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n id="a4kkq"></dfn>
<ul id="a4kkq"></ul>
    • 國有企業監事履職報告大全11篇

      時間:2022-04-02 18:16:17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國有企業監事履職報告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國有企業監事履職報告

      篇(1)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0002002

      董事會是企業法人治理的核心與關鍵,在推進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董事會建設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是一個逐步探索和逐步積累的過程。通過董事會建設試點大家越來越認識到董事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為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提供了一個科學的、合理的制度基礎。“十一五”以來,上海市國資系統董事會建設在組織形式、制度建設、運作方式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實踐與探索,董事會建設出現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在國資企業改革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 加強組織建設,優化董事會組織結構

      國資委或股東(大)會應根據國資布局和產業發展的要求,以及公司發展的任務和目標,配置和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和規模。董事會成員的構成應當合理,既要最大限度地體現各方利益,又要高效精干,便于組織協調,既要有多元文化背景,又要有一定的專業化背景,具有獨立的專業判斷能力。

      (1)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國有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最主要的內容是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加強董事會建設、發揮董事會作用的關鍵。國資委選聘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并且占多數,可有效減少董事會與經理層的交叉,實現企業決策組織和執行組織的分離。

      外部董事亦稱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職工的董事,包括不參與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外股東和股東大會決議聘任的非股東的專家、學者等。外部董事制度本意在于避免董事成員與經理人員的身份重疊和角色沖突,保證董事會獨立于管理層進行公司決策和價值判斷,更好地維護股東和公司利益。在某種程度上,如果董事會全部由內部董事構成,它可能就是無效的。外部董事進入企業后,不在企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參與執行層的管理事務,不在執行層兼職,薪酬也不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掛鉤,因而能夠為企業董事會決策提供獨立、專業的意見,對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獨立性、科學性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外部董事的進入也完善了企業決策層的知識結構,外部董事一般都具有良好的專業技術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和職業道德,如國資委選派的外部董事都是資深專家或國資企業的退任領導,他們不僅有豐富的公司治理經驗和閱歷,而且在企業管理、法律、財務、金融等方面具有較高水平,在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對公司重大事務有較好的判斷力和較強的決策能力。

      (2)試行外部董事資格鑒定制度。

      上海國資系統率先試行外部董事資格鑒定制度,成立了“上海市市管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外派監事專業資格認定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由11-13位專家組成,這些專家都是各個領域的代表性人物。上海國有企業外部董事選聘工作始于2008年11月,上海市委組織部聯合上海市國資委向社會公開征聘市管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外派監事人選。本次選聘共有117名外部董事、外派監事人選通過了專業資格認定,進入上海市市管國企外部董事、外派監事人才庫。2009年5月5日至12日,首批聘任的外部董事名單公示,隨后18名外部董事即被派往上海電氣集團、百聯集團、上汽集團以及錦江國際集團等大型國有企業集團。

      (3)建立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外部董事到位后,試點企業的董事會結合自身實際,普遍加強了董事會的組織建設,董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得到進一步落實。根據企業情況,董事會設立了提名、薪酬與考核、戰略投資、審計與風險控制等專門委員會,且專門委員會還設立工作支撐部門。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要做到專業化、獨立性、有效運作,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支撐保障。每個委員會一般由3-5名董事組成,其中提名、薪酬與考核、審計與風險委員會中外部董事居多,并且確定了對口支持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部門。

      加強組織建設,優化董事會組織結構的實踐不僅僅體現在上述三個方面,還包括在試點企業配備專職董事會秘書,設立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常設工作機構等。

      2 加強制度建設,提高董事會決策程序化、科學化程度

      董事會建設的試點企業普遍重視董事會的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國資委有關制度和公司章程,制定了董事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等制度,明確了董事會的決策范圍、程序和方式,保證董事會能規范、有效、科學地運行。董事會制度建設主要包括董事會的決策制度、會議制度、授權制度、報告制度、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以及評價制度。

      (1)決策制度。

      加強董事會制度建設首當其沖就是要健全董事會的決策制度,確保董事會成員享有同等的發言權與決定權。所有重大決策、重要投資項目安排以及大額資金的使用等都要經由董事會集體決策,要建立投票表決制度,形成會議決議。要實行決策前的論證制、決策中的票決制和決策后的責任制,依照明確的程序來制定各種決策,堅決杜絕憑經驗拍腦袋隨意決策。要明確規定決策系統和其他系統的權力與責任,切實保障權力與責任相一致。要明確規定決策職能與執行職能相分離,以及決策失誤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等。

      (2)會議制度。

      董事會是采取會議形式集體決策的機構,必須有規范化的會議制度,按照法定程序運作,如果違反會議制度就會直接影響董事會合法有效地行使職權,也影響董事會決議的效力。所以董事會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會議制度,對會議次數、會議通知、會議主持人、會議法定人數、會議決議、會議記錄等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

      (3)授權制度。

      明確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制度和議事規則,特別要注意的是授權制度。董事會應切實加強制定與管理授權制度,明確對董事長、總經理授權事項的數量、具體范圍以及時間界限,規定被授權人的職權、義務、責任以及行使職權的具體程序,被授權人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行使授權的結果。

      (4)報告制度。

      為督促外部董事勤勉履職,上海國資系統建立了外部董事工作報告制度。《上海市市管國有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外部董事每年須向市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書面報告本人履行職責的詳細情況,主要包括外部董事履行職責的具體情況,參加董事會會議的主要情況,主持或參與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的情況以及加強任職公司改革發展與董事會建設的意見或建議等方面。

      (5)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設立董事會領導下的專門委員會并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對于加強董事會制度建設也是非常重要的。專門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輔助工作機構,其職責是對董事會重大控制內容進行專業化劃分,并通過有效利用公司外部專家資源及內部部門管理人員的經驗參與溝通,為董事會提供決策依據,以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合法性。專門委員會向董事會負責并匯報工作,董事會應下設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及審計委員會,也可設立法律風險監控委員會等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履行職權時應盡可能使其成員意見一致,確實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應向董事會提交各項不同意見并作說明。公司各業務部門應為董事會及其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提供工作支持,經董事會同意,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亦可參加專門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6)評價制度。

      現代公司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競爭主體,必然面臨對董事、董事會科學有效的評價,此乃公司治理實踐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董事、董事會評價與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樣,一直是公司治理評價的核心內容。隨著國企董事會改革的逐漸普及,對董事會及其成員進行評價與考核日益重要。董事會評價是以董事會整體的運行狀況為評價對象,其目的是提高董事會運作的規范性與有效性,形成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的聲譽制約,規范董事會和職業董事市場建設,有利于國有企業科學決策機制的完善,加強風險防范,提高治理績效。

      國有企業在開展董事會評價工作時應堅持以發展的觀點,結合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內外好的經驗和做法,不斷完善董事會評價體系。上海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目前尚處于試點階段,通過每年進行系統評價,分析和查找董事會建設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有助于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國有企業治理水平,為建設規范有效的董事會指明工作努力的目標和方向。

      3 加強規范運作,提升董事會能力

      為有效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要切實加強董事會的能力建設:提高董事會戰略研究和戰略預判的能力;提高董事會內控和風險管理的能力;企業要及時、完整、準確地向董事特別是外部董事提供公司經營情況,使董事具有履職所需要的各種信息,提高董事的履職能力。

      提高董事的履職能力是董事會建設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是董事有效履行崗位職能、拓展自身職業生涯的前提。董事應加強學習相關知識,積極參加有關培訓,努力提高履職能力。董事專業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決策知識、法律知識、財務知識和其他知識。各企業董事會要把董事會自身學習和繼續教育納入董事會工作計劃,要把董事的學習培訓納入董事會考核的內容。

      此外,試行“專職董事”制度,也可從另一方面提高董事履職能力。國資委可多思路、多渠道、多方式地選配董事,可通過市場招聘,也可從現有國企領導成員中挑選,還可選擇部分長期擔任國企高管崗位具有豐富經驗,但因年齡原因已不在企業任職的人員擔任“專職董事”。“專職董事”的組織關系、薪酬關系轉入國資委董監事中心,由董監事中心負責對專職董事的管理并發放薪酬,并建立一整套完備的“專職董事”選拔、培養、評價、考核機制。

      參考文獻

      [1]秦永法.中央企業董事會試點及其發展[J].國有資產管理,2007,(3).

