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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283(2014)01-0042-03
[作者簡介]馬琳(1982-),女,經濟師,碩士,研究方向:國際貿易政策與理論。一、黑龍江省對俄農業經貿合作情況
(一)對俄農產品貿易情況
近年來,黑龍江省對俄農產品貿易發展迅速,成為黑龍江省對俄貿易主打產品之一。2002—2012年全省對俄農產品貿易額實現顯著增長,出口額呈平穩增長態勢,進口額則呈波動增長態勢,2004、2006、2007和2012年進口額分別突破千萬美元大關。2002—2012年黑龍江省對俄農產品進出口額累計實現2920億美元,其中出口額2661億美元,進口額137億美元。2012年黑龍江省對俄農產品貿易額360億美元,為2002年對俄農產品貿易總額的兩倍,其中出口300億美元,為2002年的175倍,進口060億美元,為2002年的974倍(見表1)。
(二)對俄農產品貿易商品結構情況
2002—2012年黑龍江省對俄共出口農產品391種,主要以蘋果、大米、鮮或冷藏的番茄、洋蔥、馬鈴薯、黃瓜等初級產品以及蘑菇罐頭、飲料、粉絲、糖漿等工業制成品為主;共進口農產品94種,主要以堅果、松子仁、黃大豆、麥芽釀造的啤酒、凍鱈魚、鹽漬魚、凍鰈魚、玉米和凍鯖魚等產品為主。2012年黑龍江省對俄共出口農產品167種,出口額前10位的商品分別為鮮蘋果、鮮或冷藏的番茄、柑桔、鮮或冷藏的馬鈴薯、鮮或冷藏的黃瓜及小黃瓜、鮮或冷藏的胡蘿卜及蘿卜、鮮或冷藏的洋蔥及青蔥、鮮或冷藏的辣椒包括甜椒、白瓜子、橙;共進口農產品31種,進口額前10位的商品分別為未列名干或鮮堅果、松子仁、麥芽釀造的啤酒、玉米、凍庸鰈魚、未列名鹽腌或鹽漬的魚、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獸牙粉末及廢料、其他種用苗木、其他凍比目魚。
(三)對俄農業合作情況
目前,黑龍江省已有40%的縣(市)組織企業和農民走出去,分別與俄阿穆爾州、濱海邊疆區、猶太自治州、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等遠東10個州和27個區政府建立了長期穩定的農業合作關系,采取租賃、股份合作、并購、聯營等多種開發形式,簽訂境外農業開發合作協議最長期限達49年,在俄共耕種土地720萬畝。發展境外糧食、蔬菜種植、畜牧養殖和農產品加工重點項目293個,過境大型農業機械1萬余臺(件),每年對俄勞務輸出3萬余人次,人均創收3萬元以上。2012年10月25日由66家企業組成的黑龍江省對俄農業產業聯盟在哈爾濱成立,目前該聯盟會員在俄羅斯擁有土地逾520萬畝,2013年種植土地360多萬畝。
二、黑龍江省對俄農業經貿合作模式
(一)華信模式
華信境外農業經濟合作區擁有耕地規模60萬畝,年產大豆、玉米等糧食8000噸,出欄生豬近萬頭,園區種植的大豆、玉米、小麥單產連續五年排俄羅斯濱海邊疆區第一名,已發展成為中國在俄羅斯進行農業開發規模最大、最具影響力的現代農業經濟合作區。經過多年發展,華信境外農業經濟合作區已經形成了 “邊貿龍頭企業+北大荒集團+中小企業聯合社+基金”的頗具代表性的“華信模式”,由邊貿龍頭企業負責租地、公共關系、市場準入、通關物流等,北大荒集團牡丹江農管局提供最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技工,中小企業聯合社負責集中管理,規范運營,集團化發展,由基金負責為境外農業開發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等金融支持。資本結構由華信集團、農墾牡丹江管理局和中小企業聯合社組成,資金來源以自籌、銀行貸款、財政補貼和發行債券、股票進行融資為主。管理方式采用委托經營或租賃經營,最終實現對俄農業合作開發“六統一”,即:統一農資供應、統一勞務指標申請、統一辦理進口許可、統一回運、統一品牌、統一銷售。
(二)東寧模式
近年來,東寧縣對俄農業合作取得了顯著成就,對俄農業合作區域已由俄羅斯遠東地區擴展到葉卡捷琳堡、莫斯科、黑海沿岸,在俄羅斯農業開發面積已達320萬畝,約占黑龍江省境外農業開發總面積的40%,帶動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18萬人,在俄羅斯種植的糧食占俄遠東地區總產量的59%,蔬菜產量占遠東地區的886%,通過深入挖掘境外農業增長潛力與拓展境內特色農業發展空間的雙向驅動,2012年東寧縣農民人均純收入達17646元,連續4年穩居全省第一。東寧縣逐漸形成了“在俄耕種,回運糧食,本地加工”的對俄農業合作模式,目前累計回運糧食3萬余噸,并籌備建設東寧進口糧食集散地,招引北大荒集團等國內大型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落戶東寧,建成俄羅斯有機食品加工基地,并依托境外農業開發優勢,整合現有境外農業資源,成立由牡丹江農管局、投資公司和東寧對俄農業企業合資經營的省級開發公司,逐步做大上市。
(三)遜克模式
遜克縣的對俄農業開發始于2003年,經過多年的發展已初具規模。先后在俄羅斯建立1個農業合作園區,9個合作農場和1個養豬場。2011年播種面積達46萬畝,出欄生豬3000余頭,實現總產值近11億元,純收入超過2500萬元,累計對俄轉移勞動力3200余人,赴俄務工人員人均純收入達15萬元。“中國黑河—俄羅斯阿穆爾州農業技術合作示范園區”是遜克境外農業開發的核心示范區,園區經營土地面積4500公頃,有溫室大棚和普通大棚50棟,新式大型農業機械60臺套,水、電、噴灌等農業配套設備110多套。年可生產優質大豆7000噸,綠色有機蔬菜3700噸。通過經營和實踐,遜克縣已經形成了“政府搭臺、公司運作、農戶經營、統分結合”的對俄農業合作模式,由政府搭臺爭取上級政策和資金支持,企業統一租賃土地,統一辦理涉外經營手續,統一購買生產資料,統一組織物資通關,統一結算貿易往來資金,農戶分散耕作。這一合作模式促進了政府、企業、農戶分工協作,互利互信,有效降低了經營風險,保護了企業和農戶的利益,調動了廣大農戶發展對俄農業合作的積極性。
三、黑龍江省對俄農業經貿合作模式創新
(一)創新科技合作模式
黑龍江省與俄羅斯應共同組織專家開展農業科技創新與技術協作研究。圍繞黑龍江省農業區域發展戰略、資源開發利用等相關重大科技問題,開展戰略研究和咨詢活動;針對黑龍江省在糧食核心區建設、農業產業化、農民增收、農村生態環境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技術難題,共同研究并開展協作攻關。在農業可持續發展、農業食品安全、畜牧養殖、農作物綜合病蟲防治、農業能源與環境等重點領域開展廣泛交流與合作。在農業可持續發展領域應積極開展農業風險管理與糧食供給安全、水土等農業資源評價與利用、農作物產量預測、氣候變化條件下農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合作研究。在農業食品安全領域應重點開展提高農產品及食品溯源能力、原產地監測與鑒定、污染與殘留物的快速檢測、食品安全標準和風險評估與管理等方面的合作研究。在畜牧養殖領域應重點加強重大家畜疾病防治、新型病毒和細菌性疾病防治、抗生素抗性檢測、病原菌抗病性和病原菌傳播與流行機制等方面的合作研究。在農作物病蟲綜合防治方面應重點開展小麥病蟲害綜合防治等方面的合作研究。在農業能源與環境領域應重點開展能源植物、生物質能源、生物垃圾處理與再利用等方面的合作研究。
(二)創新園區發展模式
首先,進一步加強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高標準建設園區基礎設施,提高設施和環境承載能力,努力滿足農業生產生活需要。統籌規劃生產設施,利用水利、農業等各種綜合手段,統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建成灌排設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間道路通暢、農田林網健全的現代化綜合合作園區。大力發展高效農機裝備,努力實現農業機械化。提高耕地質量建設,在平整土地的基礎上,采用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種植綠肥、合理耕作等技術,對土壤進行全面改良,重點對農民置換出的宅基地、拋荒地開展復墾復耕,提高土地生產能力。其次,建立健全服務體系。一切從實際出發,加快構建體系健全、覆蓋全程、運行高效,政府性公共服務與社會化專業服務相結合的服務體系,努力提高農業合作園區生產經營水平和服務水平。全面推進農業公共服務建設,落實農業專家、農技指導員、責任農技員對口聯系服務園區,切實加強農技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質量安全監管等服務能力。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大力培育發展農資經營、種子種苗、施肥用藥、農機作業、產品營銷等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組織,建立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農業的組織化、規模化和產業化水平。
(三)創新對外開放模式
首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擴大優勢農產品出口規模。一是要立足優勢產品和產業制定好布局合理、方向明確、操作性強的農產品進出口貿易促進規劃,為優勢農產品出口提供宏觀指導。二是要繼續落實現有優勢農產品出口促進政策措施,并根據貿易形勢變化積極爭取新的有利政策,為優勢農產品出口提供財政支持、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及通關、檢驗檢疫的便利和優惠。三是強化政府對優勢農產品國際營銷促銷的支持力度,重點扶持一批特色鮮明、質量上乘、符合俄羅斯市場需求的農產品品牌,加大對俄營銷力度。四是要進一步強化農產品國際貿易信息服務,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公告、出口指南等形式加強市場研究和信息服務,逐步構建多層次、一體化的農產品進出口信息服務體系,向企業和農民提供信息服務,有效指導生產和出口。其次,進一步加快黑龍江省農產品企業“走出去”步伐。一要強化宏觀指導,統籌規劃,加強與俄政府間的協作力度,促進形成良好的投資環境和企業運營環境,降低投資風險。二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推進農業“走出去”的政策扶持體系,爭取財政和金融部門支持。三要加大規范管理服務力度,積極拓展為“走出去”提供服務的內容和方式,加強對農業涉外勞務人員培訓,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投資政策、法律法規、市場動態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四)創新產業結構模式
首先,整合資源,加大農業投入力度。一是加大財政支農力度。著力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增強農業抵御自然風險的能力;加大對俄農業合作園區的投入,加快新品種新技術的推廣;加大對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農業行業協會的扶持力度,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二是吸引民間資本投入農業。出臺優惠政策,探索多元化投資的新路子,吸納民間資本投入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與農業規模開發。對引進的項目,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和簡化審批手續。三是探索與二、三產業互動發展的新路子,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有利于土地流轉規模經營。舉辦各類農業專業市場和農業展會,促進農產品流通。發展休閑觀光旅游業等,使產業間形成互動效應。 其次,充分發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一是創新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服務形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農技推廣部門、農村供銷社牽頭領辦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二是拓寬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作領域。著力改變目前黑龍江省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規模偏小、生產能力不強的現狀,擴大組織規模,使其業務向加工、銷售環節延伸,提高市場占有率。三是健全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內部管理機制。嚴格按章程辦事,規范理事會、監事會活動,根據需要配備專業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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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三條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條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機械化和信息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七條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條全社會應當高度重視農業,支持農業發展。
國家對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第二章農業生產經營體制
第十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
第十二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以資金、技術、實物等入股,依法興辦各類企業。
第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
國家引導和支持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企業、科研單位和其他組織,通過與農民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訂立合同或者建立各類企業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業發展。
第十四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成立各種農產品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提出農產品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三章農業生產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農業資源區劃,制定農業發展規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采取措施發揮區域優勢,促進形成合理的農業生產區域布局,指導和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
第十六條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需求,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協調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益的農業,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種植業以優化品種、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為中心,調整作物結構、品種結構和品質結構。
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強防護林體系建設,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強草原保護和建設,加快發展畜牧業,推廣圈養和舍飼,改良畜禽品種,積極發展飼料工業和畜禽產品加工業。
漁業生產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調整捕撈結構,積極發展水產養殖業、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安排資金,引導和支持農業結構調整。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鄉村道路、農村能源和電網、農產品倉儲和流通、漁港、草原圍欄、動植物原種良種基地等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八條國家扶持動植物品種的選育、生產、更新和良種的推廣使用,鼓勵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相結合,實施種子工程和畜禽良種工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動植物良種的選育和推廣工作。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業,嚴格依法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毀損農田水利設施。
國家對缺水地區發展節水型農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國家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農業機械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為農業服務的氣象事業的發展,提高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預報水平。
第二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和質量檢驗檢測監督體系,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質量衛生安全標準,組織農產品的生產經營,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有關的標志。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動植物防疫、檢疫制度,健全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加強對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的監測、預警、防治,建立重大動物疫情和植物病蟲害的快速撲滅機制,建設動物無規定疫病區,實施植物保護工程。
第二十五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產品。
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負責,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四章農產品流通與加工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的購銷實行市場調節。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的購銷活動實行必要的宏觀調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級儲備調節制度,完善倉儲運輸體系,做到保證供應,穩定市場。
第二十七條國家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產品集貿市場,國家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護與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流通活動。支持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農產品收購、批發、貯藏、運輸、零售和中介活動。鼓勵供銷合作社和其他從事農產品購銷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開拓農產品流通渠道,為農產品銷售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部門保障農產品運輸暢通,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方便鮮活農產品的運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扣押鮮活農產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發展規劃,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形成合理的區域布局和規模結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和綜合開發利用。
