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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大全11篇

      時間:2023-08-29 1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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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

      篇(1)

      內部審計主要是指企業中的審計,是企業實現自我監督的主要方式。內部審計的內容是單位相關人員在負責人的引導下,對本單位的經濟業務進行審查,進一步評價和控制單位組織中的各種經濟業務,以確保單位方針政策和相關審計程序實施的有效性。外部審計主要由政府審計以及民間職業審計兩個部分組成,其中政府審計主要是指審計機關對國家公共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進行審計,民間審計是審計事務所或者是會計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對相關的經濟組織的經濟事項進行審計查證。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共同點分析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很多方面有著向同之處,主要表現為審計內容相同,都是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內外部審計的審計方法相同,都是通過審查、監督以及分析性復核的方式評價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內外部審計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此外,內外部審計的審計對象相同,都是對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展開審計;內外部審計的法律依據也相同,都是根據國家制定的財經法規實現經濟監督。

      (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區別分析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審計的性質不同,內部審計是企業中的專職審計人員履行的職責,主要是針對單位的審計,外部審計是由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簽證活動,主要對國家權力部門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其次是服務對象不同,內部審計顧名思義就是企業內部的審計,服務對象自然是企業負責人,而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國家的權利機關。最后一個方面是審計報告的作用不同,內部審計只能夠為單位的經濟運行提供參考,但是對外界起不到任何作用,同時也不能夠向外界公開,但是外部審計分為多種形式,由于國家審計涉及到商業機密,有一些內容不宜公開,而外部審計中的社會審計要向社會公眾公開,同時也可以起到借鑒的作用。

      二、實現內外部審計協同性的有效措施

      (一)促進內外部審計之間的合作

      考慮到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有著相同的職能,如果兩者同時工作時,加強合作和協同性,相互配合有利于審計工作效率的提升。但是合作方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內外部審計目標的一致與否,如果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審計目標一致時,應該建立伙伴型合作關系,可以進一步提升審計工作的質量。但是,若兩者審計目標不一致時,就選擇協作性的合作關系,規定統一的審計計劃,在內外部審計工作開展中可以實現信息的溝通和共享。此外,在企業的風險管理以及內部控制方面,內外部審計應該加強合作,實現審計目標的靠攏,從而有效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這對于內外部審計關系的處理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此外,公司管理人員應該加強對內外部審計工作的重視,通過后期培訓的方式提高企業審計人員的審計水平,為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二)建立內外部審計協同機制

      內外部審計協同機制的建立是促進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合作的關鍵。企業管理人員應該正確的認識外部審計的審計職能,從客觀的角度分析外部審計,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企業作為內外部審計協作機制建立的主體力量,應該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調整,促進內外部審計工作在職能以及審計目標上保持一致性,與此同時,外部審計也應該加強與內部審計之間的配合,借鑒內部審計的結果做好綜合審計工作。內外部審計協作機制的建立還應該確定明確的責任機制,對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避免責任人之間相互扯皮的事件出現。內外部審計協作機制的建立不僅能夠提高企業的審計質量,同時還能夠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對企業財務管理以及經濟運行等方面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

      (三)加強內外部審計溝通機制的建立

      審計溝通機制的建立有利于內外部審計之間實現交流和協作,在審計工作中更好的發揮各自的效力。為此,內外部審計人員在實行企業審計過程中,應該建立設計信息平臺,實現審計信息的共享。由于內部審計部門在平常的審計工作中獲得大量的審計信息,而這些審計信息是外部審計部門不了解的,所以,通過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也能夠讓外部審計機構更好的了解企業的審計現狀,從而促進審計效率的提升。此外,內部審計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之間應該加強交流,雖然這兩種審計目標和審計范圍不同,但是審計的方法都是相同的,審計人員之間的交流不僅能夠提高審計專業性,同時還有利于提高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同性。

      三、結束語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同時審計工作的主體組成部分,但是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一度受到人員的質疑,這是人們的片面認識。內部審計在強化企業內部管理以及財務監督活動等眾多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又熟知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外部審計與管理當局在管理方面的分歧。加強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同性可以實現企業的全面審計工作的開展,對企業審計效率的提升也有很大的幫助。內外部審計之間的協同工作能夠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對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以及企業審計人員工作能力的提升也會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為此,可以建立內外部審計協作機制,規范審計方法的同時實現審計責任的規范和制約,從而促進審計工作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王鑫,武彰純.淺議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J].品牌(下半月),2015.

