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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經過10余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保險業發展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力量。據保監會統計,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4415.82億元,占全國保費收入的78.60%。全國中介共實現業務收入355.32 億元,同比增長45.20%。全國專業中介機構整體盈利1.35億元。目前,全國共有專業保險中介機構2381家,兼業機構15.16萬家,營銷員221.86萬人,分別是2002年的14.8倍、1.6倍和2.1倍。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381家。其中,保險機構1781家,保險經紀機構333家,保險公估機構267家,分別占74.80%、13.99%和11.21%。
(二)保險兼業機構
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共有保險兼業機構151568家,比上季度末增加6395家。
(三) 保險營銷員
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共有保險營銷員2218573人,比上季度末增加171544人,增長8.38%。其中,壽險營銷員1951154人,增長8.48%;產險營銷員267419人,增長7.14%。
在從整體上看,我國保險中介市場開始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但也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特別是保險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出現了一些涉及面廣、對整個保險行業潛在沖擊大、危及社會和諧穩定的風險苗頭。
本文將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析,并對其造成原因加以剖析,對保險中介經營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
我國保險中介目前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整個中介行業都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有些中介機構甚至與保險公司合伙謀取非法利益,大部分機構存在誠信嚴重不足的問題。具體問題可以歸結為以下六點:
(一)保險中介機構假冒保險公司名義,非法開展保險經營。保險中介并沒有受保險公司的委托,只是用騙取消費者保險費的手段,來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消費者根本沒有得到應得的保障。這種做法是極其不負責任的。對整個行業有長期的負面影響。
(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業務人員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采用涉嫌傳銷的手段開展業務活動。這種情況非常多見。開展業活動是直接與消費者接觸的保險環節,類似傳銷的展業手段,直接影響了保險在國民心中的形象。
(三)一些保險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活動通常的手段是承諾超額回報吸納公眾投資,其實質就是用后來者的投入支付高額利息,直到資金鏈不能良好運行,最終崩潰。
(四)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涉嫌洗錢。例如,保險中介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編造的業務清單,編造業務臺賬,開具中介發票,并收取保險公司給予的“報酬”。等。
(五)一些兼業機構參與制造假賠案等,牟取非法利益。有些保險公司授意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的保險公估報告,據此列支賠款,套取資金。
(六)個別營銷員欺騙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 導致保險中介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
在一個缺乏誠信制度的市場環境下,無論道德好的還是差的保險人,其理性選擇都是不誠信行為。因此, 我們應該意識到,根本問題是我們整個社會誠信缺失。
(二)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力度不大
我們應該看到,我國對保險中介監管的法律法規還遠遠不夠,也不完善。其不足體現在:一是我國缺乏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規,而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最大問題恰恰是誠信不足。所以國家應該針對目前保險中介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出臺相應法律法規,以逐漸建立保險中介市場的誠信經營理念,整頓行業秩序。二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大部分是規范性的,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及懲處措施,導致許多中介機構鉆法律法規的漏洞,打球,影響了實施法律的實際效果。
(三)保險人職業化程度低
從社會的角度看,在我國保險人的職業史并不長,從1992年我國引入個人營銷模式算起,只有十幾年的歷史。1995年我國《保險法》實施,才確立了保險人的地位。因此,社會上許多人對保險人的認識,還停留在過去不正規的階段,在加上有不少人將保險營銷行為當作“傳銷”,致使保險人職業的社會認可程度不夠。從保險行業的角度看,保險公司既沒有將保險人納入公司內部編制,也沒有與他們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合同關系。保險人不僅不能夠享受與保險公司職工一樣的福利待遇,而且連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養老問題也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所以,在客觀上就迫使他們采取急功近利的方法獲得業務量的迅速提升,僅把人這一職業當作短期維持生活或者積累財富的手段,而不是終生職業。
(四)多數保險公司只顧“搶占市場”,而不重視業務質量
我們拿上海的保險業來說明。上海保險公司的車險業務已經虧損經營了5年,這5年內,幾乎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所經營的車險是盈利的。究其原因就是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成全了眾多的車險中介銷售機構,為了能更多地占據市場份額,保險公司之間往往不惜大打價格戰,向車險中介支付兩倍甚至三倍的手續費用,而車險中介也趁機向保險公司征收高額手續費。更可悲的是,很多家保險公司至今還有應收保費在車險中介手中沒有收回。
四、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建議
(一)針對目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監管力度
2008年,保監會嚴整保險中介市場,以防范化解其市場風險,了《2008年保險中介監管工作要點》、《2008年財產保險監管工作要點》、《加強保險中介業務管理防范保險詐騙的通知》等一些列文件,以加強保監會對保險中介的監管力度。這說明我國監管部門正走在完善監管法律法規的道路上。在此基礎上,國家還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其中應明確規定懲處細則。監管部門應實施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全面監管,通過登記注冊、定期檢查、業務改善規則和吊銷登記等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規范。同時,對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公司的交易活動加大監管力度,重點查處非法牟利、洗錢、偷稅漏稅的行為。一經查出,嚴懲不怠。對完善法律法規的重視,是建立保險中介規范的市場秩序的要務。雖然,短期內會影響一些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業務量和利潤,但若從根本上整治保險中介不規則行為、規范市場秩序,這無疑是正本清源,是一個市場成長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二)加強行業自律,更好的發揮保險同業協會的作用
繼成立了中國保險協會之后,各地紛紛建立了地域性的同業協會,如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深圳市保險同業公會、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云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等。這些組織的建立,說明我國已經學會吸取國外保險市場的經驗,建立行業內的自行監督的組織架構。
近年,同業協會的地位在不斷提升。《保險自律公約》的出臺,也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保險市場的行為。上海保險同業公會在去年8月實行車險自律公約,規定保險公司支付給車險中介的商業車險費率不得高于15%,交強險費率不得高于4%。這是保險同業協會中力度比較大的一個規定,給上海保險市場帶來的變革。據上海保險同業公會統計,去年8月,上海車險保費收入5.93億元,中介業務占比88%。相對于前2個月90%以上的增長,呈現下降趨勢。這被視為車險中介市場的分水嶺。這一規定的長期效果不得而知,但就其短期的影響來看,對保險中介的打擊力度較大,使得一些人對這一規定產生質疑。但筆者認為,目前的暴利只是保險中介以犧牲長期利益為條件獲取的短期盈利。保險中介市場如要健康、長期、規范的發展,就必須將存在的弊病連根拔除。在行業整頓中被淘汰的中介機構必定不能適應完善健全的行業規則,只能短期存活。而在整頓過后依然屹立不倒的企業,才是保險中介市場真正需要的健康中介機構。
(三)保險公司應轉換經營機制,樹立誠信、長期經營理念
現在市場中廣泛存在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公司相互勾結,非法牟利行為。監管部門應該從樹立健康的保險公司經營理念入手,使保險公司不再把重點放在“搶占市場”,而更多的重視業務的質量。保險公司只重視“搶占市場”的行為是保險行業不成熟的表現。保險業已比較成熟的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早已擺脫粗放型的經營模式,重視業務質量和投資理財,不會出現國內理賠難的局面。這樣,使得保險公司信譽度高,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更加信任,產生良性循環。我國的保險業應該向這一方向發展,樹立健康的保險公司經營理念,從而進行良性的行業發展。
(四)提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素質,定期培訓考核,并對違規人員嚴加懲處
一、問題的提出
