會中有什么產品可供自己計劃來使用,這就使社會中產品的過剩和短缺都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換句話說,盲目生產和盲目消費所產生的經濟危機,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第一個特征。
第二,社會產品過剩時,物價下滑,生產者受損;短缺時物價上漲,消費者負擔加重,加上投機倒把,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壟斷操縱,從而使通貨膨脹,貨幣貶值也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這就使生產者和消費者時常都處于惶惑不安的生活之中,精神壓力沉重。這就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第二個特征。
第三,以新奇刺激消費,以炫耀購買使用,這不僅浪費社會中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破壞生態,污染環境,使不能再生資源的節約使用成了不可能的事情。這就給人類社會生活的可持續發展亮起了紅燈。這就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第三個特征。
通過上述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三個特征,我們可以看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對人類社會生活的消極影響,已失去了存在的可能。
在社會主義社會形式下,也就是說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由于三大組織系統中人員的年齡和需要基本相同,所以各系統也就可以統計本系統人員的需要,然后報請國家招標定購生產來供應。這樣不但每個人的需要都可以得到了滿足,而且盲目生產,盲目消費,換句話說,社會產品過剩和短缺的經濟危機也就可以不再發生。與此同時,由于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聯系,所以投機倒把、囤積居奇、買空賣空、壟斷資源以及偽劣假冒產品等等,也就沒有了產生的可能,這就使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的現象也可以不再發生。在招標生產中,國家還可以把保護生態,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等條件列入中標條件之中,從而使環境得到保護,資源得到節約,生態得到平衡。不但如此,由于奪標的競爭,還會使物價合理,市場穩定,人民生活康樂安寧。這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在內容和形式上的不同。
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在內容和形式上的相同
1.都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要遵守價值規律的
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是這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也是這樣的。否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不能消滅剝削,這與社會主義社會要消滅剝削的內容不能相容。所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在遵守價值規律性上是相同。
2.市場中運行的都是私有資金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4月3日
一、引言
黨的十及十八屆四中全會等會議都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法律和道德等社會意識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方面的積極作用。”然而,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都密切相關的背景下,特別是新經濟模式對社會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的環境之下,旅游企業的會計工作卻遲遲未能跟上新經濟模式的發展步伐,導致了一些不和諧的音符存在,影響了和諧社會建設的主旋律。就當前而言,旅游企業的會計工作存在最大的問題就在于信息披露不全面,為了提高旅游企業的總體價值人為操作企業會計信息。一方面使旅游企業的公眾形象蒙受陰影,旅游企業的誠信受到質疑;另一方面旅游企業這一問題也阻礙了新經濟模式的發展。
二、旅游企業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旅游企業會計工作缺乏誠信。隨著經濟體制、社會轉型,人們的思想意識、價值觀都在變化,在會計領域也遇到了經濟發展與道德進步“二律悖論”的困惑。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物質利益、個人主義、追求享樂主義的會計人員不在少數,隨著利己主義思想意識的蔓延,過去強調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減弱,導致一些丑惡的社會現象不斷發生,影響著旅游企業的價值取向。調查顯示,在旅游企業內部,對于做假賬這一旅游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典型表現,只有一部分的旅游企業主管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企業問題”,旅游企業管理人員中的22%認為是“這是一種出于無奈的行為,不是企業主管失真的情況。少數旅游企業管理人員表示“最好是不做假賬,但偶爾有一個或兩個也不全是企業會計信息虛假問題”,甚至有5%的旅游企業管理人員認為“任何旅游企業都可能會犯錯誤,這是正常現象,不是企業會計信息虛假問題”。還有極個別的旅游企業管理人員認為“不做假賬的旅游企業不存在。”這些旅游企業會計職業道德失范現象嚴重干擾了我國經濟秩序。
(二)部分旅游企業會計實施違規避稅。一方面部分旅游企業實施會計信息造假,在會計欺詐的掩護下,旅游企業大量灰色收入遠離監督,脫離了國家稅務部門的監管,有關逃稅措施讓應上繳國家的稅款減少;另一方面旅游企業會計造假掩蓋了旅游企業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的真實存在,一些旅游企業為了獲得成就或實現一些經濟目的,搞短期行為,掠奪式經營,造成資源環境價值大打折扣和受到損失。同時,通過合資、非法非理性股利、假公益捐贈等手段,大肆侵吞屬于國家的合法收入,造成國有資產資源的流失,導致國家利益受損,這些都是旅游企業會計信息虛假和會計違規操作的危害。
三、旅游企業會計核算問題原因分析
(一)旅游企業重視不足、且內部控制失效。一般來說,一個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避免和消除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對相關部門和人員相互制約,杜絕企業會計信息失真,促進會計人員遵守和提高自身修養和道德是可行的。然而,從目前來看,大多數旅游企業的領導不重視內部控制制度。一些旅游企業沒有良好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崗位沒有設置相互監督,管理松懈,缺乏聯系;一些旅游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雖然秩序良好,但沒有一個強大的運行機制保證系統的實現。除了旅游企業內部沒有嚴格的、科學的審計監督,財務監督往往也執行不力或流于形式,沒有起到監督的實際作用。這使得旅游企業相關部門和人員相互制約不足,使會計人員可以利用漏洞,實施違反職業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引發旅游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
(二)旅游企業會計人員獨立性無法保證。一般來說,在單位的會計人員如果其獨立的地位更高更強,有利于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拒絕企業會計信息失真。但是事實正好相反,我國目前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使會計人員陷入“囚徒困境”。目前,我國大多數旅游企業會計人員工作的領導是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之下,也就是說他們的工作,單位負責人完全有領導權和管理權。這種天然的從屬關系,會計人員職業道德難以發揮作用。在會計工作過程中,是否產生企業會計信息失真行為,主要看旅游企業的負責人。這與單位的文化層次和單位負責人的道德屬性密切相關,取決于領導的道德標準。如果旅游企業負責人達到某種經濟利益,往往對會計人員施加壓力,導致在會計人員的工作中有違反現有會計法規,在會計工作中實施欺騙等行為。
對于這一點,具體從事工作的會計人員往往處于兩難的境地。一個旅游企業的會計主管說,財務管理一個重要的觀念是風險收益對等理論,如果采取高風險必須有高回報作為補償。單位領導總是使會計人員進行違反規定的財務操守,但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后獲得的收入主要是在領導那里;如果腐敗等問題被揭發,風險主要落在會計人員那里,出了問題都是會計人員做假賬的責任。顯然,會計人員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因此,會計人員在這種管理體制下自身出現企業會計信息失真也是很痛苦的。往往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四、完善旅游企業會計工作的建議
(一)設置合理有效的旅游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了保證各項業務活動的有效性,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欺詐和失真行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過程序控制功能,實現管理目標。旅游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可以實現對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控制,旅游企業會計活動在內部控制制度下可以得到有效保證,也可以對會計人員和旅游企業管理人員行為進行約束。因此,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和其他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對于杜絕旅游企業會計信息失真非常具有積極意義。比如,可以建立會計崗位輪換制度,讓會計人員的工作應當有計劃地輪流。在單位內部通過計劃規定對會計實行輪崗制,有利于加強會計工作的內部監督,在內部交接存貨、內部檢查機制形成之后,可以防止會計人員腐敗和企業會計信息失真行為,有利于會計人員專業素質的提高,使其能掌握各種工作技能,提高整體會計管理水平。此外,這一內部控制制度還有利于旅游企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的調動,通過內容和形式的不同業務崗位,激發旅游企業會計人員創造和提出新的思路和新理念。
(二)范旅游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權力行使。通過調查發現,會計信息失真和企業會計信息失真主要在于各單位的企業負責人(法人代表)。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源頭”抓起。對于旅游企業來說,負責人的職責是維護企業的利潤最大化和企業的正常運行,并最終為人民大眾的利益服務。如果旅游企業負責人違反了職業道德,違規使用權力搞權錢交易,那么企業生產要素不能按價值規律運作,資源和資本的流動不會朝最好的方向,市場經濟將最終淘汰這樣的企業。因此,旅游企業領導者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牢記他們的權力是企業全體員工賦予的,必須使用這種力量為國家和人民利益工作,這是責任和義務。職位越高,責任越大;權力越大,義務越多。他們對權利的正確使用,忠實履行職責,自覺接受黨和人民行使自己的權力的監督可以從源頭絕對企業會計信息失真行為。首先,最有效的辦法是提高旅游企業會計工作的透明度,財務公開(當然不包括商業秘密)。不僅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公開,更應該開放給社會群眾,使所有的財務狀況讓群眾監督。只有如此,當旅游企業的會計監督弱化時,遇到利益沖突時,可以通過對負責人的監督消除部分旅游企業會計信息失真行為。