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加工制品質量標準,完善檢測手段,加強農產品加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發展農產品進出口貿易。
國家采取加強國際市場研究、提供信息和營銷服務等措施,促進農產品出口。
為維護農產品產銷秩序和公平貿易,建立農產品進口預警制度,當某些進口農產品已經或者可能對國內相關農產品的生產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糧食安全
第三十一條國家采取措施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高糧食生產水平,保障糧食安全。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二條國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對糧食主產區給予重點扶持,建設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基地,改善糧食收貯及加工設施,提高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生產、加工水平和經濟效益。
國家支持糧食主產區與主銷區建立穩定的購銷合作關系。
第三十三條在糧食的市場價格過低時,國務院可以決定對部分糧食品種實行保護價制度。保護價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穩定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
農民按保護價制度出售糧食,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不得拒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及時籌足糧食收購資金,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糧食安全預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糧食供給。國務院應當制定糧食安全保障目標與糧食儲備數量指標,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耕地、糧食庫存情況的核查。
國家對糧食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儲備調節制度,建設倉儲運輸體系。承擔國家糧食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儲備糧的數量和質量。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和保護農民利益。
第三十六條國家提倡珍惜和節約糧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營養結構。
第六章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從資金投入、科研與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以及災害救助等方面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情況下,國家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健全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加強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檢測監督體系、農產品市場及信息服務體系;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扶持貧困地區發展;保障農民收入水平等。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入應當統籌安排,協調增長。
國家為加快西部開發,增加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于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國家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性投入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投入。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農業資金。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各種農業建設和農業科技、教育基金。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擴大利用外資。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業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時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扶持農用工業的發展。
國家采取稅收、信貸等手段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和貿易,為農業生產穩定增長提供物質保障。
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措施,使化肥、農藥、農用薄膜、農業機械和農用柴油等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之間保持合理的比價。
第四十四條國家鼓勵供銷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的社會化服務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農業社會化服務事業給予支持。
對跨地區從事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農業、工商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加強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加強農村金融監管。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增加信貸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支持。
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宗旨,優先為當地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服務。
國家通過貼息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貸款。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
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農業保險實行自愿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防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做好防災、抗災和救災工作,幫助災民恢復生產,組織生產自救,開展社會互助互濟;對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災民給予救濟和扶持。
第七章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科技、農業教育發展規劃,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加農業科技經費和農業教育經費。
國家鼓勵、吸引企業等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鼓勵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依法舉辦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第四十九條國家保護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鼓勵和引導農業科研、教育單位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農業重大關鍵技術的科技攻關。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際農業科技、教育合作與交流,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第五十條國家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引導相結合,有償與無償服務相結合,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促使先進的農業技術盡快應用于農業生產。
第五十一條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范基地為依托,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范工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穩定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和生活條件,鼓勵他們為農業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
對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舉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人事等有關部門制定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國家在農村依法實施義務教育,并保障義務教育經費。國家在農村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教職工工資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放,校舍等教學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安排。
第五十五條國家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定,開展農業行業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農業行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支持農民舉辦各種科技組織,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綠色證書培訓和其他就業培訓,提高農民的文化技術素質。
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五十七條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必須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能、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展生態農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資源區劃或者農業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區劃,建立農業資源監測制度。
第五十八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并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預防措施,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國務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制定防沙治沙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全民義務植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群眾植樹造林,保護林地和林木,預防森林火災,防治森林病蟲害,制止濫伐、盜伐林木,提高森林覆蓋率。
國家在天然林保護區域實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強造林護林。
第六十一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組織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人工草場、飼草飼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實行以草定畜,控制載畜量,推行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鹽漬化。
第六十二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燒山開墾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已經開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禁止圍湖造田以及圍墾國家禁止圍墾的濕地。已經圍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湖、還濕地。
對在國務院批準規劃范圍內實施退耕的農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執行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制度,增殖漁業資源,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國家引導、支持從事捕撈業的農(漁)民和農(漁)業生產經營組織從事水產養殖業或者其他職業,對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轉產轉業的農(漁)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四條國家建立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制度,保護生物多樣性,對稀有、瀕危、珍貴生物資源及其原生地實行重點保護。從境外引進生物物種資源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或者審批,并采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及其他應用,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嚴格實行各項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防治動植物病、蟲、雜草、鼠害。
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其他剩余物質應當綜合利用,妥善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從事畜禽等動物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治理,防治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污染。排放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賠償。
第九章農民權益保護
第六十七條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應當公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于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農村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第六十九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及代扣、代收稅款的單位應當依法征稅,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違法方法征稅。
第七十條農村義務教育除按國務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農民和學生收取其他費用。禁止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收費。
第七十一條國家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第七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得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第七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向其成員(村民)籌資籌勞的,應當經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成員(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向農民公開,并定期公布財務賬目,接受農民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文化、保險等有償服務,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服務。
第七十五條農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農產品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在支付的價款中扣繳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收稅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產品收購單位與農產品銷售者因農產品的質量等級發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七十六條農業生產資料使用者因生產資料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該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貨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七十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權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給予答復。
第七十八條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農民權益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農村經濟發展
第七十九條國家堅持城鄉協調發展的方針,扶持農村第二、第三產業發展,調整和優化農村經濟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別。
第八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鄉鎮企業,支持農業的發展,轉移富余的農業勞動力。
國家完善鄉鎮企業發展的支持措施,引導鄉鎮企業優化結構,更新技術,提高素質。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區位優勢和資源條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學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有重點地推進農村小城鎮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運用市場機制,完善相應政策,吸引農民和社會資金投資小城鎮開發建設,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引導鄉鎮企業相對集中發展。
