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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仍按《**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本市城鎮土地分為九級。各地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表略)
以上地段等級的劃分范圍,由各區、縣稅務機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于加強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見》(滬府發〔1986〕36號)中有關規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該道路的地段等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門牌所屬路名的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門牌無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十字路口或沿幾條道路的土地按所處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級計征。
土地等級的變動,由市稅務局會同市土地局等部門確定。
第四條本市納稅人應納土地使用稅的土地,按《**市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市土地臨時使用證》所核定的戶名、面積計算。
尚未取得《**市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市土地臨時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納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征用或劃撥土地的面積或自行申報的土地面積計算。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征收;金山衛石化地區由市稅務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條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的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納稅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和平面圖。
第七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用地;
(二)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業用地;
(四)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的用地;
(五)按《**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第八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稅務局審批。
第九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為:
(一)企業、事業、機關、軍隊等納稅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繳納,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繳納。
(二)個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繳納,下半年在十月份繳納。
(三)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納稅人,臨時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稅,應在批準用地時一次繳納入庫。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市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一、田間工程
二、開發商品房轉自用不再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下稱《辦法》)第7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將開發的商品房轉作固定資產的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應當視同銷售。不難看出,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已經不再按照視同銷售處理,企業需要密切關注,避免給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納稅負擔。
三、選擇多元化方式處置開發產品
多元化方式處置開發產品的方式包括:銷售、出租、先出租后銷售、售后返租、股權投資、產權轉讓、轉作經營性資產(開發產品自用自營)等。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這標志著長期持有型物業開發商可免交土地增值稅。而這一因素或可導致未來大量開發商將物業變出售為自持。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來進行相應的籌劃,降低土地增值稅的稅負或延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時間。
將自己開發的房地產商品的用途改變為自用自營,即可享受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據了解,有的公司可能計劃將一些項目的商鋪留在自己的手里,不租也不賣,不形成收入,這樣做既可以不超過85%以上已銷售的門檻,還可以坐享房產升值。這一籌劃思路首先要服從于企業經營規劃和現實,不賣改自用、自營,這種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可行性并不很強。其次要從延緩即時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時間上考慮,因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自用房產發生產權轉讓時仍然要征繳土地增值稅。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既要考慮由此延緩即時繳納土地增值稅所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也要預測資金的風險價值,同時應兼顧再轉讓時的房產市值以及舊房扣除額的收益等。至于如何利用“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規定”的稅收優惠,從原理上看,應當仍然從屬于這一籌劃思路。
四、三項預提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辦法》第32條允許三項預提費用在預提時依法稅前扣除對納稅人比較有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票控稅的機械性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第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第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第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五、地下停車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
當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存在地下車庫時,地下室車位面積能否計入可售面積?有的稅務機關認為應計入可售面積,有的則認為不應計入可售面積。
有些地方稅務機關認定,地下車庫應計入可售面積,并且該項地下室成本并不可以全部一次性結轉銷售成本,而是進入計算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的總成本,當期實際銷售車位面積計入已售面積,結轉銷售成本,與當期實現的車位銷售收入形成配比。
《辦法》第32條: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六、選擇有利的增值額核算方式
一個開發項目既建有普通住宅,又建有商業用房,從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上講,通常是以單棟樓為核算對象或者以一個建筑商所承攬的建筑工程為核算對象。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在稅收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由于計算扣除項目的復雜性,計算方法有先按基本核算項目計算再按收入或面積分攤扣除項目的方法,還有先按面積分攤扣除項目再按規定計算的方法,而且不同的計算方法會產生迥然不同的結果。計算方法一:住宅和商業用房分別計算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二:住宅和商業用房合并計算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中規定:對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條例第八條(一)項的免稅規定(即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出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增值稅)。