      篇(2)

      2020年, 戶企業共召開董事會 次,形成決議 項,審議事項涉及“三重一大”、企業重要經營活動、財務預決算、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人員招聘、重要人事任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分配系數確定、工資薪酬調整方案、股權投資、股權轉讓、公開招標、工程改擴建、融資貸款、貸款擔保、貸款償還、基本制度建設、公司章程修訂、公司戰略方針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內容。

      各企業為了規范董事會運作,制定和完善了多項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董事會議事規則、企業管理制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公務接待管理制度、集團安全管理制度、財務內部核算制度、內部審計管理制度、招標管理制度、工程物資管理制度、子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各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

      二、企業董事會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董事會制度不夠健全。董事會基本制度體系一般包括:董事會的規模與構成、董事的任職資格和條件、董事和董事會的職責職權、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制度、董事會的會議與議事規則、董事會會議制度、信息與報告制度、董事會秘書工作制度、評價制度等。從調研的企業看,董事會制度尚不夠健全,有關管理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制定與完善。

      二是董事會的核心地位不夠突出。個別企業對董事會的職責、職權的掌握與理解不夠透徹,哪些是董事會的權力,哪些是經理層的權力,劃分的不盡合理,董事會的權力沒有得到充分的確認。比如,有的公司審議重大事項時召開的會議,以領導班子會議或者是聯席會議代替董事會會議,未能體現董事會的獨立性及權威性。

      三是董事會的會議決策機制不夠規范。有的企業召開董事會次數較少,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有的企業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未召開董事會進行集體決策;有的企業召開董事會會議,未通知監事會成員列席。

      四是董事會會議準備工作不夠細致和完善。有的企業董事會會議議程的安排、資料的準備不夠充分,會議通知和會議資料不能提前送達全體董事及監事會成員以便充分調研、醞釀后發表意見;提案資料、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等相關資料不規范、不完整。

      五是董事會成員空缺時間較長。有的企業董事退休或調離后,長時間未進行補選,未及時調整班子成員。

      三、加強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的建議

      一是規范董事會會議機制,提高董事會的核心地位。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包括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一般情況每年度應當至少要召開四次定期會議,定期會議計劃應當在前一年年底之前確定。臨時會議是企業出現緊急和重大情況,需要董事會做出有關決策召開的會議。董事會會議議程的安排、會議議題及相關資料應當在會議召開之前送達全體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會議紀要、投票的結果以及決議的表述要完整、清楚、準確的記錄,一人一票制,并由出席董事簽字確認,董事會會議記錄要保存完整。同時,董事會制度需要不斷創新。首先,應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這就是要求把企業董事會做“實”,讓董事會真正成為代表出資人利益的決策主體,實現董事會的科學化和精準化。其次,應該建立保證董事及時了解企業情況、獲得決策必要信息的責任制度,應當保證他們及時了解企業的運行情況和實際問題,為董事做出科學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第三,應該從制度上規范董事的履職行為,提高董事的履職能力和專業知識水平。

      二是完善董事會報告制度。董事會通過工作報告制度接受國資委的監督,國資委每年召開一次專題會議,聽取企業上一年度的工作情況,要求在進行報告的時候,既要肯定工作成績,又要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年度工作報告應當需要包括如下方面內容:董事會制度建設與運轉情況、公司的發展情況、公司預算執行情況與經營活動的主要指標、公司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情況、經理人員的選聘情況、企業改革情況、企業職工收入與分配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全面風險管理或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情況、董事會決定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調整以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情況、董事會的主要工作設想等。

      三是建立健全董事會和董事評價制度。評價董事會工作的重點是董事會運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會的工作機構設置與制度建設、日常運行、決策科學性和效果以及對經理層的監督管理等情況。評價周期為年度評價,采取多維度評價的方式,分別由董事、黨委班子成員、經理層成員、董事會秘書、部分職工代表和國資委進行評價,董事會評價工作還要聽取派出監事會主席的意見,之后綜合各方面的意見,綜合形成董事會年度評價的意見予以反饋。

      四是結合實際設立董事會的專門委員會。董事會下設審計和風險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用來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咨詢意見,使決策更加科學化和合理化。審計和風險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指導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審核公司的財務報告、審議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變動并向董事會提出意見,督導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制定及實施,對企業審計體系的完整性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和督導,與監事會和公司內、外部審計機構保持良好溝通,對風險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并向董事會報告結果。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負責擬定公司人員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薪酬管理辦法,考核評價管理人員的業績,并依據考核結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五是強化董事會的決策落實和監督職能。董事會應加強對經理層貫徹落實董事會決議的情況進行跟蹤,及時掌握執行決策過程中的實踐動態,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及建議,保證公司戰略規劃、預算計劃和各項決議等得到有效落實。制定經理層業績考核辦法,對經理層嚴格考核、有效激勵、約束到位。

      六是探索選聘外部董事機制。引進外部董事充實到董事成員當中來,其目的有兩個:一是為了解決企業的外部力量對于企業內部運作的監督問題,本質上要看董事會對于管理運作和業績考核能否進行獨立監督。另外一個目的是董事會中有成員來自企業外部,他們能為董事會帶來新的信息、新的思考方式以及新的資源,也就是說,外部董事會參與到公司的決策過程中來,可以為管理人員提供更多的建議和支持,體現其作為“決策專家、經營顧問”的角色效能。

      篇(3)

      雖然國資委不屬于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但由于代表國家出資人且兼具部分行政職能的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身份,使得國資委具有比較濃厚的行政色彩。作為一個行政性出資人,其性質就不適合介入企業經營性活動。因此,行政性出資人必須有權力邊界和行為邊界。如果這個邊界不清晰就會越位,造成對企業的行政干預。

      事實上,這個問題在國資委組建的時候就意識到了:國資委不能當婆婆加老板,國資委不能批項目。遺憾的是最后并沒有完全約束住,其原因是機構性質所決定的。這是未來需要自身改革的重要方面。

      在深化改革中,我們應該時時把握一個度:如果被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進展緩慢,內部監管不力,作為負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重任的出資人,階段性地超常規監管是情有可原的正常履職行為。如果被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以后,這種超常規監管依然沒有改變,甚至嚴重影響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這就需要我們重視解決自身的管理問題。如果習慣于超常規監管,或者因為利益作祟而不愿意放棄超常規監管,甚至回歸到行政性、命令式監管,則更需要引起我們的警惕。

      要突出出資人代表性質

      國資委應嚴格執行《公司法》,進一步突出出資人代表性質,通過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機構落實好出資人職責。

      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制度

      在現代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中,股權、法人產權、經營控制權及監督權相互分離且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企業內部設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等法人治理結構。國資委應進一步督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企業內部治理機構運行,完善內部治理機制,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打下牢固的基礎,也為國資委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供保障。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國資委行使出資人職責本身,需要按照法律規范和符合公司治理基本原則的股東定位來開展。國資委從資產監管向資本監管轉變,要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不干預其監管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實現國有資本所有權和企業法人經營權的分離。具體表現為:國資委通過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制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免、資本增減等渠道行使所有權,監管公司戰略方向、重大投資和公司績效;通過公司治理體系的構建來提高所有權監管的效率,堅持董事會在國有企業治理中發揮中心作用,使董事會具有獨立性、專業性和可問責性,凡屬于董事會的權責,交給董事會行使,國資委不應陷入企業日常管理。

      加強監事會建設

      選派監事是國家法律賦予出資人的法定權利。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向所監管的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是其不可分割的職責。國資委必須加強監事會的建設,提高監事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工作水平,滿足社會各界對監事會工作所寄予的期許,否則即是失職甚至瀆職。

      監事會的工作職責是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狀況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對企業負責人提出獎懲、任免建議。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制度建立以來,對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規范企業管理、糾正違規經營、防止決策失誤和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監事會做出了很大成績。

      實踐證明,監事會制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與審計、紀檢及巡視監督機制相比,監事會制度有不同的特點。一是監督的獨立性。監事均由國資委直接委派,與企業沒有任何人事與經濟上的關聯,較為徹底地實現了監督職能與經營職能的分離,從而保證了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二是權威性。監事會主席是中央任命的國家副部級干部,專職監事主要由司、處級國家公務員組成,這種高規格的人員配置,使監事會具有很強的權威性。三是長期性。監事會一個任期為三年,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連續地觀察企業的運營,判斷企業的依據較為完整充分。四是深入性。監事會可以深入企業總部、基層、項目等各個領域進行調查了解,參加各種會議,調閱各種資料,因此判斷企業的依據比較切合實際。五是綜合性。監事會出具的報告不僅僅是會計報表數字,而是全面關注企業戰略、企業經營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政策環境、經濟周期、市場環境等方面的影響,綜合地反映企業發展的真實狀況,因此具有較強的綜合性。

      派駐監事會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產生的,當然應該根據客觀實際加以調整。外派監事會當初主要是針對出資人單一的國有獨資企業設計的。目前,很多國有企業經過股份制改造實現了股權多元化,特別是有些國有企業已經整體上市,性質轉變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因此,根據企業所有權性質不同,監事會的產生方式、職責權限與工作方式也將有所調整。對于國有獨資企業,國資委可以直接派駐監事會;對于國有控股企業,國資委要通過股東會履行程序,依法選舉監事會;對于國有參股公司,要依據占股比例推選監事。如果未能成功推選,仍可以采用股東審計的方式,當然股東審計的工作范圍與工作方式將會不同。

      篇(4)

      主業資產上市給國資監管帶來挑戰

      目前,主業資產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和分板塊上市兩種類型。上市融資對市屬國有企業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同時也為國資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基本存在如下兩種情況。

      第一,部分一級企業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后,缺乏對上市公司的有效監管。由于一級企業大部分的主營業務和優良資產上市后,管理人員也基本進入上市公司,因此往往無法實現對上市公司有效監管,難以保障出資人權益落實到位。而一級企業的權益和利潤主要來源于上市公司,因此對這部分國有股權加強監管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與一級企業之間存在多個管理層級。有些一級企業通過子企業(一般是全資或控股的投資公司)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部分上市公司層級偏低(處在四級及以下),一些是基于企業實際操作的需要,而另一些則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但過多層級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成本,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不透明性,也可能減少歸屬一級企業的權益和利潤,進一步提高了這部分國有股權的監管難度。

      國有股權監管應采用何種方式?

