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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一、加強依法行政的意義
政府能否依法行政,關系到法律能不能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意義重大。加強依法行政,關系到法治政府的構建,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利益能否得到根本保障。
(一)加強依法行政是實現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
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公民享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等的民利。現代法治發展要求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行政相關法律、法規法制定行政責任制度,有效保證公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確保行政行為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進行。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是人民的期望,也是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
(二)加強依法行政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本質要求。
在國家行政權不斷擴大,行政權觸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情況下,防范行政侵權,其意義就顯得十分重大。行政法應強調對行政權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必須以防止行政權擴張,強調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行政行為不法侵犯。所以說,行政法的主要職能是限制行政權力。由于行政權幾乎無所不在,政府行為不規范問題嚴重,這些問題已經直接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建設。因此,我們要加強行政法治建設,嚴格依法行政。這對于促進法治國家建設,構建法治政府,促進社會與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社會公平正義的必要性分析
社會公平、正義的內涵、外延含義深刻,包括社會資源和機會的公正配置,矛盾調處和社會糾紛的公正解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公民之間的平等制度,也從根本上確立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在我國社會發展中的地位。社會公平正義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歸根結底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決定的。社會公平正義問題,從根本上說受社會物質生產方式的制約。我國現階段分配方式還不能真正實現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同時,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使全體人民在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夠實現公平與正義,實現法治國家建設的本質要求。
社會公平正義是人類的共同理想。社會公平正義意味著分配的合理,意味著權利的平等,意味著機會的均等。保證利益分配的合理、減少不必要的沖突,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如何保證利益分配合理,關鍵就要加強依法行政。
三、完善依法行政執法程序,推行公平正義途徑
政府一直致力于社會公平正義建設,政府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最高目標。但人民群眾對當前社會公平正義仍然存在諸多質疑。目前,在我國行政執法中,依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而且就行政執法的程序問題無論在立法、執法、司法監督上都存在嚴重的缺陷。因此,加強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途徑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加快出臺行政程序法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完整的真正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盡快出臺行政程序法,解決行政執法程序上的無法可依的狀態。盡快制定有關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和完善調查取證制度、聽證程序制度、權利告知制度、申請回避制度、重大行政事項合議制度、行政相對人權利時效制度等。在構筑行政程序的過程中,應當以程序抗辯作為構建的基礎,通過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有效抗辯制度,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不足的問題,以保持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相對平衡,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發展。
(二)強化行政執法特別程序構建
在行政執法中,將聽證程序、行政復議程序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等的必經程序,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同時,嚴格規范行政行為緊急避險,緊急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條件,同時為防止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權的濫用,應制定完備的行政賠償規則及程序。
(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
加強立法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要將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制度化、規范化。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完善行政監察制度建設,明確監察機關的具體職責。實行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職能的分離,賦予監察機關獨立的監督地位。將監察機關的權限序、責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將消極監督轉變為主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發展,為保障社會公平與正義打下堅實的基礎。
加快加強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設,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保證。沒有公平正義的社會,就沒有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加強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對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執政為民精神的價值取向。隨著建設法治政府建設的完善,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終將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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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__〕10號文件,以下簡稱《綱要》)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青島市于20__年提出“爭取經過五年左右的不懈努力,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青政發〔20__〕20號文件)。20__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__〕17號文件,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任務。為貫徹落實《綱要》和《決定》,青島市積極踐行法治,大力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取得了顯著進展。但是,與既定目標要求相比,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我們高度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尤其是什么樣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如何評估法治政府的實現程度,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必須作出回答的重要課題。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能夠使法治政府建設看得見、摸得著,方向和目標更加明確清晰,問題和不足更加一目了然,進而能夠對法治政府建設產生積極和長遠的影響。
一、關于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
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的制度文明,也是發展的重要內容和目標。[1]貫徹實施《綱要》以來,我市以制度建設為重點,努力實現法治建設的科學發展,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規20余件、政府規章40余件,在一定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等多項重要制度,提高了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和規范化程度;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了行政執法主體制度、行政執法程序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行政復議聽證制度等,提高了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能否在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持續發揮作用,取決于我們能否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對其不斷完善和深化。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正是為這些制度持續發揮作用提供一個長效保障機制,從而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增進制度文明,更好地踐行科學發展觀。
(二)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貫徹實施《綱要》和《決定》的客觀要求
從目標要求看,《綱要》提出的十年左右時間、我市提出的五年左右時間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任務作為一項綜合性、系統性的工作,已進入倒計時,形勢緊迫、任務繁重,若沒有更強有力的措施推動各項工作,既定目標就難以如期實現。從內容要求看,《綱要》在合理配置政府職能和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立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和措施要求,構成了法治政府的構建骨架。這些制度和措施能否建立健全,直接關系到法治政府能否實現。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制度深入總結并加以完善。從落實要求看,《綱要》要求各級政府和部門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具體落實辦法和配套措施,做到五年有規劃、年度有安排。五年多來,青島市一直嚴格按照這項要求開展工作,20__年出臺了貫徹《綱要》的實施意見,此后每年明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點,近期還出臺了貫徹《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__〕12號文件),這些舉措有效保證了《綱要》、《決定》的貫徹落實。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面臨的問題也很突出,其中一點就是還缺少一個可測評的指標體系來全面評估我市出臺的各項制度措施的實施效果及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進展情況。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正是通過對法治政府的精神實質進行深入剖析和科學概括,把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分解、細化和量化,轉化為可以測評的指標,組成一個體系和系統,綜合測算各地區和各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并尋找推進依法行政進程中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法,從而保證《綱要》、《決定》提出的目標任務的實現。
(三)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法治政府自身發展的實際需要
當前,青島市法治政府建設的進展還不平衡,基層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偏弱,法治化程度與青島市的城市地位和人民群眾對法治政府的期待與要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認識層面上,有些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淡薄,缺乏法治的“方向感”;二是制度效益上,對《綱要》、《決定》的原則性規定,配套措施跟不上,實際執行中出現偏差;三是規制強度上,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目標和任務還沒有完全納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依法行政的“動力”不足。為此,建立一套直觀的、可宣教的、容易執行的、有硬性約束的指標體系以糾正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一些干部在思想認識上的失范、工作推進中的偏差和“動力”不足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從更廣的視角看,作為法治政府,在不同地域普遍追求公平、正義、自由、人權、和諧等價值目標,要求依法行政,承認廉潔、誠信、有限、責任等,并致力于實現一種良性的社會秩序。[2]