五、結論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旅游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注意。本文是在探索旅游企業會計在新經濟模式下發展面臨的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解決對策的過程。當然,本文提出的解決旅游企業會計問題的基本框架,對于改進和加強我國旅游企業會計工作,防范旅游企業會計信息失真行為是否可行,還有待實踐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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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每一種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經濟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確體現了經濟法的特色,對人們正確理解經濟法的科學含義有較大幫助。然而,當前關于經濟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閉性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與其他事物的比較過程中顯露出來的,經濟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經濟法的特征,就必須將經濟法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將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比較,從而歸納出經濟法獨具特質的一面。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不同,經濟法將顯現出不同的特質。而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開放的,故經濟法的特征也應該是多元的、開放的。當前的某些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試圖以一種或幾種提法替代經濟法的特征的整體,這種封閉性傾向不利于對經濟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傾向。某些論者論及經濟法特征時,并沒有明確的目的,而是帶有強烈的“形而上學”的痕跡,想當然地羅列所謂的“特征”,而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體的比較作基礎的,內容十分空洞。這種傾向使人們對經濟法產生一種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會對正確認識經濟法產生積極的作用。
第三,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傾向。當前,有關經濟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雖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質特征”,但不是基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比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門所共有的。這種傾向造成了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混雜。以辯證的觀點看待經濟法的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關鍵的、本質的,而其他的則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這應當聯系研究經濟法特征的目的來確定。從開始對經濟法的研究至今,最關鍵、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科學界定經濟法同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這一直是經濟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經濟法的特征應當為這個核心服務。因而,將經濟法與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相比較顯露出來的特質才應當是經濟法的主要特征。
總之,筆者認為,對經濟法的特征應當以開放的態度進行個別性、具體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較歸納的基礎上總結出經濟法的特征。
二、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表現
從普遍意義上說,法作為上層建筑是經濟基礎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內容、性質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一定的法的變更與發展也取決于一定的經濟基礎的變更與發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務于一定的經濟基礎,法對其賴以存在與發展的經濟基礎起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法對于與其相矛盾的、舊的經濟基礎加以改造和摧毀。(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3頁。)
經濟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這種反映性。但是,脫胎于傳統法律土壤的經濟法的這種反映性絕不是僅僅局限于這種普遍意義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經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水平而具有鮮明的個性特色。
首先,經濟法對現實的經濟關系的反映速度更為敏捷。不論是經濟法體系已經相對穩定的西方各國,還是正在建構經濟法體系的經濟體制轉型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現實經濟關系的變動,大到國家整體經濟體制的改革,小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以及主流經濟學理論的變動都能從經濟法的變化中得到反映。這時,經濟法或者從立法上發生變化,或者通過司法途徑體現出某種變化。其變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與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同步,有時甚至超前于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以日本的禁止壟斷法為例。日本于1947年頒布了《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簡稱《禁止壟斷法》)。該法明確規定對壟斷行為和壟斷結構予以嚴格規制,這是美國對日本實施“經濟民主化”改造的產物。這種嚴厲的結構規制一度給日本的經濟振興造成極大困難,于是“經濟民主化”的要求讓位于經濟振興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1949年修改《禁止壟斷法》,緩和對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寬對公司合并的控制。隨后,日本還制定了兩個《禁止壟斷法》的適用除外的法規,即《關于穩定特定中小企業臨時措施法》和《出易法》,以后關于適用除外規定的范圍逐步擴大并與產業政策法相配套促進了日本經濟的發展。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的產業壟斷化傾向極其強烈,物價上漲成了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1977年日本修訂了《禁止壟斷法》,恢復對壟斷結構的規制。以上經濟法的變動都是及時地反映了日本經濟政策的變動。在美國,其反壟斷立法雖然比較穩定,但司法、執法的標準和尺度卻隨著經濟政策的變動也發生了靈活的變動,這突出表現在美國司法部等部門先后的幾個《橫向合并指南》的內容變化中。至于中國的經濟立法變動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步關系則更是表明經濟法對現實經濟關系變動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較而言,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對現實經濟關系的變動的反應則遲鈍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會主義國家以后一直沒有制定新的民法典,舊的民法典除少數與現行法律制度抵觸的規范以外仍然得以適用。
其次,經濟法反映現實社會關系的范圍更廣、敏感度更高。不僅經濟關系的大的變動會引起經濟法的相應變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經濟目標的變動,社會主流輿論的移轉,經濟狀況的波動,無不會引起經濟法某種程度的變化。政府的變化往往意味著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變化,會直接引起某些經濟立法的改變。有關經濟的社會輿論尤其是一些權威的新聞機構的傾向對經濟法變化的推動作用也越來越大。而經濟法隨著經濟狀況的波動而變動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各國經濟危機時期與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的經濟法的內容往往大相徑庭。就連通貨膨脹狀況、進出口狀況等這些細微的經濟因素有時也能對一國的經濟法產生較大的影響。這種現象若發生在民商法等部門法領域簡直不可思議。
再次,經濟法與政治聯系的緊密程度也遠遠超過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個人特性,政治利益集團之間的對抗與妥協,以及各種政治性目標都會或大或小地影響國家的經濟政策,而各國的經濟政策日益趨于用經濟法來體現,因而經濟法的有關內容及經濟執法與司法也會因此受到影響。在中國,自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政治因素對經濟政策的影響作用一直沒有消退過。政治體制的狀況影響到經濟體制的改革和運轉,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經濟法的內容和形式,同時也影響到經濟法的實施。這是造成我國現行經濟法文件數量繁多、抵觸多、協調性差的一個重要原因。總之,工具性色彩在經濟法尤其是一些具體的經濟立法上體現得十分突出。比較而言,民商法對政治的獨立性要強得多。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至今已經歷近200 年的風云卻少有變動即是明證。
最后,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反作用更為明顯。適當的經濟法能促進經濟發展,不適當的經濟法只能阻礙經濟發展,效果往往立竿見影。另一方面,當今世界各國日益重視通過經濟立法,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工具有意識地調節社會經濟,使其朝著經濟法所設定的方向前進。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為主導的產業政策法,對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進行規范和調整。例如,1961年的《農業基本法》、《農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1962年的《石油業法》,1963年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指導法》及《沿海漁業振興法》,1964年的《林業基本法》,1966年修正頒布的《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以及1967年的《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體法》等。實踐表明這些法律對日本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日本經濟進入20年高速增長期奠定了基礎。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門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作用是非導向性、間接性和事后性的。
總之,經濟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經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門法。在此意義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當地體現經濟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筆者主張使用“回應性”一詞來表述經濟法的這種特征。“回應性”一詞源出于當代西方一些法學家的論述。即提倡法律應當具有較強的回應性,使法律能夠對社會環境中的各種變化作出積極回應。美國的諾內特等人還提出了“回應型法”的概念,以區別于“壓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們認為“回應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權能,其合法性來源于實體正義,其規則從屬于原則和政策,執法者具有擴大了的,但仍對目的負責的自由裁量權,其法律愿望與政治愿望達到了一體化。(注:參見[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和社會》,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頁。)可見,經濟法的反映性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回應性”的要求,用“回應性”來概括經濟法在對社會經濟環境中的各種變化作出反應時的特征似乎更為貼切。
三、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原因
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絕對穩定的,因為“單單穩定性與確定性并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 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頁。 )英美契約法巨擘科賓教授終其一生都認為法律不會確定不變,必須符合社會之需要及要求而改變方可。(注:參見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既然如此, 為什么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還會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門法之變動性的回應性特征呢?