      設想一:市國資委直接監管這些上市公司成為可能

      目前,至少有17家市屬控股企業已完成股改,正在準備上市的相關工作。“十二五”期間,將有更多市屬企業上市融資,針對這部分國有股權的監管問題,我們結合市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了一些思考。

      設想如果由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持有股份,市國資委就可對上市公司直接行使股東權利,這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辦法。而且,國務院國資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試點正在抓緊準備中,將來由國資委直接持股可能成為一種趨勢。此外還需要考慮一些實際問題,例如一級企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如何處理、職工如何安置等。目前,市國資委已搭建非經營性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平臺、劣勢企業退出和輔業調整平臺,首都國有資本進退調整機制逐步健全。“十二五”期間,將建立退休和富余人員安置平臺,并繼續加強和完善已有平臺的建設,將為妥善解決上述問題奠定基礎。對于那些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級企業,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壓縮管理層級,然后考慮由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持有這部分國有股權。

      如果上述設想能夠實現,就使市國資委直接監管這些上市公司成為可能。至于采取何種具體的方式,既能依法依規,又具有可操作性,我認為可考慮通過向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體現國有股東意志,維護國有股東權益。目前,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已較為嚴格和完善,但是為了解決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后產生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國有股權的監管方式,加強對市屬國有上市公司的延伸監管,這也是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在要求。

      接下來應根據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和部分資產上市的兩種情況,考慮由誰來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對于第一種情況,在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前提下,可考慮由市國資委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對于第二種情況,可由一級企業向上市公司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或者由市國資委推薦合適人選。

      設想二:關于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產生、來源和管理

      目前,部分外省市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初步探索,但仍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結合市屬企業實際,我們對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產生方式、來源和履職管理等問題提出一些具體的設想和建議。

      1、規范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產生

      關于股東代表,可通過組織考察等方式產生專職人員,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在每次股東大會前進行授權。股東代表被委派之前,比較正式的做法是授予股東代表委托書,作為出席股東大會并進行表決的法律依據。

      關于派出董事,可根據國有股比向上市公司股東會提名相應數量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候選人,所提名的候選人要符合證監會的要求。這樣既在《公司法》的框架內加強了市屬國有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建設,也不與證監會的規定和要求產生沖突。具體程序可通過組織推薦、自我推薦或公開招聘等方式確定考察對象,然后從能力、素質和品德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考察并提名董事候選人,經過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后正式履職。為了避免匯報工作重復、繁瑣,可指定董事長作為與派出機構之間溝通匯報的主要負責人。

      2、多種渠道選拔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

      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可以從原政府機關負責人、原企業負責人、在職企業負責人、企業職工代表和專家學者中進行選擇。如果此類專業人才的數量較少,也可以考慮通過社會招聘或建立專家庫擴大來源。

      目前市國資委在股東代表、派出董事的來源上已具有一定的人才儲備。截至2011年底,市國資委已向33家重點骨干企業委派外部董事43名,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委派到一級企業的外部董事對市屬國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掌握比較充分,與這些公司進行磨合,從而更好履職。這些外部董事由原監事會主席、原國有企業領導和專家學者構成,具備管理經驗和專業優勢,可以嘗試推薦他們成為股東代表或進入市屬國有上市公司董事會。

      3、加強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履職管理

      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任職后,應進一步考慮加強履職管理,才能更好地表達股東意愿,維護股東的知情權和其他權益。

      篇(5)

      (一)財務總監制度的涵義。

      財務總監是指受企業所有者的委派由企業董事會聘任,對企業財務活動和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控,最大限度地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財務總監制度是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駐到企業,或由國有集團公司董事會派駐到企業,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實施監督控制的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該項特殊行政管理措施實施的目的在于規范國有企業經理人的行為,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規范會計信息的真實披露。

      (二)財務總監制度的基本特征

      1.財務總監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監督經營者的行為,其報酬多少由所有者根據其監督是否盡職及效果而定。

      2.財務總監的選拔非常嚴格,通常招聘具有較高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的人擔任,并采取定期考核、輪崗制度。

      3.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能是財務監督,并參與財務計劃的制定,對重大經濟決策與財務收支,必須與總經理聯簽批準。

      二、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的現實意義和理論依據

      (一)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的現實意義

      1.以出資人身份向企業派駐財務總監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要求。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起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以確保所有者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條件下仍然能夠最終控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所具有的制衡關系,反映到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上來必然表現為財務制衡關系,而所有者即資本出資人對企業的最終控制,也必然集中體現到財務控制上來。財務控制包括稅前控制和稅后控制。從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的角度來講,企業的稅前財務控制可以通過稅法和財政政策制度來規范并實施,而從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角度講,稅后財務控制同樣十分重要,因為資產收益主要體現在稅后。如果不向國有企業派駐財務總監,財務控制大權旁落,出資人甚至不能享有企業剩余資產分配權,那么,所謂出資人最終控制企業就是一句空話。

      2.建立財務總監制度也是健全和強化公有資產財務監管機制的客觀需要。伴隨著企業改制大潮,公有資產權益被侵蝕的情況屢有發生,有的甚至觸目驚心。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原因之一是財務監督不力,而監督不力的原因之一又在于制度體系不健全。為此,必須加快建設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的有效管理、監督、營運體系和機制,防止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完善和規范出資人相關制度,促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切實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的經營自。

      (二)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的理論依據。

      1.1999年10月31日新修訂的《會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財政……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對企業的資產財務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是財政部門應盡的職責。

      2.國辦文件明確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對企業的資產財務工作進行管理監督。”向企業派駐財務總監對其經濟財務活動進行日常的監督是財政部門的職能之一。

      3.《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4.《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根據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指定的或者其所屬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

      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對其投資的企業進行分級分工監督和管理是一項重要的職責。財政部門受托對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國有企業派駐財務總監,是符合以上法律法規精神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

      5.改革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廣西1998年頒布實施財務總監派駐辦法,至1998年底共向81戶企業派駐,1999年廣西在全區大面積鋪開;深圳在1995年也頒布實施財務總監管理辦法。目前兩地財務總監派駐工作已初見成效:一是進一步規范了企業的財務行為,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財經紀律的嚴肅性,保證了會計信息完整真實,有效制止了企業盈虧不實的行為;二是財務總監針對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基本都得到了企業的重視和采納,避免了不應有的損失,提高了企業經營效益;三是本著服務于企業的理念,幫助企業解決、協調問題,協助企業拒絕不合理的攤派和收費等。目前在全國實現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的還有上海、山東、廣州等地。運行幾年來,派駐財務總監的企業普遍反映良好,達到了預期效果。

      三、財務總監的基本內容

      (一)派駐財務總監對象

      為了提高派駐企業財務總監的權威,財務總監由政府以出資人的身份委托財政部門派駐企業,依法監督企業日常財務和重大經濟活動。派駐的對象,理論上講應該是占有國有股份的所有企業。具體地講,主要包括國有大中型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正在建設的重點工程項目。

      (二)財務總監的職責

      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是對委派單位國有資產營運和財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具體包括:督促企業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支持企業財會、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監督和制止企業違法行為及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經營行為;監督、指導、協助企業健全內部資產財務、會計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嚴格的經濟責任制和核算制度,保證企業會計信息全面真實;參與擬訂企業資產財務方面的計劃、方案,包括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費用開支計劃,籌資融資計劃,利潤分配、虧損彌補方案等;參與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重大財務決策活動,包括大額資金的使用和調度、貸款擔保、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同時,財務總監必須向派出機構(財政部門)負責,保證企業財務會計、審計活動的健康進行,確保企業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對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對規定的重大財務事項與企業負責人進行聯簽。對參與擬訂的計劃、決策失誤所造成的企業經濟損失,對未能發現和制止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法律的行為,對企業資產的流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和待遇

      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財政部門認定,并實行資格證書制度。財務總監一般不得兼任企業以外的任何職務。財務總監要具有思想品德好,熱愛本質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遵紀守法,原則性強,廉潔奉公;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知識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經濟、財會稅收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規,財會專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從事財會和審計實際業務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身體健康,作風正派。

      財務總監享受派駐企業副廠長(副經理)級待遇。企業應為其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財務總監的工資、福利、勞保、差旅費、補助等待遇均由派出機構按規定解決。

      (四)財務總監的管理

      財務總監設立專職,按規定程序在財政、審計等部門選聘或在社會上進行公開招聘。財務總監有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除按法定規定程序成為國有控股企業董事會成員或國有全資企業的監事會成員外,不得兼任所在企業或單位實際職務。財務總監實行輪換制度,一般任期三年,在同一企業一般不得連任。

      從派出財務總監的財政部門角度來看,要使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到位,必須對財務總監進行管理,促使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防止越權違規,。

      首先,要加強對財務總監的監督。用制度和法規約束財務總監的行為,并通過下達文件、工作例會、業務學習等形式經常提醒財務總監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遏制和杜絕財務總監利用職權行私舞弊。

      其次,要加強對財務總監的考核。可以通過審閱財務總監工作報告、專項抽查、所屬企業調研等方式,掌握財務總監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職、是否越權、是否違規等情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主客觀分析,既指出財務總監工作的不足,又積極為財務總監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保證財務總監到位履職。

      從派駐財務總監的國有企業角度看,要使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到位,必須給予財務總監以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認識到這種做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給予全方位的支持。

      (五)報告制度

      財務總監要有日常工作記錄,記錄企業重要的經濟、財務活動,按月、季、半年、全年寫出有情況、有內容、有分析、有建議的書面報告,向派出機關報告企業的資產運營和財務情況。對企業特殊、重大的經濟財務事項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派出機關報告。

      篇(6)