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是指運用互聯網及電子商務技術來訂立保險合同的相關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與傳統的保險消費者相比較而言,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購買產品更加便捷,大大提升了人民生活的效率與質量。互聯網模式下的消費者相較于傳統模式下消費者,由于欠缺直接與經營者接觸的機會,其權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則會進一步加大。互聯網背景下,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隱私權極易遭受侵害,加之依托互聯網為基數的保險合同,也會因種種原因,使得投保人無法真正了解保險內容,進而使得其在糾紛發生后處于不利地位。目前我國在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并沒有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僅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及一些互聯網法律法規尋求權利的保障,顯然遠遠無法充分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除了應當保障其基本原則性權利外,還應當充分考慮“互聯網”背景,但當前我國并未充分對此進行考量,當前我國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并未明確、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到諸多限制、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辨別及保障措施亦存在欠缺,為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加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障,以推進我國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障體系的完善。
二、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因分析
(一)相關法律法規缺位且可操作性差盡管當前我國關于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權利保障有部分政策性文件,但是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往往存在執行不到位的情形,這就使得保險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以充分保障。加之缺乏針對性且具備可操作性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使得我國在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發展與互聯網保險行業走向存在不匹配狀況,我國在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保護方面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但現存的法律法規均未將互聯網背景下的保險消費者做單獨的區分,并未考慮到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特殊性,導致對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存在欠缺。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法律方面的缺位,一方面會使得消費者權益保障無法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撐,另一方面也會大大增加消費者的訴訟成本,進而影響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二)保險經營者濫用權利損害消費者利益保險經營者相較于消費者處于優勢地位,當前我國互聯網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問題較為突出,保險消費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加之消費者對互聯網保險合同內容的認知不足,使得合同格式條款問題嚴重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盡管當前我國《保險法》對于某些“霸王條款”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是仍然無法消除保險合同中“霸王條款”的滲入,該種情形也就使得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仍處于不利的消費環境中。
(三)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欠缺當前消費者在網上及APP上購買保險產品時,往往會存在盲目跟風的現象,很多消費者過度迷信保險作用,無法直接將需求與購買達成統一,無法理性購買保險,從而引起多種權益被侵犯的現象;此外,因不了解政策法規和糾紛處理程序,消費者難以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當下盡管保險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但在進行相應網上投保時,其往往也會出現不誠信現象,通過隱瞞實際情況獲得保險,使得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無法獲得相應保障。消費者自我意識的不足,使得其無法獲得相應保障,為此進一步加強消費者保險知識的宣傳也是未來應當努力之方向。
(四)單一維權模式與充分保障權益相悖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五種途徑進行合法權益的救濟。互聯網保險交易中存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形,加之雙方在保險專業技能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互聯網保險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為此在解決路徑方面,協商與調解等環節消費者會明顯處于較為被動的狀態,此外,消費者尋求司法救濟程序也存在多種困難,司法救濟程序本身較為繁瑣、消耗時間過長,導致消費者的理賠訴求難以及時實現。加之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性原則,互聯網保險情形下因依托于互聯網,使得一些保險經營機構并不存在實體經營店,這就會導致消費者取證困難,加重了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維權成本,維權途徑受限。
三、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路徑
互聯網保險是保險業的重要支柱,為實現《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2020年保險發展目標。只有有效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切實推進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發展。具體來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實施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措施:
(一)推進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當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基本消費者權益做了概括性的規定,但并未就互聯網模式下消費者權益進行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我國可以通過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另還需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改變保險雙方信息不對稱。可采取列舉加概括模式以界定可能侵犯保險消費者權益的環節,以此來提升法律可操作性。此外由于法律特有的穩定性,需要實時根據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狀況,對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各種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匯編,切實推進互聯網消費者權益得以保障。
一、問題的提出
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是指運用互聯網及電子商務技術來訂立保險合同的相關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與傳統的保險消費者相比較而言,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購買產品更加便捷,大大提升了人民生活的效率與質量。互聯網模式下的消費者相較于傳統模式下消費者,由于欠缺直接與經營者接觸的機會,其權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則會進一步加大。互聯網背景下,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隱私權極易遭受侵害,加之依托互聯網為基數的保險合同,也會因種種原因,使得投保人無法真正了解保險內容,進而使得其在糾紛發生后處于不利地位。目前我國在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并沒有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僅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及一些互聯網法律法規尋求權利的保障,顯然遠遠無法充分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除了應當保障其基本原則性權利外,還應當充分考慮“互聯網”背景,但當前我國并未充分對此進行考量,當前我國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并未明確、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到諸多限制、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辨別及保障措施亦存在欠缺,為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加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障,以推進我國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障體系的完善。
二、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因分析