第八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在城鄉、地區間合理有序流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村勞動力的合法權益,不得設置不合理限制,已經設置的應當取消。
第八十三條國家逐步完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保障農村五保戶、貧困殘疾農民、貧困老年農民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條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條國家扶持貧困地區改善經濟發展條件,幫助進行經濟開發。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關于扶持貧困地區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制定扶貧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組織貧困地區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使用扶貧資金,依*自身力量改變貧窮落后面貌,引導貧困地區的農民調整經濟結構、開發當地資源。扶貧開發應當堅持與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
第八十六條中央和省級財政應當把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國家鼓勵和扶持金融機構、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入資金支持貧困地區開發建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扶貧資金。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一章執法監督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八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機構、人員、財務上徹底分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者以其他名義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當賠償損失,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的;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的;
(三)違反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扶貧資金的。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違法收費、罰款、攤派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經收取錢款或者已經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已經收取的錢款或者折價償還已經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集資款、稅款或者費用:
(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在農村進行集資、達標、升級、驗收活動的;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違法方法向農民征稅的;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條規定,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超額、超項目收費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有償服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返還其違法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造成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三條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條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機械化和信息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七條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條全社會應當高度重視農業,支持農業發展。
國家對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第二章農業生產經營體制
第十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
第十二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以資金、技術、實物等入股,依法興辦各類企業。
第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
國家引導和支持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企業、科研單位和其他組織,通過與農民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訂立合同或者建立各類企業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業發展。
第十四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成立各種農產品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提出農產品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三章農業生產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農業資源區劃,制定農業發展規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采取措施發揮區域優勢,促進形成合理的農業生產區域布局,指導和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
第十六條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需求,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協調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益的農業,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種植業以優化品種、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為中心,調整作物結構、品種結構和品質結構。
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強防護林體系建設,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強草原保護和建設,加快發展畜牧業,推廣圈養和舍飼,改良畜禽品種,積極發展飼料工業和畜禽產品加工業。
漁業生產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調整捕撈結構,積極發展水產養殖業、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安排資金,引導和支持農業結構調整。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鄉村道路、農村能源和電網、農產品倉儲和流通、漁港、草原圍欄、動植物原種良種基地等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八條國家扶持動植物品種的選育、生產、更新和良種的推廣使用,鼓勵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相結合,實施種子工程和畜禽良種工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動植物良種的選育和推廣工作。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業,嚴格依法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毀損農田水利設施。
國家對缺水地區發展節水型農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國家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農業機械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為農業服務的氣象事業的發展,提高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預報水平。
第二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和質量檢驗檢測監督體系,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質量衛生安全標準,組織農產品的生產經營,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有關的標志。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動植物防疫、檢疫制度,健全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加強對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的監測、預警、防治,建立重大動物疫情和植物病蟲害的快速撲滅機制,建設動物無規定疫病區,實施植物保護工程。
第二十五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產品。
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負責,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四章農產品流通與加工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的購銷實行市場調節。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的購銷活動實行必要的宏觀調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級儲備調節制度,完善倉儲運輸體系,做到保證供應,穩定市場。
第二十七條國家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產品集貿市場,國家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護與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流通活動。支持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農產品收購、批發、貯藏、運輸、零售和中介活動。鼓勵供銷合作社和其他從事農產品購銷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開拓農產品流通渠道,為農產品銷售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部門保障農產品運輸暢通,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方便鮮活農產品的運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扣押鮮活農產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發展規劃,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形成合理的區域布局和規模結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和綜合開發利用。
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加工制品質量標準,完善檢測手段,加強農產品加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發展農產品進出口貿易。
國家采取加強國際市場研究、提供信息和營銷服務等措施,促進農產品出口。
為維護農產品產銷秩序和公平貿易,建立農產品進口預警制度,當某些進口農產品已經或者可能對國內相關農產品的生產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糧食安全
第三十一條國家采取措施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高糧食生產水平,保障糧食安全。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二條國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對糧食主產區給予重點扶持,建設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基地,改善糧食收貯及加工設施,提高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生產、加工水平和經濟效益。
國家支持糧食主產區與主銷區建立穩定的購銷合作關系。
第三十三條在糧食的市場價格過低時,國務院可以決定對部分糧食品種實行保護價制度。保護價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穩定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
農民按保護價制度出售糧食,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不得拒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及時籌足糧食收購資金,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糧食安全預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糧食供給。國務院應當制定糧食安全保障目標與糧食儲備數量指標,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耕地、糧食庫存情況的核查。
國家對糧食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儲備調節制度,建設倉儲運輸體系。承擔國家糧食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儲備糧的數量和質量。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和保護農民利益。
第三十六條國家提倡珍惜和節約糧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營養結構。
第六章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從資金投入、科研與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以及災害救助等方面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情況下,國家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健全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加強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檢測監督體系、農產品市場及信息服務體系;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扶持貧困地區發展;保障農民收入水平等。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入應當統籌安排,協調增長。
國家為加快西部開發,增加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于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國家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性投入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投入。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農業資金。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各種農業建設和農業科技、教育基金。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擴大利用外資。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業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時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扶持農用工業的發展。
國家采取稅收、信貸等手段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和貿易,為農業生產穩定增長提供物質保障。
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措施,使化肥、農藥、農用薄膜、農業機械和農用柴油等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之間保持合理的比價。
第四十四條國家鼓勵供銷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的社會化服務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農業社會化服務事業給予支持。
對跨地區從事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農業、工商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加強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加強農村金融監管。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增加信貸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支持。
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宗旨,優先為當地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服務。
國家通過貼息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貸款。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
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農業保險實行自愿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防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做好防災、抗災和救災工作,幫助災民恢復生產,組織生產自救,開展社會互助互濟;對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災民給予救濟和扶持。
第七章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科技、農業教育發展規劃,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加農業科技經費和農業教育經費。