      本研究受江蘇省教育廳“青藍工程”項目資助;江蘇省教育廳哲社項目(07SJD630051)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無論是國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高管薪酬治理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難題,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日益趨同、股權分置已經完成、股票激勵瓶頸已經突破的現代經濟環境下,進一步探討高管薪酬治理途徑及其解決之道。

      一、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的不正常現象

      (一)高管薪酬所得均值與普通員工收入均值差異顯著擴大。根據Kirkland(2006)研究,在美國,2000年最大公司的經理與員工工資比是785倍,而1936年時只是54倍。另據美世咨詢公司的調查,全球前350強企業的CEO的直接薪酬總額在2005年增加了16%,而全美工人的工資福利卻只增加了3.2%。在我國當前的社會中,也存在對高管薪酬與普通員工收入差距的質疑。吳定富也曾在“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說,部分高管薪酬高達500萬元,一般業務員底薪最低每月才300元,這是極不正常的現象。

      (二)高管激勵效果不佳,高管薪酬與公司業績并不相關,更為離奇的是,在公司發生重大價值損失或巨額虧損下,高管依然獲得了高額的回報。如,顧雛軍時代的科龍電器高管最高年薪達450萬元,連續幾年雄踞中國上市公司高管身價排行榜之首,而科龍電器的業績每況愈下,2004年底時這些高管們甚至交出虧損6,416萬元的業績報告。不久前,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的《2006年省情調查報告》指出,當前廣東國有企業薪酬管理總體上處于無序和失控狀態,有的企業以強調“經營者個人貢獻”為由自定薪酬,有的企業實行“股權激勵”,高管幾年間獲得幾千萬元、甚至幾億元報酬,而企業卻在虧損。

      可見,無論是國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的高管薪酬,都存在類似的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管理中的問題

      (一)高管薪酬決定機制問題。由于完善的市場經濟秩序并未完全建立,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健全與有效,致使我國企業高管薪酬的決定其實并不規范。主要表現在:1、董事會制度還不健全,尤其是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國有企業,由于體制因素等原因,在市場化進程中,依然保留了較多成分的行政管理模式,包括公司高層的任命、套用行政系列的薪酬體系、對高管薪酬差距的管制等,還沒有一個完全市場化的薪酬定價模式,董事會在高管薪酬制定中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2、董事會運作并不有效。一是受關鍵人的控制,即董事長一人大權在握,薪酬的確定由一個人說了算;二是在國有控股企業中,往往表現為決策機制不健全,薪酬決定沒有程序,隨意性比較大。根據我們研究,樣本企業中有53.18%的企業沒有設置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說明半數以上的企業高管薪酬制定不具有獨立性,存在自定薪酬現象。

      (二)高管薪酬結構問題。薪酬結構,可以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薪酬結構主要指通過契約明確的,高管所得到的全部薪酬組合,這種組合通常稱為“薪酬包”。這種“薪酬包”通常由基本薪酬、短期獎勵、福利計劃和股票期權構成,其目的就是為了有效激勵經理人行為。據研究,美國企業的高管薪酬結構中長期激勵占總薪酬的51%,而新加坡企業高管薪酬中,長期激勵也占33%。

      據我們對樣本公司的統計,平均高管持股254萬股,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2,500萬股,其中有351家(占樣本總數28.63%)高管層沒有持股。說明作為長期激勵機制,股票及股票期權還沒有在上市公司中充分使用。

      廣義薪酬結構是顯性薪酬與隱性薪酬的比例關系。前文所指的薪酬包只是顯性薪酬。隱性薪酬是高管因擔任公司高管所具有的,契約無法明確但可由高管所享受與支配那部分隱性收益,如在職消費等。有研究表明,在低水平的高管貨幣薪酬下,高管更可能采取各種手段獲取隱性收益。這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高管激勵結構中的主要問題。

      (三)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問題。對高管薪酬信息是否應當披露、多大程度上披露問題,在我國有一個從不披露到披露,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但仍存在許多不足。1998年之前,我國上市公司沒有披露高管人員報酬信息。1998年開始,中國證監會開始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管人員報酬信息,并且在1999年、2001年對高管報酬信息披露規則進行了修改。

      通過比較分析,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至少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盡管要求披露高管薪酬的決定程序,但基本上只披露了該程序的文件名稱,并沒有較詳細的薪酬決策的標準與依據。

      2、披露了高管的年薪區間(2005年后披露各位高管個人的年薪與持股情況),但沒有披露年薪計算依據、沒有關于高管福利、待遇(如公司為高管購置的住房、購買的保險等)等信息。

      3、理論上,年薪應當既包括基本工資也包括基本獎金,但是否包括了年度目標實現而得到的獎金呢?我們不得而知。如果該年度報酬包括了對高管的獎金,顯然這應當在年度報告審計完畢確認收益情況后才能兌現。但我們沒有發現任何一家公司有上述行為。也則,如果年度報酬包括了全部的資金,那么其獎勵制度存在問題,因為它不應當出現在當年的財務報告中,但至少應當出現在次年的董事會報告或財務報告的信息披露中。我們沒有發現此情況。許多研究已經發現,年薪的高低并不受利潤影響,ROE的實現并不顯著影響高管薪酬,我們有理由懷疑,公司對高管短期激勵或年度獎金部分并沒有披露。更沒有披露各個公司高管的薪酬結構及其內容、比例。

      (四)高管薪酬激勵有效性問題。實證研究已經為高管的激勵有效性提供了經驗證據(魏剛,2000;李增泉,2000;宋德舜,2006等),但結論并沒有一致。

      1、高管貨幣薪酬與公司業績不存在顯著的相關性。正如上文所分析,要么公司公布的高管薪酬只是反映了高管的基本工資水平,未包括年底基于業績考核所得的獎金,因此無法反映出對業績的激勵效果;要么包含了激勵的成分,但結果證明確實沒有達到預期的激勵效果。筆者認為,無論哪一種情況發生,對公司治理以及監管者而言,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2、高管持股與公司業績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性,說明給予高管持股確實起到預期的正向激勵功能。可惜的是,正如前文所指出,在2005年之前我們還沒有完全推行股票期權制度,大面積的高管持股激勵還沒有發生。

      3、控制權私人收益存在負激勵效應。在高管貨幣薪酬不具有業績相關性、高管又不持有股份(即使有也較少)的情況下,面對越來越市場化的環境,高管有什么理由繼續受托經營呢?陳冬華等(2005)研究發現,高管會以過度的在職消費方式來對低貨幣性報酬的替代。但是,這個替代的邏輯依據是什么?作為監督者的董事會或大股東又為何“允許”這種替代呢?顯然,這抑制了激勵的正向作用。

      三、完善高管薪酬治理對策

      應當說,高管薪酬治理問題將一直是企業及其股東首要關注的問題。立足中國實踐和前文分析,我們認為高管薪酬治理至少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解決:

      (一)完善高管薪酬的決定機制。由誰來決定高管薪酬,如何制定高管薪酬等問題是高管薪酬治理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即高管薪酬的決定機制。它涉及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1、高管薪酬的決定權歸屬。高管薪酬的決定權歸屬看擬簡單,其實不然。當然,無需爭議的是,在我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條或者第107條(2006版)就規定高管報酬由董事會決定,決定權在公司最高決策機關――董事會。但是,當董事會成員兼任高管時,或高管本身是董事會成員時,到底誰來決定呢?許多批評者認為,在現行的公司高管薪酬決定機制中存在“自定薪酬”現象。因此,為了避免高管“自定薪酬”,體現報酬決定的公平原則,我們認為在董事會下應當強制設置以獨立董事為主要組成人員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期更客觀、公正地設計高管薪酬。

      2、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運作――價值導向的薪酬政策。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為此,美世咨詢公司Doubleday et al.(2007)等5位高管提出了13步反映薪酬委員會針對高管薪酬進行合理決策的最佳實踐。我們認為高管薪酬設計的總目標應當是以價值為導向的薪酬計劃,通過薪酬計劃的實施,能夠實現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的融合,通過薪酬計劃的實施,能夠實現顯性薪酬對公司價值正向激勵效應,抑制隱性薪酬或控制權私人收益的獲得空間。

      (二)合理設計高管薪酬結構,使隱性收益顯性化。如,前文所指出,我國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結構不合理,顯性貨幣薪酬激勵效果不理想,而隱性收益的激勵則具有反作用,因此在高管薪酬治理中,應當合理設計其薪酬結構,使隱性收益顯性化,充分挖掘顯性薪酬的正向激勵功能。

      1、股票激勵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結構向合理化發展。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僅在少數公司執行。因此,從我們的統計結果看到,高管持股比例不高。隨著2005年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及之后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試行)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為各上市公司調整高管薪酬結構、優化薪酬結構中的短期與長期激勵比例鋪平了道路。

      2、改革職務消費制度,使隱性收益顯性化。針對長期以來,難以控制的國有企業高管在職消費,中央國資委已于2006年出臺《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并于2007年開始執行予以規范。《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對現有的職務消費進行認真清理,依據法律、法規及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和履職特點,研究、制定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或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各類職務消費的具體項目、享有該類職務消費的人員范圍及費用標準(額度)、企業內部審核與監督程序、違規處罰及其他要求等。

      對經常發生、用途明確、標準易定的職務消費,可以探索實行貨幣化改革。職務消費貨幣化的標準,應根據企業實際和職位特點,參照國內外同類企業的做法,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統籌考慮,合理確定,不得高于貨幣化改革前的費用支出,不得變相提高企業負責人的總體薪酬水平。