(一)相關法律法規缺位且可操作性差盡管當前我國關于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權利保障有部分政策性文件,但是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往往存在執行不到位的情形,這就使得保險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以充分保障。加之缺乏針對性且具備可操作性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使得我國在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發展與互聯網保險行業走向存在不匹配狀況,我國在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保護方面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但現存的法律法規均未將互聯網背景下的保險消費者做單獨的區分,并未考慮到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特殊性,導致對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存在欠缺。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法律方面的缺位,一方面會使得消費者權益保障無法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撐,另一方面也會大大增加消費者的訴訟成本,進而影響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二)保險經營者濫用權利損害消費者利益保險經營者相較于消費者處于優勢地位,當前我國互聯網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問題較為突出,保險消費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加之消費者對互聯網保險合同內容的認知不足,使得合同格式條款問題嚴重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盡管當前我國《保險法》對于某些“霸王條款”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是仍然無法消除保險合同中“霸王條款”的滲入,該種情形也就使得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仍處于不利的消費環境中。
(三)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欠缺當前消費者在網上及APP上購買保險產品時,往往會存在盲目跟風的現象,很多消費者過度迷信保險作用,無法直接將需求與購買達成統一,無法理性購買保險,從而引起多種權益被侵犯的現象;此外,因不了解政策法規和糾紛處理程序,消費者難以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當下盡管保險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但在進行相應網上投保時,其往往也會出現不誠信現象,通過隱瞞實際情況獲得保險,使得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無法獲得相應保障。消費者自我意識的不足,使得其無法獲得相應保障,為此進一步加強消費者保險知識的宣傳也是未來應當努力之方向。
(四)單一維權模式與充分保障權益相悖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五種途徑進行合法權益的救濟。互聯網保險交易中存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形,加之雙方在保險專業技能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互聯網保險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為此在解決路徑方面,協商與調解等環節消費者會明顯處于較為被動的狀態,此外,消費者尋求司法救濟程序也存在多種困難,司法救濟程序本身較為繁瑣、消耗時間過長,導致消費者的理賠訴求難以及時實現。加之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性原則,互聯網保險情形下因依托于互聯網,使得一些保險經營機構并不存在實體經營店,這就會導致消費者取證困難,加重了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維權成本,維權途徑受限。
三、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路徑
互聯網保險是保險業的重要支柱,為實現《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2020年保險發展目標。只有有效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切實推進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發展。具體來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實施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措施:
(一)推進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當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基本消費者權益做了概括性的規定,但并未就互聯網模式下消費者權益進行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我國可以通過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另還需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改變保險雙方信息不對稱。可采取列舉加概括模式以界定可能侵犯保險消費者權益的環節,以此來提升法律可操作性。此外由于法律特有的穩定性,需要實時根據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狀況,對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各種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匯編,切實推進互聯網消費者權益得以保障。
(二)建立專業性互聯網保險監管機構當前我國在保險行業的監管部門系保監會,但是當前保監會并未設立專門針對性的監管部門對互聯網背景下的保險行業進行監管,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切實推進保監會建立完善互聯網保險機構,加強對保險機構、保險產品等審核,此外應當實時地對互聯網保險行業中出現的緊急事件進行通報,應積極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投保觀念,且應當及時將保險方面相關的實時政策進行公開宣講。此外,監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問題及不誠信投保問題,提升互聯網保險行業準入門檻,切實完善監管預警機制。
(三)加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才是推進互聯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保險消費者只有切實加強自身的保護意識及提升誠信意識,才能切實推進互聯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升,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加強宣傳教育,建立長效的教育機制,另一方面消費者本身應當積極去學習探索保險知識,改變盲目投保的觀念,做到購買與需求相掛鉤。
中圖分類號:F272.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1-0121-03
雖然影響保險業人力資源競爭力的外部因素的改善與保險業的協調發展主要靠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但研究這些外部影響因素并推敲值得改進的地方,對保險公司特別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來說對于不斷提高自身人力資源競爭力仍然十分重要。人力資源競爭力的外部影響因素主要有:政府法律法規、市場環境、行業規則、行業誠信制度等。
一、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競爭力外部影響因素
(一)政府法律和法規
政府法律和法規是一個強有力的外部環境影響因素,它直接影響組織。政府法律影響組織的人力資源管理活動、政策和計劃。當保險公司做出有關解雇、提升、績效評估、裁員及懲罰等各項人事決策時,都必須權衡政府法律的影響。比如說平等就業權直接影響招聘、選拔、評估和提升,并間接影響招聘計劃、定向、職業計劃、培訓和人力資源開發;薪酬福利法直接影響工資、工作日、失業率、養老金、退休和其他類似方面;工人補償和安全法影響員工健康和安全。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活動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這是一個基本前提。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人員管理過程中,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出現,往往會削弱組織的人力資源競爭力。比如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某壽險分公司,在上級主管部門不鼓勵內退的情況下實行按年齡段一刀切的強制性內退,而后又安插了一些沒有經過公開選聘的新員工進入崗位,這種情況的出現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員工沒有安全感和歸屬感,肯定會對人力資源的競爭力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二)保險市場環境
加人WTO后,中國保險業的開放力度進一步加大,中國金融保險業將走向國際化,外資保險公司逐步進入,國內保險公司將與國際金融保險巨頭同臺角逐。隨著國內多主體競爭的市場環境的逐步形成,國內保險行業經營環境將更趨復雜,競爭將逐漸進入白熱化。但形成成熟的市場環境需要一定的時間。雖然外資與合資保險公司已占中國國內保險公司總數約60%,但其總資產共197.8億元,僅占我國保險公司總資產的2.17%,保費收入僅占全國總保費的1.73%,市場份額僅為1.93%。由于中國國內保險市場還不成熟,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經營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普遍采取謹慎的態度及理性經營、穩步發展的發展戰略,因此,其市場份額不會快速增長。短時間內國內幾家傳統的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仍將占有國內保險市場的絕大部分市場份額。
雖然在短期內壽險業占主體地位的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但是外資壽險在中國的成長速度卻不容小覷,而且國外的先進管理制度和更多的培訓及晉升機會,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人才流失。流出人才就有可能造成商業秘密的泄漏、公司戰略的曝光以及客戶的流失,這不僅影響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人力資源競爭力,還會影響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三)行業用人規則
完善保險業行業用人規則。保障保險行業人才機制健康運行是保險行業監管內容之一,也是目前治理保險業人才隊伍混亂狀況的關鍵措施。完善行業用人規則使之趨于合理,是保險業人才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促進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更有效地進行,進而提高其人力資源競爭力。
行業用人規則缺失下的保險業人才市場面臨兩個主要問題:失序的白熾化的高端人才爭奪戰和良莠不齊的中介人才隊伍與蓬勃的保險中介市場的不和諧現狀。這不僅導致行業成本加大,還使“孤兒保單”增多,更有泄露商業秘密的情況發生,致使行業信譽受損。
(四)行業誠信制度