      篇(2)

      目前我國內部審計體制中內部審計機構大多直接設置于企業負責人即經營者層次之下,職能定位過低。內部審計人員依附于經營者及管理層,其為了順利完成工作必須同管理層協調關系,一般不會觸及董事會、經營者的高層次經營決策活動。但內部審計的職能是監督和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活動,因此利益趨向與職業特性發生矛盾,陷入道德困境的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到影響,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由于內審人員整體素質偏低并且技術落后,內部審計職能固化為監督檢查。目前我國內部審計的職能主要是檢查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其職責局限于監督檢查和堵塞漏洞,而不是對企業管理做出分析評價和提出建議。內部審計人員無法客觀評價企業存在的潛在風險,更無法對管理當局提出實質性和預防性的管理建議。內部審計范圍局限于財務領域。目前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往往將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查證上,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會計報表和賬簿憑證及相關資料。可見,內部審計工作重點主要在財務收支的查錯防弊上,沒有實現財務領域向企業經營和管理領域的轉變。

      外部審計的特征、優勢和不足

      所謂外部審計,是指單位將其內部審計職能部分或全部通過契約委托給外部的機構來執行。外部審計并不是內部審計定義的變化,而只是內部審計主體的變化,相對于內部審計而言,具有以下特點和優勢:1.審計主體外部化。這是其與內部審計最根本上的不同點,由外部審計人員來執行內部審計的職能,更有利于內部審計作用和職能的發揮。2.外部審計人員工作時,獨立于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與企業其他部門沒有內在的利益沖突和聯系,使之站在一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對企業委托事項進行審計,并嚴格地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要求實施審計,提供更具獨立性和客觀性的評價結果。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兩面性的,外部審計當然也不例外,除了具有自身的特點和優勢以外還有他的不足,主要表現在:1.外部審計人員在企業進行內部審計的時間比較短,盡管有著豐富的閱歷和經驗以及先進的審計技術,但在短期內對企業的情況是無法全部掌握的。2.由于企業將來的發展和前途與外部審計人員的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外部審計人員作為企業的外部人并不會關心企業將來的長遠發展。這種利益上的不完全相關很可能會讓外部審計人員對內部審計工作產生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的想法,忽視本該發現的重要內控漏洞或是內控風險,讓企業蒙受巨大損失。外部審計人員很可能沒有從能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角度進行適當的監督和長遠的規劃,使得內部審計效果受到影響。

      明確協調目的,講究協調方法,注重協調效果,切實做好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篇(3)

          所謂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按審計主體的不同對審計進行的分類,其中內部審計是指由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獨立監督和評價行為,目的是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經濟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的主體是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

          外部審計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審計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縣設立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政活動、執行財經法紀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社會審計是指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其主體是注冊會計師。

          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都是我國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體系、各司其職,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審計相對于外部審計具有如下特點:

          1、在審計性質上,內部審計屬于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履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只對本單位負責;外部審計則是由獨立的外部機構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簽證活動,對國家權力部門或社會公眾負責。

          2、在審計獨立性上,內部審計在組織、工作、經濟方面都受本單位的制約,獨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審計在經濟、組織、工作等方面都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系,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3、在審計方式上,內部審計是根據本單位的安排進行審計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審計大多則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圍上,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涵蓋單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等;外部審計則集中在企業的財務流程及與財務信息有關的內部控制方面。

          5、在審計方法上,內部審計的方法是多樣的,應結合組織的具體情況,采取各種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審的一些程序;外部審計的方法則側重報表審計程序。

          6、在服務對象上,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單位負責人;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各相關利益方。

          7、在審計報告的作用上,內部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不能向外界公開;國家審計除涉及商業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要對外公示;社會審計報告則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8、在審計對象上,國家審計以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及大型骨干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運作情況為主;社會審計對象則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單位;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