      通過這些改革,促進了高管薪酬結構優化,平衡了短期利益、長期利益,也使隱性收益顯性化、公開化。

      (三)改進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增加股東對高管薪酬的監督。改進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有利于股東了解高管人員薪酬契約是否有效、是否與股東利益緊密聯系,從而有助于股東對高管人員報酬進行監督,避免高管人員通過報酬形式來損害股東利益。因此,眾多發達國家認為應當加強市場力量在高管人員報酬方面發揮的作用,向股東提供更易于理解并與投票和投資決策更為相關的薪酬信息,使股東有更多的機會對報酬決定表達他們的觀點。基于國外經驗,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

      1、增加披露近三年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管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計劃、津貼、福利、保險、住房等,披露內容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應付職工薪酬》所界定的內容。一般的,上市公司董事長與其他董事、公司經理與其他副總經理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董事長、總經理單獨提供薪酬匯總,其他董事、監事、高管可以匯總反映。

      2、提交薪酬委員會報告,詳細披露對高管人員(含董事、監事)的薪酬設計狀況、考核與評價情況,對公司的報酬政策以及高管報酬水平與公司業績的相關性做出解釋,以便投資者比較與判斷。這樣,也可促使公司的報酬政策向業績相關的方向轉移,也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另外,薪酬委員會報告還應說明本年度高管人員報酬與上一年度相比的變化情況,對重大變化的原因、合理性做出說明。薪酬委員會成員不應當被追究薪酬委員會報告的個人責任,以免影響成員的自由發表意見和委員會的工作績效。

      3、詳細披露公司高管在關聯單位履職領薪情況。高管是否在關聯單位領取薪酬,是判斷該高管是否存在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以及判斷關聯交易的主要方式。但在實踐中,許多公司的年度報告僅說明某高管不在公司領取報酬,在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單位領取報酬,過于簡單化、形式化。高管人員在何處領取報酬是個重要問題,因為這些人員往往在關聯公司中任職,同時又掌握本公司的事務,當上市公司與此類企業發生利益的沖突時,他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更多地偏向關聯公司,從而損害本公司的利益。因此,建議對高管在關聯公司中領取的報酬做同等的披露要求,這有利于提高我國高管報酬信息的透明度。

      4、披露變更董事、監事、高管前后的薪酬情況。(1)披露變更前后的董事、監事、高管的薪酬有利于投資者比對前后屆董事、監事和高管的薪酬變化、增長率、差距;(2)披露變更前的董事、監事、高管的領取薪酬情況,也有利于對關聯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判斷,尤其是對歷史形成的關聯交易后果,投資者可能追溯了解;(3)披露變更前后的董事、監事、高管的薪酬也是完整披露上市公司支付薪酬情況。因為變更行為一般發生于年度中間,如果僅披露變更后的高管薪酬,就不能反映公司支付的全部薪酬情況,導致信息失真與遺漏。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學院會計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馬德林.股權制衡、合謀與高管薪酬――基于我國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D].南京大學博士論文,2008.

      [2]部分高管年薪500萬,吳定富斥保險業薪酬差距過大.《第一財經》轉引《中國青年報》,2007.1.22.

      [3]沃頓商學院.身陷業績泥潭,輝瑞CEO要價百萬薪酬引爭議[N].IT時代周刊,2006.6.26.

      [4]上海榮正投資咨詢公司.中國企業家價值報告(2004)[M].上海遠東出版社,2005.5.

      篇(7)

      一、現狀

      目前國有企業改革按照建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往的放權讓利、政策調整進入到轉換機制、制度創新的階段。大批國有企業進行了公司制、股份改革制,多數企業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在管理創新上進行了有益探索,國有企業體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并推動了社會經濟市場的改革目標的確立,發展壯大了現有國有企業規模,伴隨著資本市場的培育和民企與國企之間的競爭,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遇到了諸多問題,在新時期下,國有企業改革必須適應當前社會潮流,為國家的繁榮與壯大發揮重要的作用。

      在廣東考察時強調,“現在我國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有企業改革我們必須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實踐發展永無止境,解放思想永無止境,改革開放也永無止境,停頓和倒退沒有出路”。

      專家認為:當前國企改革只停留在對國有經濟的功能定位的整體認識階段,還沒有細化到基于國有經濟功能定位而對每家國企使命進行界定、進而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重組的具體操作階段,這難以實現“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的目標。

      二、當前國有企業面臨的問題

      (一)國有經濟怎樣進行戰線收縮

      支持國有經濟收縮戰線,重點是從競爭性領域關注國企改革的退出。當國有經濟戰略性重組的目標確定以后,也就是國有資本在某些領域“要不要退出”的問題確定以后,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何退出”。

      (二)國企活力的來源是什么

      國有企業現在的動力在哪里?現在很多國企員工的動力性不夠,做事拖拉,動作緩慢,相互埋怨,效率低下,擁有很多高級人才,卻無法高效地使用。

      (三)政企、政資分得不夠

      政府具有雙重職能――政治職能和經濟職能,在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上,往往出現以現在管理權取代資產所有權、以行政隸屬關系取代產權關系的現象,由于政府部門的某些干預,企業在一些決策上,決策內容還帶有政府經濟色彩,無法按照真正的市場經濟規律做出應有的決定。

      而且國企老總大多出自官員,大多習慣于按行政管理方式運作企業,而不是按商業效率方式進行企業管理。

      (四)民企競爭激烈

      近年來,國家不斷地給予民營企業政策,鼓勵民營企業,民營企業發展迅猛,資產逐漸壯大,管理模式逐漸創新規范,很多民企也策劃上市,民企迅速進入到國家各個行業,民企逐漸對國企形成了強大的競爭力,在某些領域,民企甚至已經超越了國企。

      三、當前國有企業改革思路

      黨的十報告指出,"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推行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

      2015年7月17日,在長春市考察調研國企時說,我們要向全社會發出明確信息:搞好經濟、搞好企業、搞好國有企業,把實體經濟抓上去。"這表明資本市場穩定后,中國將不失時機地揭開全面深化國企改革向縱深發展的大幕。"

      國資委2015年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計劃:

      1、突出依法履職,指導推動地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2、堅持穩妥有序,指導推動地方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3、著力強化監督,指導地方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4、加強溝通服務,推動國資委系統建設

      以上都說明當前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時期,本人根據目前國有企業形式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快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方案

      原有的國有企業在很多領域都有重復之爭,浪費了很多的國有資源,現在需要精兵簡政,統一調配,由于科技、通訊的高速發展,管理模式不斷創新,跨區域的集團式管理已經彌補了空間距離管理的不足,另外,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跨國性企業不斷涌入我國,我們需要壯大自己的企業,縮小成本,與跨國性企業進行競爭。因此,根據產業布局,將相關行業進行整合,進行重組,減少資源的浪費,減少重復建設,降低成本,為國有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

      二、退出一些競爭性行業

      民營企業的迅猛發展,國有企業也需要在部分領域退出,鼓勵民營企業進入,激發市場活力,國有企業原有的調節市場的職能逐漸轉向由市場規律自動調節,近年來,國家鼓勵社會開辦公司,先后出臺了工商注冊登記簡化、稅收優惠等政策,市場進一步打開,社會活力加強,國有企業也需要在相應地退出一些歷史舞臺,降低國有企業的成本,加強對優質資源的運營,對國家核心領域的控制。

      三、加快推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投資公司試點

      現在管理國有企業的是國資委,國資委成了國有企業的出資人,代表國家成了股東,國有企業與企業之間還有一些壁壘,他們之間的優質資源無法共享,他們之間的閑置資源無法調配,推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投資公司試點,將一些國有企業納入其管理脫離國資委單單從出資人的角度進行管理,是國有企業更接近市場前沿,市場反應速度更快、更準,形成國有資本流動重組、布局調整的有效平臺。

      四、加強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5年5月18日,國務院公布國家發改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在混改方面,《意見》要求全面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出臺實施鼓勵和規范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的指導意見。

      國有資本課通過混合所有制引入不同社會資本、靈活的市場應對機制和管理體制創新,激發國企的活力和競爭力,同時帶動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即便改革過程中或許會出現‘國進民退’或‘國退民進’的現象,也應意識到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國資優化布局的手段。國企可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而獲取其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行業整合經驗,以及在資金、人才管理和資本市場等各方面的資源。引入社會資本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可改變政府投資和資金應用方式,以政府財政有限的資金作為杠桿,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資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或進入新型戰略產業,促進產業升級。

      篇(8)

      一、國有企業財務風險及其意義

      1.國有企業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融資安排、會計核算與管理以及會計或財務報告失誤而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常見的財務風險:現金流風險;財務報告風險;應收帳款風險;委托理財風險;對外擔保風險。

      2.國有企業實施財務風險的意義

      隨著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已經清晰地突顯出來,財務管理已成為企業管理的核心。加強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其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提高企業及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在社會經濟運行中,企業是經濟活動的載體,是市場配置資源的主體。企業的經營現狀及資源配置效率,從根本上決定了整個社會資源配置的水平。有效的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對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有著多方面的影響,而企業通過采取積極主動而又有效的風險管理,并通過對風險的防范、控制,從而可以促進企業及整個社會投資活動及消費活動的高效運行。

      第二,提高股東價值。在國有獨資企業或以國有股為主要股東的國有企業中,其一切經營活動均是圍繞增加國家作為大股東和其它股權持有者的企業價值來進行的。有效的財務風險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者信心,減少風險損失從而提高股東的價值。