作為應該特別講究誠信與承諾的保險行業,在誠信的規范與制度建設方面,至今缺乏全面框架的思考。由于行業誠信制度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險業聲譽的毀壞。多次社會調查顯示公眾對保險業的認同率較低,許多人表示不愿意從事保險行業工作。眾所周知,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人的作用,而且目前保險業的各類人才奇缺,對人才的爭奪早已達到了白熱化。那么建立行業誠信制度,恢復保險業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吸引高精尖人才加入保險業,已經成為了急需解決的問題。那么,對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這樣的大型壽險公司來說,就應該在誠信方面做個表率,比如說采取對員工進行誠信教育,對失信行為進行懲罰,情節嚴重的將其清除出保險隊伍等措施,以實際行動推進行業誠信制度的建設。
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競爭力外部影響因素改善的構想
(一)完善行業用人規則
完善行業用人規則,保障行業人才機制健康運行是保險行業監管內容之一,也是目前治理保險業人才隊伍混亂狀況的關鍵措施。保險業的行業規則因各監管者層級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力和監管效果。因此,在完善行業規則消除人才管理無序對整個行業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時,各監管者應各司其職,避免越位、缺位和不到位,同時,在監管中要恪守該管的一定管住,不該管的堅決放開的原則,讓保險公司的營業者和監管者都真正理解保險市場的游戲規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應該重視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促進行業用人規則的完善。具體講,在發揮行業規則對人才市場監管作用方面,各層級的完善重點應為:
1.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發揮基礎監管作用
對于國家主要監管部門來講,其監管方式主要為外在型、宏觀調控型的,所制定的行業規則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具有普遍約束力,范圍廣。其對目前保險業人才現狀的監管規則常常是基礎的,或準入門檻式的約定。對這個部門來講,完善行業規則的重點應該放在嚴格行業人員資格條件、明確行業人員中各類人員的法律地位、規范從業人員行為和配套違法責任處罰制度及加重企業用人違規處罰力度上。中國本土壽險公司必須密切關注國家的相關政策使自身的人員管理在大的方向上與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保持一致。
2.行業自律協會加強具體措施建設
保險業行業協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維護行業利益、為會員服務的社團組織,它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業,而是介于兩者之間并聯結兩者和社會公眾的團體。其主要功能是組織行業自律,開展維權活動,進行各種協調,組織業內外交流等活動。保險行業協會在為會員提供服務的同時,也規范了保險經營者的行為,維護了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了保險經營者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提高;從客觀上為監管機關提供了幫助,為廣大保險消費者提供了服務,是實現保險監管、保險經營和保險消費三方共贏的有效途經。因此,其完善行業規則關注的重點應放在依據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自身定位,加強內部成員的協調和爭端解決機制,推進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行業自我管理、加大違反職業操守處罰等內容上來。作為保險行業協會成員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應該為行業人才規則的實施獻計獻策,并以實際行動自律,從而帶動其他行業協會成員共同發展。
3.保險企業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內部規則
保險公司及中介公司自身制訂的企業內部工作守則及人員管理監督規定,是行業規則在各單位的具體體現。各企業內部規則制定時可充分結合自身企業特點,從而起到更具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懲處作用。對中國本土壽險公司來講,完善行業規則、約束人才無序流動和違規流動時,應把關注的重點放在完善培育人才合理成長的環境、加強企業員工合同管理,并輔以恰當的訴訟行為追究相關人員業務違法、泄露商業秘密等的法律責任上來,從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企業的自身利益。
(二)加強行業誠信制度建設
通過行業誠信制度的建設,提高公眾對保險業的認可度,保險行業就會吸引大量的優秀人才融入其中,保險業人才短缺的現狀就會得到改善,保險業的人力資源競爭力就會得到提高,相應的包括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在內的各保險公司也就有機會引進高素質的人才,從而提高公司的人力資源競爭力。具體措施如下。
1.將保險業誠信制度真正納入到法制化軌道上
不可否認,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維持誠信強有力的保障。在市場經濟下,只有通過法律約束,建立和完善誠信者的利益保障機制,強化失信者的懲戒機制,才能使誠信行為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收益,守信成本小于失信成本,促使保險市場主體的行為更加規范,形成一種誠實守信的保險交往關系。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來說,就要保證無論是公司行為還是公司的員工行為都應該在法律軌道上進行,不斷維護公司的誠信形象,這樣才能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和更大的收益。
2.通過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行業協會是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組織。行業協會應在代表行業的整體利益對行業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的同時,使失信者受到行業協會的排斥和處罰。我國的保險行業協會在近幾年做了大量工作,如在2004年啟動了誠信體系建設工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百萬保險營銷人員誠信服務承諾簽名”活動等。但是,保險行業協會對保險市場主體的行業自律影響還遠遠不到位。應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健全保險行業的自律制度,大力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與國際同行的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行業基礎數據庫,配合保險監管機構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及行業特征的服務標準,實現保險行業內各市場主體誠信狀況的資源共享,倡導誠信行為,積極引導保險行業向規范健康的方向發展。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作為保險行業協會的成員同時作為中國目前最大的壽險公司,應該積極參與行業誠信建設,充分行使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對行業誠信建設多提寶貴意見。
3.通過保險公司誠信管理,促進行業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立足之本,是公司員工職業道德的基石。任何一個保險公司要想獲得發展壯大,必須把自身建設成為一個學習型和誠信型的組織。只有公司信譽提高,到公司投保的客戶才會增加,公司保費收入也必然隨之而增加。各保險公司通過誠信管理,必然會加快行業誠信建設的步伐。經營壽險業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必須更加重視和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因為壽險業以人為保障對象,與非壽險相比較,具有經營周期長,風險因素多的特點,為了得到長期的發展,必須加強誠信管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在具體進行誠信管理時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認真制定本公司的誠信經營準則;加強誠信教育,不斷強化員工的誠信觀念;加強客戶的服務工作,降低公司的信用風險;建立誠信獎懲制度等措施。
過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靠一言九鼎的誠信服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信譽,贏得了廣大保戶的擁護和支持,業務發展速度比較快,使公司進入世界500強,并順利進行股改。2003年12月18日,公司在美國紐約和中國香港兩地同時成功上市,籌集資金34.8億美元,創下一系列資本市場記錄,從而增強了公司的償付能力,為進一步擴大公司規模打下了一個堅實的基礎。但今后的市場競爭會更加激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要想做大做強,必須堅持誠信,才能鑄造公司新的輝煌。
綜上所述,在影響人力資源競爭力的外部影響因素中,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應該在遵守政府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逐步適應當前的保險市場環境,而行業用人規則和行業誠信制度兩個外部影響因素的完善則是急需改善的重頭戲。這兩個外部影響因素的逐步完善,對于整個壽險業甚至整個保險業的人才健康有序的流動及吸引人才加入保險行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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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external factors of the human resourc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GUAN Jian
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過外部正規制度的強制約束,使內部非正規制度成為人們的自覺行為,最終達到防止交易中的機會主義,減少交易后果的不確定性,幫助交易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進而降低交易費用的目的。而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遇到了正規制度嚴重缺失的約束,使保險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無法有效解決,人們的機會主義行為盛行,導致準正規制度和非正規制度不能成為人們自覺遵循的行為準則和的道德規范,使保險市場上誠信危機的產生成為必然。
二、保險誠信與正規制度建設