          9、在審計權限上,國家審計代表國家利益,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既有審查權,也有處理權;社會審計只能對委托人指定的被審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鑒證;內部審計有審查處理權,但其內向服務性決定了其強制性和獨立性較國家審計弱,其審查結論也沒有社會審計的社會權威性高。

          10、在審計監督的性質上,國家審計屬于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社會審計屬于社會監督,國家法律只能規定哪些企業必須由社會審計組織查賬驗證,而被審計企業與社會審計組織之間則是雙向自愿選擇的關系;內部審計是單位自我監督。

          11、在依據的審計準則上,國家審計所依據的準則是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社會審計依據的審計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所依據的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因此應該而且可以相互協調、相互補充。

          二、明確協調目的,講究協調方法,注重協調效果,切實做好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基礎在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內容、范圍、標準、依據、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處。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審計提供的相關資料,提高審計效率,可以委托社會審計協助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甚至可以與有實力、信譽好的社會審計機構結成戰略合作聯盟,進一步加大對單位內部的審計監督力度;外部審計可以向內部審計了解情況,在工作中得到內部審計的配合與支持,也可以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要在單位負責人的支持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緊緊圍繞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目的開展。協調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要定期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其中應著重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篇(4)

      關鍵詞:

      內部審計;外部審計;關系;協調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

      (一)內部審計可以支持配合外部審計

      在對一個單位進行外部審計過程中,其都要首先針對該單位的內部審計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和情況了解。事實上,單位內部審計已經成為內部管理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僅能夠起到經濟監督作用,更可以評估各項經濟目標的完成情況。現如今,內部審計已經成為企事業單位針對自身經濟活動進行自我評價的一個重要方式,且在審計內容、方法等方面與外部審計存在一致性。例如,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內容與外部審計相同,不僅要依據同樣的會計準則,在方法控制、賬表核對等方面也工作相同。對此,外部審計可以利用部分內部審計成果來提高工作效率,兩者共享審計成果,不僅減少了外部審計人員現場測試的工作量,避免了重復審計現象的頻繁發生,更降低了審計成本。

      (二)外部審計經驗可借鑒于內部審計

      在實際工作當中,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借鑒外部審計的先進成果,甚至部分的內部審計工作還可以進行外包,從而使內外部審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單位內審工作。由此來看,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關系極為緊密,且具有天然的聯系。企事業單位在實行內部審計過程中也可以相應借鑒外部審計的先進經驗,提高二者的協調配合性。與此同時,外部審計人員多數為經驗豐富的審計專家,在審計工作方面具有精湛的專業知識,而內部審計人員在外部審計過程中可以相應的借鑒其先進的工作經驗,以迅速提高自身專業技能及審計知識,為以后高質量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基礎。

      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從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定位上來看,兩者各具特色且不可替代,其中內部審計是企事業單位內部開展的,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兩部分組成;外部審計包含了政府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兩大部分。而且,內部審計在整個審計工作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并配合外部審計部門做好支持保障工作。外部審計則需要在了解內部審計的工作范疇、審計結果的前提下開展響應的外審工作。事實上,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關系協調方面要求較高,但從實際工作內容來看,兩者也存在一定問題。

      (一)外部審計問題

      第一,政府審計方面。由于被審單位信息不對稱或信息不完整,政府審計之時很難獲得真實完整的原始資料,而且政府審計主要是參與政府各級部門的宏觀監管,其他事務則主要交由民間審計(例如,會計師事務所)來完成。加之政府審計在執法過程中易受到諸多因素限制,例如政績維護、人情關系等,從而在責任追究上往往觸及不到關鍵性問題,從而使審計執法嚴重弱化。例如中國紅十字會就是一個典型案例,“5•12汶川大地震”的“網易事件”、“萬元帳篷”、“6.5%管理費”等問題備受爭議,到后續爆發的“郭美美事件”等,都使得公眾對紅十字會的公信力產生質疑,在此之后紅十字會主動邀請國家審計署進行監督審計,并證實內部資金使用不存在問題,但實際資金運用明細以及審計結果卻并未對外公布,這樣不僅沒有打消公眾質疑,更使得政府審計信用也因此受損。第二,注冊會計師審計。此類審計的前提是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及經濟利益關系。但是從市場角度來看,會計事務所也會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為了拉攏“生意”,也會存在與被審計單位相互串通,利用虛假信息欺騙信息使用者的情況。