這就決定了各個地區建設法治政府面臨的共同問題,也決定了形成統一規范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必要性。深圳市已率先研究提出了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很值得學習借鑒。青島市作為經濟發達的沿海開放城市,也有責任盡快啟動這項工作。 二、關于青島市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基本構成
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作為全面衡量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的一把標尺,基本構成上應包括客觀指標和主觀指標。
客觀指標旨在解決青島市建設的法治政府是什么樣的問題,其數據大多可以通過統計報表或現有資料獲得,能夠體現法治政府應當具備的內在標準,是指標體系的主體部分。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自覺運用體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圍繞這個基本要求,《綱要》在政府職能、決策機制、制度建設、行政執法、防范化解社會矛盾、行政監督、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等7個大方面的內容提出了33個小方面的制度和措施要求;《決定》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決策機制、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社會自治等6個大方面的內容提出了24個小方面的制度和措施要求;青島市貫徹《綱要》和《決定》的實施意見中,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若干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提出了一些青島市特別需要的制度和措施要求。這些制度和措施要求,總體上是對我市建設法治政府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務的深刻反映,是法治政府蘊含的內在標準,可以設計為客觀指標。
在客觀指標的具體設計上,應體現四個方面的特點:一要有全面性,能夠涵蓋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各個方面;二要有操作性,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均應明確具體;三要有剛性,指標任務的約束力強;四要有開放性,能夠隨著法治政府建設的推進,包容新的內容。據此,可以考慮將我市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中的客觀指標分為三個層次,一級指標體現《綱要》、《決定》及我市的有關實施意見中規定的幾個大的方面的內容,具體可以歸納為12項,包括: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機構、職責和編制法治化;行政決策法治化;公共財政管理與政府投資法治化;行政審批法治化;行政處罰法治化;行政服務法治化;政府信息公開法治化;行政救濟法治化;行政監督法治化;行政責任法治化;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法治化。二級指標體現大的方面內容下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三級指標對應明確已經推行或應當建立完善的基本制度和措施的具體要求。各級指標完成的情況,可以客觀反映各級各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努力程度、實際舉措和具體成效。
主觀指標旨在解決我市法治政府建設的社會評價是什么樣的問題,其數據需要通過合理設計調查問卷、進行抽樣調查并經過統計處理后才能獲得,體現社會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總體評價,是指標體系的輔助部分。
依法行政的根本宗旨在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和諧發展,維護、實現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法治政府的實現,最終必須得到人民群眾的認可和承認。因此,社會公眾對法治政府的評價,是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評價更多地通過對法治政府的主觀感受和內在體驗表現出來,其基本內容除了以上述客觀指標為基礎外,還應當反映法治政府的七個外在維度,即法治政府應當是有限政府、服務政府、陽光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廉潔政府和效能政府,其行為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和權責統一六項基本要求。[3]通過賦予主觀指標的各項內容以不同分數和權重,交由社會評價賦分,再結合專家對各項分值及其關聯數據的比較、分析和權衡,綜合測算出總分值,即能反映出我市法治政府建設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狀況和水平。
鑒于建立起科學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中不斷調整、修改,使之趨于合理和完善。指標體系基本確定后,可以先在相關的區、市及部門進行試點,以實踐來檢驗指標體系是否科學合理,從而最終形成權威性的指標體系。
三、關于如何建立并實施青島市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
法治政府建設涉及面廣,關聯因素多,時間要求緊,如何使我市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又好又快地建立并實施,我認為應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 堅持政府主導
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立與實施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工作性質和難度決定了只能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道路,而無法也難以期待走自下而上的自發演進型道路。為此,建議做好三項工作:一是建立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體系。設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或由已建立的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承擔,由市長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指標體系建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重大事務的研究解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指標體系建立的日常督導協調工作。二是積極爭取國務院和省政府法制辦的工作指導和智力支持,簽訂相關合作協議,推動指標體系的建立。三是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立后,市政府印發相關配套文件,明確全面實施指標體系、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務、工作要求和責任單位。
(二) 注重調查研究
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難度大、問題多,必須進行深入調查研究,詳細分析和論證其可行性,提出構建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基本思路。在調查研究的過程中,既要深入研究法治本身的特點,也要充分借鑒經濟和社會指標研究已積累的經驗與成果。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專家學者會同政府法制工作者共同確定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內容,并按內在邏輯要求選擇重要而有代表性的指標組成初步的指標框架體系,同時明確每個指標的分數和權重。
(三) 倡導公眾參與
法治政府指標體
1我國“法治鄉村”建設的必要性
十政府工作報告上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會。法治國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僅要全面推進黨的法治,做到依法執政,還要依法行政,全面推進政府法治,而且要推進社會法治,從而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可見,法治社會是依法治國重要領域和重要一環。建設法治社會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社會”的法治,法治國家就無法推進;同時,法治社會建設可以為依法行政和依法執政的全面推進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法治鄉村作為法治國家建設農村的重點領域,提倡新農村的法制化建設也勢在必行。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國理念,再次為加快法治中國建設指明了前進方向和奮斗目標,是完全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廣大農民也對依法治國充滿了信心和期望,他們強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設一個風清氣正、和諧穩定、生態文明、宜居樂業的“法治農村”,把美麗鄉村建設和管理真正納入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常態化的發展軌道。
近幾年,農村經濟社會建設所取得的成就進一步擴大,而農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國鄉村社會的特殊性氛圍,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強農村法理化法治建設。然而,從目前法治鄉村來看,如何加強農村的法治建設,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識,從而建立良好的農村秩序,最終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這恰恰是我們在“法治鄉村”中面臨的重大課題。
2“法治鄉村”建設的問題及現狀
2.1宣傳不到位,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
當前農村法治狀況無法適應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層鄉村干部無法勝任農村法治宣傳員的角色,在工作中沒有很好的重視農村的法治化建設宣傳工作,推行落實國家政策往往擺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傳員的鄉鎮干部在工作中下鄉時間短,日常工作任務繁雜,導致大叔村干部無暇宣傳法治鄉村重要性。雖然法律對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體、客體、內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違法實施自治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在實際的法治操作過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還是難以發揮。最后,國家普法法治宣傳隊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傳,而很少甚至沒有普及到農村。農村法規體系的缺失進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舊無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設多停留于立法層面,在村民守法及其執法依然存在問題。
2.2法治意識薄弱,傳統觀念根深蒂固
農村作為我們國家依法治國方略推行的重要社會群體而言,整個農村因為種種原因對法律的認知及認同度較低,村民的守法意識及其要受法律保護的意識都很差,村民對農村的禮儀習俗的尊崇遵循都超過了對法治化的應用范疇,大部分農村都缺乏現代法治化社會所應具有的民主氛圍。我國農村受自然經濟條件的制約和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影響,加之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村民自治對農村大多數村民、村干部是比較模糊的概念,農村法治文化的建設及其農民的法治觀念趕不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調解農村的社會矛盾、在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作用不夠明顯。加之農村社會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和諧有序發展。同時,農村傳統文化觀念中的家族觀念、血緣關系、宗族派系相對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據了社會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農村整個經濟基礎水平和現實社會條件的限制,專門針對農民的專門法律知識培訓還不夠系統化,普法教育的知識水平與普及程度還處在比較初級的階段,與我們現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鄉村中提出的新知識型農民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識和能力。而這一切,農民傳統觀念處理問題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法治化的進程。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一、高校依法治校的理論基礎
(一)從人性的角度分析
從自然屬性而言,人類普遍希望獲得有秩序而安寧的生活,但人的個體普遍具有欲望和獸性,需要加以節制。法律本身就是人類獸性和欲望的枷鎖,其作用之一就是讓人之成其為人,促其保持人性,使社會運轉有序,人人獲得安寧。亞里士多德就曾認為,眾人的才智勝過一個人的才智,眾人的意見比一個人的意見更為全面,更合乎正義。因此法治優于人治,眾人之治優于個人專治,將眾人的智慧成果轉化為法律規則,用以治理國家、社會,能夠較少發生錯誤。