信息的充分程度決定了人們對有限資源爭奪的手段,如果信息充分,那么經濟主體之間經過充分博弈最終達到雙贏,這是最好的結果。而在保險市場上,由于保險當事人在保險標的和保險條款上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再加上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作為理性人,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必然會利用這種優勢去欺騙、剝奪信息劣勢一方的利益,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這就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并將其以正規制度的方式規定在各國保險法中。如何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履行最大誠信原則?這就要依靠一系列正規制度安排,以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有獲取對方充分信息的機制和違約的懲罰機制。
目前,我國已頒布了新《保險法》、《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并且為了進一步加強保險誠信建設,20__年以來,中國保監會陸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通知》、關于加強誠信制度建設提高車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關于開展20__年整頓和規范保險市場秩序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這些公告的出臺進一步加快了保險誠信正規制度的建設,明確了今后一段時期保險誠信建設的方向,起到了很好的導向作用。
但我國現行的有關誠信建設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解決信息不對稱的途徑之一,就是設立信息公司,由信息公司負責收集和生產區別好壞的信息,然后賣給需要者。但信息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公共產品,其效應并不會因為別人的使用而下降,對信息產品消費的邊際成本也為零,而且,對信息的使用是難以監督的。因此,在信息的消費中廣泛存在“搭便車”的現象。于是,由私人生產、加工信息就會導致這種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在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形成,征信、評估機構相當匱乏的情況下,可由政府牽頭建立一套收集、記錄、分析各種信息的網絡,緩解信息不對稱引致的保險市場上的誠信危機。如上海、廣州、北京等地,已經開始著手建立聯合征信系統。北京、山東分別搭建起了車險信息共享平臺;上海對社會開放了保險營銷員個人基本信息及保險執業信用信息的查詢;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更是在全國率先建起了保險業務員“黑名單”制度,不誠信的業務員將遭到整個保險行業和“集體封殺”等等。然而,在征信和信息披露過程中必然會遇到諸如信息開放、保密范圍如何界定、違約如何懲罰效應最大等法律問題,因此,必須加快這方面的正規制度建設。
1、加快建立界定信息開放范圍的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開放的數據源。關于征信數據的開放,就國外的經驗來看,發達國家一般對取得企業資信調查數據不加限制,而只對消費者個人的信用調查數據征信加以限制。因此,我們也需要建立類似于歐洲的“數據保護法案”和美國的“誠實租借法”3的法案。
2、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充分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和企業的商業機密。從征集數據到提供信息管理服務都要求公開公、透明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消費者個人隱私權和企業商業機密的保護問題。因此,加快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
3、應該建立一個關于企業和公民必須依法提供真實數據的法律法規,并設置嚴懲不真實數據提供者的條款。
4、加快個人信用立法的建設。要盡快頌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財產破產制度》等相關配套法規,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賬戶,個人信用紀錄與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和使用,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明確作出規定。
5、參照發達國家的《公正信用
報告法》制定有關法規,嚴格規范涉及信用記錄、使用及評估活動的機構和組織行為。
6、盡快建立反欺詐法。對欺詐和非法侵占等惡意背信行為(包括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和政府工作人員犯罪)依法嚴懲。
7、盡快建立《保險業法》,使之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以更好的約束和保護保險公司的行為。
新的立法應充分體現對公民和法人交易自由權以及財產權的保護。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加強對公民和法人交易自由權以及財產權的保護,這是建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也是建立保險業信用體系的最基礎性制度。這些制度既包括對所有權、債權、契約等所作的界定和規范,又包括各種權利轉讓和流通制度的規定。在這些制度中,對權利和權利行使收益的保護,可以產生對人們交易行為的有效激勵;而對權利行使范圍、條件和處罰的明確界定,又可以對人們的權利行使活動進行有效制約,強化違約責任追究。
三、保險誠信與準正規制度建設
建設準正規制度實際上就是建立行業自律的問題。我國保險行業協會針對保險業的行業自律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國保險業的行業自律并未起到保險業高度發達的地區和國家那樣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國保險業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一方面,保險業還不夠發達、成熟,沒有豐富的經驗,尚未形成自己的行業標準;另一方面,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采取的是粗放式經營模式,將保費規模作為公司經營的首要目標,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也突出強調保費收入,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管理等,根本無暇顧及公司的產品質量——誠信、公司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因此,在目前的發展階段,準正規制度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行業自律作用,這就需要暫時借助政府的力量,在保監會的領導下使準正規制度上升到正規制度,等保險業發展較成熟后,再還其行業自律的本來面貌。目前在保監會領導下的行業協會應做好如下制度建設:
1、組織簽訂行業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組織制定行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保險行業的技術規范、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并督促會員單位共同遵守。
3、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經濟、技術和人員等條件具備的省級以上保險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在報經保險監管部門審批后可對處,會員單位須予以落實。
4、積極推進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快建立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搭建起信息共享平臺,參與建立信用評價和披露機制,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與汽車和醫療行業合作,建立消費者信息庫。保險行業信用數據庫的建立,目前必須在保監會的統一領導下,安排各保險公司定期提供各項數據。由于該系統中有的信息機密性極強,因此,應該由保險監管部門組織人員進行維護,維護費用可由各保險公司分攤。
5、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視所轄行業協會的建設情況,逐步授權其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資格考試、執業、流動和獎懲等進行管理,支持其組織有關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營銷技能、誠信文化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加強保險公司、經紀公司、公估公司以及兼業機構的行業自律管理;加大對保險從業人員及中介機構失信行為的披露和處罰力度。
6、進行自律懲戒。對于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并建議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7、保險學會要承擔起保險理論和保險實務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的研究,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高起點的全方位的系統教育,為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指導。
四、保險誠信與非正規制度建設
我國自古就是禮儀之幫,誠實守信一向被視為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甚至被視為一個社會個體處世立身的基本準則之一,人們的這種誠信觀念就是一種典型的約束人們言行的非正式制度。然而,由于市場的急劇擴張和交易性質的日益轉型,使傳統的與人格化交易和小市場半徑相匹配的信用維持機制失去了發揮作用的客觀條件。客觀條件的改變使人們的社會生活領域大大擴展了,自然經濟條件下使人們必須堅守的個人信用的外在威脅不復存在,失信行為的成本大大減少。而在一個急劇轉型的經濟機體中,資本的原始積累正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展開著,對經濟利益的追求異常強烈,這又刺激了交易者通過失信行為獲得經濟利益的動機。在以上兩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當前的經濟個體有最大的激勵去進行違約失信,以牟取經濟利益。誠實守信的優良品質對人們言行的約束力正在逐漸減弱。
我們知道,誠實守信的自覺行為是基于交易主體相互信任基礎上的,而交易主體相互信任的前提條件是交易主體之間的重復博弈。如果交易主體之間的博弈只是一次性的,各交易主體就不會具有履行契約、信守承諾的充分激勵,取而代之的可能是交易中的機會主義與不合作。如果交易雙方進行的是多次博弈,本次采取的不誠信行為會對以后的交易造成很大的不良影響,嚴重的甚至會喪失以后的交易機會,在巨大的失信成本壓力下,雙方很可能會采取誠信行為,最終達到雙贏以達到相對理想的均衡狀態。由此看來,只有當交易雙方目前的交易是未來交易的一個組成部分時,才可能具有信守承諾的充分激勵,從而采取合作的態度。這就要通過建立較為完善的制度約束框架,給交易雙方創造多次、重復博弈的環境。
那么,我們究竟該如何利用制度來規范人們的不誠信行為呢?我們認為,首先,應加強征信、評級制度的建設,使信息傳遞渠道進一步暢通;其次,建立各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減少消費者采取諸如騙保等不誠信行為的空間,推行諸如不誠信“黑名單”制度等,進一步加大不誠信行為的成本;再次,應制定對失信行為進行嚴懲(既包括經濟上的,也包括法律上的)法律、法規;最后,加強保險業務知識、法律法規培訓,使保險公司的員工及其人明了哪些行為屬于違信行為,不誠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等。