該文件要求分別核算增值額,但怎樣核算并未做出具體要求。現實工作中沒有一個開發企業的會計人員在帳務處理上是分層核算成本費用的。計算方法一是分別核算,確切地講是分攤核算,符合財稅字[1995]048號文件的精神;而方法二是以核算對象整棟樓為單位進行的核算。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這一規定與計算方法二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方法相吻合,從法律位階來講,稅收法規要高于稅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因此計算方法二是可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按方法二計算出的增值率未超過20%的,應對其非普通住宅的部分按稅法的規定分攤成本費用計算相應的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其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是指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原則上按納稅人開發的不同類型房地產分別清算”。這里所講的“清算”就是先按核算對象即方法二計算出增值率判定土地增值稅稅率,確定征免對象,然后在不同類型房地產之間分攤相關成本費用,分別清算應繳納稅款。
七、充分運用加計扣除政策
《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開發間接費用的歸集是企業籌劃時值得關注的一個點。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實施細則》規定開發間接費用屬于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費,應全額計入扣除項目金額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有效地扣除;同時還規定這部分費用房地產企業可以享受20%的加計扣除。這些內容由于界線不是很明確,會計賬務處理時容易把這項費用的一部分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實施細則》規定管理費用及銷售費用在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或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在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如果管理費用及銷售費用總和超過了此限額,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的開發間接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就不能全額扣除,會多交土地增值稅。這些費用如果正確歸集到開發間接費用中,不僅可以全額扣除,還能享受20%加計扣除。所以企業對開發間接費用歸集時要謹慎,用足、用好稅收政策。
八、巧用特殊扣除項目規定
《實施細則》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在實際操作中,以上兩種方法計算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必然存在差異。因為第一種方法中允許“據實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種方法中“合計數”的5%(即因包括利息費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就要比較這兩者的高低,選擇其中扣除利息較高者對應的方法,作為企業的最后選擇。如果允許“據實扣除”的利息費用較高,應選用第一種方法,單獨計算利息支出;否則,應選用后一種方法,按“合計數”的10%扣除全部費用。
是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關鍵在于所發生的能夠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稅法規定開發成本的比例,如果超過5%,則提供證明比較有利;如果沒有超過5%,則不提供證明比較有利。據此,若企業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占的比例較大,應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將利息費計入房地產開發費用。反之,若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則可利用另外一種方法。
九、選擇有利的地價成本分配方法
根據《辦法》第30條,企業下列成本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商稅務機關同意。土地開發同時連結房地產開發的,屬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產的情況,其土地開發成本經商稅務機關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進行分配,待土地整體開發完畢再行調整。
例:某某商都開發用地面積136500平方米(一期88600平方米,二期47900平方米),地價費用12549萬元,一期攤銷地價金額9914萬元,二期地價費用分配計算方法可作以下選擇:
A.按一期減余面積、費用計算攤銷的單位土地成本(余數攤銷)
(12549萬元-9914萬元)/47900平方米=550. 10元/平方米
B.按實際面積分別計算攤銷的單位土地成本(平均攤銷)
12549萬元/136500平方米×47900平方米=919. 34元/平方米
近年來,我區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稅收征管法》,堅持依法治稅,夯實稅源基礎,強化征管措施,大力組織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收入,07、08、09三年分別實現城鎮土地使用稅XXX萬元、XXX萬元和XXX萬元,實現土地增值稅XXX萬元、XXX萬元和XXX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持續穩定增長,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我區局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管理中,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加強征收管理,各項工作基本到位,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占地多、利用率低、負擔重的現象比較突出
我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占地多、利用率低,用地不規范,有的以租賃為主,有的是混居方式,有辦廠,有居住,造成很難準確確認征稅面積。近幾年來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的增幅偏快,使許多企業稅負猛增,無力承擔相應的土地使用稅。
(二)房產建造成本判定有困難
房產建造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四項,稅務人員在判定房產建造成本時發現成本過高,但由于企業提供了完整的票據,就無法找到依據對成本過高進行論證。雖然有關文件規定,如果房地產企業辦理清算所附送的成本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實的,地稅部門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四項開發成本并據以扣除。但事實上,由于時間的推移與市場行情的變化,建設部門無法及時提供成本造價資料,稅務人員沒有相關資料,在判定房產建造成本上有困難,造成稅款流失。
(三)普通住宅銷售價格判定標準不明朗
我區的房地產項目開始銷售到進行清算,一般要經歷1-2年的時間,有的還要更長一些,房地產企業在銷售過程中低于當時市場價售房的現象比較普遍。稅務人員碰到這種情況,在確定上述低價售房的價格時,由于上級沒有一個統一標準,拿不準是以清算時的市場價為主,還是以當時的市場價為主,給稅收征管帶來一定困難。
(四)企業清算時間難把握
房地產企業售房到85%或取得銷售許可證滿3年時要進行清算,但這時房地產企業仍有許多款項未結算,要等很長時間甚至一二年才能結算完畢。稅務機關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確定成本時應按照實際發生扣除,但目前做不到,只能以票據作為扣除依據。而碰到房地產企業項目已完成,但款項未結、票據未開時,稅務機關很難要求企業進行清算,如果強行進行清算,就拿不出真實的建造成本,這給征收帶來很大矛盾。
(五)數據真實性不夠
土地增值稅數據真實性不夠主要源于清算計算方式較為復雜,清算工作涉及復雜的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再加上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周期一般較長,投資活動比較復雜,如果是滾動開發的房地產企業,對其進行查賬核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要做到每項目必清算確有難度,這樣給稅收帶來實際困難。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和辦法
(一)加強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
1、強化綜合治稅,做到應收盡收