      (二)內部審計問題

      除外部審計以外,單位內部審計也潛伏著諸多風險:一方面,內審人員不具備職業謹慎及專業判斷力,無法嫻熟運用財經法規或不重視審計質量,從而使內審結果無法滿足企業經營管理高層的價值需求指向;另一方面,內部審計部門缺少“話語權”,甚至企業管理層可以直接領導內部審計部門,這樣就使得內部審計形同虛設,甚至企業管理層為了隱瞞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會強制要求內部審計部門“幫忙過關”。從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及可能存在的問題來看,兩者必須要做好協調工作,從而使企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性分析

      (一)強化協調合作意識,完善協調機制

      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的協調基礎就是合作,雖然審計的部門不同,但是兩者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即幫助單位加強風險管理,促進合規管理經營。對此,外部審計及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合作,包括人員培訓、審計方法、審計信息共享等,從而使彼此能取長補短,形成合力。從上述可以了解到,無論是外部審計還是內部審計都有其局限性和問題,只有通過協調合作才能發揮乘數效應。與此同時,政府有關部門應發揮牽頭作用,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包括內外部溝通機制、審計方法交流機制、審計質量評估機制、審計問責機制等。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監督,從而保證企事業單位能夠健康運行。

      (二)加強審計信用體系建設

      第一,建立政府審計信用平臺,實現審計信息的資源共享。例如可以在局機關網站開設審計工作專題網頁,定期審計動態,并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形成審計信用體系;第二,強化審計監督體系建設。針對外部審計中存在的諸如“人情審計”、“面子審計”等不良現象,筆者認為可以在審計隊伍中建立起審計督察隊,旨在定期檢查審計自身工作中有無違紀違規問題,并對審計人員建立廉政檔案和信用記錄,以此來約束審計行為。

      (三)強制性進行輪流審計制度

      情感往往會左右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如果注冊會計師與審計委托人之間長期保持一定的業務合作關系,往往會形成過于“融洽”的關系網,從而不利于外部審計的客觀、公正實施。對此,會計監管部門可以規定實施強制性輪流審計制度,即不允許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及一名注冊會計師連續兩年為同一個單位開展審計工作,需要根據相關規定統一進行分配調換,這樣有利于提高審計效果,減少審計關系網的存在。

      (四)強化內部審計全危機管理

      企業內部審計要起好主導性作用,實現審計管理系統化、制度化,并將日常的審計風險管理與特殊時期的審計危機管理相結合,建立一套完整的全危機管理預警系統,針對可能引發審計危機的各種因素進行嚴格監控,并及時掌握審計危機變化的第一手資料,積極做好各種危機預案,盡量避免審計風險的產生,并為外部審計管理提供實用性強的信息資料。

      總而言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要理清關系,明確兩者的協調方式,從而使不同審計單位之間能夠相互理解、共同協作、形成合力,以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優勢。尤其要注重雙向溝通協調,例如內審人員可以多與外審部門進行溝通,定期對協調工作進行評估,并針對不足之處進行響應的整改。

      作者:張偉 單位:巴中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篇(5)

      內部控制與審計是同一領域、內涵不同的兩個概念,二者既相互區別又密切聯系。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是審計目標得以實現,審計質量得到保證的基礎,作為經濟管理與監督的兩個重要方面,內部控制與審計共同作用于經濟活動,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各自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確認識和處理二者關系,使之各司其責,各盡其長,彼此協調,相互促進,對健全和完善軍事經濟管理與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內部控制與審計的比較

      審計按其執行主體與被審計對象的關系不同,分為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任何一個國家的審計體系一般均由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構成。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

      外部審計是指由被審計對象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內部審計是指由組織內的審計部門或專職審計人員所進行的審計活動。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除了審計的主體、與被審對象的關系不同外,其區別還表現在審計地位、職能、作用及審計標準不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系在于:審計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維護財經秩序;審計對象相同,都是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在整個國家和社會經濟體系中,軍隊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武裝集團,其審計具有特殊性。軍隊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主體是軍隊各級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審計對象是軍事經濟活動。相對于國家和社會審計而言,軍隊審計整體上具有內部審計的特點,而在軍隊審計體系內,每個軍隊單位與其外部的審計機構和人員又構成了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