上述四個措施,最終都是通過加大失信行為成本的方式,對交易雙方的行為加以規范的。除了以法律的形式,對各失信行為主體進行懲罰外,上述措施其實還達到了為行為主體創造多次、重復博弈的效果。因為,一旦建立起健全的征信、評級制度,那么,市場上的行為主體的任何不誠信行為都將被記錄在案,相應的其誠信級別也將下降,這樣即使該失信主體未必是與原交易對手進行多次、重復博弈,但其不誠信記錄也會被以后與之交易的行為主體所獲知,這樣也就相當于給各行為主體創造出了一個可進行長期、重復博弈的環境,自然也就達到了規范不誠信行為的效果。可見,保險誠信與非正規制度之間的穩定關系也是通過正規制度的約束而形成的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的過程中,“合規”主要是指公司以及相關的員工行為與國家相關標準、法律法規、監督規定、公司內部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等相符合,并且,公司在運營發展的時候還要對一些與相關規范相違背的行為進行糾正,從而對聲譽損失、法律責任、行政處罰以及財產損失處罰進行有效避免。在我國金融保險行業發展的過程中,對合規經營的重要性一直無法正確的認識,對它的建設力度也達不到相關的標準,因此,在我國保險行業實際運行發展的時候,具有一定的合規風險問題。作為一個與風險時常相伴的行業,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必須對合規經營的建設力度進行強化。
一、合規經營在保險公司中的重要性
在我國保險公司實際運行發展的時候,對其進行合規經營的構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公司內部的合規管理中存在的滯后性進行改善,對合規意識進行有效的增強。
(一)推動保險公司的持續發展
在保險公司運行的時候,對合規經營的合理構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保險公司健康持續的發展。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其相關的合規經營機制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一些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現象普遍存在。這樣的情況不僅導致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營風險的增加,還在一定程度上對保險行業的經營形象造成了損害,導致保險行業在發展的時候公信力普遍較低,從而使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受到了阻礙。因此,想要促使保險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就必須對公司的合規經營建設力度進行加強,促使一些經營風險得到有效地避免和化解,為保險行業樹立一個良好的形象,從而使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得到健康良好的發展。
(二)培養工作人員的合規意識
保險公司經營發展的過程中,要注意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強有力的構建。另外,還要注意對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具有針對性的培養和教育,促使他們對內控要求以及監管規定進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對工作人員的合規自覺性進行有意識的培養以及增強,促使他們能夠對公司中的合規責任進行自覺主動的承擔,在相關工作實際開展的過程中對違規過失等情況進行有效避免,促使主動違規的事件的發生頻率得到一定的下降,從而做到對公司從業人員合規意識的培養。
(三)促使監管政策的落實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合理構建,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關的監管政策得到貫徹落實。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對相關的政策宣傳進行開展,重點關注監督檢查工作的實行力度,對相關的監管標準、要求以及內容進行有效地提高。另外,在保險公司經營開展的時候,還要注意對監管政策的貫徹和落實,促使公司在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建立的時候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議。
(四)促使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合理構建,還可以促使公司內部高層管理者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在保險公司內部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實際開展的時候,在公司內部出現的一些違規事項需要公司的合規部門直接上報到公司的董事會以及高層管理者。但是,他沒有直接否決的權利,從而使一些相關的逃避責任現象得到有效避免。
二、合規經營在保險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前進,我國保險行業得到了飛速的進步和發展,其中,合規經營中潛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在這一時代大背景下,許多保險公司為了促使自身快速良好的發展,在經營的過程中對國外一些成功的經驗進行引進,在公司內部對合規部門進行設立,由此可知,合規經營機制在保險公司的發展中得到越來越高的重視度。另外,在一些相關的管理制度出臺后,保險公司在建設合規經營機制的時候得到了一定的指導,但是,在其實際建設的過程中依舊存在一些問題。
(一)問題的表現
在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違規事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在經營過程中的經營風險也相對較高。近幾年,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相關的保險投訴、保險訴訟案件以及保險行政處罰一直處在上升的狀態,因為違法違規而被處罰的保險公司較多,因而被吊銷資格證以及行業許可證的人員更是大有人在。這一系列事情的發展大多是由保險公司的違規經營以及不規范操作而引起的,在其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合規經營機制中的問題越來越明顯,因此,對保險公司進行合規經營機制的建設成為目前我國保險行業的重要任務。
(二)對相關職能沒有明確劃分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企業在對合規管理制度的建設依舊處在初級階段,在職能方面沒有相對較為明確的劃分。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的過程中,將保費作為公司上下最為重要的,而且還在業務的基礎上對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主線進行設置,這種行為就在一定情況下造成了公司業務的發展和合規制度的建設出現嚴重失衡的情況。其中,還有少數的保險公司將公司的經營效益放到了合規經營機制建設的對立面。
另外,在一部分保險公司中,其在對合規管理職能進行建立的時候大多將其分散在了公司內的各個部門職能中,還不足形成體系,從而導致公司在合規經營機制方面沒有較好的合力以及協調力。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在合規管理資源方面的匱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內部相關的合規風險管理人員在專業素質以及數量上都不能對其體系進行良好的支持,無法滿足公司合規風險管理在實際建設運轉過程中的需要。
三、合規經營在保險公司中有效構建的措施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其相關的企業風險管理的實施是其合規經營機制在實際建立過程中的載體以及基礎,其中,在保險公司中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建立的時候,主要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是,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時候,在其公司內部進行獨立的合規部門的設立。其中,公司的合規部門在保險公司實際開展的過程中具有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還可以將它稱為是內部合規部門或是法律合規部門等,它是公司在合規經營機制建立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合規部門在實際運轉的時候,其主要負責的是對公司內部合規制度的制定以及實施,還有相關的檢查監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公司的經營風險進行防范,對其內部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發展和溝通以及公司監管部門進行相應的加強等。
另外,因為合規部門在公司內部具有特殊的職責以及職能,所以,為了促使其在實際運轉的時候自身的有效性能夠得到充分發揮,就必須將公司內部的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以及合規等相關的部門進行分離,確保合規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的獨立性。
二是,在保險公司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加強對其內部合規人才隊伍的建設力度。在保險公司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合理構建的時候,要對內部工作人員中具有高尚道德品質,在工作的過程中擁有相對較高的實踐工作經驗、專業技術水平,以及在工作過程中能夠反駁專家,敢于質疑,擁有直言勇氣的工作人員進行重用和提拔,將其合規人員,保證他們在工作的時候能夠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一些問題的應對方案及時提出。
三是,在保險公司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對相關的合規經營體系進行建立以及健全,促使公司中的合規文化得到有效培養。在保險公司對合規經營體系進行建立以及完善的時候,還要注意對公司內所具有較高知識水平的講師隊伍進行科學合理的運用,在這個基礎之上,還可以對外部法律專家以及監管專家進行聘請,讓他們為公司的工作人員開展的合規意識的教育以及培訓,促使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合規意識的不斷提高,并將其表現在日常的生活和管理中。
[中圖分類號]F25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9)02-0024-02
1 我國物流保險現狀及存在問題
雖然我國的物流保險較傳統的貨物財產保險體系而言更為合理,責任范圍也擴大了。但由于制度、險種設計等各方面的問題,使物流保險在市場上尚未被真正地認可。
1.1物流的管理體制不健全
從社會環境來看,現代物流政策和法規無疑是影響物流發展和降低現代物流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我國物流方面的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雖然與物流有關的各種政策和法規為數不少,但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大,物流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還沒有專門針對物流的統一的配套法規。