      第三,降低企業財務成本。企業無論是因為市場風險、制度缺陷或決策失敗等原因,陷入財務困境時,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扭轉這種不利狀況,就有可能因現金支付困難而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導致破產或被收購兼并重組。而有效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可以起到預防及化解財務失敗,降低財務成本的作用。

      二、國有企業財務風險存在的問題

      1.財務風險意識淡薄且債務負擔過重

      目前,我國很多國有企業債務負擔過重,甚至資不抵債,這將給企業帶來很大的財務風險。比如銀行利率的上升,企業的債務成本就會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企業經營利潤就會減少,當利潤不足以抵償債務成本時,企業則陷入虧損狀態,嚴重的會導致財務危機的發生,甚至破產;另外,由于債務負擔過重,使企業對銀行借款的依賴性較強,當國家實行銀行緊縮政策時,企業的再融資就受到限制,企業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金,資金供應鏈一旦斷裂,其后果就會導致企業陷入財務困境。

      2.我國沒有形成內部控制的統一概念

      沒有內部控制的統一概念,不利于進行企業風險管理我國權威部門還沒有內部控制的統一的概念。我國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是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一般認為內部控制是在內部牽制的基礎上,由企業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實踐中創造,并由審計人員理論總結而逐步完善的自我監督和自行調整體系。這一概念強調了內部控制的建立主體是企業管理人員,至于由誰對管理人員進行控制沒有明確,從而為內部控制的落實和執行留下了隱患。綜上所述,在我國企業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企業風險管理,必須在理論上對內部控制有正確的認識,在實踐上落到實處,才能從根本上發揮其作用,實現其目標。

      解決企業的風險問題,必須從防范系統風險開始。而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是解決系統風險的一個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手段。首先,在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里面,董事會要能夠真正地履職。所謂真正的履職就是遵守嚴格的戰略制定的程序,實施規范科學嚴謹的投資規劃和項目,有效地做好風險制度的安排,并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嚴密的監控和嚴格的考核。

      3.缺乏健全的財務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我國絕大多數國有企業已經建立起了經營、生產、技術、管理、分配等各種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但是組織化、制度化的風險管理控制結構仍沒有建立起來,國有企業各部門、各員工之間的風險管理的責、權、利不明確,一旦風險發生,互相推諉,逃避責任。

      4.沒有設置和啟動財務風險預警系統

      我國國有企業對市場運作、資金運營、投資經營、對外經營中的風險因素缺乏科學的分析預測;沒有建立一個便于風險信息傳遞的規范化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信息源、風險信息傳輸系統和風險管理者之間不能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往往不能正常運轉,風險信息失真、延誤嚴重;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缺乏風險管理的超前決策,對風險征兆反應遲鈍。

      5.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很多國有企業的內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使得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活動無章可循,企業對人、財、物的管理失控,導致企業整個運營過程中面臨重大風險。另外,有些國有企業在購銷過程中,由于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企業的采購員與銷售員與供貨方或購買方串謀起來,欺騙企業,從中獲取高額“回扣”,從而抬高其采購價格或壓低其銷售價格。在日常資金管理過程中,出納與會計等不相容崗位沒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導致企業的貨幣資金管理出現漏洞,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出現貪污與舞弊等犯罪行為,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三、對加強國有企業財務風險的進一步思考

      1.樹立風險管理意識

      即在風險發生前,企業全體員工對風險的普遍性和嚴重性有足夠認識,將風險預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列入管理程序;面對風險,臨危不懼,積極主動迎戰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終消除風險。實施企業風險管理,要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從某種程度上講,企業風險管理是企業內每一個員工的責任,戰略制定過程只有在對崗位上的員工有意義時,才會增加競爭優勢。因此,風險管理不應僅僅成為企業內每一個員工的工作手冊中的一部分內容,而且應該通過建立一種機制,使其能夠主動提供風險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風險、有責任向上報告風險。實踐也說明,一些企業的財務舞弊多是由企業內部的群眾舉報才暴露出來。因此建立企業風險管理文化,培育職工風險管理觀念并給予一定的激勵是十分重要的。

      要對風險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預計可能發生的風險狀態。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應密切注意與本企業相關的各種因素,如環境因素、技術因素、目標因素和制度因素等變化發展趨勢,從對因素變化的動態中分析預測企業可能發生的風險。應建立一個便于風險信息情報傳遞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這樣一個“綠色通道”,使企業各部門、各員工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都有途徑將情況迅速上報給有關決策者,從而保證風險信息傳遞的真實、準確、快捷、高效。再者要有對風險的超前決策,盡可能使風險消除在潛伏期。

      2.建立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主體

      企業法人財產權是指企業依法對其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一種經濟性權利,它必然要求產權明晰化、資本化、人格化管理。國有企業的財務主體應具有多元性。現代國有企業的財權應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四個不同的主體間分割。其中,前兩個主體性質相同,屬于出資者主體。而經理以下又可分為多個財務主體:如財務計劃員、現金管理員、信用管理員等。這四個主體的權利是《公司法》規定的,他們的界限應是明晰的,責任是明確的。根據企業法人管理的要求,強調在國有企業財務主體的多元性,其作用主要是有利于國有企業財權分工合理和責任明確,在利益關系上推動與約束并存,既保證經理人員放手理財,又不失去法人的最終控制。

      3.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督體系

      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如同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一樣,是公司高效運作的基礎。長期以來,我國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對內部控制的概念模糊,再加上公司治理結構上的先天不足以及組織結構,人員素質等方面的原因,致使企業內部控制普遍薄弱。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很多物業企業還停留在職務分離和賬戶核對的層次土,尚未認識到內控機制與現代企業制度的深刻內在聯系,自然也就未能意識到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國物業企業要在風險管理上取得實質性進展,就必須在不斷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同時,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在內部人控制問題沒有徹底解決之前,擴大國有物業企業投資決策權,有可能加大國有資產的風險。為了降低風險,除了完善投資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外,還需要利用市場規律,從外部對國有物業企業法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

      同時還要發揮,發揮董事會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監督職責至關重要。公司的戰略規劃是由公司高管制定的,執行戰略規劃的各個職能部門是在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的,在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守上,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具有表率的作用,如果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過大,過于追求自身利益,但外部約束乏力,則公司治理流于形式。特別是在董事長與首席執行官集于一身,而且獨立董事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就要求發揮董事會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監督職責,無論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還是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的構建都應由董事會參與進來,從而起到監督的作用。在選擇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或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時,應注意其專業知識結構應有助于其職責的發揮

      4.建立財務危機預警系統

      財務危機預警系統是現代企業預測和防范風險的一個重要工具。它在收集大量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借助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概率論和模糊數學等方法,設定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及其與警戒線,捕捉和監視各種細微額的跡象變動,對不同性質和程度的風險及時發出警報,提醒決策者及時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可見,財務風險預警系統建立的關鍵是如何確定預警的指標和判斷預警的警戒線。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采取正確的風險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財務風險管理機制,通過不斷完善財務管理體系,實現財務工作的創新和發展,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的素質,達到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的目的。

      篇(9)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脫胎于國有企業或者家族控制的民營企業,而且是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著手建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對審計委員會的價值導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審計委員會的具體運作上主要應對監管要求,流于形式,這使得在現代公司治理體系中本來十分重要的審計委員會淪為了花瓶委員會,難以起到其應有的作用。《薩班斯法案》將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層的職能轉移給了審計委員會,提高了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動了審計委員會制度邁向成熟。與《薩班斯法案》類似,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三個配套文件(以下合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也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內控規范體系賦予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使我國內部控制制度基本與國際標準協調,為中國企業首次構建了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標準框架,有效地解決了政出多門、要求不一、企業無所適從的問題。與美國的《薩班斯法案》類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審計委員會定位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審查、監督和評價者,賦予了審計委員會在聘請獨立審計師和領導內部審計部門方面的權威地位,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與之相呼應,《規范》的三個配套指引性文件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權限和運作流程進行了更加翔實的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套詳細規定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法規性文件,是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首次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地位。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須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資源和權利。《規范》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這是我國的法規性文件首次將審查、監督、評價內部控制的職責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

      其次,對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在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出臺之前的系列法規文件中雖然都涉及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并且涵蓋范圍也較廣,包含了財務報告審查和披露、合規與內控監督、外部審計師聘用、內外審計師溝通等多項職責,但都語焉不詳,這導致上市公司在實際操作中依據模糊。我國多數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本來就缺乏內在推動力,這樣模糊的規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則較好地克服了這個問題,對于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評價和審計中的職責與操作規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審查和監督內部控制。除了傳統上比較關注的對關聯交易、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的監督等外,還增加了對業務外部事項的審查、對企業合并分立情形的審查、對衍生工具業務相關業務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評價與監督、對接受財務舞弊舉報投訴機制等的具體規定。

      2.領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內控規范體系規定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與管理層共同行使對內部審計部門的領導職責,并且審計委員會應聘用企業外部獨立的、合格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對內部審計質量的考核與評價,以改善內部審計質量。

      3.聘用并與外部審計師溝通。內控規范體系明確了審計委員會負責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獨立審計師,有權確定獨立審計師的報酬、聘用條件。并且審計委員會應審查并確認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預先批準聘請獨立審計師為公司提供審計和其他法律允許的非審計服務,以保證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