國家鼓勵、吸引企業等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鼓勵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依法舉辦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第四十九條國家保護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鼓勵和引導農業科研、教育單位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農業重大關鍵技術的科技攻關。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際農業科技、教育合作與交流,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第五十條國家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引導相結合,有償與無償服務相結合,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促使先進的農業技術盡快應用于農業生產。
第五十一條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范基地為依托,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范工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穩定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和生活條件,鼓勵他們為農業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
對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舉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人事等有關部門制定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國家在農村依法實施義務教育,并保障義務教育經費。國家在農村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教職工工資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放,校舍等教學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安排。
第五十五條國家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定,開展農業行業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農業行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支持農民舉辦各種科技組織,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綠色證書培訓和其他就業培訓,提高農民的文化技術素質。
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五十七條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必須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能、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展生態農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資源區劃或者農業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區劃,建立農業資源監測制度。
第五十八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并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預防措施,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國務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制定防沙治沙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全民義務植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群眾植樹造林,保護林地和林木,預防森林火災,防治森林病蟲害,制止濫伐、盜伐林木,提高森林覆蓋率。
國家在天然林保護區域實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強造林護林。
第六十一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組織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人工草場、飼草飼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實行以草定畜,控制載畜量,推行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鹽漬化。
第六十二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燒山開墾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已經開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禁止圍湖造田以及圍墾國家禁止圍墾的濕地。已經圍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湖、還濕地。
對在國務院批準規劃范圍內實施退耕的農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執行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制度,增殖漁業資源,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國家引導、支持從事捕撈業的農(漁)民和農(漁)業生產經營組織從事水產養殖業或者其他職業,對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轉產轉業的農(漁)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四條國家建立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制度,保護生物多樣性,對稀有、瀕危、珍貴生物資源及其原生地實行重點保護。從境外引進生物物種資源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或者審批,并采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及其他應用,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嚴格實行各項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防治動植物病、蟲、雜草、鼠害。
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其他剩余物質應當綜合利用,妥善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從事畜禽等動物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治理,防治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污染。排放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賠償。
第九章農民權益保護
第六十七條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應當公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于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農村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第六十九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及代扣、代收稅款的單位應當依法征稅,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違法方法征稅。
第七十條農村義務教育除按國務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農民和學生收取其他費用。禁止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收費。
第七十一條國家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第七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得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第七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向其成員(村民)籌資籌勞的,應當經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成員(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向農民公開,并定期公布財務賬目,接受農民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文化、保險等有償服務,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服務。
第七十五條農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農產品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在支付的價款中扣繳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收稅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產品收購單位與農產品銷售者因農產品的質量等級發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七十六條農業生產資料使用者因生產資料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該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貨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七十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權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給予答復。
第七十八條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農民權益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農村經濟發展
第七十九條國家堅持城鄉協調發展的方針,扶持農村第二、第三產業發展,調整和優化農村經濟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別。
第八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鄉鎮企業,支持農業的發展,轉移富余的農業勞動力。
國家完善鄉鎮企業發展的支持措施,引導鄉鎮企業優化結構,更新技術,提高素質。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區位優勢和資源條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學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有重點地推進農村小城鎮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運用市場機制,完善相應政策,吸引農民和社會資金投資小城鎮開發建設,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引導鄉鎮企業相對集中發展。
第八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在城鄉、地區間合理有序流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村勞動力的合法權益,不得設置不合理限制,已經設置的應當取消。
第八十三條國家逐步完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保障農村五保戶、貧困殘疾農民、貧困老年農民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條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條國家扶持貧困地區改善經濟發展條件,幫助進行經濟開發。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關于扶持貧困地區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制定扶貧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組織貧困地區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使用扶貧資金,依靠自身力量改變貧窮落后面貌,引導貧困地區的農民調整經濟結構、開發當地資源。扶貧開發應當堅持與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
第八十六條中央和省級財政應當把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國家鼓勵和扶持金融機構、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入資金支持貧困地區開發建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扶貧資金。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一章執法監督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八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機構、人員、財務上徹底分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者以其他名義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當賠償損失,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的;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的;
(三)違反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扶貧資金的。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違法收費、罰款、攤派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經收取錢款或者已經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已經收取的錢款或者折價償還已經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集資款、稅款或者費用:
(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在農村進行集資、達標、升級、驗收活動的;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違法方法向農民征稅的;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條規定,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超額、超項目收費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有償服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返還其違法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造成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東縣地處江蘇沿海地區,人口一百余萬人,140萬畝耕地。是傳統的農業大縣,近年發展現代農業取得了一些成績。
1.高效農業建設得以加快
在種植業生產上,一是形成以瓜果蔬菜、栽桑養蠶兩大主導產業為主的五大特色生產板塊。分別為15萬畝“四青”作物和出口蔬菜生產區;15萬畝西瓜、冬瓜生產區;1萬畝水生蔬菜、特色蔬菜生產區;2.5萬畝果品生產區和6萬畝蠶桑生產區。二是高效設施農業項目建設取得進展。2009年新增高效規模設施種植項目17個,新建標準鋼架大棚2370畝,總投入達4460萬元,其中新增連片面積200畝以上標準鋼架大棚設施種植園區7個,總面積2185畝。三是高效農業總體水平有了提升。2009年新增畝收益2000元高效農田面積5.6萬畝,全縣高效農田總面積達48.5萬畝,占耕地面積的30%以上。
2.質量農業水平得到提升
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高。一是以蔬菜為重點的農產品質量檢測合格率持續上升,蔬菜中農藥殘留檢測平均合格率由2003年85.6%上升到2008年的99.8%;二是畜產品質量安全總體合格率始終保持較高水平。全縣已建設各級各類農業標準化示范區37個,其中國家級2個、省級2個、市級3個、縣級30個,覆蓋種植面積41.5萬畝,畜禽近800萬頭(羽)。品牌農產品呈現良好發展態勢。
3.項目農業建設取得成就
項目農業建設一直是農林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小康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抓手。一是爭取資金數量取得突破。近五年累計爭取項目資金12000萬元。二是爭取項目層次得到提升。數量上從2007年的不足20項到2011年超過40項。
4.生態農業建設進程加快
一是圍繞全面小康建設目標加快推進綠化造林工程。2010年,全縣林木面積達46.4萬畝,森林覆蓋率為16.38%。二是圍繞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推進清潔能源建設。到2008年底,全縣建設“一池三改”戶用沼氣985戶、建設規模養殖場沼氣治理工程項目26處。同時,切實加強秸稈綜合利用,積極引進并實施秸稈發電項目,基本消除室外焚燒秸稈的現象,有效地控制了農業面源污染;三是圍繞實施“三清工程”加快推進生態農業縣創建。
二、問題
1.現代農業建設推廣體系面臨線斷網破
由于體制原因,一方面鄉鎮技術人員編制不足,高效種植業專業技術人員幾乎沒有,人員緊張問題突出,另一方面非專業技術人員擠占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調著它用,專業人員比例下降;其次因費用等因素制約,鎮級農技推廣人員知識老化長期得不到更新提高,無法擔當結構調整的重任,加之新生技術力量難以進編,農技服務后備乏力,村級農技員幾乎名存實亡,實用技術到位率、入戶率低。
2.現代農業建設主體數量減少素質低下
年齡較青、文化較高的能轉移的基本都已轉移,留下來的基本是年齡大、能力差、素質低,還有一部分“留守”婦女,根本不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目前80%的農戶一戶3-5人,2個勞動力,基本上都以出去打長工或在家附近打短工為主,真正在農村種田的大多年齡老化,且勞動力素質嚴重下降,很難適應新技術的推廣。
3.土地流轉已成現代農業發展制約瓶頸
目前,我縣戶均承包耕地4畝左右。種植業收入在家庭收入中占比僅15%左右,應該說,土地收益對農民影響很少,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依存度也很低。但是土地流轉卻不理想,原因主要有在三個方面,一是保守意識濃。長期以來,土地作為農民的命根子,他們把能否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看得很重,多數在其它產業就業的農民即是完全請人耕種也不愿將田地交給別人去經營。二是嫉富心理重。相當部分農民由于小農意識濃厚,對別人在田地經營上獲得成效心理上難以平衡,行動上也很少給予任何支持,即便是流轉收益超過自己經營田地的收益也不愿將田地轉讓給種養大戶去經營。三是法律知識少。大部分農民由于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實質了解不透徹,不肯輕易將土地經營權進行轉讓,怕一旦轉讓出去很難再收回。導致了全縣《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后比頒布實施前流轉規模反而減少的局面。因此,土地流轉難已成為制約高效農業規模化發展的首要因素。