1.2第三方物流市場尚不規范
目前我國的物流公司大多數為中小型的物流公司,并且還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來進行行政管理,也沒有進行標準化的物流公司分類及信用評級體系。隨著物流市場范圍的擴大,時間空間的延續,系統越來越復雜,物流風險的不確定性越來越大,不僅可控性差、可認知性差,而且有些風險無法想象,保險公司承擔的賠保風險使物流保險難以推廣。
1.3物流保險險種單一
目前,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物流綜合保險系列中有物流責任保險外,我國大多數的保險公司為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的保險險種基本為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和承運人責任保險。
2 影響物流保險行業發展的因子變量分析
很多學者都對我國物流保險規模的影響因素進行過分析。較多的研究均顯示,GDP、保險意識、政府對保險業的宏觀調控、保險品種創新、競爭模式的變化等因素都對保險產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但是,從經濟學均衡框架看,驅動保險行業發展的根本因素就是保險需求和供給能力。保險需求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市場上消費者(包括企業、家庭及個人)愿意并且有經濟支付能力的保險的需求量。而保險供給能力則是在一定時期,保險供應商愿意并且能夠有能力提供保險產品的供給量。
由于影響保險需求、供給的因素較多,為研究的方便,本文以幾個顯著的宏觀經濟變量進行具體的界定。
2.1影響物流保險需求的經濟變量
(1)國內生產總值(GDP)。一國國內生產總值代表了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現實情況表明,我國物流保險業的快速發展時期正好是我國改革開放后國民經濟飛躍進步的時期,國民經濟的發展給物流保險業的成長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
(2)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的增加意味著在建工程的增加和中間物品投入的增長,從而直接拉動了市場對非壽險產品的需求。
(3)城鎮居民人口數、居民社會儲蓄存款余額。居民人口的增加,意味著居民對物流保險需求的增加。
2.2影響物流保險供給能力的經濟變量
(1)物流保險機構數量。物流保險機構是物流保險服務的提供商。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持續發展。物流保險業迅速崛起,物流保險業獨家壟斷的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中外物流保險公司多家競爭、共同發展的多元化新格局。競爭格局能夠促使物流保險公司服務水平的提升,服務水平的提升又帶動物流保險需求的提升,如此循環,推動物流保險行業的發展。
(2)物流保險開放度。我們用外資機構占全部機構的比例來代表保險的開放程度。外資企業的進入會給中國市場帶來先進的管理制度、營銷制度以及對應的投資管理模式。這種基于技術溢出效應能夠推動中國物流保險市場的發展。
(3)保險業員工數量。保險企業是典型的服務型企業。保險業屬于長期經營的金融服務行業,保單的管理和客戶服務需要持續幾十年。
3 物流保險行業發展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我們根據《統計年鑒》、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披露的相關數據,收集了1998-2007年保險行業保費收入、GDP、固定資產投資、保險機構數、中外合資保險機構、保險職工人數、城鎮居民人口數、居民儲蓄增加8個變量的數據。保費收入代表保險行業的發展狀況,其他7個變量為影響保險行業發展的供需兩個因素。
4 實證結論及其物流保險行業發展模式的評價
4.1實證分析結論
只有GDP和物流保險員工數量與物流保險行業發展存在線性關系。在影響保費收入的7個變量中,只有GDP變量、物流保險企業員工數量通過統計顯著性檢驗,具有實證解釋的意義。沒有統計證據證實,物流保險機構、物流保險開放度等變量對物流保險行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
根據上述的實證數據,可以推導得出如下兩個細分結論:
(1)我國物流保險行業發展依托宏觀經濟景氣度,行業發展存在高度波動性。
(2)物流保險企業員工數量與物流保險行業發展悖論。這一推論從物流保險企業員工數量變量與保費收入之間存在負的邊際變動關系可以得出。
4.2我國物流保險行業發展模式的評價及其未來發展趨勢的預判
實證結果顯示,整體上看,我國物流保險行業的發展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物流保險行業的發展是屬于以外生力量推動為主導,內涵缺失的行業發展模式。
今后一段時期,如果人身物流保險沒有新的產品和營銷創新,物流保險業將進入低速增長時期,發展速度回落是物流保險業經營思路調整的直接后果。
5 完善我國物流保險的策略
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來一個完善的、有效運轉的物流保險體系。為促進物流保險發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5.1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促進物流保險的發展
盡快建立健全配套的物流法規制度。有關現代物流法律的出臺,將有利于加強現代物流的監督管理,明確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營造一個規范的、健康有序的現代物流市場;建立統一的物流業標準,規范物流市場;對物流公司進行標準化分類和建立信用評級體系;實行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物流業目前在我國屬于低門檻行業,物流公司注冊資金比較少,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差,因此可以通過法律或行政命令等手段,強制第三方物流公司投保物流責任保險。
5.2建立物流預警系統,加快物流信息化建設
二、我國保險監管存在的問題
在日益復雜的監管環境下,我國的保險監管面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未建立市場退市機制
是否具備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是衡量一個市場成熟程度的一個指標,也是保證有效監管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但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困難、管理混亂、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而退出市場,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考慮到強制關閉保險公司會帶來巨大的社會成本,也不愿強制保險公司退出市場。沒有市場退出機制,就會形成政府對保險公司的隱性擔保,讓保險公司有恃無恐,以越大越安全的投機理念,盲目增資擴建,違規經營。
(二)在保險監管體系中,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保監會作為政府部門不僅肩負著規范保險市場、防范風險的任務,而且還承擔著促進保險市場發展、提高保險公司國際競爭能力的任務,在這種雙重任務和目標條件下,監管效果必然會受到影響。盡管保監會設立派出機構,不斷完善組織體系,但派出機構都設置在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難以掌握基層保險業的運作情況,監管質量與效率較低,而且存在部分監管真空。在保監會的監管受到一定限制時,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是一種有效的監管補充方式,然而,我國的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時間較短,社會地位和行業地位不高,權威性不夠,目前在保險監管中發揮的作用不大。
(三)違法查處不嚴
監管機構對一些較為普遍的違規行為沒有進行嚴格的處罰和移交。面對違規行為,由于考慮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監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猶豫不決,另外,保險公司屬于大型金融企業,所以難免實力強大,基礎深厚,資金實力強大,必須要以相當的權利來制約才能奏效,一般的違規處罰絲毫起不到警示的作用。比如保險市場上有禁不止的非法降低費率現象,就是因為處罰措施不能讓保險公司引以為戒。
三、完善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建議
(一)健全保險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我國保險監管部門要建立即適合我國國情,又符合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保險機構退出機制,確保保險人公開、公平、公正,按規定程序完成推出過程,至今我國還沒有建立市場退市機制,所以要循序漸進,先設立退市制度地方試點,權衡退市帶來的社會成本和政府負擔,在此基礎上再進行下一步的部署,合理化解和妥善處理保險機構退出給社會帶來帶來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和矛盾,營造符合市場經濟制度的保險機構退市機制,在理論上和思想上創造有利于退市制度的外部環境,完善風險處置和救濟制度,在風險識別和預警的基礎上,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提前提出具體處置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監管法律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逐步完備的電子商務平臺給保險業的發展帶來了巨大沖擊,作為一種以網絡信息平臺為載體的新型商業模式,互聯網保險通過互聯網平臺為客戶提供保險產品和服務,實現部分業務或全部流程的網絡化,為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化使人們的生活變得更加便捷,互聯網成為保險業發展的加速器。
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對傳統保險業是一個極大地挑戰,因為互聯網保險所具有的全天隨時隨地服務的天然優勢不僅真正實現了人人平等享有網絡優質服務的理念,讓人們自由、平等、便捷地享受金融服務,還可以通過互聯網,免去保險營銷人員等中介環節,縮短保險業務整體流程的時間,提高營銷、服務、售后的效率。所以,保險業如何在網絡化、信息化的背景下,融入互聯網金融的潮流,成為近年來保險行業和學術界重點關注的課題。
一、我國互聯網保險存在的問題
1.互聯網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缺失
雖然近年來,國家開始關注互聯網保險,并且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章制度,但總體來說,互聯網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依然缺失,目前能對互聯網保險營運進行約束與規范的主要法律依據依然是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然而,這部法律所調整的行為主要是傳統的保險業務,而互聯網保險業務卻有著無形的經濟保障合同的特性,這使得目前的互聯網保險活動并不能真正得到法律法規的調整和規范,如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關于電子保單的法律效力、時效等問題仍無具體法律做出明確的司法解釋,不利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發展。