      (二)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

      內部控制是單位內部人員采用一系列手段和方法作用于控制客體,將手段和方法形成制度并運用于管理活動之中,為組織各項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控制客體包括單位內部的人、財、物及其在業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系。內部審計是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審計機構和人員,通過對本單位各種業務和內部控制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價,確定有關經濟資料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效益性、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是為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和控制服務的,具有服務內向性的特點,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在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的同時,還負有監督和評價內部控制的職責,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

      (三)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

      外部審計是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對軍隊單位而言,外部審計還應包括本單位以外的軍隊審計機構和人員所實施的審計。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存在著明顯區別,內部控制是單位內部人員在本單位管理機構的領導下開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動,為本單位各項目標的實現服務;外部審計則是單位外部的審計機構和人員由國家或軍隊上級機關授權實施的經濟監督行為,為國家和軍隊宏觀經濟管理目標服務,外部審計與內部控制主體間相互獨立,構成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此外,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又密切聯系,相互依賴、相互促進。一方面,現代審計對內部控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內部控制是外部審計的基礎,良好的內部控制對于縮小審計范圍,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推動審計方法改革,防范和降低審計風險具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審計理論與實踐又推動著內部控制不斷趨于完善和發展。

      二、軍隊單位實施內部控制的博弈分析

      內部審計既然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在運用博弈論分析軍隊單位的內部控制時,只需考慮軍隊單位與外部審計兩個參與人之間的博弈,假定博弈雙方的戰略目標都是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假設軍隊單位只存在“實施內部控制”、“不實施內部控制”兩種可能選擇,外部審計只有“監督”與“不監督”兩種可選策略。當軍隊單位選擇“不實施內部控制”時,就不能保證目標的實現,如果外部審計選擇“不監督”,軍隊單位可得效用V,外部審計損失為-D,如果外部審計選擇“監督”,就一定會發現軍隊單位的違規行為,則軍隊單位損失為-P;當軍隊單位選擇“實施內部控制”時,就能保證目標的實現,如果外部審計選擇“不監督”,外部審計可得效用S,如果外部審計選擇“監督”,則雙方收益為0。據此,雙方的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

      此博弈沒有純戰略納什均衡。下面討論其混合戰略納什均衡。設軍隊單位選擇“不實施內部控制”的概率為Pt,則外部審計選擇“不監督”的期望效用為:-Dpt+S(1-pt),其圖像為圖1中從S到-D的連線。該線與橫軸的交點Pt* 即是軍隊單位選擇“不實施內部控制”的最佳概率。這是因為外部審計“監督”的效用總為0,令-Dpt+S(1-pt)=0,則其解即交點Pt*= 。同理可知,外部審計選擇“不監督”的最佳概率是圖2中的Pg*,Pg*= 。

      如果為了抑制軍隊單位違規現象而加大對其因“不實施內部控制”而導致違規的處罰,即P增大,則圖2中的-P下移到-P′,此時,如果外部審計“不監督”的概率不變,則軍隊單位“不實施內部控制”的期望效用為負,軍隊單位會選擇“實施內部控制”,在長期中,軍隊單位選擇“實施內部控制”會使外部審計更多地選擇選擇“不監督”,即Pg*將會增大。但在長期中,軍隊單位“不實施內部控制”的概率由圖1決定,而不受P的影響,因此,加大對軍隊單位因“不實施內部控制”而導致違規行為的處罰在長期中并不能抑制“不實施內部控制”發生的概率,反而使得外部審計更多地選擇“不監督”。同理,如果加大對外部審計因“不監督”的處罰,即D值增大,其結果是長期中并不能使外部審計更盡職,但卻能降低軍隊單位“不實施內部控制”發生的概率(見圖1)。

      三、軍隊內部控制與審計的協調

      隨著軍事經濟的發展,軍隊審計對內部控制的依賴程度將越來越高。當前,軍隊審計對內部控制的需求與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內部控制職能部分缺失形成矛盾。只有解決這一矛盾,才能使內部控制與審計彼此協調、相互促進。