從目前的征管工作來看,協稅護稅網絡建設還不夠健全,存在偷稅、漏稅的現象。當前,還有一些納稅人對國家稅法理解不夠,偷稅、漏稅的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企業納稅申報不實,加上社會協稅護稅網絡尚不完善,部門信息交換與數據共享制度不夠健全,一些部門和單位配合仍欠到位,社會化綜合治稅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比如土地的調查工作涉及國土、建設、規劃及相關鎮村等各個部門,單靠地稅部門一家的努力難以見效。為此,必須強化相關部門綜合治稅的力度,落實稅收政策法規,做到應收盡收。
2、規范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中,發現土地浪費嚴重,我區是人多地少,要珍惜土地,加強土地的科學化和集約化利用。為此,要進一步規范土地管理,加大土地后續管理的力度,防止盲目征地或租地,使土地能夠得到更有效合理地利用,杜絕土地資源的浪費,真正造福于子孫后代。
3、嚴格控制、認真清理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
要按照總局的要求,嚴格控制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要每年對各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屬于越權減免的要立即糾正并恢復征稅,確保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公平合理,做到應收盡收。
4、適當考慮小企業及低附加值企業的稅收政策
小企業及低附加值企業在發展就業中具有重要作用,過高的稅負必然影響其正常發展,從而影響就業,給社會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中,要看到小企業及低附加值企業的稅負過重問題,對他們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時,適當考慮這部分群體的利益,靈活使用政策,給予某種優惠,促進小企業及低附加值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加強規范土地增值稅管理
1、加強稅收法治建設,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
在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中,要牢固樹立稅收法治觀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稅、依法征管。要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突出宣傳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增強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提高稅法遵從度,引導和規范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要加強財務和納稅輔導,不斷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督促房地產企業及時建帳,從源頭上堵塞監管漏洞。要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切實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規范納稅服務內容,完善納稅服務措施,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要進一步完善協稅護稅機制,增進信息交換與數據共享,廣泛開展綜合治稅活動,全面提高稅源監控能力,不斷強化社會化征管功能。
2、細化項目四項成本扣除標準,增強可操作性
稅務機關要改變以往房產建造成本判定模糊的情況,要通過調研,掌握房產建造成本的第一手資料,據此按照當地建筑成本水平,結合項目規模,企業使用的建筑安裝材料等因素按照高、中、低檔類進行細化,形成項目四項成本扣除標準,逐年予以調整完善。這樣增強扣除項目四項成本的可操作性,達到規范化、合理化、公平化要求。
3、加強低價售房的管理
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低價售房的管理,對于企業低價售房的價格,要求企業按照當時市場價格進行開票,據以計算房產銷售收入,否則按照清算時的市場價格進行核定征收,防止企業利用低價轉讓來減少銷售收入達到偷漏土地使用稅的目的。
(三)完善稅收征管機制
1、加強部門配合,強化稅源動態監控
稅務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重點稅源的管理,建立納稅評估機制,加強與房產、國土、城建等部門的配合,掌握城鎮土地使用面積和情況,掌握房產開發項目底數,掌握房地產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工程進展情況,建立房地產業分戶臺帳,對房地產企業征地、開發、銷售和納稅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2、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形成良好稅收環境
在當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征管相對薄弱,納稅人對相關政策了解不深不透的情況下,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一是召開政策宣講會,向各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宣講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征管政策,提高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的納稅意識;二是稅務人員應深入各企業就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問題進行認真的講解、輔導,送政策上門,規范企業涉稅行為,提高企業的申報質量和納稅自覺性。
3、強化稅務干部隊伍建設,適應新形勢稅收征管工作需要
二、檢查內容及所屬期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納稅人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稅面積與實際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面積是否一致。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是否依法納稅。
3、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否按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的函》贛地稅文[2011]20號文件調整后的土地等級和稅額標準申報納稅。
4、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申報納稅,有無欠稅現象。
5、對園區企業范圍內荒山、荒坡、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納稅人是否按程序報當地稅務主管部門逐級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
6、享有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或享有土地使用稅減免權的納稅人是否依法按照程序逐級報地稅機關審批。
三、組織實施與工作步驟
全市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專項檢查在市局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由市局稽查局牽頭,稅政三科參與。按照分級負責,統一協調,分步實施,交叉檢查的原則組織開展,各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宣傳動員,組織自查,稽查部門重點檢查。
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專項檢查分五個階段組織實施:
1、宣傳動員階段(4月1日—4月30日):主管工業園區地稅分局管理人員要充分利用“稅收宣傳月”的有利機會,深入園區企業逐戶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法律法規宣傳,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意識,并將全市范圍內開展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專項檢查工作的意義與具體要求告知納稅人。各縣(市、區)地稅局要加強與當地政府和園區管委會的溝通聯系,爭取有力支持。
2、自查階段(5月1日—5月20日):工業園區納稅人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情況進行自查,將自查結果報主管地稅分局,并按規定補繳欠稅。
3、自查匯總與分析比對階段(5月21日—5月31日):各級工業園區主管地稅機關(分局)將企業自查結果匯總后報送同級稽查局(吉州區、區和井岡山經濟開發區局直接報市局稽查局),稽查部門對自查情況進行分析比對,并將自查結果和分析比對結果按要求統一于5月31日前上報市局稽查局。
4、重點稽查階段(6月1日—7月30日):市局稽查局根據結果,統一選案,確定重點稽查對象,并組織交叉檢查。交叉檢查中查補的稅款集中入庫市本級財政。
5、整改階段(8月1日—31日):工業園區納稅人要根據地稅機關檢查結果,查明問題,切實整改,按時按規定自覺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主管園區地稅分局要建章立制,規范管理,建立稅源控管臺賬。
四、工作要求
中圖分類號:TD167文獻標識碼: A
在田興鐵礦大賈莊回風井-375平巷掘進過程中,一次爆破后底板突發涌水,涌水量達400m³/h,井下水泵排水能力約250m³/h,由于排水能力不足,最后導致了淹井。經過研討,須調用之前購置的YQ550-650/17-1600-S礦用潛水電泵進行排水,為治水工作的展開提供保障。