      再次,對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設計做了特別規定。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各委員會中最具有實質性作用、業務最繁忙的委員會,因此加強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至關重要。在之前法規的基礎上,內控規范體系特別規定了主任委員的任職資格,要求主任委員應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最后,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進。內控規范體系中,不僅詳細列示了審計委員會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內控鑒證工作的監督職責,還突出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這是與以往法規相比一個重大的改進。由于內部環境對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企業的內部環境。在評價內部環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審計委員會是否了解并履行對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責任。文件還特別指出審計委員會對企業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無效可能表明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確了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自身建設。

      審計委員會制度進一步改進的方向

      誠然,雖然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突出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畢竟不是直接針對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法規文件,因此,如何構建完備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需認真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運行的內在邏輯體系,并且學習借鑒國際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除了企業內控規范體系所明確規定的內容之外,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可從以下方面加強職能:

      第一,要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職所需的資源和權利,以使其責權利對等。譬如,要保證委員會擁有對公司人員、記錄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詢調查權;公司應向委員會提供委員會認為必要的經費,以支付委員會認為必要時聘請顧問的報酬和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二,應該強化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履職能力。應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一名是董事會認定的財務專家,且所有議案必須經過該專家審閱,其他成員要有必要的財務知識。

      第三,要在組織設計上為審計委員會履職創造良好的條件。譬如,審計委員會可借鑒國際經驗成立由一到兩名委員組成的附屬委員會,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職責委托給委員會的附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可以無限期連任,確保審計委員會及內審部門相對于管理層的獨立性;建立審計委員會與公司治理各方單獨或秘密溝通的機制,確保信息暢通。

      第四,根據發展的需要適當增加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可以把企業合規和倫理監控納入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審查公司對各個方面規則的遵守情況,譬如稅收問題、欺詐和營運損失問題、反洗錢監控問題、公司員工行為準則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商業倫理規范問題。

      篇(10)

      工行曾于5月22日公告稱,鑒于有關部門正在制訂銀行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薪酬管理的相關辦法,董事會通過決議,撤回此前既定方案,且不再將該議案提交股東年會批準。

      這只是近日國有金融企業薪酬問題系列變局中的一環。事情的導火索是一家被認為非國有機構的公司。今年3月,中國平安保險(上海交易所代碼:601318,香港交易所代碼:01318,下稱平安)年報披露了高管年薪,平安董事長馬明哲2007年的收入6616.1萬元引發輿論熱議。這引起最高決策層關注,甚至就此專門召開會議,了解討論此事,并指定有關部門進行研究。

      平安是非國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原則上是董事會范疇的議題,但據稱“此事非常敏感,引發了連鎖反應”。中央匯金公司有關人士稱,匯金因此叫停了工行等控股金融企業原來的薪酬計劃。據悉,管理層的基本思路是,金融企業特別是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薪酬,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各行業,“既要堅持市場化原則,又要與當前國情相符合”。

      《財經》記者獲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都在根據這一安排了解各行業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的現狀,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時,爭取提出規范意見。

      證監會則通過交易所要求金融類上市銀行年報的補充公告,披露高管的具體薪酬,并針對股權激勵制度連續了兩個備忘錄,收緊相關尺度。

      《財經》記者還了解到,銀監會對此事的基本態度是,薪酬問題要堅持改革原則,不走回頭路;但同時要“以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把方案做細做科學,激勵約束機制要對等”,不能“水漲船高,而水落石不出”。但各監管機構只是提供決策建議,具體辦法應由股東和董事會決定。

      據《財經》記者了解,財政部已于此前完成了《國有金融機構薪酬情況的分析》報告,目前正擬定相應的文件,對國有金融各機構的激勵制度進行引導和規范。根據“黨管干部”的特有國情,有關按照業績考核央屬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辦法和建議,也將提供給中央組織部門做參考。

      連鎖反應

      5月11日,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北京銀行、中信銀行五家已上市銀行年報補充公告,詳細披露高管、董事和監事2007年度薪酬狀況。此次披露,是相關公司根據上交所要求而統一進行的。以往公司已的年報里往往只公布一個董事、高管薪酬的總額,而不披露到具體名下。

      5月15日,宏源證券(深圳交易所代碼:000562)《關于實施2007年度公司部分董事、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議案》被否決,成為首家股東大會否決董事、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此前的4月22日,宏源證券董事會已經通過了高管薪酬的考核辦法,這次股東大會叫停的只是董事和監事的分配方案,而宏源證券高管中只有董事長湯世生,副董事長李克軍以及總經理胡強是董事會成員,因此其余高管薪酬仍照常發放。

      根據宏源證券之后的公告,方案未能獲得通過的原因,是當日投棄權票的99961.0403萬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表決權的94.79%。宏源證券第一大股東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現持股97721.26萬股,顯然正是他們投了棄權票。

      宏源證券2007年年報顯示,22名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2007年的薪酬總額為936.01萬元。其中,董事長湯世生174.42萬元,副董事長李克軍55.37萬元,當年10月15日剛剛上任的總經理胡強19.32萬元,劉東、周棟兩名副總經理均為111.28萬元,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許建平為111.27萬元,副總經理栗宏剛為107.53萬元;而監事會主席徐際國和副總經理高濤薪酬分別為65.74萬元和59.74萬元。

      這一薪酬在業內并不算高,整個匯金系券商的薪酬事實上在整個行業里屬于中下水平。但據接近匯金公司的有關人士解釋,券商薪酬通常是與業績掛鉤的,但證券行業的業績波動較大,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飯”,與高管個人的努力關聯度并不高,所以獎金不能定得過高。

      數日后,工行公告稱,5月22日,董事會已經同意撤回了此前擬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2008年董事、監事報酬合同及2007年報酬合同和清算結果議案。

      根據此前方案,工行董事長姜建清的稅前報酬為160.6萬元,含福利保險費用在內的稅前總收入為179.5萬元。行長楊凱生的稅前報酬為153.4萬元,加福利后總收入為171.1萬元。兩位副行長張福榮、牛錫明的不含福利的稅前報酬分別為138.5萬元和137萬元。而梁錦松等四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則由工行向其發放51萬元或以下不等的稅前報酬。

      分析人士認為,工行此番公告表明,除股權激勵計劃外,以財政部為大股東的金融企業高管的薪酬也納入了統籌規范的范疇,具體方案預計不日將出臺。方案出臺前,一些相關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及董事薪酬方案都將可能暫時擱置。

      此前,財政部已叫停了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是少是多?

      金融行業的薪酬多少合適,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曾擔任建行獨立董事的日本新生銀行前行長八城政基曾對《財經》記者表示,這些中國大銀行高管需要承擔的責任,與其100多萬元的年薪嚴重不匹配,這和分行行長只有2倍差距,他認為總行行長至少應是分行行長的10倍到15倍左右才合理。一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部門總經理也向《財經》記者抱怨,自己的年薪和股份制銀行相比差距太大。

      然而,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任命沒有實行市場化之前,圍繞其薪酬和激勵問題的爭議,會將一直持續。

      “不是按市場原則選擇的,只能上不能下,還有大量的職務消費,給100萬元我都覺得高了。”匯金一位負責人談及控股的幾家大銀行的高管薪酬直言不諱。

      財政部有關人士也認為,“國有金融機構在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化程度較低的情況下,仍比照市場化水平提高薪酬”是不合理的。

      財政部有關報告稱,國有金融機構薪酬偏離社會平均值的程度高于發達國家,也高于其他發展中國家。據統計,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10萬元,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6年職工平均工資分別為9.89萬元、13.28萬元、10.85萬元和12.14萬元,分別是社會平均值的4.71倍、6.32倍、5.17倍和5.78倍。財政部稱,與此相比,美國銀行人均收入是社會平均收入的2.39倍,渣打銀行和蘇格蘭皇家銀行為2.86倍。

      與此同時,2003年以來,國有金融機構的薪酬也保持了快速上漲勢頭。財政部前述報告認為,其中“改制金融機構總部和分支機構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上漲勢頭尤為明顯”。以2006年總部員工薪酬增速為例,政策性機構中,農發行、進出口銀行分別增長21.03%、16.10%;保險企業中,人保集團增長24.03%;商業銀行中,中行、建行分別增長18.62%、20.76%,均高于14.36%的社會平均工資增幅。

      另外,薪酬向管理層傾斜,相同職級存在一定平均主義現象,也為財政部所關注。一是分配關系向總部傾斜。2006年,中行和人壽股份總部的部門總經理平均薪酬分別為93萬元和75萬元,明顯高于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69萬元和55萬元的平均薪酬。

      二是分配關系向中高層管理人員傾斜。2006年,中行總行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43∶1,薪酬總額比例為1.02∶1。出口信用險總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52∶1,薪酬總額比例為1.79∶1。人壽股份總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66∶1,薪酬總額比例為2.33∶1。中信集團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37∶1,薪酬總額比例為1.35∶1。

      此外,金融企業高管薪酬漲幅高于員工工資漲幅,內部收入差距拉大也受到財政部關注。

      從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角度看,財政部報告稱,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普遍高于國內上市公司。2006年,國內上市公司董事長平均年薪30.18萬元,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董事長薪酬分別是國內上市公司董事長平均水平的4.31倍、5.05倍、4.69倍和5.74倍。

      在上市公司中,金融高管的薪酬遙遙領先。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日前的《中國企業家價值報告》顯示,在近1500家上市公司中,2007年,各公司最高年薪前五位均為金融企業高管,依次為中國平安董事長馬明哲,年薪6616.1萬元;深發展A董事長法蘭克紐曼,年薪2285萬元;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年薪1748.62萬元;中行信貸風險總監詹偉堅,年薪986.6萬元;招行行長馬蔚華,年薪963.1萬元。