      (一)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協調的最優解――內部審計

      通過軍隊單位實施內部控制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通過外部審計監督檢查并加大對軍隊單位因不實施內部控制而發生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只在短期內有效,從長期來看外部審計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軍隊單位內部控制缺失的問題。外部審計受其自身的局限不可能對軍隊單位所有的經濟活動及其業務過程進行全面、實時的審查,而在實際工作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狀況又具有很大的依賴性。要解決這一矛盾必須找到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的最佳結合點,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使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有機地統一起來。內部審計既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又具外部審計的某些職能,兼有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的特點,是溝通、協調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的紐帶和橋梁。外部審計可以通過內部審計將其職能延伸到軍隊單位內部,彌補自身的缺陷,內部審計通過加強對內部控制的監督與評價,可以促進內部控制的健全與完善,進而滿足外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需求。

      (二)健全和完善軍隊內部控制及其監督評價機制

      內部控制實踐的長足發展以及與之相關的日益成熟的理論研究往往集中在企業領域,軍隊內部控制的理論與實踐相對滯后。當前我軍雖有較多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但相關的體制機制尚不完善,應參考國內外內部控制規范性文件著手制定符合軍事經濟管理特點的《軍隊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用以指導我軍內部控制建設,這是健全和完善軍隊內部控制的前提條件和重要手段。此外,應注重加強對內部控制監督與評價,確立內部控制監督評價的主體,規范監督評價的內容、標準、程序和方法等,提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增強軍隊審計的獨立性,提高軍隊審計效率和質量

      審計本質上作為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其獨立性是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決定因素。我軍現有審計條例的相關規定使各級審計部門處于本級黨委、首長和上級審計部門的雙重領導之下,無疑會極大地削弱審計的獨立性,審計效率和質量便難以保證。針對當前我軍內部控制與審計的現狀,一方面應改革現有的審計人員管理體制,如實行軍隊審計人員委派制,使各級審計部門與審計人員擺脫所在單位的控制和影響,為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及監督和評價所在單位的內部控制提供有力保證;另一方面需探索建立軍隊審計的外部監督機制,如適當引入國家與社會審計對軍隊審計實行再監督,既可以防范軍隊審計部門與事業部門合謀舞弊等違紀問題的發生,又可以監督和評價軍隊審計工作,促進軍隊審計水平的不斷提高。另外,也可以通過引入國家與社會審計來監督和評價軍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劉金文.內部控制基本理論研究[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篇(6)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異同

      長久以來,許多人認為內部審計就是指企業內部審計,并將其與國家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并稱為根據審計主體劃分的3種不同審計類型。事實上,內部審計并非企業專利,它起源于古代官廳,目前也在非營利機構大有發展。正確理解內部審計,應將其看作是與外部審計相對的綜合性概念。它泛指設立在組織內部的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包括企業內部審計和非企業組織內部審計。任何組織和機構都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國家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根據審計主體劃分的審計類型,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根據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劃分的審計類型,它們的劃分標準不同,外延難免相互交叉,因此不能將它們混為一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是一組相對概念,它們常常共存并相互轉化。以集團公司為例,集團公司是一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并存的典型。我們習慣將隸屬于集團公司的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稱之為是內部審計,但從被審計單位角度看這些審計活動又都來源于單位外部,也可以將其稱之為外部審計。同一個審計部門開展的審計活動有時可能是內部審計,有時可能是外部審計;同一項審計活動也可能站在這個角度看是內部審計,換一個角度看就變成外部審計了。那么究竟什么是內部審計?