1.井巷、水泵、外排水情況
1.1大賈莊回風井狀況
大賈莊回風井井筒直徑4.5m,井口標高+17.0m,井底標高-403.0m,井筒內安裝有電纜、排水管、溜灰管、壓風管、風筒等設施,采用罐籠提升,井架為Ⅰ型,高20m。井架、井筒狀況良好,拆除井筒內罐籠后,井筒有足夠的空間安裝礦用潛水電泵,潛水泵預計下放到375水平以下,以保證水位排至足夠低和潛水電泵的正常工作,井筒內水位距井口約40m。
1.2礦用潛水電泵技術參數說明
YQ550-650/17-1600/W-S潛水電泵是傳統的水泵-電機組的更新換代產品,驅動水泵的電動機是干式全封閉潛水三項異步電動機,可長期潛入水中運行。潛水電泵額定電壓為6000V,額定功率為1600kW,額定電流為197A,額定轉速為1470r/min,額定流量為550m³/h,額定揚程為650m。排水管路采用φ273*14無縫鋼管,6m定尺,法蘭連接,動力電纜采用3*25+1*16。
1.3外排水情況
外排水經過一個沉淀池后,用臥泵將水排入一趟φ478外排水管路,目前此管路還負擔著另外三個井的外排水任務,約223m³/h。
2.潛水電泵的安裝
電泵立式安裝系統由吸罩、連接法蘭、揚水管、泵座等零部件構成。吸罩用鋼板焊接制成,電泵裝在吸罩內,在電泵運行時迫使輸送水經過電泵和吸罩形成環形空間,水流先經過電動機外殼表面,帶走電動機工作時產生的熱量,使其充分冷卻,保證電動機運行安全。安裝完畢后井下所有部件及揚水管內的水的重量全部依靠揚水管承擔,井口部分通過管座固定在鋼梁上,整個排水系統由鋼梁承重,組裝后電機與泵體部分長約13m,整個系統直徑最大部分約為1m。安裝結構圖如圖2-1所示。
圖2-1
2.1排水系統的安裝前準備工作
在安裝前應做好相應準備工作,對參加安裝人員做好培訓,并配備技術人員作指導。按照潛水電泵廠家發貨時裝箱清單清點設備,起重設備采用一套100t(4組)動滑輪組,一臺16t穩車及一臺吊車輔助作業。井口以下所有設備不做任何固定,電纜固定在揚水管上,全部重量靠揚水管承重,井口部分通過管座、小鋼梁落在大鋼梁上。因此安裝前要確保井架、吊卡、管座、鋼梁以及管道連接法蘭等的強度,確保安裝過程的安全進行。安裝后井口結構如圖2-1。
圖2-1
2.2安裝方式
安裝潛水電泵之前首先要將井筒提升用罐籠拆除,留出足夠的空間下潛水泵,將大鋼梁橫在井口并做固定。在電動機下井前首先將吸罩安裝完成并懸吊在井內適當位置,按順序將電動機、泵機下放并做好對接固定,引出電纜,然后下放電泵逐級安裝揚水管和閘閥,電纜隨揚水管下井,并用專用電纜夾固定,沿著揚水管外壁直線敷設,避免電纜盤旋及碰傷。下放安裝示意圖如圖2-2。
圖2-2
3.試運行及存在問題
排水系統安裝完畢后要進行試運行,從中檢驗水泵及電動機產品質量和安裝質量, 及時發現處理水泵機組產品的內在質量缺陷以及安裝質量缺陷,確保水泵機組交付使用后的可靠、穩定地運行。對電動機、連接電纜、啟動柜的主回路進行絕緣電阻遙測,絕緣阻值達到規范要求;根據說明書進行整定校核,確保電機啟動和與上級變電所的匹配;檢查電網系統電壓滿足電動機的電壓等級要求;檢查地面排水管路的穩固及閥門的零活,確保水泵啟動后水流沖擊對管路無影響。
3.1相序問題
潛水泵第一次啟動成功,并開始抽水,但30分鐘后由于電流過大導致啟動柜跳閘。之后五次試啟動,均沒有成功,之后改變了相序,成功啟動了排水系統。
3.2外排水問題
潛水泵成功啟動后排水能力達到1000m³/h,遠超出了之前準備的外排水水泵的排水能力,導致蓄水池溢出。經過商討后決定更改外排水系統,首先將外排水水泵換成3臺280m³/h的臥泵,總的外排水能力約為840m³/h,同時從潛水泵揚水管上接出一趟φ159的排水管直接接到總外排水管路(φ478)上,并在φ159排水管上和揚水管上安裝閥門,可手動調節兩趟管子水量大小,使外排水處于可調節平衡狀態。
3.3回水系統
由于井下積水排干后需要進入人員進行作業,要保證潛水泵的持續排水,必須保證井筒水位在潛水泵以上允許的范圍內,因此加裝了從井口揚水管上接出一趟φ159水管作為回水管,并安裝閥門,以調節回水量,保證潛水泵的持續供水。整體排水管路示意圖如圖3-1。
對于礦業領域內的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并熟悉現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地方性規定對于礦業稅收的具體要求,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影響著投資者投入成本與資本回收之間的比例,資金壓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時間等諸多方面,進而左右著投資者是否進入礦業領域或具體進入哪個礦種領域。
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繳納多項稅收。歷經多次稅收政策改革,對于礦業領域內稅收的征收種類,征收范圍,征收幅度等,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盡管相關政策從理論層面仍然存在諸多爭議,實踐操作上也受到眾多質疑。然而,從實務角度來講,相關法律政策并不因為爭議或質疑而不被執行。一旦在稅收方面出現漏洞,礦山企業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體系概覽
對于礦山企業來說,其需要繳納的稅種既包括一般企業可能面臨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稅種,也包括只有本行業內企業才需要繳納的資源稅,
具體來看,礦山企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筆者將于下文這些稅種的征繳的范圍以及征繳標準等諸多問題進行詳細闡述。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顧名思義,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繳納該稅種。詳細來講,就是企業就其每年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向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說,目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調整為25%。
如果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持續時間超過該外國企業所在國與中國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約定的期限,則從稅法角度來看應視其已在中國設立了機構場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樣為25%。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通常應到區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于礦產勘查企業來說,如果接受委托對外提供除鉆孔打井之外的簡單勘探服務,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企業接受委托從事地質鉆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業以及為礦山企業提供建筑物、構筑物、礦井、與礦山不可分割的采礦機電和其他機器設備修繕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建筑業”稅目來繳納營業稅,稅率為3%。
(三)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要在境內銷售貨物,就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普通稅率為17%。如果銷售的產品為煤氣、石油液化氣、沼氣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稅率則為13%。
國家為了鼓勵某些行業的發展,還專門制定了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稅收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對黃金礦山、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一直免征增值稅。
(四)資源稅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特定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資源稅,征收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原礦,鹽等。現行政策對上述不同的礦種實行不同的稅率政策,從量征收,銷售產品的量越大,需要繳納的資源稅越多。
盡管,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才能決定資源稅稅目以及稅額幅度的調整。但是現實中,很多地方稅務部門都向國家財政部以及國稅總局申請調整某一種或多種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額。例如,山西省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于2004年就已經調整至3.2元/噸,今年新疆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也調整到3元/噸。
此外,資源稅改革已經引起多方關注及討論。在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發改委《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研究制定并擇機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從現有跡象來看,資源稅改革的趨勢在于擴大征收范圍并將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計征變為從價計征,這些都是值得礦業領域投資者密切關注的。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其中,工礦區是指工商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征稅范圍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征收標準為0.6—12元/平方米新晨