      在董事長年薪排行榜中,有一半來自金融、保險行業;總經理年薪20強中,同樣有一半金融企業。除了上述已經提及的數位金融高管,興業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166)董事長高建平(297.6萬元)、中國太保(上海交易所代碼:601601)董事長高國富(295.21萬元)、北京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169)董事長閆冰竹(268.61萬元)、海通證券(上海交易所代碼:600837)董事長王開國(254萬元)、中信證券董事長王東明(245萬元)、中國人壽(上海交易所代碼:601628)董事長楊超(199萬元),全都在上市公司董事長薪酬20強之列。

      榮正董事長鄭培敏表示,從行業比較研究看,金融業各崗位的薪酬平均值均以遙遙領先的數值高居各行業之首,但在持股市值的行業比較中,金融業的董事長與總經理崗位均未進入前三。他認為,這說明,金融業核心高管當期貨幣薪酬過高,但報酬結構不盡合理,長期激勵嚴重不足。

      建議與制衡

      據《財經》記者了解,目前各相關部門都在就金融行業高管薪酬提出各自的建議。

      記者從接近監管部門的知情人士處了解到,目前銀監會已經就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高管薪酬提出了六點基本看法。

      首先是薪酬應與企業戰略的長期目標、經營理念、社會責任及外部環境相一致。之所以要強調企業的經營理念,主要是因為不同的理念會導致不同的風險偏好與戰略選擇。如有的機構因為吸納存款,所以必須是風險保守型的;有的機構則是持服務型理念的;還有的機構沒有存款人和投資人,完全是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經營,不同性質的機構應該有不同的薪酬標準。

      第二是績效與風險成本要平衡。這就是說,不能只看賺了多少錢,還要看為此付出了多少人工成本、壞賬成本、撥備成本,要關注資本充足率。

      第三是激勵與約束要平衡。薪酬不能只是“水漲船高”而“水落石不出”。如果企業業績下滑,出現虧損,就應該大幅削減薪酬。然而現狀卻是不僅金融企業,很多工商企業都是賺了工資大漲,賠了國家買單,個人毫發無損。

      第四是薪酬發放應該遵循“高層和基層平衡,高層與專才平衡”的原則。該人士援引日本企業經驗,在業績不好的時候,高層的工資會大幅下降,基層的領導扣得較少,普通員工無須減薪。至于專才,則應按一定的市場價格付酬。

      第五是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要平衡。要避免一些高管在快退休的時候,修改工資原則,為自己謀私利。

      第六是政企一定要分開。目前有一些國有但不控股的企業高管,依然在享受公費醫療,有住房和電話補貼,使用公家的司機,甚至不斷地更換新車。“下海就是下海,不能繼續享受干部待遇。”有關人士稱。

      作為側重風險管理的機構,銀監會的意見僅僅是作為建議供各金融企業的國有股東作為參考。股東則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明確表達自己的態度。

      據《財經》記者了解,財政部目前亦提出了政策建議,這包括股權董事薪酬不與所在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掛鉤,根據其履職情況發放,以避免股權董事與公司高管在薪酬問題上利益趨同;真正發揮薪酬委員會和市場中介的作用,杜絕高管人員自定薪酬;嚴格控制高管人員職務消費,將職務消費納入高管人員薪酬總額;對高管人員薪酬實行封頂管理,高管人員薪酬不得超過普通員工薪酬的一定倍數。

      財政部還建議,“在完善最低工資制度的同時,對員工收入較高的金融和壟斷行業,出臺加強工資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對高管人員的工資做出明確限制。”

      而導致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與激勵機制爭議不斷的用人機制,也納入了財政部政策建議的范疇。財政部建議,加大人力資源改革步伐,對員工普遍實施聘用制和合同制,管理人員的任命逐步體現市場原則。同時,推進管理垂直化和扁平化,縮減行政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規模,適當減少副職管理人員數量。因為財政部調研報告認為,國有金融機構存在管理層次過多,管理人員占比偏高的問題,“浪費了人力資源,提高了人員費用”。例如,中行總行副總經理級干部123人,是總經理級干部人數的4倍;工行一級分支機構副行長199人,是行長人數的7倍。

      在建立科學的薪酬管理機制方面,財政部表示將審慎推動高管股權激勵計劃,對高管實施股權激勵必須與人力資源改革相銜接。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利用關聯交易,不得增加工資總額,實現股權激勵封頂。“這是借鑒了國資委有關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有關辦法。”財政部有關人士說。

      近來,財政部與“一行三會”一直在研究國有金融企業高管薪酬的管理辦法,并叫停了之前多家企業擬執行的股票增值權計劃。財政部有關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在新的股權激勵辦法出臺前,不會批復任何一家股權激勵計劃。

      顯然,如何計算市場和非市場因素,就國有金融機構高管“紅色金融家”的特殊身份,設計出比較合理的薪酬水平,對管理層的智慧是極大的考驗。

      篇(11)

      第二條本守則適用于大余縣人民政府和大余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向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參股企業派出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以下簡稱出資人代表),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推薦并依法產生的董事長和董事;

      (二)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中,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的董事長和董事,未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或聘任的經理人員;

      (三)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派出的股東代表。

      第三條出資人代表進行決策前,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實情況,防止決策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第四條出資人代表有責任提請本企業建立和健全內部決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在實際決策工作中按照公司章程,堅持集體研究,不得違規決策。

      第五條出資人代表應當按照本守則要求,就本企業重大決策事項向縣政府及縣國資局書面報告。

      第二章報告事項

      第六條出資人代表報告事項分為請示事項和備案事項。

      第七條應當報縣國資局并經縣政府審批的下列重大決策事項,屬于請示事項:

      (一)董事會換屆事項;

      (二)股權結構和國有產權變動事項;

      (三)投資、擔保事項和資產損失核銷事項;

      (四)改革改制事項;

      (五)大額資產的購建或處置(20萬元以上)。主要包括成套設備、關鍵設備、土地、建筑物及其他無形資產的購建或處置;

      (六)大額資金使用。主要是指大宗物資采購(20萬元以上)、非常規的大額資金使用(10萬元以上)以及高管人員的薪酬、津貼等;

      (七)高管人員變動事項,主要是指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副董事長以上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免;

      (八)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按規定應當上報審批的決策事項。

      第八條下列事項屬于報縣政府和縣國資局備案事項:

      (一)董事會議題事項;

      (二)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對縣政府批復事項所作出的最終決定及其執行情況;

      (三)其他按規定應上報縣政府和縣國資局備案,以及發生重大法律訴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重要工作人員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第三章報告管理

      第九條對本守則規定的請示事項,出資人代表必須在本企業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會議作出決定前,按規定期限事先請示縣國資局,并按照縣政府的批復意見在本企業決策過程中發表意見及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對本守則規定的備案事項,出資人代表應當在作出決策或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報送縣政府和縣國資局。

      第十一條出資人代表的報告事項由出資人代表負責。出資人代表必須就報告事項征求企業其他出資人代表的意見,并在報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如一致,形成決議上報;對報告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決議報告中應予以充分表述,并附上《會議紀要》等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出資人代表對報告中的請示事項必須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附送必要的論證資料,保證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對備案事項亦應附送必須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對出資人代表上報的請示事項,縣國資局認為報送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予以補充。

      第十四條縣國資局對出資人代表上報的請示,在十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縣國資局應建立出資人代表報告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機密。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出資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國資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在出資監管單位范圍內通報批評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議上級調整直至解除現任職務、涉嫌犯罪的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一)應報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

      (二)不按照縣政府批復意見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達意見、行使表決權的;

      (三)在報告中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四)出現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其他行為的。

      第十七條縣國資局每年對出資人代表執行本守則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其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出資人代表如因違反本守則規定被免職、降職或解聘的,自免職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職務工資和相關待遇,三年內不得作為縣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參)股公司領導職務的人選。

      第五章附則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精品一久久香蕉国产线看| 无码精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影院| 无夜精品久久久久久| 国产精品福利在线观看免费不卡| 青青草国产精品欧美成人| 97精品一区二区视频在线观看| 精品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少妇| 国产午夜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漫画| 久久精品国产亚洲AV高清热| 国产成人精品日本亚洲网址| www.久久精品| 国产精品麻豆欧美日韩ww| 日韩精品中文字幕第2页| 日韩AV无码精品人妻系列| 潮喷大喷水系列无码久久精品| 国产成人精品精品欧美| 国产亚洲精品拍拍拍拍拍| 亚洲精品国产精品乱码不卞| 凹凸国产熟女精品视频app| 四虎精品8848ys一区二区| 日韩一区二区精品观看| 69久久夜色精品国产69| 国产99视频精品免费视频76| 四虎精品8848ys一区二区| www亚洲欲色成人久久精品| 久久精品成人免费观看97| 久久久无码精品亚洲日韩蜜臀浪潮| 国产在线不卡午夜精品2021| 久久精品亚洲乱码伦伦中文| 精品无码久久久久久午夜| 91国内揄拍国内精品情侣对白| 人人妻人人澡人人爽精品日本| 柠檬福利精品视频导航| 中文字幕无码精品三级在线电影| 亚洲欧洲国产日韩精品| 亚洲AV无码久久精品色欲| 国产精品无码素人福利不卡| 国产精品第12页| 亚洲欧美日韩另类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精品国产福利久久久| 久久精品人人做人人妻人人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