從社會屬性而言,人天生就是一個具有社會性的動物,人的社會性是法產生的前提條件,是法的價值存在的基礎和來源。人既是社會關系的產物,也是社會關系的存在,人們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組織中。人類結成一定的社會團體,過上群體的生活,最初是為了團結一致,從自然界獲取生存所需的各種物質資料,以實現人類生活的自給自足。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為了共同利益和謀取更加優良的生活,依然社會地存在著,人與人之間結成了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實現與他人的合作、交往、交換,追求平等、秩序、公正等價值。人正因為具有社會性,才需要法律來規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實現社會的平等、秩序和公正。
(二)從行政法學理論和高等學校的性質分析
對一個組織的治理,有多種多樣的方式,一般包括經濟、行政、法律、思想等方式。每一種治理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優勢和適用范圍。法律手段相比較而言,是一種非運動式的長效方法,是組織治理的較好地一種方式,能夠更好適應市場經濟背景下各組織治理的需要。
我國高等學校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從行政法學角度,依法治校關注的是高校的治理權如何實現,對其內部事務的管理權有無法律依據,權力的邊界在何處,也就是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其權力的行使受不受司法審查,怎樣平衡司法審查和高校辦學自主權之間的關系。這涉及到如何看待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國高等學校自成立之日起就是享受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這主要明確了高等學校的民事法律主體地位。
在大陸法系國家,高校作為教育者,代表國家履行教育義務,實施有關公共管理性質的職權,則具有行政法上公務法人的地位。公務法人是國家行政主體為了特定的目的而設立的服務性機構,與作為機關法人的行政機關不同,它擔負特定的行政職能,服務于特定的行政目的。公務法人與母體之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既獨立又合作、分工、對抗之關系。與政府機關相比,作為公務法人的大學,具有明顯的特點:存在的目的是在特定的領域為公眾提供服務,而不是對公共事務實施管理;公共權力的行使限制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不溢出機構之外;提供的服務及其過程有專門性,機構宜自我管理,而不宜由外部機構或通過公共民主的方式進行管理。按照歐洲大陸法系的公法人理論,大學作為公務法人,較作為公法團體的政府機關,有更大的獨立性。實踐也證明,自主的、更加專業化的管理,對大學完成它的主要責任非常重要。
我國雖然在法律上沒有公務法人的概念,更沒有對高校公務法人地位加以界定,但高校行使公共管理職權的特色是存在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所規定的學校行使的權力中,其中有關學生學籍管理、處分、頒發學業證書等,應屬“公權力”性質,因為它有明顯的單方性、強制性,有典型的行政職權或公共管理職權的特點。高校公務法人的地位,在我國已被法學界以及司法界所普遍認同。
可見,高校是公法人中的公務法人,有一定的公共權力,其權力主要來自于國家的授權,如招生、頒發學位證、畢業證和對日常事務的管理等。同時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是一種特殊的授權行政主體。高校公務法人的地位,決定了它具有行政法上管理者的主體身份,其行為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整,因此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職權是法律對它的基本要求。[]
二、高校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我國高等教育外延上的快速擴張和內涵上的滯后發展矛盾并存,由此引發的各種問題不斷沖擊著我國現行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而以法治為基礎,以現代大學制度為核心的新的管理模式正成為國家管理高等教育和高等院校自身管理的價值取向。大學教育被納入法律調整領域已成為現代社會與現代高等教育的一個必然趨勢。這種發展的趨勢,從根本上來說是由高等教育的發展需要與依法治校的內在價值共同決定的。
(一)依法治校是適應高校大發展的需要
我國高等教育自1996年開始擴招,逐步走上了大發展的時期。高等學校的規模越來越大,招生人數成倍增加。據官方公布的數據,1998年全國高校招生人數為108萬,2008年達到607.66萬,整整增長了近6倍,2010年更是達到了657萬人。根據《2009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2008年,全國共有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2689所,全國各類高等教育總規模達到2979萬人,是1998年在校生人數800萬的3.7倍,居世界第一位。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4.2%,遠遠超過了15%的國際公認高等教育精英階段,進入了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普通高等學校本科、高職(專科)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規模為9086人。隨著學生人數增加,教師和管理人員也急劇增加,高校發展速度是如此驚人,事務是如此龐雜,以致不按規矩辦事,不依法治校根本無法適應高校的快速發展。
1、依法治校是高等院校轉變管理方式的主要手段。新的形勢需要新的管理方式,高校的大發展要求以法治為基礎對現行高校管理體制進行根本改革,從而實現從傳統經驗式的管理模式向民主科學化的管理模式轉變,提高內部管理水平,這是高校當前改革發展適應新形勢的的必由之路。
2、依法治校是高校規范辦學行為的主要依據。
由于當前我國眾多高校的辦學歷史、辦學層次、辦學類型以及辦學性質等多方面的差異,市場經濟體制下,高校之間的競爭日益加劇,為了盲目追求生源,獲得政府撥款和學費收入,改善辦學條件和職工福利,一些高校辦學行為缺乏規范性,隨意性較大。有的虛假宣傳,重招生,輕培養,引起社會強烈不滿,損害了自身形象和社會聲譽,影響學校的可持續發展。高校只有依法治校,依法辦學,才能在高教大發展中抓住機遇,贏得聲譽,得到發展。
3、依法治校是高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根本需要。現代大學追求的不應僅僅是規模大,更重要的是水平高,即要建設一流大學。一流大學需要一流的管理,一流的管理必須依靠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來實現。一切制度必須以有效的法律規范作為保障,“高等教育發展的潮流表明,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必須以大學理念為始點,遵循法治之道,實施依法治校。[]” 要建設一流大學,不堅持依法治校是不可能的。哈佛、劍橋等世界著名大學之所以塑造出百年不敗的聲譽,根本原因也在于堅持依法治校;香港高等教育發展的重要經驗之一就是在推進國際化、現代化、市場化的同時,強調依法治校。
(二)依法治校是適應教育變革的重要選擇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思想和行動更加獨立,個性更加張揚,民主和權利意識更加強烈,我國高等教育正面臨一場深刻變革。首先,社會與教育之間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社會由被動接受教育向主動選擇教育轉變,教育不僅是社會的需要,更主要是受教育者的主動需要。其次,社會對教育需求發生根本性變化。社會由數量需求向質量需求轉變,由單純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向人的全面自由發展轉變。再次,社會對學校管理工作的期望值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社會迫切期望高等學校要依法舉辦教育教學活動,依法管理學校公共事務,維護教育受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市場價值規律逐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也不同程度地影響社會群體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對教育評價體系也發生根本性變化。社會對高等教育評價呈現出多元化傾向,且逐步統一到法治層面。 轉貼于 高校要獲得充分的發展并為市場經濟服務,就必須以市場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按照市場對人才的需求安排招生計劃,進行專業設置、課程設計,實施教學方案,按照市場的需求進行科研開發和科技推廣,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運作,推行依法治校,依法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才能確保高校科學發展,建設和諧校園,較好滿足教育受眾的需求,得到社會的良好評價,主動應對這場新的教育變革。
1、依法治校是發揚民主,保障高校民主管理,實現科學發展的需要。 民主管理是高校科學管理的基礎。民主與法治的關系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和歸宿。只有通過民主的手段制定切實可行的法規制度,堅持依法治校,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調動廣大師生員工參與學校管理的熱情,才能推動學校適應教育變革,促進高校事業科學發展。
2、依法治校是切實維護學校權益和師生利益的有效保障。隨著高校的快速發展,高校與校外的各種業務及經濟聯系也在不斷拓展和加深,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稍有不慎,學校的權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這就要求高等院校必須樹立法律意識,及時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學校正當權益。同時,只有堅持依法治校才能明確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以及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規范各方面行為,有效化解校園內部矛盾,妥善處理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依法維護學校、教師、學生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依法治校是推動高校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和諧校園的需要。市場競爭容易走向無序,要保障市場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我國提出了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高校集中了社會的精英,在構建和諧校園,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理應發揮應有作用。依法治校和建設和諧校園是二者是相制約而存在,相輔佐而發展。和諧的校園環境,是無聲的育人載體。和諧高校應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理想狀態。“民主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任務和第一要義,也是構建和諧高校的關鍵條件。依法治校是以一種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的治校原則和方式,使高校治理擺脫偶然性、任意性,形成穩定秩序與和諧狀態。因此,構建和諧高校與推進依法治校是一個有機整體,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新要求下,高校增強依法治校理念、大力推進依法治校,就顯得尤其重要。[]
三、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性
(一)適應世界范圍類高校的競爭必然要求依法治校
我國高校也面臨立足國情,著眼未來,放眼世界,建設一流大學的緊迫任務。世界高校的競爭和發展證明,高等教育發展得好的國家無不重視依法治校,世界一流大學無不沒有先進的大學管理理念,堅持依法治校。
(二)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必然要求高校依法治校
建設法治國家要求各行各業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則和原則行事,健全法規制度,弘揚法治理念,體現法治精神。高校作為國家的有機組成部分,高校系統作為社會系統中的子系統,必然成為法治的調整領域。作為傳播文明,普及新知的重要基層單位,必須高揚法治的旗幟,讓法治理念已成為人們的廣泛共識,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
(三)人們法律意識的覺醒必然要求高校依法治校
人們在按照法律的規范處理各種經濟事務的同時,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識也相應不斷增強。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我國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中國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逐步覺醒,人們越來越善于運用法律規范來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評價,運用法律手段甚至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過去靠管理者的威信威望、強權地位、信息封鎖等辦法治理高校的辦法在今天效果已經大打折扣。人們普遍希望管理者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在這樣的環境下,高校能夠不依法治校嗎?
(四)民主制度的不斷完善必然要求高校依法治校
我國經濟上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推動了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已成為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奮斗目標。高校精英云集,人們思維活躍,個性獨立,對民主尤為期盼,渴望民主管理,發揮自身作用。近幾年,國家也積極推動校務公開,注重高校的民主政治建設,在干部選聘、重大決策等方面要求發揮專家教授、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等方面的作用。廣大師生員工希望參與學校建設,參與學校管理,主張民主立制,民主理財,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政治的發展客觀要求將好的經驗和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長效機制;要求按照多數人的意愿辦學,將大多人的意見體現在管理制度中。只有依法治校才能充分發揚民主,同時,高校的民主建設反過來也必然推動高校依法治校。
參考文獻
[1] 李秀云,吳平.《對高校依法治校的解讀》.北京教育高教版,4-5.