盡管有上述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在該稅額幅度范圍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不過,最終稅額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稅額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稅額幅度,則須報財政部批準。由此可見,不同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稅額標準并不相同。
此外,國家對礦山企業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例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礦山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122號),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低于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當征收土地使用稅。當然,還有專門針對煤礦企業、鹽礦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相關法律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
2、《營業稅暫行條例》
3、《增值稅暫行條例》
4、《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
5、《資源稅暫行條例》
6、《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7、《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國發[2009]26號
5、《新疆自治區地稅局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資產轉讓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函[2008]362號
【1】商業公司要交哪些稅
一、流轉稅
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流轉稅是按企業的營業收入的百分比計征。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稅率包括兩種,一種是一般納稅人按增值額的17%計征;另一種是小規模納稅人,按銷售收入的3%計征。提供營業稅勞務取得的收入計征營業稅,稅率為收入額的5%.營業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建筑、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根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7%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所得稅
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一般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5%計征,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還可能有15%或20%的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是以公司利潤為基礎,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而得出的。公司投資于其他公司而分回的利潤,一般不再納稅。公司的利潤分配給個人股東時,個人要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稅種
包括消費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等,一般企業不涉及,即使涉及,其計征金額很小,對企業影響也很小。
【2】什么是應交稅費
應交稅費是指企業根據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實現的利潤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采用一定的計稅方法計提的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對其經營所得依法繳納各種稅費。這些應繳稅費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計提,在尚未繳納之前暫時留在企業,形成一項負債(應該上繳國家暫未上繳國家的稅費)。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總括反映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并按照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3】企業應交稅費的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2、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調整后,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目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征管上存在的問題直接影響了土地使用稅調節資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作用的發揮,影響了稅負公平,容易引起納稅人的誤解和不滿。
1、征管基礎信息未掌握。一般來說,企業使用土地應該擁有土地使用權證,但現實情況并非如此,由于歷史的原因有不少國有、集體老企業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企業日常申報土地使用稅估計個面積數,出現少面積的情況;有的企業增加了房地產也不報,一個面積數申報了很多年;有的企業有多處房產,申報時只報一處房產占地面積,其它地方的房產占地面積一律漏報。
2、部門間協作配合不夠。土地使用稅的征管基礎工作涉及國土、建設、物業管理等部門及相關鎮街,單靠地稅部門一家的努力難以見效。雖然有關政策法規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單位有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基礎信息的責任和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尚未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形成慣例的部門協作機制和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地稅部門很難實時取得房產、土地的登記資料及變動情況。
3、稅收宣傳力度不足,公民依法納稅意識不強。由于地方稅種類較多,對一些小稅種的稅法知識及法律責任宣傳普及依然不足,加上日管不到位,管理工作尚欠規范,使得少數納稅人稅收法律意識淡化,以為土地使用稅等可以能逃則逃、能少則少。
4、協稅護稅網絡不健全。社會化綜合治稅的征管體系尚未形成,從土地使用稅征管工作來看,目前的協稅護稅網絡建設還不夠健全,各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和作用尚未充分調動發揮出來。如何采取委托代征、統一扣繳等多種有效方式,擴大試點范圍和力度,構建一套較為完善的社會化征管體系,值得我們進一步去認真探索。
5、征稅等級標準長期未調整。近年來,許多地方的城區不斷擴大,新的工業開發園區不斷涌現,其經濟發展勢頭良好,而與此不相適應的是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等級及標準往往多年未做調整,上述區域大多處于低征稅等級的區域,征稅標準遠低于老城區,造成老城區與新城區、開發區之間的稅負嚴重失衡。比如,某市一處新建的鄉鎮工業園區由于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園區發展很快,現有50多家企業,占地面積達2000多畝,因工業園區所在地恰好在城鄉交界線之外,按照當地政府6年前核定的土地使用稅標準,其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僅為一路之隔的某企業的八分之一。據筆者調查,這種因征稅等級和標準長期未調整而造成的稅負失衡現象非常普遍,顯然不能貫徹城鎮土地使用稅調節級差收入的初衷,也不利于企業之間公平競爭和經濟發展。
二、加強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的對策
各級稅務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稅收宣傳,細化工作措施,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征收力度,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征管,不斷提高土地使用稅征管的精細化水平。