4.環境改善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當務之急
畜禽規模養殖的無序發展、布局不合理和無害化處理不到位,給環境保護增添新的壓力。近年來,由于生豬價格高,養豬業出現暴利時代,辦一個豬場只需一年多時間即可收回投資成本的范例比比皆是,從而吸引了許多跨行業的“老板”投資于養豬業。隨著上海和蘇南經濟快速發展,其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力度也隨之加大,上海近郊、蘇南太湖沿岸已清除畜禽養殖場,遠郊嚴禁新建畜禽養殖場。介于上述原因,上海及蘇南的養殖企業把南通作為首選發展空間。這給南通發展畜禽規模生產帶來機遇,但處理不當,也會給本地區環境保護工作帶來新的挑戰。目前,我縣生豬規模養殖場無害化處理只占30%,而家禽規模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處于空白。同時,新上的工業企業如雨后春筍,在原有工業企業“三廢”沒有得到遏制,新增工業企業又未按“三到位”及時上馬的情況下,使農業生產環境雪上加霜。在農業內部,由于秋季治蟲和養蠶季節重疊,再加上治蟲方法由手工噴霧器變成機動彌霧機,蠶兒中毒事件也是防不勝防。高效規模生產難得一方凈土。
三、對策
1.著力完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
一要優化農業結構。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糧食生產安全;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大力發展瓜果、蔬菜、水產、畜禽等優勢產業,優化農產品區域布局;積極開發新產品,拓展產業鏈,努力形成“一鎮一品”、“一村一品”特色產業,著力打造農業特色強鎮、強村,促進農業結構良性循環。二要發展品牌農業。以農產品質量為中心,借鑒工業質量標準理念,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推進品牌農業快速發展。推進農產品品牌戰略,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產業,培育若干國內外知名的農產品品牌。三要拓展農業功能。充分挖掘農業的農產品生產功能、豐富生活的功能、涵養生態的功能、傳承文化的功能,大力發展健康養殖業、農家樂休閑觀光農業和農產品精深加工業。
2.著力健全現代農業經營機制
一要積極推進土地流轉。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流轉,促進土地等資源向大戶、農場、專業合作社集中,努力提高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水平。二要大力培育市場主體。大力實施龍頭帶動戰略,扶大扶新,扶優扶強,引導企業從生產經營、產業經營逐步向資本經營轉變。重視國內外市場的研究,引導企業從重生產向重市場研究和開發轉變,促使企業上規模、上檔次;進一步確立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加快培育發展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鼓勵和引導農民面向市場,進入流通領域,以市場經濟的方式組織生產,提高農民抵御風險的能力。三要實施農業“走出去”戰略。培育一批競爭力強的外向型農業龍頭企業和標準化農產品出口基地,積極開拓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四要建立健全農產品市場物流體系。改造建設一批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和現代農業物流中心,逐步形成農產品連鎖配送體系和電子商務網絡。
3.著力強化現代農業科技支撐
一要加快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引導涉農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加大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著力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為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提供內在動力。二要明確農業科技發展目標,逐步實現從保證農產品供給向保障農產品質量轉變,從增加產量向增加收入轉變,從單項技術向綜合配套技術轉變;大力發展標準化和生態環境保護技術,大力發展生物技術、信息技術和設施農業技術,創新種植模式,重點推廣設施農業、循環農業、精準農業、休閑農業、有機農業等高效生態的生產模式;提升種子種苗業,加快農業機械化,降低成本與節約資源,建立農業高產、優質、高效、安全的技術體系和服務體系。三要推進農業科技推廣服務組織創新,組建由教育、科研、推廣機構和行業協會等多方參與的區域性專業性科技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科技特派員、責任農技員制度,構建農科教、產學研一體化的新型農技推廣體系,加強生產過程各項技術的綜合運用和產前、產中、產后技術的組裝配套,提升農業生產經營水平。
4.著力培育現代農業新型農民
吳江市地處江、浙、滬交界地帶,經濟發達,人杰地靈,素有“魚米之鄉”、“絲綢之府”之美稱,2011年全國百強縣排名第二位。隨著該市小城鎮建設和城鄉一體化建設的縱深發展,目前已成為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發展較快的地區,諸多行政村已經或正在進行社區式改造,逐步完成從鄉到鎮的轉變。農村經濟也發展迅速,突破了傳統的農林牧副漁經濟主導,轉而以勞動密集型的輕工業為主要經濟支柱。也正因如此,與其他地區農村人口不斷流失不同,吳江農村地區的人口呈快速增長態勢,外來務工人員不斷涌入,使得農村中心鎮規模不斷擴大,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同時,吳江市的農村也正在穩步推進。目前250個村共建有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237家,建成農民專業合作社77家,建成土地股份合作社102家,入股土地面積11萬畝,50萬農民成為合作社股東,農民不種田比種田可以拿到更多錢,并以“三大合作”為基礎實施“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按工業開發區標準建設農業園區,目前土地規模化經營、農業機械化生產都達到了80%,大大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但隨著吳江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也逐漸呈現出一些問題。如經濟結構失衡,使得過多的人口參與到工業的發展中,導致農業經濟比重下降,大量農田用于建廠建房,不利于農業的發展與改革。此外,農村工業化進程的加快,使得農村資金更快地流向城區和大中型企業,削弱了農村地區的資金供應力度,“三農”業務供求失衡的問題在一些地方表現得十分明顯。
從吳江金融同業運營態勢來看,隨著吳江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少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加速到該地區集聚,除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以外,又相繼有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江蘇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光大銀行等10多家股份制銀行入駐吳江。但不管是老牌國有商業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還是新近入駐吳江的股份制銀行,他們往往把更多的信貸資金投向地方龍頭骨干企業和地方政府類重大建設項目,“壘大戶”、“傍大戶”現象十分明顯,而真正用于“三農”服務的資金卻少之又少。而作為同樣以服務“三農”為主體的農村商業銀行,也象其他金融機構一樣把更多的目光、資金投向當地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和大項目的系統開發,造成真正能用于地方“三農”服務的資金捉襟見肘,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民間借貸或高利貸的滋生、漫延。
從吳江農行“三農”服務的實際情況來看,截至2012年8月止,該行各項貸款余額289億元,比年初增加46億元。個人一般貸款55.04億元,比年初增加5.68億元。其中,個人生產經營貸款11.67億元,比年初增加2.93億元;農戶小額貸款(惠農卡)1.41億元,比年初減少236萬元。而個人農業貸款、城市化村鎮物業貸款等涉農類貸款余額為零。盡管現在已將縣域涉農貸款概念統一框定為除縣域城區外發放的所有貸款,但實際上有背于“三農”服務的真實含義,與農業銀行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是極不相稱的。在具體工作中,縣域農行同時還存在以下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三農”產品研發觀念不新,功能定位不佳,為“三農”客戶提供高層次、綜合性、跨區域的金融產品不多。二是能針對不同客戶的需求、不同業務的風險控制要求及深受“三農”客戶歡迎的特色產品和服務不多。三是面向“三農”的金融新產品、有利于擴大服務“三農”覆蓋面的新型渠道、業務不多,ATM網絡、POS網絡、自助銀行、電話銀行不足,個人金融服務滯后,城市成熟產品向農村的推廣力度不夠。四是農村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不高,分散農業信貸風險工具不足;圍繞生態農業、觀光農業開發新的金融產品不多,“三農”業務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不夠健全;耐用消費品和教育等消費信貸以及小額質押貸款業務缺位。五是“三農”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雖然近年來縣域農行的現代商業銀行經營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但趨利思想、本位主義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員工對農行“面向三農”的市場定位認識不足、行動遲緩。再加上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農業專業化生產、區域化布局和產業化經營的推進,“三農”業務所涵蓋的的經濟成分、客戶層次、金融需求已更加豐富,而作為從事該項工作的縣域農行來講在自身內涵素質上還沒有做好適應性調整,“大三農”、“新三農”和“現代三農”的知識掌握還比較貧乏,不利于縣域
農行更有效地發揮好在服務“三農”業務中的主力軍作用。
二、對策與建議
首先,加強市場研究,把握“三農”服務新趨勢。
隨著農業現代化、全球一體化和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及國家對“三農”政策調控力度的加大,“三農”市場和客戶已發生持續而快速的變化,縣域農行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出發,清醒認識縣域農行服務“三農”既是農行響應國家建設新農村的客觀要求,又是農村賴以生存發展的前提。同時又要充分認識廣闊的縣域金融市場既是農業銀行提高經營效益的主要來源,又是加快有效發展的基點。并要客觀看待過去支持“三農”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的事實,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克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極端現象,正確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的關系,實現面向“三農”和商業化經營的有機結合,推動縣域農行的“三農”服務在更高層次、更寬領域得到更好發展。
持續缺水曾引起市場對農產品價格的擔憂。“農產品價格已經成了影響下半年CPI上漲的最重要因素,”摩根大通中國區全球市場業務主席李晶說,農民收獲的大豆、玉米等價格還是會居高不下,這樣會影響一系列下游食品的價格。
除了中國,近期從歐洲到美國均出現了旱澇災害天氣,歐洲小麥受災面積占到了總播種面積的三分之二,糧食危機命題再次被提出。
“干旱等氣候現象導致糧價的上漲,和背后的利益博弈有很大關系。”國家信息中心首席經濟師祝寶良說。
根據6月7日的糧農組織半年刊《糧食展望》所作最新分析,在今年余下的時間里和2012年,農產品價格可能會普遍走高和動蕩。價格持續強勁的原因是庫存急劇縮減,而大部分作物的總產量增幅有限。
全球已經開始商量對策。二十國集團6月底將在法國巴黎首次召開農業部長會議,并將如何在G20的框架下制定價格抑制措施和打擊投機作為核心議題。
做多農產品
干旱引發了市場投資農產品的熱情。
5月30日小麥和秈稻漲得非常厲害,隨后一天小麥和秈稻的期貨又跌了回來,出現期貨“一日游”行情,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研究預測部研究員邱烈金說這很大程度上是資金炒作現象的體現。
可能存在對生產形勢和價格趨勢擔憂的心理,但是更多的是部分人利用這種“題材”進行資金炒作,把“題材”放大。
6月1日“全國農產品批發價格指數”為187.24,接近3月份最高時的190。
艾格咨詢糧食作物分析師馬文峰說,干旱短期內已經引起蔬菜等食品價格緩慢上漲,接下來還會增加。食品在CPI中占比近30%,其中單豬肉就接近7%。去年至今豬肉上漲超過了40%,導致CPI漲幅在5月份有可能達到5.5%。
豬肉價漲的主要原因是去年玉米價格上漲,導致飼料成本上升,承受不了漲價風險的散戶農戶減少,導致市場上需求大于供應,從而抬高價格。從5月初開始,玉米價格每噸漲了150元,而且還將走高。
現在也有觀點認為,旱情造成河流、湖泊水位下降,航運出現困難,使得工業物資和民用物資輸送受到影響。旱情同時造成用水、用電情況緊張,也將加劇CPI上漲。
不過,中國的糧食連續七年穩定增產,在干旱前景不確定的情況下,在中國做多糧食是有風險的。國家信息中心祝寶良認為,糧價上漲背后存在明顯利益博弈,而農業部的數據顯示夏糧會豐收;航運對經濟影響也不明顯,因為航運在中國總體物流運輸中所占比例較小。
一名期貨分析師分析當前氣候形勢不穩定,國內投機者看漲糧價,一不小心,會有很高的折損。6月初,南方干旱地區的雨水就讓投機早秈稻的資金多少受了影響。不過,6月底、7月初,可能是市場投機者看好的時機――發改委約談的限價期限將至,如果沒有新的措施出臺,市場價格很容易走高,而農產品是被限價的主要項目。
目前中國市場上的投機方主要有三種,浙商系游資,益海嘉里為代表的外資以及部分國有糧食企業投機方。這名期貨分析師分析,早稻漲價其中就有部分游資和外資炒作的影子。
從全球來看,倡導做多農產品的機構代表是高盛。
高盛在一個月前唱空大宗商品時表示,近期唯一仍看好的是農產品,因為主要農產品當前庫存已降至超低水平。高盛強烈推薦做多大豆,并上調了對咖啡和可可的3到6個月價格預期。
不過,也有看法認為當前的漲價形式是短期反彈。中證期貨分析師侯峻說,今年全球的庫存消費比會上升,因為上一年很多國家在糧食價格上漲之后都增加了種植面積。
歐洲干旱導致法國、德國可能會減產。艾格咨詢糧食作物分析師馬文峰說,而烏克蘭、俄羅斯等產糧大國今年會是增產的,全球總的產量應該會比去年高二點幾個百分點。
金融炒家長期看漲
5月中旬,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的世界糧價指數為265點,比2008年糧價危機時的指數超出30點。FAO高級經濟分析師阿巴斯安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說,當前糧價指數已經處于非常高的水平,最新的糧價指數很有可能與4月份接近歷史最高紀錄時的水平差不多。
在國際食品政策研究所(IFPRI)看來,全球很可能再度面臨嚴重的糧食危機,導致一些發展中國家政局動蕩。IFPRI在2011年3月時做了一份標題為《預防糧食危機卷土重來,采取緊急措施迫在眉睫》的報告,并將國際糧價高漲的主要原因歸結為生物燃料擴產、石油價格高漲、美元貶值、恐慌性購買等,而恐慌性購買往往由極端天氣事件發生頻率高引起。
“糧食之所以能炒作,主要還是因為國際市場上有空缺,讓投機者有機可乘如果有大量糧食庫存,他們反而會虧損。”在接受《財經國家周刊》專訪時,IFPRI所長樊勝根分析,這些大型金融公司會建立上千億美元的期貨基金,雖然糧食期貨只占其中的5%到10%,但是糧價不同于其他商品,價格上漲過多,會影響上億低收入者的生存。
從長期來看,金融炒家看漲農產品的理由同樣很充分。
根據路透社的報道,投資大師吉姆•羅杰斯從去年12月就已經看漲農產品。他在路透2011年投資年會上表示,“隨著新興市場需求增長,農產品必將經歷繁榮,未來將出現一個延續長達10年的農產品牛市”。
“農產品價格攀升非常非常快,不光是炒作。”李晶說。比如在美國,這個全球最大的玉米生產國將40%的玉米產量用于生產乙醇,能源與糧食出現了明顯競爭。
到2050年,全球小麥和大米價格預計將分別增長75%和25%。IFPRI提供數據顯示,中國的人口到時可能增長到16億,伴隨著城市化,人們需要更好的食物,如水果、蔬菜和肉類,保護糧食自給將成為中國主要的挑戰。
在李晶看來,耕地非常缺乏,而且北方又缺水,都是中國農業非常不利的因素。
應對危機
二十國集團(G20)計劃今年6月20日至23日在巴黎召開首次農業部長會議,而會議的核心內容是如何在G20的框架下制定價格抑制措施和打擊投機。
屆時,農業部長會議將與FAO、IFPRI和世界糧食計劃組織(WFP)等一起為會議提供討論和決策的報告,商討應對糧食危機對策。
其中一條就是如何防止國際金融機構的炒作。樊勝根說,大的金融公司雖然不做糧食貿易,但是他們通過市場預期,很容易進一步推動糧價上漲。希望歐洲、美國等國家能夠出臺政策限制這些大型金融機構的炒作行為。
“將來的氣候會變得越來越不穩定,臺風、干旱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但這些都是自然現象,無法人為控制。也許保險公司更容易從中獲益,”馬文峰說,“增加對災區的補貼和糧食保險,保護種糧人的利益更為重要。”
“不穩定導致的糧價上漲預期,對于糧食生產者來說并不是壞事,”樊勝根認為,“但是要做到保障最貧困人口的基本生存保障。而且應建立專門補貼窮人的方式。因為,如果是全面補貼糧食的方式,等于同時也補貼了富人。”
IFPRI建議不同國家聯合起來,督促八國集團兌現2009年在意大利時的承諾,即拿出220億美元用于補貼非洲、南亞等小農生產國的糧食購買者。樊勝根說,實際上到現在,八國集團才支付了大約四分之一。
從國際政局來看,糧食危機極易引發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不穩定,而且已經引發過中東和北非的動亂。
關鍵詞: 森林保護;生態資源;武陵山片區;生態效益補償
Key words: forest protection;ecological resources;Wuling Mountain Area;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01-0257-03
0 引言
森林為人類提供不可替代的資源和環境,具有重要環境、社會、經濟效益。2011年湖北武陵山片區被確定為國家重點扶貧對象,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的矛盾十分突出。武陵地區森林覆蓋率達53%,是長江流域重要的生態屏障和水源涵養區,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片區內面臨森林質量下降,林地分布不均,生態功能降低等嚴重的環境問題,急需探索出一條高效適宜的森林保護機制。
1 國外部分地區森林保護制度
1.1 美國緬因州林區保護 緬因州(Maine)位于美國本土東北角,州域總面積約688萬平方米,森林覆蓋率達94%,木材加工與造紙工業曾是該州的主要經濟支柱。經濟全球化使緬因州森林工業和旅游業受到了嚴重的挑戰。針對這一現狀,緬因州開始了壯大森林工業、保護生態環境的實踐。緬因州森林保護實踐的主要政策包括三方面。一是依靠高科技、高增值,創新林業發展發展戰略。州政府認識到森林工業必須在科研、工程創新、創造新工藝與新產品并開發新的生產過程的基礎上響應挑戰。為此,緬因州大學建立了“先進的工程木材復合制品中心”,主要負責開拓緬因州高科技林產品事業;同時政府鼓勵企業從事工程木材的新工藝開發,實現工程木材的商業性生產[1]。二是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實施小林主培訓系統。緬因州立大學根據小林主的實際情況,安排了大量有效的林業經營課程。短期基礎課程班的學習內容主要有綜合經營利用、永續作業經營、經營計劃概念等;高級班的學習內容有森林調查、森林保護、造林和經營、林產利用和市場研究等;特別班的學習科目有婦女如何當經理、森林犯罪、緬因州的林業稅法等[2]。三是開發林地游憩價值評價工具――CVM(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法。1963年,美國學者Davis首次應用CVM(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研究了緬因州一處林地的游憩價值,為州域森林環境資源游憩和美學價值的評估提供了科學的量化工具,為生態補償標準的確立提供了依據[3]。價值意愿評估法(CVM)核心是通過假象市場的設定,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獲得受訪者對公共環境物品的支付意愿(受償)意愿,以受訪者的支付(受償)意愿來對公共物品的非市場價值予以定量表示[4]。