2.互聯網保險業務中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道德風險
互聯網保險是借助信息網絡技術進行營銷和管理,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不能通過面對面溝通,保險公司不能通過直接接觸和觀察去了解投保人的風險情況,投保人也缺少了保險營銷人員這一了解產品及公司信息的渠道,信息的不對稱必然容易產生道德風險。
當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信息共享的個人信用體系,保險公司在不充分了解消費者信用狀況的情況下,僅通過網絡平臺的篩選和辨別,無法真正識別客戶所提交資料的真偽。一般來說,投保人在提交審查材料時會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資料和信息,剔除隱瞞不利于自己順利投保或有可能增加保費金額的信息,以便實現以更優惠的價格來獲得更大的保險權益,這使得保險公司的風險大增。雖然目前的技術水平下,保險公司對于客戶風險級別的評估不能十分準確,但部分互聯網保險公司為了拓展業務,依然會在信息不完備的情況下對客戶進行承保,某些輕率承保的行為必然會給互聯網保險業務增加一定的風險,當然最終也會損害消費者權益。
3.互聯網保險產品缺乏創新,導致結構單一、同質化現象突出
我國互聯網保險的業務模式多是在傳統銷售渠道基礎上增加了一項互聯網業務渠道而已,并沒有真正改變現有的核心運營模式,更沒有設計出個性化、創新的、適合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品種。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我國互聯網保險產品多同質化,各大實行互聯網營銷的保險公司的業務基本都集中于交通工具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簡單的壽險、理財類保險等方面,缺乏契合互聯網用戶消費需求和習慣的個性化產品,缺乏新意的產品自然就沒有競爭力。從互聯網保險未來的發展來看肯定是弊大于利。
4互聯網信息安全技術不成熟,信息安全隱患大
雖然互聯網保險機構一直以來都非常注重保護客戶的信息安全,但由于保險公司擁有大量完備的個人和企業信息,因此常被不法分子覬覦。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特征,加之各保險公司對網絡信息安全技術方面的投入力度各異,致使我國的互聯網保險在網絡技術安全和信息隱私方面非常薄弱,互聯網保險業務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風險,為某些商業機構利用不正當手段篡改或竊取網絡保險數據資料提供了可乘之機,使得互聯網保險客戶的信息資料安全遭受嚴重的威脅。除此之外,隨著互聯網保險業務對大數據信息的依賴,互聯網信息的商業價值也越來越高,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保險公司內部的少數職員竊取客戶的個人資料并泄露出去的情況,做出有損商業道德的事情。而目前我國針對互聯網保險的網絡信息安全由于缺失有效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法規,導致互聯網保險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網絡風險和市場風險頻發。要想促進我國互聯網保險能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中積極健康發展,有必要加強互聯網信息安全建設,保障互聯網保險發展中的信息安全。
二、進一步發展我國互聯網保U的對策建議
針對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存在的問題,本文從以下方面提出針對性的建議,以促進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1.建立健全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其健康運營
基于信息技術支持的互聯網保險新模式,其將互聯網線上保險和傳統的線下保險業務相結合,在運作中必然需要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到位,才能有效解決保險業運作過程中常見的網絡安全問題和索賠欺詐問題。因此,一方面,加快完善互聯網保險發展業務的法律法規。由于互聯網保險的迅猛發展,傳統保險業的相關法律與具有網絡虛擬性的互聯網保險并不十分匹配,要想更好的提供給互聯網保險業發展的法制環境,必須盡快完備同時適用傳統保險業務和互聯網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加強網絡平臺、信息安全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實現互聯網保險平臺上電子合同、投保、支付、理賠等有法可依,實現互聯網保險監管和營運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2.完善保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降低互聯網保險道德風險
保險產品的價格水平與其風險級別相關,而保險行業的盈利水平也基于風險評估。客戶的征信記錄和風險測評結果對保險公司針對保戶制定價格具有決定性意義。因此,完善保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而精確的征信信息、權威評級機構的風險測評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開展和運行尤為重要。一方面,積極引導市場對信用產品的需求,培育信用市場主體。利用政府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建立適應市場需求的風險評估機構和征信評定機構,并為其保駕護航,引導其良性發展。同時,政府應鼓勵和要求媒體對征信系統進行有效宣傳,在整個社會中營造良好信用環境,讓誠信深入人心,內化為人們日常行為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失信懲罰措施,搭建系統的、可共享的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通過與醫療機構、社保機構、交通部門、銀行、電子商務等的合作,實現征信信息共享,把信用信息充分滲透到經濟生活的各個角落。同時要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失信成本,提高人們的征信意識。而互聯網保險公司則可以借助信息公眾平臺獲取權威數據資料,從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風險。
3.重視互聯網保險產品創新,豐富產品體系,優化產品結構
值此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消費者權益受到全社會的共同關注之際,我很高興出席今天的中國保險行業百萬從業人員誠信承諾大會,特向大會的成功舉行表示祝賀!
為了引導消費,實現全國各級消費者協會維權工作的聯動,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深入開展,中國消費者協會每年都確定一個消費年主題。今年我們把消費年主題確定為“誠信?維權”。誠信,就是要求經營者及市場中介機構在市場活動中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的商業道德標準和根本的行為準則,切實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全面、充分履行與消費者的約定義務,誠實守信,反對規避自身義務及各種商業欺詐行為,促進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市場監督機制。維權,就是教育、引導、號召廣大消費者積極行動起來,以《消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積極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堅決抵制消費過程中的各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進一步推動全社會共同關注消費者權益,按照誠信原則解決
消費者面臨的種種問題,從而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近年來,我國保險事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2003年實現保險收入3880.4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7.1%.在以上數字的背后,是保險與廣大消費者的關系越來越密切,消費者越來越直面保險消費。比如說,購車的消費越來越多,上車險就不可避免;為了保障健康,防止意外,為自己和家人上健康及意外險。但另一方面,保險消費在迅速增長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說一些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保險條款太專業化、普通消費者看不懂的問題,比如說理賠難,手續過于繁瑣的問題,等等。使消費者在保險消費中感到困難重重,障礙很多,甚至感到陷阱重重,不敢、不放心去涉足保險消費。據中消協近期的“《消法》實施十周年中國城鎮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調查”的結果表明,在消費者最關注的維權領域中,保險及其它金融服務進入熱點行業前10位,位列第8位。
中國人口眾多,市場巨大,現在又進入了經濟飛速增長的階段。這種難得的機遇,為中國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保證。我國又正處在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階段,市場化程度越來越深,同時也為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發展潛力。我希望,在政府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管理、完善監管體系、為保險消費者提供權益保障的同時,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推進保險誠信體系建設;也希望保險業內廣大從業人員以誠信對待廣大消費者,更好地服務于保險消費者。我相信,只有以誠信為根本原則,誠信個人,誠信企業,進而誠信行業,最終才能誠信全社會!
不少專家學者對我國保險行業社會形象欠佳的原因進行了研究,主要觀點是:(1)我國保險業仍處于規模擴張的低水平發展階段,保險公司過分追求發展速度和規模,疏于內部管理,有的為了擴展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而不擇手段,甚至違法違規。(2) 從1992年開始沿用至今的營銷員管理體制,對中國保險業的高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其管理粗放、營銷員素質不高等問題開始凸顯。
筆者認為,上述原因無疑都會對保險行業的形象產生負面影響,但根源是誠信缺失。正是那些不擇手段、弄虛作假甚至欺騙等不誠信的經營行為在損害保險行業的形象。誠信是保險業發展的基礎,無論是為了改善當前保險業的形象,還是追求長期發展,保險業都必須高度重視并不斷強化自身的誠信建設。
二、防止保險失信的對策建議
防止保險失信需要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手段的強力約束和規范,但僅此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市場主體失信動機與失信行為產生的可能,還需要提高道德水平。由此,防止我國保險業的失信問題,不僅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更需要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