      有人認為內部審計產生的動因在于外部審計無法滿足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需求;也有人認為外部審計產生的動因在于內部審計作為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手段獨立性不夠。這個問題說到底其實是關于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兩者誰先產生的問題。之所以提出這兩種觀點,目的在于:無論這兩種觀點哪種是正確的,它都說明一個重要事實,即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有所長,它們都在各自的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二者互為補充,不能相互替代。事實上,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最初的劃分就是以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為標準的。如果審計機構設置在組織內部,與組織之間存在隸屬關系,那么該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就是內部審計;反之,則為外部審計。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組織規模不斷擴大,結構越來越復雜;另一方面內部審計外包現象的出現打破了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傳統差別,這些都使得原有的劃分標準不足以再將二者區分開來。這同時也說明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雖然是劃分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標準。我們不能僅以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的關系為標準來對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進行簡單地劃分。它們之間還存在著其他更為深刻的差別。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本質上都是確保委托關系恰當履行的重要制度安排。所不同的是,外部審計側重于從組織外部審查整個組織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結果,目的是驗證整個組織的受托經濟責任是否已得到恰當履行,并就驗證結果發表審計意見。外部審計其主要職能是監督和鑒證,它的落腳點是審計結論或審計意見,表現為一種鑒證型審計。其優點在于獨立性和整體性更強,審計意見更權威;缺點在于成本較高,及時性不足;內部審計側重于審查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審計對象不是組織整體,而是組織內部的某一個部門、某一種制度或某一項具體的經濟業務或活動(如采購業務、投資活動等),目的在于查找組織內部各部門履行受托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供相應的改進建議,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到更加恰當地履行,增加組織價值,主要職能為確認和咨詢,落腳點是審計建議,體現為一種管理型和建設型審計。其優點在于更詳細、更及時、更具有建設性,缺點在于整體性和全面性不足。

      二、內部審計組織模式選擇

      目前國內外現存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主要有董事會領導模式、監事會領導模式、總經理領導模式和財務總監或財會部門領導模式。有學者認為,內部審計服務的權力階層越高,獨立性越高,越能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筆者不同意此觀點。除了財務總監或財務部門領導模式難以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應予淘汰之外,其他模式各有所長。組織在選擇內部審計模式時,應重點考慮自身的需求。如果所有者需要內部審計為所有者服務,用以監督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那么內部審計機構自然應置于董事會或監事會領導之下為所有者服務;如果所有者和管理者都認為內部審計為管理者服務更重要、更有利于增加組織價值,那么就應將內部審計置于管理者領導之下。總之,雖然審計起源于委托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審計只能為所有者服務。內部審計的組織模式和地位與其承擔的職責相匹配,是建立良好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的最重要的原則,審計機構配置的過高或者過低都會影響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

      事實上,如果我們認真分析一個組織委托關系的構成狀況,就會發現管理者領導模式將是促進組織價值快速增加的最佳選擇。任何一個組織的委托關系一般都由所有者與管理者的委托關系(債權人與管理者之間也有委托關系,但由于債權人對組織內部審計模式的選擇并不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在文中未予討論。)、管理者上層與管理者下層的委托關系以及管理者與一般員工的委托關系等幾部分組成。在這幾部分當中,管理者是十分重要的環節。以前我們過于強調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忽視了兩者之間也有共同利益。所有者的最大利益是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但他們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愿望能否實現還取決于管理者管理組織的狀況。管理者在本質上也希望實現組織價值最大化,因為管理者自身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組織的價值來體現的。所有者需要監督管理者是否恰當地履行受托經濟責任是一方面,但相比之下,所有者也會認為如何幫助管理者管好組織、增加組織價值更為重要。在外部審計足以滿足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狀況的條件下,將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管理者領導之下用于幫助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組織、增加組織價值無疑是一個明智之舉。

      三、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異同

      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系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爭執的問題。一般可歸納為以下兩種論點:一種論點認為,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是并存的,不存在誰包括誰的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內部審計本身就是內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筆者認為,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兩者相互滲透、相互促進、相互需要,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內部控制的再控制。

      篇(7)

      內部審計外包是指將企業內部的全部或者部分審計工作委托給相關專業機構,以達到節約企業生產運營成本、提升企業經濟效益的目標。但在現實生活中,企業的內部審計外包業務存在著一些問題。加快對其問題的研究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是當前人們熱衷研究的課題。

      一、關于內部審計外包的概述

      1.內部審計外包的含義

      所謂內部審計外包,就是指企業將內部審計職能部分或者全部地委托給專業人員或者專業會計事務所實施。這種形式不僅有利于優化社會與企業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有利于節約企業的管理成本,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內部審計外包的形式