1.2 歐洲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自1992年起,歐洲就開始在一些地區為森林行動的實施提供財政支持,并且額度也逐漸增加,同時于1998年通過了關于森林戰略的決議,開始支持森林的可持續管理。歐洲森林保護的主要特點是引進了多樣化的環境補貼工具,發達的環境保護市場機制。除了逐年增加對森林的資金支持,還創立了各種經濟政策和金融工具,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森林生態補償體系。歐洲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有:一是創立了LIFE(The Financial Instrument for the Environment)環境金融工具。這是歐洲進行環境問題補貼的金融工具,它拓展了林業補貼的方式,彌補了政府單一財政支付的不足。該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有靈活的實施措施,嚴格要求的效果標準,透明的項目資金使用,完整的項目實施后續保障。二是實行現代林業補貼政策。該政策于20世紀60-70年代在歐洲和北美發展起來。林業補貼包括所有針對林業生產者,林產品以及林業領域而實施的補貼,指的是政府及其關聯機構實施的有利于林業生產者或者林業部門的直接或間接的公共財政支持措施[5]。三是開發了森林生態標簽認證體系。這是一種運用市場機制來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工具。它的實施促進了歐洲林業管理質量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激勵森林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以及林產品貿易的良性發展[6]。四是實施了森林碳匯交易項目。它是指通過造林、再造林、森林管理和森林保護等吸收空氣中的二氧化碳、降低或防止將森林中儲存的二氧化碳排放到空氣中的項目[7]。歐洲森林碳匯交易涉及兩種主體:一種是森林碳匯服務的提供者,指的是擁有或經營森林資源的個人、企業以及其它實體;另一種是森林碳匯服務的受益者。碳匯服務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分別相當于市場中的產品生產商和消費者。
1.3 哥斯達黎加生物多樣性保護 哥斯達黎加是位于中美洲的發展中國家,其較為成功的將立法手段和市場手段運用于森林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中。哥國的森林保護制度中值得借鑒的主要包括兩點。一是發展生態旅游業(Eco-tourism)。它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具有有責任感,知識性和教育性,鼓勵互動式參與,民主與公平四大特征。責任感是指在享受旅游的同時,應履行保護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雙重責任;知識性與教育性是指為旅游者提供環境教育學習的機會;互動式參與是指旅游者承擔“體驗者+保護者”的雙重角色,既享受人文生態環境,又充當旅游資源的保護者;民主與公平是指生態旅游創造的利益必須在政府、社區和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5]。正是這些特征使生態旅游業區別于傳統旅游業,它不以犧牲生態旅游區的人文及生態環境為代價,有利于生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哥斯達黎加在發展生態旅游業善于利用當地自然資源優勢,重視生態資源優勢組合,開發了火山噴發、生態觀賞農業、叢林探險等等旅游項目[8]。二是踐行森林生態補償。以1996年新修訂《森林法》的頒布為標志,哥斯達黎加正式確立了森林生態服務補償機制[9]。國家森林基金是哥斯達黎加的森林生態補償制度執行機構。哥國森林生態補償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提供方、支付方和國家森林基金。提供方指的是哥國私有林地的所有者。支付方有私有企業、國家政府基金、國內國際組織或個人贈送。而國家森林基金,專門填補資金缺口,并對整個生態補償制度實施過程進行監管[10]。森林生態系統提供的環境服務主要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水文服務、生物多樣性、自然景觀和生態旅游服務。上述4類環境服務即為補償的客體。哥斯達黎加森林補償資金渠道主要有4種。一是可確認的貿易補償(certified tradable offsets,CTOs),即通過國際碳市場交易獲得資金[11]。二是水文服務補償。水力電氣部門和水用戶被認為是水文服務補償的主要支付者。三是生物多樣性保護。四是國際援助,即獲得國際環境組織(GEF)或其他國家組織的補助金和援助款。
2 國外森林保護制度的特點
可以看出,上述三個地區的森林保護制度雖不完全相同,但存在有諸多共同點,主要有以下三大特征。
2.1 推進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 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是對森林資源的經濟、生態、社會屬性的管理,指的是改變森林資源長期無償服務,對包括林地、林木、動植物等林副產品以及森林資源環境在內的一切森林資源以貨幣計價,從而減輕林業的巨大壓力。在歐洲,森林保護有各種經濟政策和金融工具等配套機制。在哥斯達黎加,不僅踐行了森林生態補償制度,同時將森林資源的人文生態價值通過發展生態旅游業轉化為經濟價值。而美國緬因州的高科技林產品事業、林業業主的各種培訓都為森林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由此可見,在實現可持續林業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的過程中,完善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生態與社會補償機制的建立、完善的森林資源管理體制、高科技與信息化的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途徑[12]。
2.2 實踐森林環境服務市場 環境服務市場是環境保護激勵機制重要制度,主要指通過價格信號建立起環境服務的提供方和受益方之間的聯系。在沒有市場機制約束的前提下,森林長期無償提供服務。因此森林經營者很少愿意主動維護森林資源。而創建森林環境服務市場,對森林經營管理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環境服務受益者在享受環境服務的同時,也會更好的履行森林保護義務[13]。在上述三個地區,歐洲將政府補貼與市場補償相結合,并利用金融工具為生態補償提供資金,踐行森林碳匯交易,森林認證制度,這些舉措都是實踐森林環境服務市場的有益之舉。美國緬因州林區開發林地游憩價值評價工具――CVM法為州域森林環境資源游憩和美學價值的評估提供了科學的量化工具,為生態補償標準的確立提供了依據。
2.3 提升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水平 目前,我國森林資源普遍缺乏科學的經營管理,森林多的林區多數沒有建立專門的森林經營管理機構,森林只處在自生自滅狀態。此外,森林管理缺乏高素質的林政管理隊伍。而緬因州立大學根據小林主的實際情況,安排了大量有效的林業經營課程,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同時依靠高科技,增加林產品的科技含量。哥斯達黎加有專門監管森林生態補償的國家森林基金及嚴格的森林法。以上這些措施都體現出這些國家對森林資源經營管理的重視。
3 對武陵山片區森林保護機制建設的啟示
3.1 依托片區資源優勢,優化經濟結構,培育生態產業體系 三大產業是衡量某個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從武陵山片區總體經濟結構來看,第一產業明顯偏高,經濟轉型慢。作為貧困地區的武陵山片區,農業發展的好壞直接影響整個片區的穩定與發展。但是由于武陵山片區多以山地為主,農業機械化水平低,現代農業發展后勁不足。雖然哥斯達黎加的自然特征與武陵山片區十分相似,但哥斯達黎加根據自身生態旅游景觀種類眾多的優勢,優化組合生態資源,大力推進當地生態旅游業等第三產業的發展。因此,武陵山片區可以借鑒哥國的經驗,發揮片區特色資源優勢,加強片區內旅游資源的整合,既可以對片區的森林資源進行保護,同時優化了片區的經濟結構。具體來說,首先,傳統農業要向現代生態特色大農業轉型,在農業發展方面必須改變種植業單一化的傾向,發展旅游、觀光休閑農業。其次,要積極發展第三產業,使傳統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轉型,在有條件的地方,可大力發展旅游服務業[14]。
3.2 健全森林生態服務補償,積極引入市場機制 武陵山片區面臨諸多生態問題,這些問題正反映了生態保護與資源開發利益之間的沖突,在貧困面前,當地人民往往選擇犧牲環境來獲取當前的利益,這種做法從長遠來看是得不償失的。可見,如何利用豐富的自然資源來擺脫貧困是武陵山區的人民的最迫切最現實需求。讓片區人民脫貧致富,同時又確保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重要的方法健全武陵山區生態補償制度[15]。眾所周知,世界上大部分森林資源分布在貧困地區。為了保護森林資源,當地往往會犧牲很多發展機會,森林環境服務市場建立后,使得經營管理森林的窮人可以從提供環境服務中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和收益,才能保證生態與經濟的雙贏。
3.3 完善片區森林立法,嚴格執法,實現森林管理的法制化 完善森林資源法律保護體系是進行森林資源保護的重要環節。目前我國涉及林業的法律法規眾多,已經形成了以《森林法》為林業基本法的系列森林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并確立了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手段。但是現行森林法律保護機制存在諸多問題,包括內容抽象,定位不準,立法目的偏頗;懲罰力度輕,違法成本低等。在武陵山片區的森林保護機制建設中,應構建性質清楚、操作性強、目的明確的森林法,并加強森林違法行為懲罰力度,明確各個主體的職責,執行權力與監督權力嚴格分開,防止職能重疊交叉。
3.4 構建多樣化的森林保護資金來源渠道 目前我國的森林生態補償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家財政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這就表現了我國森林生態補償資金來源的單一性,而哥斯達黎加早在其森林法頒布的時候,就采取了靈活多樣的補償措施,改變了單一的資金來源形式,其資金來源包括公共財政負擔、森林生態稅收、過國際市場的碳貿易補償等多種渠道,構成了多樣化的森林保護資金來源,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因此,武陵山片區森林保護資金來源渠道的拓寬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增加各級財政對森林保護的投入,此外林業建設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將其納入森林保護資金的來源渠道。二是合理運用稅收調節手段,開征保護森林資源的稅種。三是增加來自市場的補償資金。哥斯達黎加森林生態補償的成功經驗表明,森林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應該從森林生態系統所創造的價值方面著手,根據“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籌集資金。而森林環境服務主要包括固碳、森林景觀、生物多樣性、森林的水文服務,所以應該主要從這四個方面進行森林生態補償融資[16]。
3.5 提高林區從業人員素質,轉變林區傳統的發展觀
人口資源的質量與可持續發展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緬因州立大學根據小林主的實際情況,開展旋轉木馬式的培訓。通過這種培訓模式,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轉變當地居民的傳統發展觀。目前,從整體上來說,武陵山片區人民文化知識水平和科技水平依然不高,人們依然保持著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當前發展的觀念。山區農民的素質成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而要改變這一狀況,首先,要大力普及科技知識,讓農民掌握現代科技,逐步擺脫傳統粗放式的生產模式。其次,要更新觀念。通過開展一系列的學習教育活動,培養農民的生態意識、市場意識、科技意識,改變根深蒂固的小農意識和舊的生產方式。只有林區整體的教育水平,文化素養提高了,經濟和環境問題才能得到持續的改善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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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0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2)06-0089-04
近年來,網絡的快速發展創造了大量的商業機會,對企業競爭戰略、商業模式以及買方和賣方的行為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傳統的消費行為在網絡的影響下發生著改變。利用網絡這一平臺,組織可以用較少的成本進行營銷活動,思科、戴爾和亞馬遜等企業均利用網絡獲得了巨大的直接收益。但對于農產品而言,由于具有易腐、單位價值低等特性,在網絡環境下的營銷模式、策略都應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本研究旨在構建適應網絡環境的農產品營銷新模式,并對該模式的實施提出初步建議。
目前,我國越來越多從事農業的管理部門、農產品加工企業、農產品的經營大戶和農民都開始重視將網絡技術應用于農產品的營銷,有很多地方利用網絡平臺進行營銷嘗試,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統計,截至2011年6月底,我國農村網民規模已達到1,31億,占整體網民的27%。這說明越來越多的農民能夠通過網絡來獲取信息。網絡技術應用于農產品營銷的外部環境也在不斷改善。一方面,政府不斷加大對網絡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將信息化發展列為國家發展戰略。另一方面,消費者也逐漸接受網絡商務活動。截至2011年6月底,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了1,73億,使用率提升至35,6%。但是,與書籍、音像、數碼等產品相比,購買農產品的網民比例還很低,這與農產品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總之,農產品營銷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卻并沒有突破原有的營銷模式,還不能夠適應網絡時代的要求,需要開展進一步的研究。
一、網絡應用對農產品營銷的重要意義
在傳統的農產品網絡營銷活動中,消費者只能通過銷售者的介紹、已有的經驗和現場的感知來判斷農產品質量,通過銷售者的介紹來獲取產品信息。對農產品的價格,消費者也只能在小范圍內進行比對,在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另外,傳統的農產品的營銷活動還會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通過網絡技術的應用將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由于網絡的雙向溝通性和信息搜索成本很低,消費者可以更容易地獲取產品信息,農產品銷售企業也將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通過網絡開展營銷活動,并實現交易成本和信息選擇與處理成本的降低以及供應鏈管理水平的提升,從而獲得競爭優勢。網絡的應用對農產品營銷具有哪些重要意義,本研究將根據傳統的4Ps理論加以詳細闡述。
(一)對產品(Product)策略的影響
目前,農產品還不能夠像服務和數字產品在網絡上直接提供給消費者,但是消費者可以用更低的信息搜索成本從網絡獲得更多的農產品信息。消費者在購買農產品時往往需要大量的產品信息,如食品是否安全、農藥含量、產地等等,網絡是提供這些信息的最佳渠道,而那些能夠及時提供這些信息的農產品銷售企業或個人將因此獲得競爭優勢。同時,使用合理的網絡技術,農產品銷售企業能夠更容易地從消費者收集到所需要的信息。應用網絡進行營銷調研要比傳統的市場營銷調研更節省成本,通過低成本的網絡調研將幫助企業掌握消費者的需求,進而促使其提高產品質量和開發出新的產品,并更加快速靈活地對現有消費者和潛在消費者的需要做出反應。
(二)對農產品分銷(Place)渠道的影響
網絡是一個完全合格的分銷渠道,企業通過網絡可以減少交易過程中參與的第二三方數量,實現直接將產品銷售給消費者。但對于農產品來說,通常都有一個非常龐大的供應鏈,并且農產品不能像數字產品等可以通過網絡進行下載,所以,一定數量的交易中介還是有存在的必要,需要在農產品營銷中將實體店與網絡相結合起來。例如,營銷活動和訂單可以在網絡上完成,而送貨則可以由消費者臨近的實體店完成。但需要注意的是,無論何種形式,在將網絡應用于農產品營銷時都必須實現前期、中期和后期交易成本的顯著下降,并讓消費者感覺很便捷。
(三)對產品定價(Price)策略的影響
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在網絡上為商品定價更為復雜,同時改變了廠商的定價方式。例如,供應商可以使用網絡技術對不同的消費者實現價格歧視,當其試圖進入一個新的市場時,可以針對不同的在線消費者提供不同的折扣。在網絡環境下,消費者有著較強的選擇性與主動性,使消費者更易在商品間進行選擇,消費者的議價能力或者價格談判的能力對企業產品交易價格的形成有很大影響。網絡應用還降低了廠商的經常性費用,提高了全球范圍的競爭,從而帶來了更大的價格競爭壓力。Bickerton等(2000)研究表明,網絡將促使產品價格持續下降,使價格接近邊際成本。
(四)對農產品促銷(Promotion)方式的影響
Ellsworth(1996)認為,網絡應用已經變革了傳統的促銷方式。對于農產品營銷來說,網絡中信息流的雙向流通能夠幫助消費者獲取更為豐富的農產品信息,而這一點是非常有用的。中國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費者對安全、健康和高質量農產品的需求比以往都要高,消費者需要掌握更多的所購買農產品的信息來增加信心。農產品通過網絡進行營銷的另一個主要好處是較低的促銷成本。通常廣告與銷量之間存在明顯的關聯,在傳統模式下進行促銷往往需要大量的資金,而對于大多數中小農產品銷售企業來說,如果想與已有的大公司競爭并獲得一定的市場份額,這將是一個很大的障礙。網絡作為一個低成本并具備較強溝通力的媒介,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與消費者建立直接聯系的機會。
二、網絡環境下的新型農產品營銷模式構建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推進,農產品營銷也逐漸從無到有,各類現代營銷理論得以應用到農產品營銷中,形成多種農產品營銷模式,如綠色營銷、品牌營銷、直復營銷和關系營銷等均在農產品營銷中得到了應用,取得了較好的營銷效果。但是,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任何一種營銷模式都不能忽略網絡對營銷所帶來的影響。本文構建的農產品營銷模式是在考慮網絡環境的影響下,將網絡技術應用于農產品營銷中,將多種營銷模式與網絡加以融合,構建新的農產品營銷模式。在這種模式中,以目標消費者為核心,虛擬與實體結合,以網絡為基礎,整合多種營銷模式,最終以形成忠誠消費者群為目標而展開(如圖-1所示)。
(一)階段1:目標消費者
農產品屬于生活必需品,所以理論上任何日常購買農產品的消費者都可以成為農產品營銷的對象。但是,一方面,受教育水平、年齡和經濟條件等因素限制,很多消費者不能或不會使用網絡;另一方面,我國互聯網普及率并不高,截至2011年6月底我國互聯網普及率也僅為36,2%,所以網絡技術應用于農產品營銷還處于初級階段,不適于針對所有農產品消費者進行營銷行為,需要對這些消費者依據其接受度和購買力進行劃分,根據不同的目標群體,開展不同的營銷活動。目前,“明星消費者”可以作為初級階段營銷的重點,這類消費者對于新事物具有較高的認知度,熟悉網絡應用,同時具有較高的購買能力。該類消費者一般為30-55歲,月收入3000元以上,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人群(劉鐵民、周靜,2011)。
(二)階段2:網絡營銷
網絡可以將多種營銷手段綜合應用,這是其他任何媒體都不具備的。通過互聯網可進行從農產品品牌推廣,到銷售、服務、市場調查等一系列的工作,而這些在以往的農產品營銷中由于成本過高很少能夠開展。在農產品網絡營銷中,可以通過許可Email營銷、網站資源合作、搜索引擎營銷、網絡廣告和網絡會員制營銷等多種網絡營銷手段結合來吸引消費者,增加其對某類、某地區或某品牌等特定的農產品產生關注度和購買欲,為下一步直復營銷和體驗營銷提供目標消費群。
(三)階段3:網絡直復營銷