1、加強稅收宣傳和政策輔導。組織全局稅收管理員學習相關政策,熟悉和掌握轄區內不同地段土地適用的等級稅額標準。同時,結合市局對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及計稅依據的重新調整,加大對外宣傳力度,利用大廳公告欄、電子顯示屏對調整后的土地等級、稅額標準進行公示,并將政策文件及調整后的土地等級和稅額新標準的宣傳資料分送給納稅人,加強對企業的納稅輔導,多方式多渠道爭取社會各界對該稅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強動態管理和調查核實。根據當地經濟的發展狀況,及時申請調整土地使用稅的地段等級和稅額標準,公平企業稅負,使土地使用稅真正發揮調節資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作用;充分運用現代化稅收管理手段,將已普查清楚的稅源底子如應稅土地面積、應納稅款、土地座落地、房產原值面積、租賃情況等逐戶輸入計算機;實行"巡查制",要求管理員日常加強巡查,對差異戶重新輸入微機管理,并明確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數據庫加強嚴格監控和維護,為今后加強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供良好的條件認真開展征收范圍內所有企業土地面積的調查核實工作,要求納稅人提供土地使用證的復印件,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登記表》;同時,調查人員必須核實納稅人的計稅依據,必要時采取實地勘測丈量、實地調查,采集相關信息,并針對采集到的土地信息進行重點比對、分析納稅人申報數據是否準確、采集錄入信息是否真實可靠,認真核實,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3、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深化土地使用稅覆蓋式管理,達到以地管稅的目標,各地土地管理部門的地籍資料比較完整、準確、詳細。我們應當以地籍資料為基礎,以地管稅,使土地使用稅管理更加細致。首先要取得國土管理部門的配合,利用該部門擁有的電子地圖系統數據庫資料對全部土地進行覆蓋,確定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證編號、面積、廠區內使用面積、土地使用權所有人詳細資料、土地等級、應納稅額等,出租土地應有承租土地使用人詳細資料,其次要將電子地圖系統的數據庫資料定期與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及時發現征管漏洞,第三要及時將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建規劃部門的有關資料及時更新到數據庫內,這樣我們的土地使用稅管理水平會得到極大提高。
(一)增值稅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0年的國家稅務局頒發的15條指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項目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1〕137號規定,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2〕75號規定,凡是銷售農產品以及批發的企業和個人里面的肉蛋等產品可以減免增值稅。
財關稅〔2012〕33號指出,經國務院批準,為了能夠把優良品種進入到農村,增強目前品種的稀有性,更加豐富我國的動植物資源,更快的開展高效率的農林業,在125期間凡是進口的幼苗、幼魚苗等等野生動植物種都可以享受免增值稅的優惠。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指出,承包土地的各種企業,如果有請農民來幫忙前期的種植以及后期的銷售,然后在進行二次回收,類似這種銷售形式的農產品,是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減免增值稅。
(二)營業稅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6條,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6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農業、林業、牧業中生產中從事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從事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業務,從事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從事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項目免征營業稅”。
1994年財稅字第2號文件規定,農業生產者如果用農業企業的土地種植生產農產品,企業轉讓土地經營權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種植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選擇培育新的品種;種植一些中草藥;培育以及種植樹木;養育牲口,家禽;采集好的林產品;去遙遠的海上去捕撈等以上這些都可以免交所得稅。對于一些企業搞海上養殖的還有培育茶、花、香料等等的。可以免交所得稅。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 自2010年1月1日開始一種新的生產模式出現了,就是農戶加公司的模式,根據國家稅法規定,以這種營業模式從事農林漁業的都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
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8號規定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發)的通知》(財稅[2010]221號)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里面農產品的初加工可以免收稅費,不過自己的加工費是要額外收取的。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1987年國務院令第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7條指出,如果企業直接是將土地用于農林牧漁等用地的話,是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
1998年國稅地字第13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直接是將土地用于農林牧漁等用地,意思是在土地上用于種植,飼養等等,而不是加工產品,也不是生活辦公的地方。這一定要謹記。
2008年財稅158號第七條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進行水果的采摘以及觀光農業,這就跟上述的規定貼切,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就可以根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012年財稅〔2012〕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規定,針對一些有專業的批發市場以及農貿市場,所占用的土地以及房產都可以暫時的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上述說明規定的,可以拿著相關資料去向稅務機關申報免稅。
二、稅務籌化
納稅籌化是指企業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投資人權益最大化,企業管理者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等系列活動,準確運用稅法所提供的一切優惠政策,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項擇的一種財務活動。農業企業相對于其它企業而言管理人員文化與專業水平相對較低,合理進行稅務籌化,關系到企業稅負水平是否科學合理,作為農業生產型企業怎樣正確解讀國家稅法和合理籌化企業稅負很重要。工作中稍有疏忽可能給企業納稅工作帶來被動,利益受損,事先科學進行稅務籌化尤其重要,農業企業從以下方面進行稅務籌化。
(一)企業設立與重組全過程稅務籌化
農業企業包括從事農、林、牧、漁種植、養殖為主的農業生產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生產農產品加工企業,從事農產品批發的農產品批發企業,從事農業生產技術服務的農業服務企業。各類企業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各不相同,與企業的規模與經營項目相關,比如從事種植、養殖業的農業企業享受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減免和種養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的減免,從事農產品初加的農業企業只能享受所得稅減免,從事農業技服務的農業企事業單位享受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減免,從事農產品批發的企業享受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減免和用于農產品批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的減免。在企業設立與重組時要準確把握企業的規模,明確主營項目,將主營項目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相片配,不能貪大求全,錯失稅收優惠政策。
(二)企業核算流程的籌化
農業企業從事經營項目較多,有的項目有稅收優惠政策,有的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未分開核算的不得享稅收優惠政策;在核算時必須進行嚴格分類,分別核算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按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