首先,這是由經濟法所承擔的任務決定的。經濟法的任務是規范國家調整社會經濟的活動,“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注: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頁。)為完成此種任務,經濟法與民商法嚴格受制于由價值規律所支配的市場機制較有不同,其著眼點不是價值規律在微觀經濟領域的運用,而是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也即更多地關注社會經濟運行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從時間上看,市場機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社會和市場中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多變性,針對這些變動因素的國家干預也必然具有多變性。于是,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表現,體現出較強的變動性也就十分自然了。
其次,這也是由經濟法的性質決定的。在公法與私法的分野中,經濟法的歸屬目前學界雖然尚無定論,但多數學者都認為,經濟法既有公法性質,又兼具私法性質。從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烏爾比安的定義來看,公法調整政治關系以及國家應當實現的目的,有關國家的穩定;而私法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注:參見[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9頁。 )不僅經濟法的宗旨體現出公法性質,而且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然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卻又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耦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之變動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因為作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規范,在契約自由原則的統領下,民商法主體有很大的自由活動空間,只要不違背民法的基本原則,它們就能以相互間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積極介入,因而,民間社會的許多局部的變動都沒有引起民商法的變動。而經濟法則與此不同,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其權力和義務的運用及承擔是不容許任意變通的,社會經濟的變化引致舊的經濟法的不適應,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去克服,而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這樣回應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經濟法的特征。
最后,在國與國之間,民商立法差別不大,而經濟法的差別卻十分顯著。這是因為由價值規律所支配的市場機制在各國有較顯著的共性特征,而各國社會經濟的構成及其要素卻有較大的差別。前者決定了各國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的變動性不會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國干預本國經濟的目標、手段以及與之相應的經濟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國家之間,民商法是共性多于個性,經濟法卻是個性大于共性,經濟法對于地域范圍的回應性也就變得十分必要了。
四、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意義
(一)實踐意義
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在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中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經濟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經濟法需要及時回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化,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體上達到高度的、相當穩定的系統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經濟法很難表現為法典形式。經濟法產生以來,唯一一部名為“法典”的經濟法是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但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關于各種社會主義組織的法律地位和經濟活動以及關于經濟債的規范,而有關計劃工作、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則幾乎沒有什么規定,許多經濟法問題,仍需專門制定單行的經濟法規來加以解決,“無怪乎有些法學家認為它只不過是一個擴大了的經濟合同法”。(注:陳漢章:《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理論》,《法律學習與研究》1986年第3期。)在蘇聯,以b·b ·拉普捷夫為首的某些經濟法學者也曾主張制定經濟法典,但最終還是以失敗告終。(注:參見[蘇聯]b·b·拉普捷夫:《經濟機制改革的法律問題》, 陳漢章譯,《法學譯叢》1988年第1期。)在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法學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動機雖好,但是“缺乏操作性”,(注:劉驚海:《有關經濟法學的幾個問題》,《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6期。)因而應者寥寥。事實上, 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決定了這樣一個事實,經濟法的法典化是難以達到的。若為提高經濟立法的統一化和整體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綱要》之類的文件,而各種具體的經濟法規則必須以專項、靈活的形式出現,使之符合“短、平、快”的要求,以便對社會經濟的變動作出及時的回應。
2.經濟法移植必須慎行。經濟法由于具有回應性特征,就必須緊密聯系各國的實際情況,從各國社會經濟的具體實際出發建構各國的經濟法體系。對于民商法領域,在國與國之間進行法律移植也許是一種簡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經濟法領域,法律移植卻存在較大的障礙。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失敗投降的日本在美國占領當局的主導下,直接仿照美國的反壟斷法制定了嚴格的結構主義的反壟斷法。事實證明,這樣的法律并不適合日本的實際情況,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壟斷法實踐中沒有出現一個結構規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舊金山條約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壟斷法》,淡化了結構主義的色彩,從而才比較適合日本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許多學者“主張更多并加快移植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注: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頁。)這種主張對民商法等法律部門也許并無危害,但對經濟法而言,則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
3.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的必然。“‘法律必須是穩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羅斯科·龐德的這句話揭示了一個永恒的無可辯駁的真理。一個完全不具穩定性的制度,只能是一組僅為了對付一時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會缺乏一致性和連續性。”(注:[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 第311頁。)盡管經濟法具有較強的回應性和相對較弱的穩定性,但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應當保持一定的穩定性,這是經濟法發生效力的基礎。回應性與穩定性必須通過某種方式得以協調。實踐證明它們可以通過立法、執法、司法過程的精心安排以實現協調。從立法來說,某些基本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內容應當保持較強的原則性,不宜規定得過細;只有較低層級的法律文件的內容才可以具體化、細致化。這樣,原則性較強的基本法律文件與較為具體、細致的經濟法律文件配套組成一個體系,可以很好地解決回應性和穩定性二者之間的矛盾。此外,在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同時,創設一種較為靈活的執法、司法機制,賦予執法者、司法者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解決不同情形下的具體法律問題,這也有助于解決經濟法的回應性與穩定性之間的矛盾。例如,英國1976年制定的《限制性行為法》,較為原則地規定了限制性協議的定義、種類、處理程序及處罰方式等,對于某種具體的限制性協議是否需要進行登記,是否提交限制性行為法院判決,限制性行為法院是否將之判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的處理,授予公平貿易總局長、國務大臣、限制性行為法院等較大的決斷權,這使得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現的經濟法保持了較大的穩定性,而經濟法對于社會經濟的回應能力并沒有因此減弱。
(二)理論意義
把握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以更務實的態度從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我們應當重視以下幾個環節:
首先,必須立足本土資源,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決定了經濟法理論研究也必須立足本國國情,尤其是立足本國特定階段的國情。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不同于以前的計劃經濟,而且也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在這些不同點當中,對我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具有特別意義的是: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市場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轉化而來的市場經濟,是壓縮發展階段的市場經濟,是民主和法制條件尚不完備的市場經濟,是具有東方文化背景的市場經濟。(注:參見王全興:《立足本土資源建造中國經濟法學大廈》,《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第92~94頁。 )這些本土特性決定了我國國家干預經濟的深度、廣度、手段、途徑都有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地方。怎樣發揮好經濟法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和促進功能,從其他國家的經濟法實踐和理論中找不到現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國經濟法學者們立足現實,研究解決經濟法實踐中的問題,積極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