美國直復營銷協會(ADMA)將直復營銷定義為:“一種為了在任何地點產生可以度量的反應或達成交易而使用一種或幾種廣告媒體的互相作用的市場營銷體系。”而網絡作為一種交互式的雙向溝通的渠道和媒體,能夠為農業企業與顧客之間架起交流的橋梁。對于一些標準化和品牌化的農產品,顧客可以直接通過登錄網絡平臺訂貨和付款,農業企業通過網絡接收定單、安排生產后,由物流體系直接將產品配送給顧客。作為一種相互作用體系的直復營銷,能夠實現營銷者與目標顧客之間的雙向信息交流,可以克服傳統農產品市場營銷中,由于農產品供應鏈過長所導致的單向信息交流方式,使農業企業與顧客之間無法直接溝通的致命弱點。在開放、自由的雙向式的信息溝通網絡中,農業企業與顧客之間可以實現借助網絡平臺直接的一對一的信息交流和溝通。企業可以了解目標顧客的需求進行生產和營銷決策,在最大限度滿足顧客需求的同時,通過數據庫技術和網絡控制技術分析消費者的重復購買率,可以評價營銷活動的效率和效用。
但需注意的是,農產品不同于書籍和音像制品等可以提供網絡下載進行試聽試看,對于大多數消費者首次購買某一類或某一品牌農產品,僅僅靠網絡營銷是不夠的,他們更習慣直接體驗產品,形成對產品品質的實際認知才會形成購買。因此,可以通過建立體驗中心,實施體驗營銷來滿足這一類消費者的需求。
(四)階段4:體驗營銷
體驗營銷是使企業以滿足消費者的體驗需求為目標,以服務產品為舞臺,以有形產品為載體,生產經營高質量的產品的一切活動(丁原軍,2003)。農產品體驗營銷主要是感官式營銷,即通過視覺、聽覺、觸覺與嗅覺建立感官上的體驗,它的主要目的是創造知覺體驗的體驗。感官式營銷可以區分公司和產品的識別,引發消費者購買動機和增加產品的附加值等。如對于蔬菜、水果等需對其產品質量有直接感官的農產品,可將經過嚴格產品質量控制的標準化和品牌化的農產品送至農產品體驗中心,由于在網絡平臺上已經對產品形成了一定的印象和接受度,而通過實際的體驗來促進消費者對農產品的安全性、品質或品牌的感知,進而促進其購買。之所以稱之為農產品體驗中心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銷售中心、專賣店或專柜,是因為體驗中心是連接于互聯網絡的實體店,主要以營銷為目的而非銷售產品,即通過體驗中心來體驗產品品質、樹立企業品牌形象、提供售后服務等,最終的購買可在體驗中心或者網絡均可。當消費者完成一次滿意的購買后,相關信息會通過網絡平臺反饋至企業,企業可以進一步滿足顧客的需求,形成良好的顧客滿意度,從而培養顧客的忠誠度,形成對本企業農產品的重復購買。
(五)階段5:口碑營銷
在本模式下的口碑營銷渠道分為兩類:一類是傳統渠道,即消費者通過親朋好友之間的交流將企業的產品信息、品牌傳播開來;另一類是網絡渠道,即網絡口碑營銷(Internet Word of Mouth Marketing,簡稱為IWOM),是應用互聯網的信息傳播技術與平臺,通過消費者以文字等表達方式為載體的口碑信息,其中包括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信息,為企業營銷開辟新的通道,獲取新的效益。以網絡為渠道的口碑傳播更為方便,而且由于這種傳播是用戶之間自發進行的,幾乎不需要費用,其傳播的速度能夠更快。據市場研究公司Jupiter Research的一個調查顯示:77%的網民在線采購商品前,會參考網上其他人所寫的產品評價。在口碑營銷模式下,通過前三個步驟形成的滿意消費者會與其他消費者通過網絡論壇、網絡聊天中交流對該企業農產品形成良好口碑,進而促使其他消費者登錄到網絡平臺或到產品體驗中心,形成新的營銷和消費循環。
總之,在網絡環境下,這種新型營銷模式實現了多種農產品營銷模式的整合以及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的有機結合,企業具有了忠誠的消費群體,形成了企業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三、新型農產品營銷模式實施的關鍵點
與傳統營銷環境相比,在網絡環境下實施農產品營銷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實施中需關注以下三個關鍵點。
(一)信任問題
互聯網將農產品消費者與企業聯系起來,網絡營銷一方面降低了農業企業運營的成本,但另一方面也給農產品消費者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并因此產生信任問題。目前,阻礙網絡環境下農產品營銷的一個主要因素就是信任問題。傳統的農產品營銷方式下更多的是一對一的營銷,消費者可以直接接觸和體驗農產品;而在網絡環境下,消費者不能更多地去接觸和體驗產品,很多情況下只能通過圖片、視頻和文字等了解商品。所以,沒有信任作基礎,網絡環境下農產品營銷是不可能實現的。
(二)價格與質量
農產品不同于服裝等其他商品,可能同樣品質的服裝由于品牌、購物環境等因素影響而在價格上相差很多倍。對于和消費者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農產品,農產品營銷關鍵點還是在于價格和質量。眾多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無論何種營銷方式,農產品價格和質量因素始終是影響消費者購買農產品的決策中最為重要的因素(黃祖輝,2004;王戰平,2005;何德華,2007;楊慶先,2010)。所以,任何農產品營銷模式都要以價格和質量為前提,營銷中如果能夠提供高質量的農產品和相對較低的價格,將會促進消費者重復購買。
(三)政府作用的發揮
由于目前網絡環境下農產品營銷僅僅處于起步階段,買賣雙方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和信用管理作為對買賣雙方進行約束的基礎,那么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必然造成雙方的不信任,所以,網絡環境下農產品營銷必須有法制基礎和信用基礎。政府應加快對相關的立法,在消費者隱私保護、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稅收征管、交易監督等方面填補法律空白,規范農產品營銷主體行為,為農產品營銷健康快速發展提供一個健全的法律平臺。同時,政府要積極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包括國家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執法,政府對誠信行業的監管,對行業自律等方面制定相關法律,為網絡環境下農產品營銷形成互信的氛圍。
四、新型農產品營銷模式實施的建議
基于以上幾點,筆者認為,在網絡環境下實施農產品營銷可以大致按以下思路進行(如圖-2所示)。
(一)良好的宏觀環境是實施的前提
在宏觀環境上,政府通過立法、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和普及網絡教育,為農產品網絡營銷提供良好的環境。政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政府應該是“裁判員”或“監督者”。應由政府建立消費者數據庫和產品數據庫,可以有效地避免消費者隱私的泄露,減少消費者對網絡安全性的恐懼,從而可以獲得消費者更詳細準確的信息,而這一點對營銷至關重要。基于法律法規和數據保護原則基礎上,過濾后的信息將通過網絡向企業公開。
(二)建立產品中心和標準化中心控制產品質量是實施的保證
通過設立全國區域農產品標準化中心,對農產品質量在標準化中心進行檢驗、控制,對農產品規格加以分類,不同質量標準和規格的農產品信息進入到產品數據庫中供消費者挑選,產品本身進入產品中心。產品中心類似于各地的產品批發市場,但由于產品的標準化和信息化,批發商可以通過網絡競拍方式購買,購買成功后直接通過物流配送體系,送至農產品體驗中心或直接到達消費者手中。由政府參與控制農產品的質量,可以增強消費者購買信心。而之所以選擇政府而不是企業來設立產品中心和標準化中心,主要是因為大多數企業缺乏相應的資金實力,并且企業也缺乏政府的公信力。待體系運轉較為成熟后,可考慮轉交由第三方管理。
(三)嚴格控制成本,降低農產品價格是實施的關鍵
提起李國杰院士的創新成果,他總是把成績歸功于團隊!李國杰曾說,創新不一定是創造奇跡,不要太寄希望于個人的突發奇想,更多的要依靠制度的運作,依靠團隊的力量。創新不等于完美,科技含量越高,錯誤也就越多,不要怕創新中犯錯誤,加強對錯誤的測試與驗證是成功的必然保證。
崢嶸歲月 豐碩成果
李國杰曾說:“看到國內的陰暗面,而不失去振興中華信心的有志人才,和受過西方文化熏陶但不迷戀西方舒適生活的學者,是振興民族產業的脊梁。”這也是他自己為人為學心路歷程的集中寫照。回顧一波三折的求學經歷,李國杰坦言,國家的大形勢可以決定個人命運。他說,雖然受了很多的挫折,卻不見得是壞事,經過大起大落的錘煉,更能夠“苦其心志,勞其筋骨,增益其所不能”。
1960年,李國杰進入湖南省農業機械化學院學習。1961年,該院由于國家處于困難時期而停辦,他被分配到一個鋼鐵廠工作,被迫中斷學業。1962年5月,李國杰得到消息:原下放的學生可以參加高考,他參加了第二次高考,幸運的地再次跨入了大學校門,成為了北京大學物理系的一名學生,但中又一次被“掃地出門”。1978年,他的人生有了真正的轉機,全國恢復研究生招生。他成為了中國科大計算機系的研究生。從物理系到計算機系,兩個專業的跨越,李國杰認為“志向比興趣更重要”。興趣是可以培養的,胸懷一顆上進之心,就會發現自己的興趣所在。1981年,李國杰前往美國普渡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師從華云生教授。這段留學經歷成為他的人生轉折點。1987年他滿懷報國熱情學成回國。
在度過了20多年艱難曲折的求學歷程之后,李國杰終于在43歲真正地開始了自己的事業。
然而事業一開始他就遇到了巨大的挑戰。
高性能計算機是國家信息產業的一個制高點,當年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中國施行禁運政策的年代,我們即使買來一部超級計算機,也要被關在“玻璃房子”里,只能由國外賣方人員監控使用。這在當時李國杰帶領下的超算人眼里,是個令人恥辱的事情!他們當時就在心里暗暗發誓,一定要自主掌握高性能計算機的技術,為產業的未來發展開辟出新的曙光,“曙光1號”也因此得名。
在國家863計劃支持下,時任國家智能計算機研究開發中心主任的李國杰帶著一支從沒有設計經驗的隊伍,克服重重障礙和困難,不講條件、不問待遇,抱著“人生能有幾回搏”、“只爭朝夕”的精神,自行研制出我國第一臺高性能計算機“曙光1號”,“曙光1號”成為中國第一臺自主研發的全對稱緊耦合共享存儲多處理機系統(SMP)。李國杰本人也由此獲得了1994年度何梁何利基金獎。在以后的歲月里,他們相繼研制成功曙光1000、曙光2000、曙光3000等高性能計算機,這些成果使我國一躍成為少數幾個有能力制造大規模并行計算機的國家之一。李國杰認為,正確的方向和開放的環境是“曙光1號”成功的關鍵。
據介紹,“曙光1號”定點速度每秒6.4億,主存容量最大768MB。在對稱式體系結構、操作系統核心代碼并行化和支持細粒度并行的多線程技術等方面都實現了一系列的技術突破。硬件的技術突破包括多處理機共享內部總線協議設計、多機中斷控制器芯片設計等;軟件包括SNIX(Symmetric uNIX)操作系統采用的細粒度加鎖以及動態分配I/O中斷向量以實現多機系統對稱式處理的方法;在UNIX核心中增加共享資源進程以及成群調度(Gang Scheduling)策略,在用戶空間以庫函數的方式實現線程(Threads)概念,支持中微粒度的并行計算等。
推動科技產業化 架起創新的橋梁
除了知名學者外,李國杰院士還有另外一個身份——曙光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董事長。1995年,作為中國市場上首臺自主研發的高性能計算機,“曙光1號”折價2000萬人民幣知識產權,吸引資金成立了曙光信息產業有限公司,李國杰任董事長兼總裁。
曙光這么多年在技術上沒有走過什么彎路,緣于李國杰的不斷糾偏。在曙光現任總裁歷軍看來,他的導師李國杰院士一直“站在高處,方向把握得很好,指導非常有效”。多年來,李國杰院士與歷軍總裁一起,帶領這家公司從一家弱小的研究所轉制企業迅速發展成為重要的高性能計算機廠商。市場研究機構IDC日前公布的報告顯示,曙光公司成為國內唯一一家繼續躋身世界高性能計算機領域前十強的企業。2004年,曙光4000A系統峰值超10.2萬億次,成為中國第一臺進入全球超級計算機500強排行榜前十的計算機;2008年,曙光5000A再次入選TOP500榜單前十位,成為亞洲最快的超級計算機;2010年,曙光星云系統峰值每秒3000萬億次,實測峰值達每秒1271萬億次,位列世界第二。目前,“曙光星云”超級計算機的運算能力已經相當于20年前“曙光1號”的400多萬倍。在“2013年中國高性能計算機TOP100排行榜”中,曙光以35%的市場占有率,連續5年蟬聯國內市場份額第一。借助開拓大數據應用領域的碩果,以及云計算市場穩步提升的態勢,曙光高性能計算機營業額的排名已升至全球第六,亞洲第一。
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也是中華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稟賦。當前,我國各大領域的信息化建設都需要創新應用的鼎力支撐,而高性能計算無疑成為了中國信息化的巨大動力。“信息技術是當今世界創新速度最快、通用性最廣、滲透性最強的高技術,信息科技領域的創新能力和發展水平是國家創新能力的突出體現。”李國杰如是說。近年來,肩負著創新驅動使命的曙光公司,以技術帶動市場,始終堅持自主創新,曙光公司從技術創新走向產業化,讓高性能計算走出實驗室,廣泛應用在國民經濟各領域。在這個創新驅動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躍入了超級計算機強國之列。
李國杰說:“實踐證明:選擇做什么事情,不做什么事情確實很重要,如果大的方向沒選準,工作的價值就不大。做計算機與做論文不一樣,應當更多地與國家的重大需求,與市場需要結合起來。”李國杰表示,目前云計算已經走過了概念炒作期,進入了穩步發展的平臺期。接下來借助云計算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對經濟和民生產生實實在在的影響,是發展云計算產業的下一個目標。“要特別強調以應用牽引云計算和智慧城市建設,這是云計算良性發展的必由之路。”李國杰認為,曙光公司開發出很多云計算應用軟件和解決方案,已投入到商業運行,接受了市場洗禮。近年來,曙光公司正在逐步從“硬件提供商”向“云計算服務提供商”邁進,目前已在中國西南、華南、華中、東北等地成功實現了“城市云”布局,籌建了成都、無錫、南京、包頭等十個城市云計算中心,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曙光公司于去年12月19日宣布計劃三年內在中國完成云計算戰略布局。曙光提出的云計算模式叫做“城市云”,近年來曙光重點在城市云和政務云方面進行深入發展,并已在全國范圍內部署了多個計算中心。城市云與智慧城市是相通的,都是為了讓居民與企業更加自由、方便地享受信息化帶來的便利。曙光還將其計算能力推廣到互聯網、金融、電信、生物、氣象、石油、科研、電力等多個重點領域,使其成為目前能與國外大公司相抗衡的“中流砥柱”。曙光公司也因此成為我國高技術領域依靠自主創新發展壯大的一個成功范例。“腳踏實地,不慕虛榮”,這是李國杰在國家智能計算機研究開發中心成立初期寫下的自勉題詞,也是對曙光推廣發展云計算的期望。他要求曙光公司走“在實踐中創新”的路線,腳踏實地推廣云計算應用。
2013年,曙光公司再次擔任科技先鋒,在業內率先推出的XData大數據一體機與解決方案,從數據收集、數據存儲、數據分析、數據應用等方面構建了完整的數據管理鏈條,并為政府管理和企業決策提供了安全可信的大數據支持平臺。據報道,曙光公司市場份額不斷上升,主要是因為公司把高性能計算與現在主流的IT趨勢結合起來。曙光目前正在研究整合大數據與云計算的高性能計算機,預計今年年底前做出具體產品。高性能計算契合了大數據在運算能力、高性能存儲等方面需求,而大數據則給高性能計算提供了新型商業市場,有助于推動高性能計算拓展新的市場藍海,兩者在產業生態鏈上的緊密銜接可以很好的推進信息資源組織模式的深入變革與發展。
為產業發展建言獻策
早在1980年,美國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便在《第三次浪潮》一書中,將大數據贊頌為“第三次浪潮的華彩樂章”。不過,直到2009年,“大數據”才開始成為互聯網信息技術行業的流行詞匯。今天,“大數據”已經在各行各業衍生出形形的數據應用。李國杰院士曾表示:“推動大數據研究的動力主要來自企業的經濟效益”。IBM、谷歌、亞馬遜、Facebook等跨國巨頭正是發展大數據技術的主要推動者。
在去年12月舉辦的中國大數據技術大會上,李國杰表示,應加強推廣用已掌握的大數據技術來處理、發展國內的數據產業。他特別強調,需提高國內企業的數據意識。李國杰認為,從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大數據就是三件事:第一是提高數據意識,用現有的數據處理技術發展數據產業,不糾纏什么是大數據;第二是應對大數據對技術的挑戰,研究處理、存儲大數據的新技術;第三是不斷地把新技術用于大數據處理,從已有的數據處理技術過渡到變革性的大數據新技術。李國杰認為大數據將顛覆過去的商業思維,未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既不是資金,也不是現有市場規模,而是對大數據的掌控分析能力。
李國杰認為大數據對產業生態環境的顛覆基于以下三大趨勢:首先,軟件的價值同它所管理的數據的規模和活性成正比;其次,越靠近最終用戶的企業,將在產業鏈中擁有越大的發言權;第三,數據將成為核心資產。形成繁榮的大數據生態系統,必須做好兩件事:第一要盡量擴大數據的來源,第二要盡量發現大數據的價值。
李國杰認為大數據的商業機會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提供“硬件+軟件+數據”的整體解決方案,以平臺性為特征,提供基礎服務,如IBM、微軟等公司;另一類是以Facebook、亞馬遜和谷歌等公司為代表,基于自身海量的用戶信息,提供精準營銷和個性化廣告推介等商業活動。其中大數據產業鏈的上游公司掌握大數據標準,開展跨網站、跨產品、跨終端、跨平臺的網絡服務,掌握全部網絡用戶和服務提供商,實現人、機、物三元世界的融合;中游控制某些垂直領域大數據的公司,在特定區域成為規則制定者和商業模式創新者;下游是大數據生態圈里的數據提供者、特色服務運營者和產品分銷商,其中一半以上將被淘汰。
李國杰為大數據時代我國的信息安全問題擔憂。他公開表示,美國“棱鏡”計劃給國家信息安全敲響了警鐘,政府應該對國產廠商自主可控的信息系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對國外公司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和市場準入制度。
從技術層面而言,科學家至今還沒有最有效的辦法為個人隱私“上保險”。 李國杰指出,“棱鏡”只是全球信息戰爭的冰山一角,我國信息安全問題面臨著越發嚴峻的挑戰。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安全恐怕需要新的社會規則來規范使用數據的行為。李國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如何通過立法和各種手段真正保護個人的隱私,這是國家需要高度重視的一個新的安全問題。”
勞動力回流的經濟理論長期受成功/失敗兩分法的分析范式影響。新古典經濟學以預期收入最大化為基礎,認為回流是遷移者在衡量遷移成本與收益后的決策,在遷出地與遷入地收入差距沒有減少的情況下,只有當遷移收入低于預期,或遷移的心理成本過高,預期收入目標未能實現時,才會發生回流。因此,該理論傾向于將回流者看作是失敗者(。與之相反,新遷移經濟理論將關注的角度從個人轉向家庭,以家庭福利最大化為基礎,將外出看作是移民家庭的一種生計策,外出者以賺錢為目的,一旦他們的收入目標實現,就會返回家鄉(Piore,1979)。通過匯款,移民使得家庭收入多樣化,以應對家鄉信貸市場缺陷帶來的風險;通過儲蓄,克服了資本與信貸市場的缺陷,積累了在家鄉社區投資或消費的資金。因此,該理論將回流勞動力看作是成功者,而不是失敗者。按照該理論邏輯,勞動力回流對于外出時的收入具有正向選擇性,即收入越高,實現收入目標需花的時間越少,外出者就越可能回流。這與新古典理論截然不同。與經濟學理論過于強調回流者在經濟上的成功或失敗不同,結構主義與社會網絡理論更加關注家鄉制度環境及與家鄉的社會聯系對回流的影響。結構主義方法認為回流不僅是個體問題,對其的分析不能僅限于移民的個體經歷,還應該分析移民家鄉的社會和制度因素,回流還是一個社會和環境問題。地方性對回流勞動力具有重要影響,輸出地的制度特征影響了勞動力回流對于發展和社會進程的作用。社會網絡理論(SocialNetworkTheory)則強調與移民輸出國的親人朋友間的社會聯系對外出者回流的影響。遷移者通過掌握社會資本,利用信貸優惠、技術服務等社會資源,對其回流家鄉及回流后的職業選擇產生重要影響(Cassarino,2004)。
推拉理論最早用于外出遷移研究,對回流問題的討論較少,但移民輸出地與輸入地的推力與拉力因素同樣對回流決定產生重要影響。一方面,目的地的推力因素能影響回流決定,如經濟危機、高失業風險及低收入;另一方面,家鄉的拉力因素也推動了移民的回流。Gmelch(1980)認為,拉力因素比推力因素更為重要,尤其是家鄉經濟機會的增加對回流決定具有積極影響。此外,與家鄉地區親人、朋友的緊密聯系,社會文化及觀念等也是吸引外出勞動力回流的主要拉力因素。勞動力回流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經濟過程,各學科均對其進行了一定的理論解釋。其中,經濟學理論涉及勞動力回流問題較早,相關研究較為豐富,但其關于回流者成功/失敗的兩分法越來越受到其他學科的質疑,并代之以社會網絡理論、結構主義理論、推拉理論等對回流問題進行解釋。相對而言,國內相關研究仍處于理論借鑒階段,理論創新成果較少。總體來看,西方相關理論對回流問題的關注與世界移民發展趨勢的關系密不可分。二戰后,德國、法國、英國等歐洲國家的經濟復蘇對勞動力產生了巨大需求,許多國家通過勞工招募計劃,從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等歐洲國家和埃及、突尼斯等北非國家引入大量移民。由于這些招募移民定期回國,回流并非核心問題,政府及學術界對移民回流問題關注較少。1973年石油危機后,國際移民趨勢發生明顯變化。一方面,歐洲發達國家經濟停滯,失業率上升,政府停止了勞工招募計劃,并開始通過金融激勵,鼓勵國外勞工回流;另一方面,中東石油國家經濟快速崛起,在國內勞動力短缺背景下,開始從周邊國家如巴基斯坦、埃及等引入勞動力,但由于中東國家實行嚴格的移民政策,絕大部分國外移民最后不得不回到祖國。因此,1980年代后,學術界對回流問題的研究不斷增多。1990年代初劇變后,許多前社會主義國家(如阿爾巴尼亞、羅馬尼亞等)經濟衰退,大量移民遷往德國、意大利等發達國家;21世紀初隨著歐盟東擴與中東歐國家經濟的振興,1990年代外遷的中東歐移民又開始回流本國(。在全球化與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勞動力的外出與回流更為普遍,許多欠發達移民出發國也希望通過吸引勞動力回流,為本國經濟注入活力,這些均推動勞動力回流研究不斷深入。