國家的未來是掌握在青年一代的手中的。大學生就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是社會發展的骨干和中堅力量。在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不斷推進的大背景下,大學生也是我國法治化建設過程中的重要力量。大學生的群體素質(包括法律素質)如何對社會的影響很大。近年來,由于一些大學生法律素養方面的缺失,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是屢有發生。例如2010年發生在河北大學的李啟銘交通肇事案和令人發指的西安音樂學院的藥家鑫駕車撞人后捅死傷者的案件,都反映出了大學生在法律思維方式方面的缺陷。因此,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律思維方式的內涵
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習慣與取向。對于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來說,作為未來的法律事務從業者。他們需要培養的是專業化的法律思維方式。這包含掌握運用法律術語,對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和判斷;保持溯及既往的習慣,中正穩重;邏輯嚴密,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對事物的探求過程多做事實判斷,盡量少做價值判斷;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前提下追尋事物本質;判斷結論總有單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確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斷。而對于廣大非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來講培養一般性的法律思維方式即可。這種一般性的法律思維方式包含:以法律為準繩;以證據為根據;以程序為中心;以理由為支撐。
在通常情況下,法律問題往往還包含著政治、經濟或道德問題,可以從道德的、經濟的、政治的角度來思考和處理,但一旦這些問題被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來思考與處理。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按照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與按照道德思維、經濟思維或政治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會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結論,但在某些情況下,則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例如,一位好心的司機為了送一位情況危急的病人去醫院闖了紅燈,而受到了交通部門的處罰。如果從道德的角度來看,這個司機做了一件值得人稱道的高尚行為。但我們如果用法律思維的方式去思考,他闖紅燈是違反了交通法規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罰。這就是從法律思維方式來分析問題與從其他角度分析問題的不同。
二、大學生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必要性
1.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建設法治社會的迫切要求
黨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其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意味著國家的一切活動都要納入法制的軌道。我國能否步入法治社會,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鍵要看法律思維方式能否深入人心。由于幾千年來我國傳統文化積淀出來的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習慣用倫理道德的思維方式來分析解決問題,阻礙了法律思維方式的深入。即使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人們也了解國家法律規定,但如果人們不按照法律思維方式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建設法治社會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只有用法律的思維方式來思考和解決問題,才能真正推動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在建設法治社會的時代背景要求之下,當代大學生也應培養法律思維方式。
2.法律思維方式是現代社會公民必備的素質
現代社會是一個依法治理的社會,是一個高度法律化的社會。法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現代社會中,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活動,掌握相關法律,遵守法律、法規,并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要成功適應高度法律化的現代社會的生活方式,理智和深刻的理解現代社會生活。在現代社會中必然也必須具有法律思維方式。沒有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沒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在現代社會就會寸步難行。大學生只有學法、懂法,運用法律思維,讓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辦事,才能在現代社會做好工作,成就事業,規避風險。
3.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大學生自身健康成長的必然要求
大學生由于社會經驗不足,加上年少輕狂,如果缺乏法律思維,盲目地做些憑感覺而沖動的事,后果會非常嚴重,影響自己也會波及他人。尤其是所謂的“80后”,受成長環境的影響,不同程度存在的政治上幼稚、道德上清高、思維上魯莽等弱點,這些都在影響著他自身的健康成長,加之大學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在大學校園內各種社會關系、利益關系更趨復雜,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努力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使他們對違法犯罪現象樹立正確的認識、更深入的思考,做到自覺守法、自覺用法,預防和減少大學生違法犯罪,維護校園的安全與穩定,促進大學生的健康成長。
大學階段是培養學生良好思維方式的最佳時期。作為社會準勞動者的大學生,他們遇到問題時能否采用法律思維方式來思考和處理,則直接體現著他們的法律素質乃至綜合素質。因此,無論是從社會角度還是個人角度,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途徑
大學生即將成為社會的中流砥柱,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必將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提高大學生發展觀念,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絕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辦到的,這是需要整個社會、高校、大學生自我的長期的共同努力。
1.大學生自身的努力
大學生可以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踐等途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養成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習慣。
①學習法律知識。學習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前提。一個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知識通常包括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識,這兩部分法律知識對于培養法律思維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規在某個問題上的具體規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則,才能更好地領會法律精神,養成法律思維,并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和處理各種法律問題。
②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們從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法律方法構成法律思維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運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必須掌握法律方法。應當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當復雜,有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認定事實的方法等。每一種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體方法。大學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③參與法律實踐。法律思維方式是一種在法律實踐中訓練、培養和應用的思維方式。脫離具體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實踐,不可能養成法律思維方式。只有通過參與各種法律活動,在法律實踐中運用法律知識和方法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才能養成一種自覺的法律思維習慣。由于大學生年齡、經驗、心理等因素的制約,一些大學生對社會法德現象的認識往往局限于書本的教條、內心的感受和社會的評價,而忽視了法律思維方式的應用。因此,大學生應積極參與法律實踐活動,從而培養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判斷是非和依法辦事的能力。通過法律實踐,大學生會運用法律知識評價社會現象,運用法律武器解決現實問題
2.學校的教育培養
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除了個人的努力外,也離不開學校的培養。因此,學校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
①開設法律課程,傳播法律知識,指導大學生法律觀念的形成。觀念不是與生俱來的,一個人的法制觀念需要在一定的社會環境、文化氛圍中逐漸形成,高校教育應當把提高大學生的法制觀念作為對大學生的素質培養的組成部分,重視并積極提高大學生的法制觀念。
②豐富法制教育活動的形式。突破課堂,將法制法律滲透到大學生的校園活動中,如舉行法律知識講座、法律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趣味問答、模擬法庭、組織學生觀看諸如《今日說法》這類的法制節目等等。
③展開心理健康教育來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當前由于經歷過高考壓力,面臨著學習壓力、生活壓力、就業壓力,一般的大學生都存在著一些心理問題。很多案例表明,大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往往與大學生不健康的心理有關,所以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是非常必要的。
④以法制的觀念來管理學校,重制度,重程序,重平等,重自由。一個良好的制度氛圍對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概念是至關重要的。言傳不如身教。高校以法律概念來管理學校,實行制度管理、依法治校,在提高大學生法律觀念的同時,也使得校園文化更為清明,給學生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學術氛圍,有利于大學生的全面發展。
3.社會方面的積極配合
大學生要想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除了個人和學校的積極努力外,更離不開社會這一大環境。我們在進行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樹立法律權威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法律權威是就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違抗性。
從國家角度來說,應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消除損害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因素。例如,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保證法律的科學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實施的狀況,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大對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充分利用案件處理的法律影響和效果,利用案件的預防、教育功能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從而樹立起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社會氛圍,才能避免出現權大于法的情況,才能讓對法律的信仰根植于大學生的心中,才會有利于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形成。
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絕非一朝一夕即可達到,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社會和學校形成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圍,大學生個人自覺努力學習法律。三者相互配合,才能從根本上使大學生形成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方式。從而使他們成為學法自覺、知法完整、懂法透徹、用法正確、守法堅定和護法頑強的現代公民。
參考文獻:
[1]黃文藝.論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之培養[J].思想理論導刊,2006(16).
20世紀90年代后,治理理論在西方國家興起并迅速發展,成為世界范圍內頗為流行的一種治國理論。而“善治”則成為治理理論的目標取向。善治理論作為一種新的分析框架,為我們解決當今中國政府所面臨的困難和危機提供了新的重要而有益的視角和范疇,對我國的政治發展具有一定的參照價值和借鑒意義。
一、善治理念的提出及其要素分析