雖然,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每一種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經濟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確體現了經濟法的特色,對人們正確理解經濟法的科學含義有較大幫助。然而,當前關于經濟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閉性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與其他事物的比較過程中顯露出來的,經濟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經濟法的特征,就必須將經濟法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將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比較,從而歸納出經濟法獨具特質的一面。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不同,經濟法將顯現出不同的特質。而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開放的,故經濟法的特征也應該是多元的、開放的。當前的某些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試圖以一種或幾種提法替代經濟法的特征的整體,這種封閉性傾向不利于對經濟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傾向。某些論者論及經濟法特征時,并沒有明確的目的,而是帶有強烈的“形而上學”的痕跡,想當然地羅列所謂的“特征”,而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體的比較作基礎的,內容十分空洞。這種傾向使人們對經濟法產生一種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會對正確認識經濟法產生積極的作用。
第三,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傾向。當前,有關經濟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雖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質特征”,但不是基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比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門所共有的。這種傾向造成了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混雜。以辯證的觀點看待經濟法的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關鍵的、本質的,而其他的則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這應當聯系研究經濟法特征的目的來確定。從開始對經濟法的研究至今,最關鍵、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科學界定經濟法同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這一直是經濟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經濟法的特征應當為這個核心服務。因而,將經濟法與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相比較顯露出來的特質才應當是經濟法的主要特征。
總之,筆者認為,對經濟法的特征應當以開放的態度進行個別性、具體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較歸納的基礎上總結出經濟法的特征。
二、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表現
從普遍意義上說,法作為上層建筑是經濟基礎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內容、性質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一定的法的變更與發展也取決于一定的經濟基礎的變更與發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務于一定的經濟基礎,法對其賴以存在與發展的經濟基礎起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法對于與其相矛盾的、舊的經濟基礎加以改造和摧毀。(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3頁。)
經濟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這種反映性。但是,脫胎于傳統法律土壤的經濟法的這種反映性絕不是僅僅局限于這種普遍意義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經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水平而具有鮮明的個性特色。
首先,經濟法對現實的經濟關系的反映速度更為敏捷。不論是經濟法體系已經相對穩定的西方各國,還是正在建構經濟法體系的經濟體制轉型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現實經濟關系的變動,大到國家整體經濟體制的改革,小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以及主流經濟學理論的變動都能從經濟法的變化中得到反映。這時,經濟法或者從立法上發生變化,或者通過司法途徑體現出某種變化。其變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與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同步,有時甚至超前于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以日本的禁止壟斷法為例。日本于1947年頒布了《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簡稱《禁止壟斷法》)。該法明確規定對壟斷行為和壟斷結構予以嚴格規制,這是美國對日本實施“經濟民主化”改造的產物。這種嚴厲的結構規制一度給日本的經濟振興造成極大困難,于是“經濟民主化”的要求讓位于經濟振興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1949年修改《禁止壟斷法》,緩和對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寬對公司合并的控制。隨后,日本還制定了兩個《禁止壟斷法》的適用除外的法規,即《關于穩定特定中小企業臨時措施法》和《出易法》,以后關于適用除外規定的范圍逐步擴大并與產業政策法相配套促進了日本經濟的發展。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的產業壟斷化傾向極其強烈,物價上漲成了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1977年日本修訂了《禁止壟斷法》,恢復對壟斷結構的規制。以上經濟法的變動都是及時地反映了日本經濟政策的變動。在美國,其反壟斷立法雖然比較穩定,但司法、執法的標準和尺度卻隨著經濟政策的變動也發生了靈活的變動,這突出表現在美國司法部等部門先后的幾個《橫向合并指南》的內容變化中。至于中國的經濟立法變動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步關系則更是表明經濟法對現實經濟關系變動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較而言,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對現實經濟關系的變動的反應則遲鈍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會主義國家以后一直沒有制定新的民法典,舊的民法典除少數與現行法律制度抵觸的規范以外仍然得以適用。
其次,經濟法反映現實社會關系的范圍更廣、敏感度更高。不僅經濟關系的大的變動會引起經濟法的相應變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經濟目標的變動,社會主流輿論的移轉,經濟狀況的波動,無不會引起經濟法某種程度的變化。政府的變化往往意味著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變化,會直接引起某些經濟立法的改變。有關經濟的社會輿論尤其是一些權威的新聞機構的傾向對經濟法變化的推動作用也越來越大。而經濟法隨著經濟狀況的波動而變動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各國經濟危機時期與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的經濟法的內容往往大相徑庭。就連通貨膨脹狀況、進出口狀況等這些細微的經濟因素有時也能對一國的經濟法產生較大的影響。這種現象若發生在民商法等部門法領域簡直不可思議。
再次,經濟法與政治聯系的緊密程度也遠遠超過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個人特性,政治利益集
團之間的對抗與妥協,以及各種政治性目標都會或大或小地影響國家的經濟政策,而各國的經濟政策日益趨于用經濟法來體現,因而經濟法的有關內容及經濟執法與司法也會因此受到影響。在中國,自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政治因素對經濟政策的影響作用一直沒有消退過。政治體制的狀況影響到經濟體制的改革和運轉,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經濟法的內容和形式,同時也影響到經濟法的實施。這是造成我國現行經濟法文件數量繁多、抵觸多、協調性差的一個重要原因。總之,工具性色彩在經濟法尤其是一些具體的經濟立法上體現得十分突出。比較而言,民商法對政治的獨立性要強得多。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至今已經歷近200年的風云卻少有變動即是明證。
最后,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反作用更為明顯。適當的經濟法能促進經濟發展,不適當的經濟法只能阻礙經濟發展,效果往往立竿見影。另一方面,當今世界各國日益重視通過經濟立法,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工具有意識地調節社會經濟,使其朝著經濟法所設定的方向前進。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為主導的產業政策法,對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進行規范和調整。例如,1961年的《農業基本法》、《農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1962年的《石油業法》,1963年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指導法》及《沿海漁業振興法》,1964年的《林業基本法》,1966年修正頒布的《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以及1967年的《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體法》等。實踐表明這些法律對日本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日本經濟進入20年高速增長期奠定了基礎。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門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作用是非導向性、間接性和事后性的。
總之,經濟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經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門法。在此意義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當地體現經濟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筆者主張使用“回應性”一詞來表述經濟法的這種特征。“回應性”一詞源出于當代西方一些法學家的論述。即提倡法律應當具有較強的回應性,使法律能夠對社會環境中的各種變化作出積極回應。美國的諾內特等人還提出了“回應型法”的概念,以區別于“壓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們認為“回應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權能,其合法性來源于實體正義,其規則從屬于原則和政策,執法者具有擴大了的,但仍對目的負責的自由裁量權,其法律愿望與政治愿望達到了一體化。(注:參見[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和社會》,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頁。)可見,經濟法的反映性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回應性”的要求,用“回應性”來概括經濟法在對社會經濟環境中的各種變化作出反應時的特征似乎更為貼切。
三、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原因
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絕對穩定的,因為“單單穩定性與確定性并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頁。)英美契約法巨擘科賓教授終其一生都認為法律不會確定不變,必須符合社會之需要及要求而改變方可。(注:參見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既然如此,為什么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還會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門法之變動性的回應性特征呢?