怎么樣才能夠客觀的告訴農業企業主動地采取應對措施,做到依法納稅以及合理避稅的統一,是農業企業必須面對的課題。在設置會計核算流程時,要按稅收優惠政的要求,做好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協調統一,在不影響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下盡量側重稅務會計方向,避免因稅務會計事項的不合規而錯失稅收優惠政策。
(三)納稅申報的籌化
稅負也稱為稅收負擔率,是應交稅款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是反映稅收負擔的重要指標[8]。稅負可以單指房產稅稅負、所得稅稅負、營業稅稅負等,也可以把所有某一年度上交的所有稅款加總計算一個總體稅負。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的稅負現狀可以從應繳納稅種、稅率、稅收執行情況、理論稅負與實際稅負等方面予以反映。
1.1公共體育場(館)運營中應繳納的各種稅種公共體育場(館)作為相對獨立的市場主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其運營收入應繳納相應的稅收。目前,公共體育均需要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堤防稅、印花稅等稅種(表1)。表1顯示,目前,國內公共體育場(館)在運營中繳納的主要稅種有10種左右,其中,最主要的稅種是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稅種的稅率相對較高,造成公共體育場(館)在運營中的稅負較高。
1.2公共體育場(館)的理論稅負公共體育場(館)的理論稅負是其在運營中按照國家稅法和稅收征管的有關法規的規定,應繳納的各種稅款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我國公共體育場(館)在運營中應繳納的10種稅收中,由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較高,按照房產原值一定的比例和占地面積計征稅收,加之公共體育場(館)投資數額較高和占地面積較大,導致公共體育場(館)在運營中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占公共體育場(館)運營收入的比例過高,造成公共體育場(館)的理論稅負過高。從武漢體育中心的理論稅負來看,近3年平均每年的稅負在1408萬元,每年應負擔的房產和土地使用稅約為1306萬元,但根據武漢體育中心的經營收入情況,根本無法負擔這部分稅款,2009年所負擔的稅費已超過該年的營業收入。若公共體育場(館)嚴格按照現行的稅收政策執行,特別是對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大多數公共體育場(館)的營業收入不足以繳納各種稅收。
1.3公共體育場(館)的實際稅負公共體育場(館)的實際稅負,即公共體育場(館)在實際運營中所實際繳納的各種稅款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表1顯示,雖然公共體育場(館)在運營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有10種左右,理論稅負相對較重,但在公共體育場(館)的實際運營中,相當一部分稅收并未嚴格執行。而且,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由政府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對于其自用的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對于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從筆者調查了解的情況來看,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3種稅種,絕大多數公共體育場(館)在運營中均實際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暫不繳納、減免或象征性繳納部分稅收,如湖北省大部分公共體育場(館)經過申請和溝通未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則通過申請免交等方式予以減免,如武漢體育中心每年應需繳納的房產稅高達1146萬元,該中心每年通過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免交的方式,近幾年暫未繳納。湖北洪山體育中心則經過與稅務部門溝通,僅對于房屋出租的部分收入繳納房產稅,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則是每年象征性繳納1.5萬元。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國家統計局和國家發改委2008年進行的全國體育及相關產業專項調查的結果顯示,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的實際稅負見表3。從表3的數據來看,執行行政事業會計制度的公共體育場(館)的稅負非常低,僅為3.2%左右,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公共體育場(館)的稅負也僅為8.5%,遠遠低于國內一般企業的稅負。根據2012年湖北省體育局開展的全省公共體育場(館)調查的有關數據來看,公共體育場(館)的平均稅負為3.7%,與全國平均稅負水平基本相當。以上數據表明,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的實際稅負不僅不高,反而非常低。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各地公共體育場(館)在實際運營中,經過與地方稅務部門的積極溝通均不同程度地享受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減免了部分稅收或暫不征收,使得公共體育場(館)實際繳納的稅負比理論稅負要低。公共體育場(館)在運營中雖實際享受到了一定的稅收優惠,但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并非制度化、規范化的、公開的優惠政策,而是臨時性的,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缺乏穩定性和連貫性,需要公共體育場(館)每年通過不斷的申請和溝通才能享受到這些方面的政策。
2決定公共體育場(館)稅負水平的主要影響因素根據公共體育場(館)運營中應繳納的各種稅種、稅率、計征依據以及稅負的計算公式,決定和影響公共體育場(館)稅負水平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公共體育場(館)的總產出雖然公共體育場(館)應繳納的稅款與總產出具有正相關關系,但稅負水平則與總產出呈負相關關系,且隨著公共體育場(館)總產出的不斷提高,其稅負水平則呈現下降趨勢(圖1)。由于公共體育場(館)的占地面積較大,投資額較高,導致其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負較重,即使在公共體育場(館)沒有任何收入的情況下,其亦應繳納相應的房產稅和土地稅,這兩項稅款支出是相對固定的。營業稅等稅種雖隨著公共體育場(館)總產出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其稅率相對較低,對于稅負的影響并不大。因此,影響公共體育場(館)稅負的關鍵因素是其總產出,總產出越高,其稅負越低,如2009年,武漢體育中心營業收入僅有1201萬元,而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項支出則高達1000多萬元,導致其當年的稅負為113%,而到了2011年,由于其營業收入大幅上漲,翻了幾番,達到5496萬元,而應繳納的各種稅款則變化不大,使其稅負從2009年的113%,驟降至27%。從武漢體育中心的個案反映出影響公共體育場(館)稅負的關鍵因素不在于稅收,而在于公共體育場(館)的總產出狀況。由于公共體育場(館)總產出過低,使得其理論稅負偏高。
2.2運營收入的性質公共體育場(館)不同性質的運營收入所繳納的稅率是不一樣的。公共體育場(館)開展的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收入的營業稅稅率為3%,而各種租賃活動和房屋出租的營業稅率則為5%,同時還要繳納8%的房產稅。兩座不同的公共體育場(館)A和B,年營業收入均為500萬元,A的營業收入全部為文體活動,則其應繳納營業稅為15萬元,而B的營業收入全部為房屋租賃收入,則其應繳納營業稅為25萬元,同時,還要額外繳納40萬元的房產稅,A和B所要繳納的稅款相差50萬元,稅負有較大差異。目前,由于國內多數公共體育場(館)的收入來源主要是房屋出租和場地租賃而非文體活動[7],導致公共體育場(館)適用較高的稅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共體育場(館)的稅負。
2.3公共體育場(館)的占地面積和所處的區位位置由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公共體育場(館)在運營中繳納的最主要稅種之一,而且,該稅種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準征收,按照公共體育場(館)的占地面積和所處區位的征收標準計征稅收。一方面,由于我國公共體育場(館)多為大中型體育場(館),規模較大,占地面積較大,多數公共體育場(館)的占地面積多在數萬平方米以上,使得公共體育場(館)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基數較大;另一方面,由于多數公共體育場(館)特別是部分老場(館)所處區位位置較好,商業價值較高,其良好的區位位置,給其運營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造成其適用較高的土地等級和稅額標準,無形中增加了其稅負。由于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城市不同區位商業價值的不同,將城市區位分為若干等級,區位商業價值越高,稅額標準就越高。目前,大城市的征收標準為1.5~30元/m2不等。如湖北洪山體育中心所在區位被確定為2級,征收標準為12元/m2,武漢體育中心所在區位的征收標準為8元/m2,如湖北洪山體育中心總占地面積約102000m2,按照其所處的區位,其理論上每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122.4萬,僅此一項稅負就為8.2%。