(一)治理―善治理念的提出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國政府紛紛面臨管理困境,為應對政府危機,各國政府不得不尋求改革良策。而此時治理理論的價值不斷凸顯,并且被現代政府所運用,成為追求良好社會秩序的管理手段。治理不同于統治,治理主體的多元性、管理過程中權力運行方向的雙向性、治理過程的高效性和法治性打破了傳統的統治模式,為政府高效運轉,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注入了新的契機。“政府治理的最高境界即所謂的‘善治’” ,俞可平認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對于政府而言,就是通過民主法治、公共服務、責任誠信、公正透明、高效廉潔等治理方式實現公共利益持續增進的合法化過程。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型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 善治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善治離不開政府,更離不開公民。
(二)善治理念構成要素分析
按照俞可平學者的概括,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1)合法性,是指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依靠力量。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內心所體認的權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學中所說的合法性。(2)透明性,是指政治信息的公開性。(3)責任性,是指人們應當對其自己的行為負責。特別是在公共管理中,公職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履行其承擔的職務和義務。(4)法治性,要求任何政府官員和公民都必須依法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回應性,是指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時的和負責的反應,不得無故拖延或沒有下文。(6)有效性,是指管理的效率。它有兩方面的基本意義,一是管理機構設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學,管理活動靈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 善治比以往的政治分析方法更全面,體現了政治發展的方向,同時它又是一種現實的政治分析框架和政治實踐,從而作為各國政府治理與改革的指導性理論。
二、善治視野下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然性
(一)我國政府公信力的現狀
在中國有關政府公信力的探討主要集中出現在“非典”事件之后,開始時主要涉及政府行為特別是政務信息的公開性、透明度等內容。200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進一步明確提出要以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一詞首次得到正式確認并構成了轉變政府職能、構建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內容。近幾年在加快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政府在管理過程中出現了缺位、越位以及一些不適當的危害人民的行為,使人們對政府的信任度下降。2008年發生的“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上海發生的兩起“釣魚執法”事件,以及不斷被媒體曝光的地溝油等一系列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政府的無效作為以及不作為使廣大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不信任越來越強。根據《小康》雜志于2007年8月的《2006―2007中國信用小康指數》報告,絕大多數受訪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而超過70%的受訪者則表示不信任地方政府,認為很多地方政府存在著“隱瞞真實情況、報喜不報憂”的現象。與此同時,政府官員以80.3%的絕對多數被網民選為信用最差的群體,這大大影響了政府形象。 中國政府正在經歷信任危機的嚴峻挑戰。中國的社會現實已經迫切要求政府改變現在公民對政府的信任狀況。
(二)善治視野下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然性
善治既作為各國政府追求的政治發展目標,同時又是政府在管理過程中的治理手段與分析框架。善治視野下必然要求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善治的實質最終是實現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政府與公民都是治理的主體,政府的公共管理過程必然要求公民的參與。沒有公民的參與,政府的管理活動就缺乏必要的監督。19世紀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曾強調說,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將導致腐敗。政府公信力下降,其中一個原因就在于人們對長期存在的腐敗問題不能得到遏止而抱有失望的態度。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隨著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的程度越來越高,公民對政府提出的要求也就越來越高,這就促使政府應不斷改進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所以提升公民參與度,增加政府的透明度,繼續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既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手段,也是善治的必然要求。
政治合法性是政府公信力的第一要件。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必然危機政府存在的政治合法性。在法理上,現代政府的產生基于人民的授權。有了政治合法性,便有了政府的行政資格。隨著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政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然受到來自公民的阻礙。導致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低下,長期的惡性循環必然使政府合法性的存在受到挑戰。只有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減少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利益矛盾,使公共管理活動取得公民的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認可,才能使政府的存在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
“持續而穩固的政府公信力更多的是依靠政府在施政過程中的主動性作為爭取來的。這是政府公信力最為主要的來源。” 政府要取得公民的信任只有通過實際行動的證明,這種實際行動依靠政府提升自己的行動效力,而不是政府對公民的強制能力。“政治合法性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礎,但并不是說,有了政治合法性自然就有了公信力,只能說是有了產生公信力的可能。” 善治視野下要求政府必須提升政府行為的有效性,這種有效性要求政府的行為必須符合公眾的意愿,而不是為追求行政績效做出損害公民利益的行為。行政公正公平、合理合法,講信用,重承諾,公眾就會對政府作出信任選擇,政府公信力也就因此提高。
三、善治視野下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途徑
提升政府公信力是一項涉及面廣泛而且具體、復雜的工作。眾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途徑,例如有的學者指出提高政府公信力,政府必須全面履行職能,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有的學者從政府公務人員的素質入手,認為必須加強政風建設,改進工作作風,建設一支廉潔奉公、勤政為民、作風優良的公務員隊伍等等。這些工作都有助于塑造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但是善治作為公共治理的理想狀態是強化政府責任的動力源泉和最終歸宿,在善治視野下尋求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途徑對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所以善治視野下尋求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途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切實轉變官本位思想,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理念
理念是一種思想意識,思想指導人們的行為,沒有一種正確的理念,必然導致不恰當的行為。政府公信力不僅與政府自身表現有關,而且與信任投入者密不可分。現代政府的產生是基于人民的授權,因此一個政府要想獲得政治合法性,必須得到人民的認可和支持。人民至上理念是政府應持有的基本理念,政府必須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轉變傳統的權力觀,樹立權力來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權力觀,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并且把這種理念轉變到現實的行動過程中。
(二)大力發展非政府組織,加強公民社會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制約
善治要求社會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社會治理,這必然對政府的權威產生沖擊,因此實現善治不能單純地寄希望于政府自身的覺悟,必須借助來自外界的推動力――公民社會。雖然我國在制度方面一直致力于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的完善,但是單方面的建設仍有疏漏,政府的權力來自于民,就應受到人民的監督。“近年來在西方發達國家,公民社會蓬勃發展,成為政府和市場以外整合社會的另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它們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大大提高了社會治理的回應性和有效性,這是善治理論與實踐在西方得以產生的現實原因。” 構建公民社會可以彌補我國在對政府權力制約監督方面的不足。政府應鼓勵和培育各類社會組織,努力構筑政府和社會和諧共生的局面。
(三)提升政府行為的有效性和回應性,構建責任型政府
一個信用政府必定是言必行、行必果,只有這樣的政府才能取得公民的信任。政府要提高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度,就必須踐行對公民的承諾,對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時的和負責的反應,并且在法治的范圍內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依法行政、加強監督、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度是保證令行禁止的根本。各級政府對自己的行政錯誤要勇于承擔責任,有錯必糾,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要踐行公民的承諾,還要保證政府行為的有效性與正確性。制定科學合理與切實可行的政府決策,加強政府內部學習,建立機關內部的學習機制,建設學習型政府,提高政府運行效率,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促進公共決策的科學化。
(四)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型政府
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如果政府的行為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人民就會信賴政府、支持政府;如果政府行為不受法律的有效約束,人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就會降低。因此各級政府及部門必須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圍繞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全面實施依法行政綱要,繼續加強行政立法,努力健全行政責任體系,強化政府法律責任機制。切實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強化行政監督,對行政不作為、、執法不公、等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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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是表達公民自己的需求,實現自己的利益,提供公民自我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在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依法治國就是按照廣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來治理國家,依法行政也應該是政府(行政機關)按照廣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來行政,來進行社會公共管理活動。在現代社會,人民的意志是通過法律和法治來體現與實現的。因此,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就要求公民進行政治參與,通過積極有序的參與來表達自身的利益需求和行使話語權。
那么,公民參與所表達的利益訴求和行使的話語權是否是真實可靠的呢?公民意愿表達過程的形式和實質有效性之間存在斷裂。另外一種經驗判斷就是,公民的形式參與和實質參與的有效性通常是相互矛盾的。公民表面上的積極熱情的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但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也許完全不受公民意識的影響,公民參與的有效性最終還是要依靠政府的制度化的程序規則和理性的回應機制。形式上的公民參與是參與結果實質有效性的非必要條件。參與的結果可能并非公眾所愿所想,只是公式化與符號化的形式主義,不具有實質有效性的公民參與可能會導致公眾對于政府的信任危機,在心理上使公眾產生消極抵觸情緒,妨礙政府與公民的交流合作,變相地增加了政府和公民的合作成本。
公民參與法治國家建設體現了大眾治理的法治理念,西方大多數國家政治精英運用所掌握的知識進行專業化、系統化的立法和決策。在任何一個現代法治國家,法律規則大部分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而議會制定的法律規則反而只成了冰山一角。因此可以說,行政機關制定的規則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就是一個需要進行檢驗的問題。人們為什么要遵守行政機關制定的規則呢?普羅泰戈拉指出:雖然宙斯分給了每個公民不同的技藝,但在政治德性上,每個人所得到的都是一樣的,因此,每個公民都應當分享統治權。蘇格拉底認為:政治與醫術、造船等等一樣,同樣是一門技藝,因此城邦應當由掌握政治技藝的人來統治。表面上看來,普羅泰戈拉與蘇格拉底的觀點似乎相對立,但實際上兩人所說的“德性”與“技藝”并不是一回事,兩者并不發生沖突。近代的代議制民主國家在普羅泰戈拉與蘇格拉底之間采取了一個很圓滑的立場:理念上承認公民作為具有同樣“政治德性”的者地位,但仍將統治規則的具體制定權力交于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政治精英。法律規則的制定過程是一個政治過程,不僅需要政治精英的話語權和決定權,而且規則制定的利益相關者的公眾在規則制定過程中也都享有話語權和參與權。公民參與表現為政治精英與利益相關者的公眾進行利益表達和協商對話的過程,但大多數最終的決定權仍然交由少數政治精英。