首先,這是由經濟法所承擔的任務決定的。經濟法的任務是規范國家調整社會經濟的活動,“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注: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頁。)為完成此種任務,經濟法與民商法嚴格受制于由價值規律所支配的市場機制較有不同,其著眼點不是價值規律在微觀經濟領域的運用,而是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也即更多地關注社會經濟運行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從時間上看,市場機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社會和市場中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多變性,針對這些變動因素的國家干預也必然具有多變性。于是,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表現,體現出較強的變動性也就十分自然了。
其次,這也是由經濟法的性質決定的。在公法與私法的分野中,經濟法的歸屬目前學界雖然尚無定論,但多數學者都認為,經濟法既有公法性質,又兼具私法性質。從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烏爾比安的定義來看,公法調整政治關系以及國家應當實現的目的,有關國家的穩定;而私法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注:參見[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9頁。)不僅經濟法的宗旨體現出公法性質,而且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然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卻又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耦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之變動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因為作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規范,在契約自由原則的統領下,民商法主體有很大的自由活動空間,只要不違背民法的基本原則,它們就能以相互間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積極介入,因而,民間社會的許多局部的變動都沒有引起民商法的變動。而經濟法則與此不同,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其權力和義務的運用及承擔是不容許任意變通的,社會經濟的變化引致舊的經濟法的不適應,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去克服,而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這樣回應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經濟法的特征。
最后,在國與國之間,民商立法差別不大,而經濟法的差別卻十分顯著。這是因為由價值規律所支配的市場機制在各國有較顯著的共性特征,而各國社會經濟的構成及其要素卻有較大的差別。前者決定了各國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的變動性不會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國干預本國經濟的目標、手段以及與之相應的經濟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國家之間,民商法是共性多于個性,經濟法卻是個性大于共性,經濟法對于地域范圍的回應性也就變得十分必要了。
四、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意義
(一)實踐意義
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在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中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經濟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經濟法需要及時回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化,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體上達到高度的、相當穩定的系統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經濟法很難表現為法典形式。經濟法產生以來,唯一一部名為“法典”的經濟法是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但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關于各種社會主義組織的法律地位和經濟活動以及關于經濟債的規范,而有關計劃工作、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則幾乎沒有什么規定,許多經濟法問題,仍需專門制定單行的經濟法規來加以解決,“無怪乎有些法學家認為它只不過是一個擴大了的經濟合同法”。(注:陳漢章:《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理論》,《法律學習與研究》1986年第3期。)在蘇聯,以b·b·拉普捷夫為首的某些經濟法學者也曾主張制定經濟法典,但最終還是以失敗告終。(注:參見[蘇聯]b·b·拉普捷夫:《經濟機制改革的法律問題》,陳漢
章譯,《法學譯叢》1988年第1期。)在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法學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動機雖好,但是“缺乏操作性”,(注:劉驚海:《有關經濟法學的幾個問題》,《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6期。)因而應者寥寥。事實上,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決定了這樣一個事實,經濟法的法典化是難以達到的。若為提高經濟立法的統一化和整體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綱要》之類的文件,而各種具體的經濟法規則必須以專項、靈活的形式出現,使之符合“短、平、快”的要求,以便對社會經濟的變動作出及時的回應。
2.經濟法移植必須慎行。經濟法由于具有回應性特征,就必須緊密聯系各國的實際情況,從各國社會經濟的具體實際出發建構各國的經濟法體系。對于民商法領域,在國與國之間進行法律移植也許是一種簡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經濟法領域,法律移植卻存在較大的障礙。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失敗投降的日本在美國占領當局的主導下,直接仿照美國的反壟斷法制定了嚴格的結構主義的反壟斷法。事實證明,這樣的法律并不適合日本的實際情況,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壟斷法實踐中沒有出現一個結構規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舊金山條約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壟斷法》,淡化了結構主義的色彩,從而才比較適合日本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許多學者“主張更多并加快移植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注: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頁。)這種主張對民商法等法律部門也許并無危害,但對經濟法而言,則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
3.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的必然。“‘法律必須是穩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羅斯科·龐德的這句話揭示了一個永恒的無可辯駁的真理。一個完全不具穩定性的制度,只能是一組僅為了對付一時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會缺乏一致性和連續性。”(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頁。)盡管經濟法具有較強的回應性和相對較弱的穩定性,但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應當保持一定的穩定性,這是經濟法發生效力的基礎。回應性與穩定性必須通過某種方式得以協調。實踐證明它們可以通過立法、執法、司法過程的精心安排以實現協調。從立法來說,某些基本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內容應當保持較強的原則性,不宜規定得過細;只有較低層級的法律文件的內容才可以具體化、細致化。這樣,原則性較強的基本法律文件與較為具體、細致的經濟法律文件配套組成一個體系,可以很好地解決回應性和穩定性二者之間的矛盾。此外,在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同時,創設一種較為靈活的執法、司法機制,賦予執法者、司法者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解決不同情形下的具體法律問題,這也有助于解決經濟法的回應性與穩定性之間的矛盾。例如,英國1976年制定的《限制法》,較為原則地規定了限制性協議的定義、種類、處理程序及處罰方式等,對于某種具體的限制性協議是否需要進行登記,是否提交限制法院判決,限制法院是否將之判為違公共利益等問題的處理,授予公平貿易總局長、國務大臣、限制法院等較大的決斷權,這使得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現的經濟法保持了較大的穩定性,而經濟法對于社會經濟的回應能力并沒有因此減弱。
(二)理論意義
把握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以更務實的態度從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我們應當重視以下幾個環節:
集體主義作為道德基本原則,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人們對利益追求欲望的加大,集體主義的話語權正在逐漸減弱,且有被忽視和冷漠的趨勢。如何重構集體主義話語權是當下我們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但這又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必須有實際有效的措施。
一、如何理性地對待集體主義話語權的弱化
集體主義話語權是指集體主義對社會的引導、規范及被認可、接受的程度。當下集體主義話語權的弱化,既有著社會的各方面原因,也有著集體主義自身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首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集體主義逐步由國家的集體主義轉入社會層面的集體主義。即集體主義不再一味是由國家層面強力推行而成為人們自愿遵循的行為原則。在轉變過程中,無論是輿論的關注度還是人們的目光,已不再把集體主義作為達摩克利斯之劍,時時刻刻謹小慎微地處理集體和個人的關系,而或是在利益面前無所顧忌不理會集體主義原則,或是把集體主義作為口頭上說說而已的要求,久而久之逐漸淡漠了集體主義的存在。
如果從社會變化的視角看,主要是經濟體制變革帶來利益關系的錯綜復雜所引發的問題。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集體、個人單向度的、簡單的利益格局使得各種利益的代表者――國家利益顯得格外重要甚至至高無上,在此利益關系基礎上形成的集體主義,其地位、作用等方面也是其他道德理論所無可比擬的。“一切劃時代的體系的真正內容都是由于產生這些體系的那個時期的需要而形成起來的。”在一定意義上,維護國家利益就是堅持集體利益首位,就是集體主義的根本要求。一切都以集體利益為中心,個人利益似乎成了一種陪襯,出現了忽視甚至泯滅個人利益的事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發展,打破了計劃經濟時代的縱向利益關系,出現了縱橫交錯的利益格局,使社會利益關系中的各方都成了利益主體,在市場活動中,利益主體之間成為一種相互的平等關系。某些個人、群體或團體等主體,正在逐漸為了自己的利益與國家或集體相抗衡。在相互關系中,不同的利益主體都力圖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全力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甚至做出有損其他利益主體的行為。
在當前利益多元化的情況下。人們也出現了諸多疑問。一是現在的集體是指什么?因為原來集體是代表國家利益的、呈現在人們面前的具象集體,如工廠、生產大隊或商店等。而現在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往能夠代表集體利益的單位、廠礦企業等已改變了性質,盡管也有國有經濟、農村等集體經濟形式,但是他們與每個個人的關系已經變成了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因為即便是公有經濟也是以股份制形式存在著。由此,人們總感覺集體是虛設的、不真實的。
二是在市場競爭中改變了以往國家為個人、群體遮風擋雨的狀況,個人、群體的利益不再由國家全力滿足。自力更生的利益實現方式使許多人感覺國家或集體不再是可以依賴的對象,甚至認為國家拋棄了我,我的利益實現是我自己的事情,而且只能是自己來承擔,那么,所謂的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我又有什么關系。
三是在縱橫交錯的利益格局面前,有沒有維護集體和集體利益的必要。人們似乎在作為利益主體的過程中,一方面有了翻身做主人的感覺,不再受集體的左右,因為我也是主體,集體也是主體,大家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受利益的驅使,人們不再愿意做出自我犧牲,自我利益的現實滿足感十分強烈,感覺為集體、為他人做出讓步是對個人權益的不尊重,也是沒有必要的。
經濟體制的變化所引起的人們對集體主義的看法和態度,既反映了社會意識必然要隨著社會存在的變化而改變內容和形式,“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也說明了人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有一些不準確的認識。市場經濟不是市場社會,盡管人們在生活中的任何活動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社會主體利益的實現,并不都是由價值規律調諧的,有些方面還需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來安排社會的與經濟的不平等,以便使每個人都獲益”,亦即進行利益的再分配。即便是市場經濟中的活動,政府也可通過宏觀調控來把握各個社會主體的利益實現問題。也可以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并不是要否認集體主義的存在,更不是推行無政府主義、極端利己主義,而是要在新的經濟形式下確立科學的價值觀,以指導人們規范自身的行為。
從集體主義本身來說,計劃經濟時代的集體主義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成為國家層面的指導思想,對個人來說不是遵循不遵循的問題,而是必須服從的一種命令式的規范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個性得到了張揚,自我意識逐步增強,人們也不斷認識到個人利益的價值,甚至感覺不愿意再把自己的命運和利益交給集體和國家來安排。因而對集體主義產生各種不信任感,甚至與集體主義觀點相悖。
政治的集體主義與道德的集體主義是有一定區別的,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把集體主義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原則來認識的。當然,政治層面和道德意義上的集體主義都要涉及利益問題。利益既是政治共同體政治關系的基礎,也是道德賴以產生發展的前提條件。由于政治與道德的性質、地位及作用不同,分屬于兩個不同領域的集體主義也就有著差異。同是作為規范,政治上的集體主義是一種制度化的規范要求,反映了“人民共同體的意志”,正是這種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從制約性來說,政治集體主義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且是必須服從式的,最終的落實依賴于政治組織對人們的行政命令,一定意義上重過程高于重結果。道德的集體主義則是源于社會共同體發展過程中利益關系解決的內在需要,在人們長期實踐過程中積累形成,通過言傳身教、輿論宣傳等方式,以社會成員的自覺把握,達到一種自律狀態而得以最終實現。這種強制與非強制、服從與自覺、外在與內在的差異性,使得我們認識政治的集體主義和道德的集體主義就不能用同一標準和尺度加以衡量。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們對集體主義的認識恰恰是沒有看到其在政治與道德上的區別,而且大多是從政治的意義上來理解和把握集體主義的,從而造成了集體主義實現過程中的強制、片面,甚至采取了極端形式。看似在一定時期集體主義價值觀得到了弘揚,人們也以其為行為準則,但是處于被動接受或者是處于工具性目的狀態的人們,對于集體主義的認識和服從還只是一種淺表層的,并沒有真正作為內心的道德法則加以實現的。一旦有了張揚個性或實現個人利益的時機,人們就不再忍受所謂的集體主義的束縛,使集體主義失去一定話語權。盡管我們還可以從政治的角度強力推行集體主義.但是其終究只能是作為一種外在的規范要求,無法讓人們做到真誠地信服。
對于這一點,我們也不能指責集體主義是霸道或獨斷專行,或認為是對人個人利益的侵害,而是需要一種客觀的視角。只有當我們站在“超然于關于純粹個人的愿望與利益的立場時,客觀性也同樣能使我們孕育新的動機”。任何道德的實現都需要依靠各種社會力量的合力,集體主義當然是如此。它需要借助政治、法律等手段為自己開辟道路,奠定有力的前提條件。只要不是改變集體主義的道德屬性,或者說集體主義能夠保持在一個正確合理的范疇內.其實現手段與目的保持統一性,那我們就不能否認政治集體主義存在的必然性及其與道德集體主義的內在聯系。這里并不是為以往用集體主義的政治形式取代道德手段作辯護,而是希冀從不同的角度對道德的集體主義實現作更加全面系統的詮釋,當然集體主義畢竟是道德范疇,它的最終落實是人們由對立到逐步接受的認同,成為自己內在信念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各種社會因素的相互作用帶來了集體主義的實現。
當下社會多元文化的存在也在消解著集體主義話語權的影響力。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一些外來文化以及傳統文化中的糟粕不斷危害著人們的精神世界,有些人分不清優劣而選擇了錯誤的價值觀。市場經濟的趨利性使有的人唯利是圖,甚至為了個人利益而違背人世間的一切法律、道德的要求,不惜出賣國格、人格;由于西方文化的滲入,有的人感覺個人主義有利于個性張揚,逐漸產生了不顧國家利益、他人利益,一切以自我為中心的價值觀;也有的人錯誤地把民主當做一切都是自己做主,宣揚無政府主義,唯個人主觀意志而行事。這些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人們的價值思想,使其看不清當下社會對集體主義價值觀的新要求,認識不到文化的“一”和“多”的關系,片面地把西方的一些文化奉為至寶,以極端利己主義取代集體主義。這些現象對集體主義的話語權形成了嚴峻的挑戰,一定意義上也制約了集體主義的實現。實際上,一個社會需要有多元文化的存在以激活整個社會文化的發展,但是一個社會又必須形成占據主流地位的價值觀念。在當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中,需要確立集體主義的價值觀以引領社會思潮。而且可以說,任何一個社會、一個國家的話語體系都有一個“一”和“多”的問題,但是最終的“多”都只是一種形式,或者說是“一”的附屬物。當今的價值思想也只有集體主義價值觀能夠作為主流意識而起到核心作用,如果放縱了所謂的“多”,讓一些非社會主義思想盛行,人們的價值思想也會飄忽不定,失去正確的發展方向。
二、集體主義話語權重構的依據
任何思想意識話語權的大小首先取決于其自身話語體系的科學性。集體主義要主導、引領、介入社會道德問題,得到人們的認同和信任,一個首要的問題是確立科學的話語體系。亦即集體主義價值觀話語權的重構要具有合理性、合法性,集體主義需要有其內在的張力。