2.4公共場(館)原始投資總額由于房產稅的主要計征依據是其房產原值,因此,公共體育場(館)的原始投資額對于其應繳納的房產稅有較大影響。由于我國公共體育場(館)多為大中型體育場(館),投資數額較高,特別是部分新建的大型或特大型體育場(館)動輒投資額高達數10億元,高額的公共體育場(館)原始投資額使其需要繳納高額的房產稅,如國家體育場的投資額高達33億元,其理論上每年應繳納的房產稅高達2970萬元,武漢體育中心每年應繳納的房產稅亦高達1146萬元,而其2011年的應繳納各種稅收總額為1486萬元,其中,房產稅占應納稅總額的77.1%。房產稅成為公共體育場(館)運營中需要繳納的數額最高的稅種,是造成公共體育場(館)理論稅負較高的主要稅種。由于房產稅的計征依據是公共體育場(館)的原始投資額,因此,公共體育場(館)的原始投資總額成為影響和決定其稅負的最重要因素。
3導致公共體育場(館)理論稅負較高的主要原因根據公共體育場(館)理論上應繳納的各稅種、稅負的計算公式以及影響公共體育場(館)稅負的主要因素,導致目前國內公共體育場(館)理論稅負較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3.1公共體育場(館)總產出過低由于公共體育場(館)的稅負與其總產出呈負相關,總產出越高,其稅負越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的總產出過低是導致其理論稅負較高的重要原因。根據2008年全國體育及相關產業專項調查數據顯示,2007年執行行政事業會計制度的公共體育場(館)平均運營收入僅為192.3萬元,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公共體育場(館)平均運營收入約為267.9萬元[2],湖北省2010年事業類型體育場(館)的平均年收入僅為126.5萬元[4]。國內一座投資數億元的公共體育場(館)一年的總產出不足200萬元,與其投入相比,公共體育場(館)的總產出過低,與部分國外體育場(館)相比,其產出更低。SMG作為全球最大的體育場(館)運營管理公司,2008年,在全球范圍內接受委托共運營管理203座場(館)會議休閑設施,該年SMG運營管理的場(館)創造的收入超過10億美元,平均每家場(館)的產出為492.6萬美元,約合人民幣3350萬元,是國內體育場(館)2007年平均總產出的10多倍[9]。因此,由于國內公共體育場(館)的總產出過低,導致其理論稅負過高。
3.2公共體育場(館)運營收入以租賃收入為主由于我國公共體育場(館)多為大型體育場(館),日常以對外開放為主,很少自主舉辦活動,多以對外租賃場地設施為主,收取一定的場租費用。根據筆者2009年的調查,83.3%的被調查場(館)在文藝演出、展覽等大型活動中僅僅承擔場地出租者的角色。而且,我國公共體育場(館)多根據大型體育賽事的需要而建,一般配套建設有大量的各種功能用房和附屬設施,這些功能用房和附屬設施在賽后一般被改造為商業門面對外出租,成為公共體育場(館)重要的收入來源。公共體育場(館)的場地和房屋出租收入約占當年總收入的50%左右,部分場(館)甚至達到90%左右。根據體育產業分會2007年對全國部分公共體育場(館)的調查,場(館)的門面及房屋出租收入約占場(館)經營性收入的50%左右[7]。據國內有關學者的調查,深圳體育場看臺下部空間多元化產生的收入,占體育場每年總收入的55%;北京工人體育場為60%;而杭州黃龍體育場則達到了75%[5]。國內的北京工體和五臺山體育中心看臺下空間的對外出租率為100%,武漢新華路體育中心體育場看臺下共有100多間門面,除部分用于辦公用房外,其他全部用于房屋出租[1]。由于國內公共體育場(館)的運營收入多以租賃收入為主,而非體育活動,使得公共體育場(館)的運營收入按照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和房產稅,兩項稅率之和約在13.6%左右,而體育活動的稅率僅為3%左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共體育場(館)的稅負。
3.3計征依據和稅收優惠政策不合理從公共體育場(館)運營中需要繳納的各稅種來看,最不合理的是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其他稅種相對合適。房產稅是對擁有或使用房產按其房產價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其征收對象為房產,而公共體育場(館)作為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并非房產,不宜征收房產稅。同時,由于公共體育場(館)占地面積較大,承擔著城市景觀、城市形象、城市公園等多種功能,若嚴格按照稅法要求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則對于場(館)而言是一筆非常沉重的負擔,不利于公共體育場(館)社會職能的發揮和公共體育服務的提供。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對于由政府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公共體育場(館)多數為事業單位,在運營不好的情況下,由政府財政部門撥付事業費,則無須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一旦提高了自身運營能力,可以自身承擔事業費,不需要政府撥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時,則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就顯得極不合理。這種政策傾向是保護懶人,激勵場(館)不思進取,鼓勵場(館)向政府申請事業費。而且,同樣一座場(館),由事業單位經營,則不需繳納房產稅,則變更為企業經營,雖有政府財政撥款,但由于不是事業單位,亦無法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不利于公共場(館)體育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公共體育場(館)需要按照利潤總額的25%繳納所得稅,但由于多數公共體育場(館)為事業單位,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公共體育場(館)可以不計提折舊,若計提折舊,絕大多數公共體育場(館)則虧損運營,沒有任何利潤,企業所得稅也就無從談起。
3.4公共體育場(館)規模過大,投資額過高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照公共體育場(館)的原始投資總額和實際占地面積作為稅基計征稅收,但由于國內公共體育場(館)多為大型體育場(館),場(館)規模過大,投資額過高,致使公共體育場(館)在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時的稅基過大。
4減輕公共體育場(館)理論稅負的對策與政策建議根據目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的理論與實際稅負狀況、影響稅負的主要因素以及導致公共體育場(館)理論稅負較高的主要原因,結合國家體育總局等相關部(委)正在開展的工作,提出如下減輕公共體育場(館)理論稅負的對策與政策建議。
4.1盡快出臺公共體育場(館)運營稅收扶持政策,明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公共體育場(館)在運營中需要繳納10余種稅收,理論稅負較高,但在現實中,各地公共體育場(館)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但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多為非制度化、規范化的、公開的政策,而是臨時性的,缺乏政策的穩定性和連貫性,不利于公共體育場(館)的運營和發展。目前,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國家體育總局聯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委和有關單位及專家正在研制促進公共體育場(館)運營管理的政策意見,建議國家政策研制過程中,應將公共體育場(館)應該可以享受以及實際享受到的各種政策,特別是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中予以明確,使之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并盡快出臺,以減輕公共體育場(館)的理論稅負和實際稅負,為公共體育場(館)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以促進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和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構建。
4.2減免公共體育場(館)自用房產的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鑒于公共體育場(館)運營中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過高、計征依據和優惠政策不合理的現實,建議對于公共體育場(館)的運營管理機構不論是事業單位、企業還是非營利組織等,均予以減免公共體育場(館)自用房產的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僅對公共體育場(館)對外租賃的附屬房屋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