2勞動力回流的驅動因素
動因研究是勞動力回流研究的重要部分。實證研究發現,無論是國際移民,還是國內移民,遷移者自身的經濟因素、與家鄉和遷移目的地的社會聯系、家鄉及目的地的地方環境因素對回流決策均具有重要影響。對于中國國內的回流勞動力而言,社會因素往往起著更顯著作用(表1)。
2.1經濟動因勞動力自身的經濟與就業變量對回流具有較強的解釋力。國外實證研究發現,在外務工時間、工資收入、人力資本狀況對回流決定的影響較為顯著。外出務工時間越長,外出者回流的可能性越低。理論上,外出時間越長,一方面意味著可以積累更多的資金;另一方面,與當地產生了較強的同化效應,通過融入當地社會,減少了在當地的生活成本,因此,回流的可能性更低。Dustmann等(1996)基于1984年德國經濟研究所的德國社會經濟面板調查(SOEP),研究德國4319個外國移民的回流意愿,通過OLS回歸分析發現,在德國工作的時間越長,回流祖國的意愿越低;在德國務工每增加10年,國外勞動力回流意愿降低12%。Reagan等(2000)運用美國國家青年縱向調查的1979年群體數據,通過離散時間風險模型估計,研究美國1.5代移民回流的決定因素,同樣發現在美居留時間越長,移民越不可能回流。接收地工資水平對回流影響的研究結論并未形成共識。接收地與出發地的工資差異構成了遷移的初始原因。多數研究也認為,接收地工資的增加減少了移民回流的概率。如Reagan等(2000)分析美國1.5代移民數據發現,在美工資收入更高的移民,更有可能留在美國,而不是回流。但部分學者認為,由于回流后在出發地參與的經濟活動的差異,移民在外務工時的工資水平對回流決定的影響也會不同。運用1988年德國勞工局就業市場研究所(IAB)對從德國回流到土耳其的國際移民調查數據,Dustmann等(2002)通過構建在外務工時間與回流后就業行為的理論模型并進行實證分析,發現那些回流后從事自主創業(Self-employment)的移民,在外務工工資越高,回流的時間更早。作者認為,在移民接收地工資的增加,一方面導致移民繼續務工的邊際價值增加(相對工資效應);另一方面,由于移民在出發地消費和投資將得到更大的效用,導致財富的邊際效用減小(收入效應),在衡量收入效應與相對工資效應后,移民可能減少在外時間而選擇回流(Dustmann,2003)。移民的人力資本狀況對回流的作用存在較大爭議。許多研究認為,人力資本的不足導致了外出者回流。Lindstrom等(1994)基于美國1990年人口普查及美墨雙邊勞工調查數據,發現從美國回流的墨西哥移民具有人力資本的負向選擇性,即那些人力資本更低的外出者回流,而高技能外出者繼續在外務工。Bauer等(1998)對從中東石油國家回流的474個埃及農村勞動力調查發現,勞動力在外務工時間隨著文化程度的提高而延長。與不識字的移民相比,識字移民選擇短期遷移(在外務工少于1年)概率減少了5%,大學文化移民短期遷移概率減少了12%。這部分研究強調回流者是外出遷移的“失敗者”。但也有研究得出了相反結論,如Barrett等(1998)發現,那些從歐美國家回流到愛爾蘭的移民比仍在國外的文化程度明顯更高;Jasso等(1988)基于美國縱向調查及1980年人口普查數據也發現,技能型移民回流的可能性更大。關于人力資本作用的兩種相反結論,有學者將其歸因于移民獲得人力資本的地區不同。由于在不同地區獲得的人力資本的回報存在差異,從而影響了其回流決策。如果移民是在出發地獲得技能和教育,通常難以在接收地轉化為更高的收入,而在家鄉得到的回報要比在國外大,為了追求更高的回報,較高人力資本的移民通常選擇回流,即回流對人力資本狀況具有正向選擇。相反,在接收地獲得技能會增加移民在該地的潛在收入,但在輸出地的收入增加不明顯,那么較低人力資本的移民通常選擇回流,即人力資本對回流就具有負向選擇。總體上,國外關于回流的經濟動因研究傾向于認為回流者是在外務工過程中的失敗者,由于收入較低或人力資本缺陷而選擇回流,他們更多的是被動遷移者,這與理論研究中新古典經濟學的解釋較為接近。因就業困難或收入達不到預期同樣是中國國內移民回流的重要原因。白南生等(2002)基于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1999年對安徽、四川回流勞動力調查數據,對回流原因進行統計發現,56.6%的受訪者因外地就業困難而回流家鄉②。張宗益等(2007)運用2006年對重慶市的2010份農戶調查數據統計也發現,因外地就業困難而回流的最多,占65.28%。章錚(2006)基于東莞的企業工人調查數據,運用生命周期方法分析發現,由于在勞動密集型制造業中農民工工作年限太短,只能工作到35歲左右,在城市定居的超高成本促使他們不得不選擇回鄉發展。追求更高的人力資本回報是國內勞動力回流的另一重要動因。由于戶籍制度等限制,發達城市地區的二元勞動力市場長期存在,在人力資本狀況相似條件下,外來農民工難以獲得與本地居民平等的回報(嚴善平,2006),而在家鄉地區其人力資本回報更高,從而促使外出勞動力回流。運用2007年中西部70個縣2353個回流農村勞動力調查數據,伍振軍等(2011)通過改進后的明瑟爾收入模型分析,比較回流者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人力資本回報率,發現回流后勞動力平均收入和群體收入水平都得到大幅度提高,回流后教育收益率是打工時的3倍。可見,農村勞動力回流是理性的主動選擇的結果,并非簡單的在外務工“失敗者”。
2.2社會動因越來越多的研究認為,與出發地的社會聯系對移民回流具有重要影響。這種社會聯系不僅包括與配偶、孩子建立的家庭聯系,還包括因在當地的社會文化融入建立的社會文化聯系。配偶或孩子不在移民接收地增加了移民的心理成本,從而降低居留在外的概率。Dustmann等(2002)基于從德國回流的土耳其人口數據,通過最大似然估計發現,外出前通過婚姻建立的家庭聯系顯著減少了移民在外的務工時間。Constant等(2002)運用德國社會經濟面板調查(SEOP)數據,針對1984-1997年德國的國外移民通過多元離散事件歷史分析發現,配偶和孩子同在德國、無直系親屬在家鄉的移民,回流概率遠遠小于那些家人在家鄉的移民。移民在接收地的社會文化融入對回流可能性具有顯著影響。因社會網絡、語言文化等障礙導致在接收地的融入困境強化了移民回流的動力(Wal-dorf,1995)。DeHaas等(2011)基于1997年歐盟在意大利和西班牙的非洲移民調查數據,考察在接收地的社會文化融入對回流意愿的影響。其中,社會文化融入指標由社會網絡、交友、組織參與、語言熟練程度、主流價值觀、身份認同等六項指標打分后綜合得出,采用多元Logistic回歸分析發現,社會文化融入程度的高低與移民的回流意愿呈顯著負相關。融入程度越高,移民越傾向于留在接收地,而不想回流。中國由于戶籍等制度限制,進城農民工獲得的權利、社會福利與保障等遠不及本地居民,這種城鄉二元體制限制了農村勞動力對城市福利的分享,“經濟接納、社會排斥”的做法導致許多農村兒童留守農村,表現在回流動因上,照料家人、生育和撫養等家庭原因就成為回流的重要因素(白南生等,2002)。張宗益等(2007)運用重慶農戶調查數據統計發現,有63.89%的外出者因照料孩子回流,44.44%因贍養老人回流。Wang等(2006)利用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1999年的川、皖兩省調查數據研究發現,家中學齡兒童數量每增加1個,外出勞動力回流的概率增加1.1倍。Zhao(2002)基于農業部1999年的六省農戶問卷調查數據,分析農村勞動力的回流動因,發現已婚且配偶未外出的勞動力,回流概率增加16.1%。家鄉的社會關系網絡也是吸引中國農村勞動力回流的重要社會因素。張驍鳴等(2009)通過對安徽著名旅游地西遞村的案例分析發現,由于社會資本和社會關系網絡的效力只有在社區的空間范圍內才能得到發揮,從而導致社區精英及與其有親密關系的社區成員回流家鄉。石智雷等(2012)將研究視角轉向家庭,運用2007年在湖北、河南二省三縣3144戶農戶調查數據,考察農村家庭社會資本(以財務支持網、勞務支持網和情感支持網的規模與質量衡量)對回流決策的影響,通過多元Logistic回歸分析發現,家庭社會資本與農戶回流概率呈U型關系,在達到一定的臨界值(0.455)后,家庭社會資本的增加促使外出勞動力回流農村。但70.5%的農村家庭未達到臨界值,因此,對于絕大多數家庭而言,社會資本增加可促進他們外出就業,而不是回流。
2.3地方環境追求更高的收入是勞動力空間流動的首要原因。當移民出發地與接收地的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改變了地區間原有的推拉力結構,通常帶來勞動力在空間上的重新布局。一方面,移民接收地的經濟衰退導致移民回流。如Bastia(2011)利用在玻利維亞、阿根廷和西班牙的半結構化訪談數據,研究2001年阿根廷和2008年西班牙經濟危機對玻利維亞移民決策的影響,發現阿根廷經濟危機后,由于失業或治安變差,大部分玻利維亞移民選擇回到本國;但由于遷移成本較高,西班牙經濟危機后,玻利維亞移民對于是否回流尚處于觀望階段。另一方面,移民出發地的經濟發展促進了外出移民回流。1990年代,隨著大量跨國公司的進入,愛爾蘭經濟獲得了快速增長,就業機會明顯增加,許多此前遷往英國及歐洲大陸的愛爾蘭移民選擇回流。Jones(2003)基于郡級尺度,運用1991-1996年間愛爾蘭人口普查及投資數據分析發現,跨國公司及其他公司就業崗位的增加對地方勞動力回流具有顯著促進作用,就業率與外出率解釋了35.2%的回流率,在都柏林都市區及東部地區,就業對回流的拉動作用尤為明顯。政策環境是影響勞動力回流的又一重要因素,移民接收地政策環境的作用更為突出。以歐洲為例,二戰后,德、法等歐洲國家經濟復蘇刺激了對勞動力的需求,國內勞動力短缺促進這些國家轉而在周邊國家招募勞工,如德國通過與意大利、土耳其等國家簽訂協定進行勞工征募,根據協定,這些客籍工人的居留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需要在服務期滿后回國。在這一政策環境影響下,大量外來移民不得不選擇回流。據統計,1973年以前,通過招募勞工,共有1400萬外國人來到德國,期滿后有1100萬人回到了自己的祖國,僅有300萬人滯留德國(宋全成,2006)。在勞動力流動日益自由的今天,采用嚴格的移民限制的政策雖不多見,但由于接收地政府在失業保障等政策方面多向本國居民傾斜,在經濟衰退等外部環境變化時,外來移民往往只能選擇回流(Bastia,2011)。就中國而言,來自家鄉的“拉力”對農村外出者回流具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Zhao(2002)利用農業部于1999年在河北、安徽等六省的農戶調查數據,通過Logit回歸分析發現,農村非農經濟發展水平顯著影響了外出勞動力的回流。勞動力在本地從事非農活動的比重比平均水平(19.4%)每增加10%,外出勞動力回流的概率提高8.9%。盛來運(2008)運用國家統計局2004年中國農村住戶調查數據,通過實證分析也發現外出勞動力所在社區越發達,回流的可能性越大。近年來,隨著中國沿海發達地區產業轉移步伐不斷加快,欠發達地區就業機會明顯增多,極大地吸引了當地外出務工者回流就業(王利偉等,2014)。李郇等(2012)通過對廣東省云浮市的產業轉移企業抽樣調查發現,在企業一線員工中,69.3%為回流勞動力。通過就近就業,回流者可以兼顧個人發展和家庭生活(陳午晴,2013),回流體現出產業轉移背景下農村外出勞動力的擇業理性。從這一角度看,傳統的成功/失敗的經濟學分析范式并不能有效解釋中國的勞動力回流現象。從政策環境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是導致中國進城農民工回流的重要因素。戶籍制度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的城市二元體制,進城農民工無法平等地獲得城市公共服務,子女教育、醫療、就業等社會保障的缺乏迫使外出者將子女和老人留在農村,并在就業競爭力衰退后回流(Wangetal,2006)。正是在戶籍等制度的大背景下,其他經濟與社會因素才得以發揮如此明顯作用。
3回流勞動力的就業行為與影響機制
3.1就業行為除勞動力回流動因外,回流者的就業行為越來越受到學術界和移民出發地政府的關注。盡管理論研究對回流者的就業表現仍存在爭議,實證研究則發現,憑借在外務工時的資金和人力資本積累,回流者緩解了家鄉信貸市場缺陷和人力資本不足,通過生產性投資,促進了回流者個人和家庭就業的轉換,推動了家鄉中小企業的發展(Dustmannetal,2002;Woodruffetal,2007)。國外研究主要關注回流勞動力的創業活動。Arif等(1997)利用1986年國際勞工組織對巴基斯坦1327戶回流勞動力家庭調查數據,研究從中東地區回流的巴基斯坦移民的就業行為,發現44%的就業者從遷移前從事生產或服務性工作轉為回流后從事企業創業活動。Dust-mann等(2002)發現,從德國回流的土耳其移民樣本中,超過一半的回流者在回流后4年內創辦了小型企業。Gubert等(2011)基于2006年對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和突尼斯三國回流勞動力問卷調查數據,統計發現,在992個回流者樣本中,296人從事創業活動,占總量的29.8%。投資行業主要集中于批發零售業、餐飲酒店業和建筑業。關于回流后勞動力的就業表現,對中國的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如白南生等(2002)基于1999年安徽、四川兩省回流勞動力數據,發現回流民工從事非農業經營性職業的僅為2.7%,其從業結構與未曾外出農民并無差異,而是回到了傳統經濟結構中。但更多的研究認為,回流勞動力的創業活動促進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如Murphy(1999)利用1990年代中期對贛南兩縣的調查研究發現,回流勞動力的創業行為促進了家鄉經濟的多樣化。Zhao(2002)運用1999年六省農戶調查數據研究發現,回流者比從未外出者更有可能進行農業機械等生產性投資。王西玉等(2003)基于世紀之交的全國9省13縣回鄉民工調查數據,發現回鄉民工的就業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至少有四成以上已經不再從事傳統的農業產業,大部分人從事非農產業是通過創業實現的。Dmurger等(2011)利用2008年在安徽無為縣的農戶訪談數據,通過Probit回歸分析發現,回流勞動力具有更強的就業能力,與未外出者相比,回流者從事創業活動的概率高10.4%。劉云剛等(2013)基于對河南駐馬店的調查發現,回流者大多從事與外出時就業行業相關的創業活動。與國外不同,中國農村勞動力回流后除開展創業活動外,還存在大量工資性就業。可以說,中國回流者的就業轉變更多表現為從農業活動向非農業活動的轉變,這區別于國外移民從工資性活動向自我雇傭活動的轉變。如Wang等(2013)基于2006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CGSS)數據發現,回流勞動力從事工資性就業的比重為21.6%,而未外出勞動力的這一比重僅為8.4%。回流者從事農業的比重為67.0%,明顯低于未外出者(82.9%)。兩類勞動力從事自我雇傭就業的比重大致相當(回流者9.5%,未外出者8.7%)。回流勞動力大量參與工資性就業與近年來不斷增多的區際產業轉移密不可分,轉移企業為欠發達地區提供了較多的就業崗位,許多外出者特別是女性寧愿就近進廠務工(陳午晴,2013),獲得穩定的收入,而不是從事更具風險的創業活動。
3.2就業轉變的影響機制為什么回流者就業能力更強,外出經歷對回流后就業轉變的影響機制是怎樣的?國外實證研究主要從資本積累的角度給出解釋(圖1),其中,既包括物質資本,也包括人力資本的積累。此外,外出務工時間和務工地點一方面影響外出勞動力資本積累的效果,另一方面可通過商業與工作環境等影響外出者的價值觀念,進而作用于回流者的就業行為,因此受到研究者的特別關注。外出時的積蓄對就業轉變的影響最為直接。由于勞動力輸出地往往受制于不完善的信貸市場,回流者在外積攢的物質資本就成為移民創業投資的首選。Mesnard(2004)基于突尼斯境外勞工辦公室1989年的調查數據,研究突尼斯回流移民的就業行為。統計發現,由于國內信貸市場的障礙,回流者進行投資的資金87%來自外出務工的積蓄。Pro-bit回歸分析表明,積蓄的多少對于回流后自我雇傭行為具有顯著促進作用。Ilahi(1999)利用國際勞工組織和巴基斯坦統計局的回流勞動力調查數據,進行多元Logit回歸分析發現,回流后海外的積蓄是回流移民職業選擇的一個關鍵決定因素,儲蓄多的人選擇自主創業,而其他人傾向于工資性就業。運用埃及統計局1988年的勞動力樣本調查數據,McCormick等(2001)針對回流勞動力進行分析,發現那些回流后成為創業者的,海外積蓄是工資性勞動者的6倍,當回流者的積蓄從1萬埃及鎊增長至3萬埃及鎊時,其成為創業者的概率將提高1.6%。人力資本積累對回流者就業能力的提升也具有重要影響。移民通過教育、培訓或“干中學”等形式獲得技能,有助于改善家鄉人力資本不足的缺陷,從而促進了回流者的自主創業(King,2000)。Piracha等(2010)利用阿爾巴尼亞統計局2005年做的生活標準測量調查數據,研究從國外回流的阿國勞動力,發現與工資性勞動者相比,自主創業者的文化程度明顯更高,對英語、意大利或希臘語的掌握也更為熟練。Radu等(2007)對羅馬尼亞的回流勞動力研究發現,教育水平與自我雇傭活動之間存在正向作用關系。基于歐洲培訓基金會2006年對阿爾巴尼亞的問卷調查,Germenji等(2009)研究表明,外出工作技能對回流者成為創業者具有顯著影響,但對其成為工資就業者影響不大。外出務工時間是反映回流者資本積累的重要指標,一般認為,外出時間越長,移民獲得的人力資本和積蓄越多,但其對就業轉變影響的研究結論存在分歧。多數研究認為,更長的外出時間增加了回流者成為創業者的概率。如McCormick等(2001)基于埃及的數據研究發現,與短期移民(外出務工6個月)相比,長期移民(30個月)的回流者轉變為創業者的概率增加10%。Labrianidis等(2006)于2002年和2004年對從意大利或希臘回流的阿爾巴尼亞回流勞動力進行問卷調查,統計發現,在外居留時間越長,越有可能成為企業擁有者。Arif等(1997)對巴基斯坦的研究也發現了類似結論。但也有學者認為,由于失業或收入較低,外出者不得不繼續在外務工,以實現收入目標,這樣就會不斷延長外出時間,這種經濟上“失敗型”的移民回流后并不能實現就業能力提升,其從事創業行為的概率并不高。如Gubert等(2011)對阿爾及利亞及摩洛哥的研究表明,外出時間與創業行為之間并不存在顯著相關關系。
外出務工地點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回流者資本積累的效果。來自發達地區的回流者在工作崗位獲得特定技能的機會更多,資本積累的機會更好,回流后更能實現就業轉變。基于突尼斯的調查數據,Mesnard(2004)研究發現,從歐洲國家回流的移民多利用積蓄從事創業活動,而從利比亞及其他阿拉伯國家回流的移民,海外積蓄較少,大多成為工資性勞動者。Co等(2000)利用1992年匈牙利家庭大樣本面板調查數據,發現外出工作經歷對回流后的就業與收入具有重要影響,但回流者的外出地點與性別的不同導致影響程度的差異。在經合組織(OECD)國家的工作經歷作用明顯,女性比男性更能實現就業轉變;與留守者相比,從OECD國家回流的女性工作收入高出67%,但從其他國家回流女性的工資增加不明顯。DeVreyer等(2010)基于2002年西非國家7個主要城市的住戶調查數據,研究回流勞動力就業轉變的影響因素,通過最小二乘法和最大似然估計發現,只有從OECD國家回流的移民才更有可能成為創業者。如果不考慮外出地點因素,回流者比未外出者的就業表現更差。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對回流就業的影響并不是相互獨立的,而往往相互交織并最后作用于回流者的就業行為。其中,人力資本狀況在內在作用機制中發揮重要角色,較好的人力資本水平能使其他外出經歷的作用明顯增強。McCormick等(2001)將外出經歷與外出前的教育水平相結合,通過對埃及的實證研究發現,對于受過教育的回流者而言,海外的積蓄和在外工作時間對成為創業者具有顯著的積極作用,但對于未受過教育的回流者而言,更長的海外經歷對其創業行為影響并不顯著,他們更多受外出積蓄的影響。關于中國回流者就業行為影響機制的研究相對薄弱,少量研究主要沿著國外分析脈絡從資本積累角度進行分析。相對而言,在中國回流者的就業轉變過程中,人力資本積累通常比物質資本發揮著更為重要的作用。李小建等(2009)在對河南固始縣回鄉勞動力創業行為分析后認為,回鄉務工者帶回的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在創業過程中,具有顯著的擴散效應。Ma(2001)運用1997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全國九省十三縣的農戶調查數據分析發現,技能和人力資本積累(而不是儲蓄)對回流勞動力就業轉變(從外出前的務農變為回流后的非農就業)具有重要影響。Dmurger等(2011)基于2008年安徽無為縣的調查數據,發現回流后自主創業的勞動力在外務工時變換工作更為頻繁。運用Probit估計發現,外出時換工作的次數與回流者創業的概率呈顯著正相關。作者認為,頻繁地變換工作一方面增加了勞動者的工作經驗,有利于今后的自主創業;另一方面也是冒險者的一種特質,這恰是創業過程所必需的。Wang等(2013)運用2006年全國綜合社會調查數據分析發現,從東部地區回流的勞動力從事自我雇傭和工資性就業的可能性更大。
4總結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