在意識層面上法律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公民的廣泛參與已經達成了基本共識,取得了政府與公民的一致認可。但是,在實踐層面上遠沒有構想的那么美好,公民參與的有效性和民意表達的真實性是備受質疑的,在我國國家立法規則和政府立場的表達過程中,由于國家所處的體制性的強勢地位和主觀態度上的過于自信,公民參與和民意表達的過程可能會流于表面和形式。最近幾年以來,我國各地方政府在立法和決策時都已經開始嘗試“聽證會”、“討論會”、“座談會”等民主方式采納和吸收民意,公民參與表面上存在的“欣欣向榮”的景象,是否真正的起到了反映民意、體現民生還有待進一步證實。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我國物價調整領域的聽證會大多數是“逢聽必長”,公眾對于相關部門的內部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公眾很難作出專業地與明智地判斷,結果在“聽證會”、“討論會”、“座談會”中大多是流于程式化的過場,很難起到應具有作用。并且在多方利益博弈的過程中,公民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參與者的話語權最終還是取決于政府的立場主導。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政府立場與公民意愿的對話與溝通的障礙。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能會被剝奪實質上的參與和表達機會,政府可能會一意孤行地實施和執行。形式上的公民參與究竟能夠在多大的程度上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呢?公民參與在法治進程中表現出形式參與與實質參與的斷裂。
二、公民參與法治國家建設的合理性
理性的、有序的公民參與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證。公民參與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參與遵循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公開、透明和法治的環境下進行參與,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要求公民理性的、有序的參與公共活動。
法治國家一個重要表現是有限的政府,其有限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權力受到監督,權力行使的有限;二是行政機關的職能是有限的。那么,有限政府建設就要求公民參與必須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公民依法參與行政管理,防止政府越權和權力濫用。公民參與是促進依法行政的保障機制,是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典型模式。因此,建立程序合理、結構科學的公民參與運行機制是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和任務。因此,在法治理念的指導下,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行政決策和法律法規,使公民參與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進行參與,就是公民理性的、有序的參與。法律規定的公民參與的精神早在1982年《憲法》中就有所體現。《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目前,我國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參與還沒有形成專門法律,我國公民參與要實現法治化和制度化,今后應繼續加強公民參與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設,以使公民參與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推進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順利進行。
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要求公民在公開、透明和法治的環境下進行參與。政務公開是現代國家公共治理的一項基本要求,也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行政公開、透明和法治使社會公眾能夠真正有效地參與國家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以實現公民參政議政的民利,加強公民對行政機關行政活動、決策事務的監督。政務向公民公開,通過各種方式讓公民表達意見和建議,包括在咨詢機構中接納公民代表;在面向公眾的行政程序中讓公民表達意見;通過行政公決讓公民做出決定等。例如,在美國有“規制談判”制度,聽證權在行政規制談判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在法國和英國,八十年代出現了“公共質詢”制度。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程序使行政更加接近公民并有義務滿足公民的要求。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是陽光的,行政權行使的依據公開、行政權運作的過程公開和行政權運作的結果公開,行政公開方便公民參與,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公民理性的、有序的參與公共活動,可以提高國家機關決策的反饋性和正確性。
公民參與是以公民對國家的政治認同為其前提條件,公民對國家的政治認同,就是公民對政府的承認,對國家合法性的認可。在現代法治國家建設中,若缺乏公民參與,將會降低公共管理系統的代表性和回應性。公民參與可以減少公共管理的失誤概率和提高公共決策的合法性,從而使公民傾向于接受政府的決定、程序和引導。公民參與可以增加公民與政府合作的自覺性,減少公共政策的執行阻力,降低行政成本。公民參與可以減少政府的異化行為,提高政府資源的利用效率。公民積極地參與公共政治活動,能夠強化公民對政府的認同,進一步提高國家的合法性。因此,在合法性的基礎上,公民參與法治國家的建設就具有相應的合理性,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理性。
三、公民參與法治國家建設的正當性
哈貝馬斯說,“人民的原則是以確保公民的公共自主性的溝通權和參與權所體現出來的。因此,法律是作為同等保護私人自主性和公共自主性的工具而獲得正當性的。”公民參與是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典型模式,具有正當性。法治國家是以實現公民權利和利益為使命的,沒有公民廣泛的參與,政府不了解民意,行政政策不能反映公民需求,國家將失去合法性,所謂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就無從談起。公民參與法治國家的建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它真實地反映了國家與公民的關系,能夠使公民的利益得到更好維護與發展。倡導公民理性的、有序的參與和實施公民參與式的民主行為,對于落實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推進依法行政向縱深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意義。
1.公民參與動態模式的形成與完善。美國學者埃里克森(R.Ellickson)從正式法律制度與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會條件相互關系的角度提出了“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生活狀態,導致了國家通過法律規則表達了某一種立場和態度,但是相關的行動策略卻受到了漠視甚或排斥。美國著名的社會學家默頓提出了“對制度性規則的制度化拒斥”,這對于迷信正式的法律規則和制度的理論家們是一個令人尷尬的問題。因此,在政府立場形成和法律規則制定的過程中,通過政府與公民參與的誠實的、有效的協商對話,為公民參與提供多種溝通的渠道,使規則的目標和政府的立場與公民的多元利益訴求得到有效協調,不失為解決問題的辦法之一。
2.公民參與體現法治國家建設的民主化、科學化。公民參與是公民表達自身意愿的過程,提高了公共決策信息的充分度和真實性。公民參與也是對政府行為的監督和制約,其充分地體現了公共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公共管理活動最大限度的反映公民的利益和要求,可以發揮集體智慧去解決社會問題,可以調動社會資源和公民的積極性來推動決策的實施,也可以使更多的公民通過參與認識政府公共管理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實現真正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3.公民參與有助于公民意識的培養和公民社會的培育。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強調公民服從的“臣民”意識,缺乏公民積極參與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傳統的儒釋道文化所形成的道德倫理觀念、思維模式與文化心理結構深深地影響著人們的價值取向。但在中國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今天,喚醒公民的參與意識,加強公民自治,增強公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已成為時代的要求。
我國公民社會的興起和發展對于公民參與公共活動的意義重大。公民社會的培育擴大了公民的直接選舉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奠定了基層民主特別是社會自治的組織基礎,增強了公民的政治認同感和公民的公共意識,制約了行政權力的泛濫。作為一種純西方思潮,中國的公民社會理論其產生和發展都帶有濃重的中國特色和新的時代精神要素,公民社會培育的法治基礎在于中國人倫傳統基礎上的情理法,在于權利本位的確立和權利的制度化。公民社會在現階段的中國意味著社會自由度和自治程度不斷加大,自主能力不斷增強,公民意識日益形成,公民社會對國家事務合理有序參與,國家和公民社會實現良性互動。
如果說19世紀是“民法時代”、“私法自治時代”,20世紀是“行政法時代”、“國家本位時代”,那么21世紀就應該被稱為“時代”、“人權保障時代”。在私法自治時代,人們要求擁有私權的訴訟權利;在行政法時代,人們爭取取得同國家對抗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民告官”。而在時代,人們追求更多的是對自己人權的保護和保障。訴權作為人權的程序性權利,是人權得到保障的最重要的權利之一,遲遲慢于人權的步伐,在人權已入憲多年的背景下卻沒能及時入憲,這不符合訴權理論與時俱進的要求,更不符合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在此,我對訴權入憲的問題展開了探討。
一、訴權基本理論
“訴權”的原本含義是“可以進行訴訟的權利”。“‘訴權’(actio),起源于羅馬法,訴權不同程序也不同,訴權的逐漸增加意味著實體法被創制。”1806年法國的《法國民事訴訟法》最先正式使用了“訴權”這一詞語,創建了訴權與各種具體的程序規定和訴訟制度之間的聯系,并使之成為訴訟的基礎。伴隨著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發展,越來越成為一種趨勢,訴與訴權在訴訟法學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
訴權是指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發生爭議時,向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尋求司法救濟或參加司法救濟程序要求公正裁判的權利,又稱為司法保護請求權。訴權擁有法治的價值取向。訴權一方面是公民保護自身權利的一種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本身也是一種權利。保護公民的權利,其基本前提就是訴權。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司法權是解決爭議、保護公民權利和實現社會正義的屏障。所以如果一個國家中很多的問題都不能通過司法手段解決,法律制度中存在大量的不可訴的領域,那么司法權就不能起到它應有的保護公民權利的作用,而這個國家就不能被稱為法治國家。
二、訴權入憲的必要性
(一)我國訴訟體制存在問題
首先,由于訴權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憲法的保障,現階段的行政機關權利偏大,這就導致了司法機關的權利被行政機關所代替行使,而法律很難去制裁行政機關。我國憲法至今缺乏訴權的一般性規定,訴權一直被界定為普通法上的權利,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訴權的法律地位。
其次,訴權的地位的不明確導致了實務中經常存在“難”、“上訴難”、“執行難”等情況。由于訴權沒有憲法的保障,現階段很多糾紛,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律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當這些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發生時,公民根本去無從行駛訴訟權,無從去使用司法制度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案件審理下來之后,執行又成為了一大問題。
最后,訴權的遲遲不入憲,嚴重阻礙了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進程和依法治國理念的貫徹落實。由于訴權在現實中無法貫徹落實,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就是一句空話,法治的提法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只有真正樹立去了訴權在憲法中的地位,才能讓人們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證,而依法治國的提法才有了更加深刻的含義。
(二)訴權入憲的重要意義
“無救濟即無權利”,這句話背后蘊涵著一個更為基礎性的命題,即“無訴權亦無權利”。
首先,訴權入憲將會改變人們“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促進程序正義的實現。實體和程序作為訴訟的兩種模式,沒有實體法,程序法就沒有依據;沒有程序法,實體法的貫徹就成了一句空話。而訴權作為程序法的源頭,只有將其上升為憲法保護的高度,程序法的實施才有更加可靠的保障,公民的權利才能更好地實施。訴權入憲對于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發展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當前我國的三大訴訟法都處于“大修”階段,訴權入憲可以為其提供最高、最有權威的基本規范和立法原則。
其次,訴權入憲有利于法制建設,促進依法治國理念的實現。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據,任何法律得到憲法的保護才可以有效地發揮其作用。日本學者竹下守夫認為只有對實質權的保障才是民事訴訟的目的,在這里,我們可以說只有對實質權的保障才是訴訟的目的。訴權入憲有利于從根本上扭轉當時社會對于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成見,促進社會公民正義的法治社會的建設。