首先,集體主義話語權重構的重要依據之一是,集體主義是否真正反映了當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實際需要。亦即集體主義是否具有科學性。任何思想要想征服人們或者贏得一定的市場,首先需要適合社會發展規律,能夠對現實社會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人們的一切觀念,“都是現實的反映一――正確的或歪曲的反映”。“原則只有在適合于自然界和歷史的情況下才是正確的。”那么當下的社會現實是什么?一般意義上,社會現實應該是各種社會因素、現象之間的內在、本質的必然聯系,包括人們所面對的現實生活、物質世界、相互之間的關系等。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我們面臨西方強權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多重擠壓,他們對我們一直在實施和平演變的戰略,國內各種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扭曲著人們的價值觀,使人們不能清醒地認識到我們到底要干什么。目前,重要的一環是為集體主義尋找其存在的科學依據,從而正本清源、厘清思路,堅定不移地堅持集體主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需要集體主義,理由有三。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建構和諧有序的社會利益關系系統。這一系統的確立和建構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規范約制和一定價值思想的協調。當前我國社會存在著多種價值觀和道德規范,如實用主義、功利主義、極端利己主義和拜金主義等,它們都有一定的市場,削弱著社會主義、集體主義話語權的影響,但它們都不能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價值指導思想。其主要在于這些思想不僅扭曲著社會的價值觀念,擾亂人們對社會主義集體主義的認同心理,而且導致社會利益關系的對立沖突,消弭正確價值觀念對人們的指導,長期下去就會使個人成為“封閉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時脫離社會整體的個人的人”。
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我們當前工作的奮斗目標,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所在.同時又是實現不同主體利益訴求的出發點和關鍵點。因此。要以科學的價值觀為引領,指導人們正確地處理好根本利益與一般利益、暫時利益與長遠利益、全體利益與局部利益、共同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為什么與集體主義相對立的個人主義不能作為我們的道德原則,集體主義比個人主義優越在什么方面,其閃光點在哪里?我們要實行集體主義,而不以個人主義為指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集體主義是對現實社會利益關系的真實反映,也是能夠指導人們解決問題的一種科學原則。“馬克思學說具有無限力量,就是因為它正確。它完備而嚴密,它給人們提供了”“完整的世界觀”。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關系的處理是較為復雜的,是從大局、整體利益出發,還是以個人利益為標準,體現了人們的一種價值態度。集體主義是從集體利益出發解決各種利益沖突的,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處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矛盾,目的在于使各種社會主體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盡管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集體主義有這樣那樣的不理解,但是科學的集體主義價值觀能夠指引人們獲得較大的利益滿足.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極端個人主義終究會帶來個性的惡性膨脹,妨礙大家共同利益的實現,也會使個人利益不能全面實現。
三是集體主義價值觀的積極意義已為社會歷史發展所證明。在長期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集體主義作為道德原則指導人們處理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盡管受特定時期的限制.對國家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關注得多一些。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處于特定歷史階段人們的自我犧牲大一些,甚至付出了較大的代價,但是需要分清緣由和后期的補償。當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在社會整體利益、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需要個人利益做出一定讓步,而且沒有自我犧牲,就不能換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和諧,也不能使個人利益得到滿足。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以國家利益為重,個人利益做出適當讓步。“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換。一般利益就是各種自私利益的一般性。”因此,集體主義進行適當調整就顯得十分必要,而且沒有集體主義的指導,社會主義發展過程中的社會利益關系就不能得以較好地協調。
由此說,集體主義話語權的重構,就需要給予集體主義具有時代性、符合社會發展的科學界定。就要科學地解釋集體主義是什么、為什么、它的價值怎么樣等一系列的問題,要讓人們知道我們宣傳的集體主義是一種科學的價值觀,能夠指導人們帶來利益的滿足。也就是說,集體主義能夠為人民群眾所接受,就應該站在歷史的潮頭,引領人們正確處理現實利益關系。
其次,集體主義話語權必須有堅實的利益基礎。即集體主義是代表了哪部分人的利益,或能夠反映誰的利益訴求。以往對于集體主義利益基礎也有過或這或那的解釋,但是人們恐怕更多的是認定實行集體主義就會損害個人利益。由于受左的思想影響,以往的集體主義有些過空、過激,甚至忽視或嚴重傷害了個人利益。因此,要重新獲得人們的認可,集體主義就必須建立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基礎上。在道德的視閾中,集體主義是有關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的價值體系,從集體利益出發,對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及其相互關系的有機統一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因為“私人利益本身已經是社會所決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會所設定的條件下并使用社會所提供的手段,才能達到”。這一點在我國社會發展的歷程中已經顯現出重要性。同時又要關心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滿足個人利益以及人們的物質文化需要。這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目的。因而,實現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有機結合是集體主義的根本任務和核心內容,也只有解決好這一問題,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因為在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對立或發生矛盾的情況下,雙方利益都不可能得到滿足。就此說,集體主義絕不是否定個人利益,而恰恰是為了更好地去實現人們的個人利益。人民群眾只有明確了集體主義的實質,在情感上產生了認同,才會在行動中心甘情愿地去服從。因此,清晰地、明確無誤地把集體主義的目的、要求及其價值向人們解釋清楚是十分重要的。
實際上,當下現實生活中依然有著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只不過是集體利益的代表者國家通過一定形式對社會進行宏觀調控,一定意義上國家調控的是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個人之間的聯系應該是直接的,而沒有了以往的中間環節,國家對個人利益的關注和滿足往往是直接以一定方式進行的,而個人也需要對國家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實社會發展要求人們在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時仍然堅持集體主義。其在于國家利益的實現需要國民個體齊心協力,而每個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樣需要集體和個人的共同努力,特別是不能離開集體或國家的堅強支撐和調諧。一定意義上,人們的個體主體性提升了,集體的活力和包容性增強了,二者的利益關系就會和諧。人們也就使自己成為“自己的社會結合的主人”,“成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也許有人要問,現階段為什么還是需要堅持集體利益的至上性?在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中,一般意義上二者是平等的。其在于關系中的雙方或多方都有著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需要共同維系他們之間的關系。在此意義上參與關系的各方是沒有特權的。在相互關系中,集體與個人是平等的,但又是有著一定差異的。主要在于他們在地位、作用等方面是不同的,集體利益的地位、性質作用等方面是要優于個人利益的。一旦個人組成了集體,集體就有著個人所沒有的新質,其作用力是一個個的個人所沒有的。“把個人互相聯結起來的共同體的力量就必定越大。”因而需要保證集體的至上地位,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當然這并不是說個人利益不重要,個人利益的作用也是集體利益所不具備的。個人利益的滿足也是集體利益實現的前提,注重集體利益同樣也需要認識到個人利益的意義和價值。
那么,現實生活中個人需不需要為集體做出自我犧牲?集體主義要求個人在一定條件下做出一定的讓步或犧牲,其在于個人如果不能做出必要的自我犧牲,不僅會損害集體利益,而且也會使個人利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滿足。一定意義上,個人的自我犧牲能夠換來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能夠換來的是正能量,這種自我犧牲是值得的。因此,人們的自我犧牲是必要的。尤其是當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矛盾,而且需要由個人作為矛盾解決的主要方面時,個人就不能僅僅強調個人利益的重要,而放棄自己責任的履行。當然,自我犧牲必須有一定的前提或條件。個人的犧牲不是刻意的安排,更不是一直都必須延續下去的。不能主觀隨意地剝奪個人應有的利益實現權利,或任意地揮霍個人自我犧牲的價值。自我犧牲是一種集體和個人的共同需要,也是有尊嚴的,需要慎重的,其價值必須是得到升華的。