最后,訴權入憲可以加快和諧社會的構建進程。和諧社會是人類自古以來孜孜以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形態。然而只有當人類進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對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有效調整的法律機制,才能真正實現。訴權入憲對于權利與權利、人們對于權利的制約起到很大的調和作用,而整個社會的和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的建設目標實現的程度,訴權入憲對于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與人、人與自然等的和諧起到關鍵的作用。
三、訴權入憲模式構想
(一)直接將訴權寫入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憲法作為我們的總章程,我們的根本活動準則,直接將訴權寫入憲法使訴權有了憲法的保障,公民的權利行使就可以真正不受侵害。訴權寫入憲法之后,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救濟不能或不當就使得當事人有提起憲法訴訟的保障。我認為,只有將訴權寫入憲法才使最根本的方式,也只有這樣,人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才可避免其他方式可能產生的后顧之憂。
(二)在實務中確立訴權的憲法地位
在實務中確立訴權的憲法地位就是指法院承認憲法訴訟的模式,當當事人窮盡一切手段也不能維權時有提起憲法訴訟的權利,同樣的,法院也將憲法作為直接審判的依據。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人民相互之間訂立的關于政治關系原則的協議的“社會契約”,它的內容具有根本性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如果憲法都不能作為直接審判的依據,那作為其他法律的根基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義。當然,讓憲法作為審判的依據并不是說可以隨便提起憲法訴訟,只有窮盡三大訴訟法而無法找到法律依據是才可以使用憲法訴訟,憲法訴訟作為普通訴訟的后置,起到監督和指導的作用。
(三)制定《訴訟權利保障法》
制定《訴訟權利保障法》可以參見中國已有的法律,如《行政復議法》、《侵權法》、《賠償法》等,程序法有了法律的保障,那么實體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訴權是訴訟的生命,訴權得不到保障,那么程序就不能“保障人民的權利”,權大于法、權法不分的現狀才會持續地存在于我們的社會之中。只有訴權得到憲法的肯定,人們的權利才能通過訴訟程序的啟動真正實現公平正義;只有訴權得到憲法的肯定,法治社會和和諧社會才不會是無稽之談。
(四)提高人們的訴權意識
我國沒有將訴權寫入憲法,但這并不表示國家不承認訴權。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歷史的主人。只有在人民群眾中牢固樹立起權利意識和契約意識,才能真正推動訴權在實務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人們的訴權意識上升了,不但公民的權利將得以保障,而且國家的法治進程會得到更加有效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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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根本內驅力。當前,在我國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更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六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戰略目標。十多年來,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諱言,在農村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與法治社會相悖的現象,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還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沒有在全社會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則是最深層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說,離開了法治文化,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13億人民有9億生活在農村,要加快依法治國進程,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基于揚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實需要。
產生于小農經濟基礎上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從根本上來說是“人治”文化,是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是:重禮輕法,重德輕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輕民,重義務,輕權利等等。這些傳統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力,仍然在阻礙著我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特別對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產生著阻礙作用。要消除傳統法律文化的不良影響,就必須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揚棄,并借鑒國外現代法治經驗和整個人類文明成果,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
(三)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
和諧社會,從本質上來說必然是法治社會,離開了法治的保障,和諧社會就不可能實現。農村法治文化作為和諧文化的組成部分,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內容。首先,法治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其價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間糾紛、懲罰違法犯罪、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社會追求的也是矛盾、沖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所以兩者在目標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推動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實現,有助于營造誠信友愛的社會氛圍,有助于保障充滿活力的新農村建設,有助于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二、當前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現狀
多年來,農村基層經過持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正在成為更多農民的首選,農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設較高層次現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當前農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經濟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影響,法治文化的建設還相對滯后,農民的法治觀念依然比較淡漠,法律在調整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還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社會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當前,阻礙農村民主法治進程、影響現代法治文化建設的因素主要有:
(一)長期人治歷史造成了人們畏法息訟的心理和行為習慣。
由于我國傳統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農村一些地區至今還缺乏現代商品社會所具有的那種民主政治的傳統,有一些農民的權利和平等競爭的意識比較淡漠,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有的農民受封建社會“法即刑”觀念的影響,片面視法為懲罰的工具,視尋求司法訴訟為畏途,每遇糾紛和沖突,往往依憑“鄉下事鄉下了”的傳統,尋求“私了”或糾纏于行政解決的途徑,還不習慣也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有的基層干部在處理農村大量的復雜事務時,常漠視法律,依然習慣于用傳統的辦法息事寧人,一味以不擴大事態為目的,丟棄法治原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必要性和權威性尚未被人們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會文化環境對法治文化建設產生消極影響。
農村地區的法治文化形態是整個社會文化形態的一個重要構成,兩者息息相關。作為鄉村文化活動中心的鄉鎮所在地,其社會文化環境對法治氛圍的影響十分明顯。局部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相對滯后,造成鄉村文化生活貧乏蒼白。在一些社會文化環境較差的地方,文化設施還較為缺少,文化活動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賭風盛行,迷信成風,不健康的書刊、音像泛濫,并處于無人過問的狀態,因而嚴重地毒害了社會空氣,戕害了青少年的心靈,導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數地方政府的隨意行為造成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農村地區,由于農民傳統上對地方行政長官的尊從,使得鄉鎮區域常常是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區域而存在的,這就使得鄉鎮執法主體的行為對區域內法治文化的狀態發生重要影響。在一些社會文化欠發達、法治環境較差的地方,有的鄉鎮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確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區域內依然是傳統的人治氛圍;有的公款吃喝成風,參與賭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勢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想方設法謀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違法亂紀,貪污受賄。其負面效應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會空氣,致使部分農民對法律的信仰難以養成,對法律正義的期待難有信心。
三、加快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對策
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城鄉一體化的實踐中,如何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以法律手段來規范、引導、保障農業和農村持續穩定協調發展,逐步把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這是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是當前新農村建設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如何在新農村建設中同步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筆者認為可把以下幾方面作為工作的著力點: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宣傳,營造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
“五五”普法規劃首次將農民列為普法的重點對象,為此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培育農民的現代法治意識,引導他們尊重法治的理念和價值取向,營造出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使依法辦事成為人們思維和行為的自覺,使法律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傳教育所具有的增強公 民法治觀念、提高法律素質的功能,在推進法治的過程中正是承擔著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職能。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啟動,在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村鎮規劃的土地征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招標投標、城鄉流通體系有序構建、農民工權益的切實保障、社會治安的和諧穩定等,都與法律法規息息相關。因此,在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構建農村“大普法”的格局,結合當地農村的特色和實際,以“關注民生,普法惠農”為主題,開展形式多梓、豐富多彩的農村普法活動,把法律真正交給農民,使農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廣大農村扎根開花。在普法過程中,首先要滿足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要求,從“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出發,樹立人文的普法理念,從法律對農民的思維、道德、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入手,通過法治文化的傳播提高農民的法律文化素質,從而形成一種依法辦事、循法而動的行為定勢。要以村級“兩委會”成員、黨員、村民代表為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注重選擇農民身邊需要的法律,開展普法互動活動,讓農民從被動接受向主動關注轉變,把事關農民切實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擺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級服務中心的農民法制學校、法律圖書角、法制宣傳欄、新聞媒體、法制文藝等平臺,大力宣傳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秀成分,并使之與現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讓農民對普法宣傳效果看得見、摸的著、記得住,并從中嘗到甜頭,得到“實惠”。
(二)完善農村民主制度,構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要以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契機,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強化村民自治,實現從“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轉變。要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依法享有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民利,扎實推進村級事務公開和財務公開,讓廣大農民真正成為農村社會管理的主人,成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實體現“以人為本”,從而不斷促進廣大農民群眾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的提高,實現農村社會的穩定與進步。做到“民選干部為人民、民選干部受監督”,同時要求村干部主動帶頭守法,使村級決策管理和財務活動真正走上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的軌道,還政于民,對村民負責,受村民監督。
(三)加強道德文化建設,構建和諧農村的精神支撐。
構建和諧法治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不僅要從法律制度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還要提供教育和引導,從道德文化上營造諒解寬容的和諧意識,提供和氣、和睦、和諧的精神支撐,為法治和諧農村奠定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堅實的社會基礎,形成社會進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為核心的農村新道德體系,推動法律與道德走向統一。要強化《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八榮八恥”及新農村建設20字方針的宣傳教育,同時,還要依靠廣大農民群眾在農村開展禁毒、禁賭等專項斗爭,消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取締非法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以凈化農村社會環境,促進農村形成學法律、講道德、樹新風的文化氛圍。
(四)加強涉農執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環境。
一、ADR簡要概述
(一)ADR的概念
ADR是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的縮寫,又稱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又叫做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美國是ADR制度的發源地,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訴訟一直被認為是解決糾紛的最有效的方式,然而,自上世紀六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的訴訟制度普遍陷入了前所示有的危機之中,訴訟遲延、成本巨大、弱勢群體利益無法保障等一系列問題。在“訴訟爆炸”的壓力下,創設并發展了ADR制度,及時解決了大量涌入法院的“訴訟洪水”。之后ADR特指現代美國本世紀初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總稱。ADR機制包含調解、仲裁和依附法院的ADR及談判四種基本形態。
(二)ADR制度的特點
在解決民事糾紛中,ADR有著訴訟所不具備的優勢:首先是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點,ADR程序的簡單明了和高度的意思自治,消除了訴訟程序給當事人帶來的理解困難,使當事人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加糾紛解決。以簡易的事實認定代替了嚴格的舉證責任,使當事人可能不借助律師而自行糾紛解決;通過ADR容易獲得符合情理的妥協,使得當事人易于接受和樂于執行等等。[1]法院附設調解是美國司法ADR的主要形式之一。美國調解的大量使用有一個重要原因,在設立了“法院強制調解”制度的法院,法官會要求爭議雙方在進行訴訟之前首先利用調解解決爭端,若調解不成,再行。拒絕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沒有得到比調解結果更有利的判決時,則要承擔拒絕調解以后雙方所產生的訴訟費用。這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措施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增強了調解的可接受性。再者,法官一般不直接介入調解。根據美國的普遍司法理念,法官一般不宜直接介入調解。因為,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通過當事人選定或法院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解決雙方的糾紛,調解程序和內容都具有相當的任意性,而調解的主持人往往會努力以自己的知識和經驗,深刻介入糾紛協商過程,說服或建議雙方當事人努力作出相對合理的妥協并達成調解協議,這樣的角色與法官中立超然的法律地位格格不入。所以,只有極少數的法官會樂意親自參與到調解過程中,促成雙方當事人調解解決糾紛。[2]
二、有關ADR制度的爭論
雖然ADR制度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廣泛運用,效果也非常顯著,但是在理論學界仍然存在爭議:(一)ADR制度在追求低廉和迅速糾紛解決的同時,可能導致一些非正義的結果。ADR上具有較高的靈活性,以追求效率為最大目標。但是,在自由與秩序這一對價值矛盾中,由于偏愛自由,ADR必然會在某種程度上背離秩序,而無法全面達到正義的要求。靈活性正如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賦予了ADR無限的生機,另一方面又可能導致對程序正義的忽視。同時,對實體法律的自由選擇權也為當事人規避強行法及一般法律原則提供了方便。ADR的范圍有向涉及公共利益及政策性領域發展的跡象,而這些領域本不宜通過ADR加以調整。(二)某些ADR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缺乏制度保障。特別是在程序方面,亟待在一些方面加以嚴格規制:調解人或中立者的資格;對當事人誠實參加的規定(避免濫用其程序拖延糾紛的解決)等。在當事人雙方的地位不平等和程序保障又不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極有可能是不平等的,這一點是ADR最大的隱患。一般而言,ADR不能完全滿足當事人的法律需求,對于那些希望通過ADR得到與判決相同結果的當事人來說ADR是難以做到的。[3](三)過分的發展或強調ADR可能會導致社會忽視審判的功能,以及對國家的司法權造成一定的侵蝕。
三、在當今中國社會構建和發展ADR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針對ADR存在的問題,當代世界各國都著重從制度化、規范化加強ADR的建設。隨著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現代社會中被廣泛大量地應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納入法制軌道,形成了以民事訴訟為主導或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同時,改革民事訴訟制度與開發利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也已經成為現代司法改革中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
(一)在當今中國社會構建和發展ADR制度具有必要性1.重構ADR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國家的客觀需要解決民事糾紛,化解民事矛盾是實現和諧社會的一種重要保證,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穩定的環境。訴訟機制與非訴訟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國家的兩個方面,二者并行不悖,兩者的關系協調互動,均是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中雖然糾紛當事人享有意思自治,但這是在法制軌道內的意思自治,體現了糾紛解決機制的靈活性與適應性。2.是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未來發展趨勢自上個世紀7O年代以來,ADR在美國逐漸發展起來,隨后在世界各國盛行,從以往人們之間的各種民事糾紛主要通過法院訴訟方式加以解決,發展到以仲裁、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手段的普遍重視和廣泛應用,代表了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未來發展趨勢。隨著人們對ADR方式自身優點及價值認識的深入,運用ADR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將成為未來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應該重視這種國際社會對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選擇的發展趨勢。[4]3.是“訴訟爆炸”下減輕司法壓力的需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權利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好象所的的糾紛必須能過訴訟程序解決才能夠維護自己的權利,一時間造成“訴訟爆炸”的現象,為了緩解這一現象設立ADR制度,將一定比例的司法資源投入到ADR各項方法的運作中去,以實現有限的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來滿足人們對糾紛解決機制的需求是社會發展的一種客觀需求。另外,ADR方式分流了法院訴訟的案件,減輕了法院的審判壓力,使當事人間的糾紛可以及時解決,提高了法院訴訟的效率。4.是實現當事人對糾紛解決程序選擇權的一種保證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和諧社會下并存,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何種方式來解決紛紛。ADR各種方式的存在便利當事人行使市場選擇權,使得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范圍將越來越大,有利于改善當事人告狀無門,申訴難的局面。這也是法治建設的必然結果。
(二)在當今中國社會構建和發展ADR制度具有可行性
1.ADR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在我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然而,近年來,隨著對法治和審判的崇尚,調解之類的非訴訟糾紛解決開始萎縮。但是我國畢竟有著歷史悠久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的傳統,擁有各種調解、仲裁制度及豐富的經驗,國民對這些方式也有著認同,因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已有了很好的基礎。我們今后所要做到的是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并適時發展新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
2.國外為我們提供了可借鑒的先進經驗現代意義的ADR制度最早起源并發展于美國,之后逐漸影響到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美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簡便、快捷、經濟、有效等優勢,在民商事糾紛解決領域內,與訴訟分庭抗禮,呈現出無限生機。其具有很強的靈活性,不僅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允許他們自主選擇解決糾紛所適用的程序,而且不斷通過完善和發展為當事人提供更多、更有效的糾紛解決途徑。其成功地緩解了法院的壓力,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對于快速解決紛爭起了很大的作用,對我國解決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嚴重積案問題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5]
四、在當今中國社會構建和發展ADR制度需要注意的問題
1.更新訴訟理念。在我們傳統的訴訟理念中認為訴訟解決機制優于非訴訟解決機制,隨著社會的現代化的進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已被人們所認同,訴訟解決機制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二者各自有其調解的范疇和領域,二者并行不悖,實現著糾紛解決的共同目的。所以要重構我國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理念的更新。
2.既要吸收人類法治文明的積極成果,又要結臺中國的國情和實際ADR作為為類法治文明的積極成果是值得我們去吸收、借鑒和移植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照搬照抄的“拿來主義”。我們有著與國外不同的的社會結構、生產生活方式、以及政治文化傳統,面對不同的社會背景,各國一的法治也具有不同的時代性、民族性和階級性,學習借鑒其他民族的法治文明在于創新,就要緊密結合中國國情和實際,既要敢于創新,義要注意分析和鑒別,對不符合我國同情的做法,予以揚棄,加以改造。
3.提高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素質
美國的ADR程序名目繁多,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美國提交訴訟的案件只有5%真正走到審判程序,其余95%在審判程序前就被解決了。因此美國的ADR對于快速、低廉、友好解決紛爭發揮著很大的作用。這與美國的法律工作者的高專業素質是分不開的。社會組織參與到糾紛解決的程序中,關鍵是有一個較完備的ADR服務提供系統和有經驗的ADR人才隊伍,以增強ADR的吸引力。所以提高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素質是構建ADR的一個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2齊樹潔總主編,沈恒主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原理與實務》.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
3余妙宏.《淺析和諧社會及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的重構》.載《云南大學學報》,2005,第18卷第6期
4徐俊.《淺議中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重塑》.知識產權律師網
5陶海榮.《美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及其啟示》.中外民商裁判網
6馬麗.《和諧語境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國法院網
注釋
[1]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第14頁
[2]陶海榮.《美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及其啟示》.中外民商裁判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