對集體主義的利益基礎需要從理論上講清楚,主要是人民群眾需要社會形成一個能夠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充分代表自身利益,且能夠作為社會主流的價值體系,我們不能讓人民群眾去遵循一個自己都不明白對錯的所謂的社會道德原則。因為“群眾對這樣或那樣的目的究竟‘關懷’到什么程度,這些目的‘喚起了’群眾多少‘熱情”,,這是我們重構集體主義話語權的前提之一。
再次,確立集體主義的話語標準問題。也就是說,集體主義是以什么樣的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問題。也許有人會說,集體主義當然是以集體利益為衡量尺度。實際上不能如此簡單地回答。因為集體主義作為一種道德原則,面臨著三方面的利益問題,即集體利益、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統一,三方面都有一個地位和實現的問題。所謂地位是指它們在社會各種利益關系中處于核心、主導或其他位置及其輕重。實現則是指個人和集體在各種利益關系處理中對對方、對自己責任、對二者關系的責任及其價值大小,它們滿足自身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及對對方利益實現的態度等。那么集體主義到底是以什么作為自己的立論基礎呢?這就是要以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最高標準,以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結合為目的,而不能僅僅是為了集體或為了個人。在最終的意義上,集體主義就是要指導人們通過處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而實現自己利益的滿足。
或許人們可以說,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就是集體利益。這在一定意義上是對的,但又不能把二者畫等號。因為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集體利益的核心,但不是全部。一般情況下,集體利益應該作為集體主義的依據,因為與個人利益相比較,集體利益是更為重要的。因此,集體主義以集體利益作為衡量標準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并不能以此作為總是或永遠如此的標準。其主要在于,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是一對矛盾體,解決二者的矛盾不應以其中的一方利益為標準。雖然集體在二者關系中的作用更為重要些,且可以作為個人利益的代表,但是當二者產生矛盾時,集體與個人的關系就會發生變異,如果這時還是以集體利益或個人利益為衡量尺度,就會加大二者的對立沖突。另者,在個人利益需要滿足且這一實現成為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關系的第一推動力時,又需要以誰的利益為標準?在此意義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均不能作為集體主義的根本標準,衡量尺度只能是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和諧程度。二者的和諧,對于集體和個人來說既是他們的責任,又是對其活動和行為的規范要求。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有矛盾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我們能不能有效地分析其中存在的原因和找出解決問題的舉措。只有在不斷地相互適應、產生矛盾、解決矛盾、達到相互和諧的發展過程中,集體和個人的關系才能正常發展,集體主義的話語權才能得以不斷提升。
因此,集體主義話語權的標準是現實的、具體的、歷史的。我們既不能固定化,又不能采取相對主義的態度。從總體上來說,我們要堅持集體利益的至上性,以保證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實現,同時,又必須根據不同情況解決實際問題。
三、集體主義話語權重構的方法論
集體主義話語權的重構不僅是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而且也是一個長期的不斷發展的歷史任務。要實現這一目標,作為集體的表現形式――國家需要承擔自己的責任,每一個個體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集體主義要贏得人民群眾的認同并轉化為自己行為的準則,首先,必須使人們明確集體主義的價值,消除思想上的抵觸和對立情緒。也就是要使每一個人明確,集體主義不是對個人利益的一種壓制,更不是一種壓榨和剝奪,其目的在于通過更好地強化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結合,使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每個人的利益與集體主義的實現是息息相關的。因而,就要使人民群眾真正了解集體主義,在理論上不僅闡明集體主義的科學性、先進性,更要講清楚集體主義的內在實質和社會價值,分清集體主義和其他非社會主義思想的區別;在實踐上使集體主義成為人們的行為指南,有效地實現人們利益的滿足。這種行為導向不是一種強迫式的接受,而是人們自覺自愿的選擇。當然,使人們對集體主義從自發到自覺,再到自由地把握,是集體主義慢慢滲透的過程,是在潛移默化中讓人們逐漸地由不知、知之甚少到理性認識、由少數人到多數人明確,又不是純粹地從理論到理論,而是從理論到實踐,又從實踐回到理論的循環往復。這也不是庸俗的,僅僅迎合人們現實的利益滿足,而是使人們的價值觀不斷升華。其目的在于把集體主義作為一種理念,不斷地使每個人真正從思想上認同集體主義的要求,逐漸轉化成內在信念,并指導自身的行為。同時,這也是集體主義同各種非社會主義思想的斗爭過程,使人們認同集體主義而消除其他價值觀的影響。倫理意義上的其他價值觀只能帶來各種利益關系的混亂。個人主義價值觀看似有利于個人利益的實現,但是大家都以個人利益為本位,勢必要引發人們利益的嚴重沖突,所謂利益的實現只能是部分人或利益集團得以滿足,而大多數人的個人利益或個人依賴的基礎一集體利益卻無法實現。
其次,努力實現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辯證統一。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輔相成。堅持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同時要兼顧個人利益的滿足。對此,我們既要承認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差異,看到二者之間的不協調性,又要認識到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一致性、相互性。目的在于“既使個人達到自由,而同時又使別人得到關心和尊重,并使社會得到建筑在結合上而不是建筑在強制上的穩定性”。對于二者之問的矛盾不能回避,因為這也是客觀存在的。關鍵是我們要找出問題的根本所在及其背后的原因。這里要注意三方面的問題。一是不能一味地把問題的原因歸于個人。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對立和沖突是必然的,因為只要是一對關系就必然有差異,只有存在差異的雙方或多方才能結成相互的關系,完全相同的事物、現象是沒有對立的因子的。而且當處于關系中的各方發生矛盾時,原因應該是多方面的。就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來說,個人可以是二者關系發生對立的根源,主要是個人太過于關注自身利益的滿足,忽視或者損壞集體利益的實現,都可能導致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矛盾的產生。同時,二者矛盾的形成,也有集體的問題。如當集體不能很好地處理與個人的利益關系、集體不能代表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的實現超出了大多數個人承載的能力時,也會使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相對立。而且也可能是雙方都不能正確認識二者的關系,也會使其產生沖突。由此,在分析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問題時,對存在問題的原因要有一個正確把握,不能過于簡單化。
二是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矛盾的解決需要雙方的共同努力。亦即集體和個人都需要承擔二者關系和諧的責任。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矛盾的產生有著多方面的因素,那么要解決它就需要依賴各方面的條件,其中集體和個人都必須為之擔負一定的義務。以往人們總認為,解決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矛盾的主要責任在于個人,但是忘記了二者矛盾產生的根源及集體和個人是一對關系中的兩個方面。既然集體和個人都是二者沖突的主要因素,那么要解決他們之間的矛盾就離不開當事者。如果只要求其中的個人擔當矛盾解決主體,就會出現三種情況。其一,弱化集體的責任。個人需要為雙方矛盾的解決做出一定的努力,但是集體在二者矛盾解決過程中的作用是什么?如果集體不能為矛盾解決承擔相應責任,那集體又如何處理與個人的相互關系?集體作為社會的主體之一,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歷史使命。因為“這個任務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與現存世界的聯系而產生的”。其二,個人不能單獨解決與集體產生的矛盾。主要是在于個人需要與集體相互合作,才能處理相互間發生的沖突。因為個人在與集體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受到自身條件的限制,既沒有宏觀把握全局的能力,更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馬克思認為自由人聯合體,也可為集體“是個人的這樣一種聯合”,“這種聯合把個人的自由發展和運動的條件置于他們的控制之下”。“各個個人在自己的聯合中并通過這種聯合獲得自由。”實際上也說明了集體與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集體需要對個人的作用給予一定的支持與協調。所以說由集體的原因所產生的矛盾,僅僅依靠個人的力量是達不到的。其三,使集體和個人之間產生新的矛盾。個人應該是解決他與集體矛盾的承擔者,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如果只是由個人擔負主體職責,實際就會造成在與集體的關系中個人只是付出,而沒有任何自己權利的保障可言。因為人們發現個人在與集體的關系中,個人總是處于弱勢地位,需要做出讓步的、擔負職責的非個人莫屬。如果是一時的或處于某一階段,個人的付出是必要的,但如果是長久的,個人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就會受到傷害,就會對集體產生不信任感。因此,忽略個人需求和利益的做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