      內部審計外包的形式包括以下四項內容:一是內審職能的全部外包;二是審計管理咨詢;三是補充式的外包;四是內外成員結合審計

      二、針對企業內部審計外包存在問題的研究

      1.問題之一——企業外部審計工作人員的信息不充足

      企業外部審計工作人員的信息不足的主要表現是:一是很多企業的職工對內部審計的工作了解不充分,存在誤區,認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監督他們工作的工具,不愿意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不會將自身所知曉的信息告訴審計人員;二是外部的審計人員在企業內部進行審計工作的時間較短,無法全面地了解企業的審計現狀。這兩種情況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內部審計的效率與質量,不利于企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2.問題之二——企業內部審計業務盲目外包

      企業內部審計業務盲目外包的主要表現是:通信行業的生命周期較短,通過對通信行業的競爭數量與產品品種以及市場供給關系的研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明確通信行業的生命周期,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但有些企業在不深刻了解企業內部情況的背景下,將內部審計工作外包出去,完全忽視了企業管理與審計的真正需求。還有一些企業的高層管理者認為,在企業內部設置內部審計部門的成本太高,將內部審計工作外包出去可以節省大量的資金與人力,但這也使得企業完全放棄了掌握企業內部審計的主導權,不利于企業的生產與銷售管理。

      3.問題之三——內部審計外包存在道德風險

      企業內部審計外包存在著道德風險的主要表現是:所謂道德風險,就是指企或者個人享有自身行為的利益,將成本或者風險轉嫁給他人,給他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但在現實生活中,外部審計人員的經濟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沒有太大的直接關系,這可能導致外部審計人員對企業的內部審計產生敷衍了事的想法與消極怠工的心理,忽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潛在的問題與風險,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另外,外部審計人員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會將自身的經濟利益放在首位。當企業的利益與外部審計人員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外部審計人員會以自身的利益為核心制定審計工作的規劃與措施,這在無形中影響了企業的經濟利益與長遠發展。

      三、新形勢下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的相關思考

      1.企業要采取措施掌握內部審計的主導權

      企業要掌握內部審計的主導權,就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積極與外部審計人員進行有效溝通,共同討論雙方之間的矛盾沖突并找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對策;二是企業要將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效率與支付給外包會計事務所的報酬相掛鉤,在無形中提升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給雙方的后續合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三是企業在選擇外包會計事務所的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原則,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選擇最合適的會計事務所,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企業內部審計的真正需求制定科學的外部合同。

      2.企業要慎重地選擇內部審計外包方式

      要選擇內部審計外包方式,就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企業可以將一些非核心的審計業務外包給獨立性強、專業技能強的外部會計事務所;二是要采取措施對市場中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徹底地了解,從中選擇最合適自己的;三是要在企業內部設置內部審計部門,將關系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審計業務交給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來做,這樣不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風險,而且可以提升企業的內部審計的靈活性。

      3.企業要與外部審計工作人員進行合理的溝通

      企業要與外部審計工作人員進行合理的溝通,就要做到以下兩點:一是企業可以與外部審計工作人員聯合在企業內部開展專業知識的講座或者座談會等活動,來宣傳內部審計的重要性與緊迫性,使得企業職工意識到內部審計工作的真正目標,不是監督他們的工作,而是發現企業發展中潛在的問題與風險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二是要采取措施化解企業員工與外部審計人員之間的誤會,減少外部審計人員工作的阻力。

      四、結語

      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社會的發展,內部審計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的地位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我國很多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人很難獨立完成內部審計的工作,使得很多企業考慮內部審計外包業務。因此在新時期,加強對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的分析與研究,是當前擺在人們面前的一項重大而又緊迫的任務。

      參考文獻:

      篇(8)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6-0185-01

      1 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

      縱觀學術界已有的研究成果,關于內部審計和公司治理之間關系的規范性研究較多。國外的研究,例如Carcello,Hermanson和Raghunandan(2005)認為,美國證監會(SEC)近年來的指引和強制性動作都反映出這樣一種傾向: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和公司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內近期關于這方面的議論也很多。陳艷利、劉英明(2004)認為內部審計作為實現內部控制的關鍵因素,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內部控制的發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的推動,公司治理的優化也離不開有效的內部控制作為保證。時現(2003)深人分析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得出內部審計是公可治理系統的構成部分,公司治理需要內部審計的結論。張偉(2004)將內部審計定位于治理層次,認為現代內部審計的主要工作將是以風險為導向的為創造價值而開展的內部治理審計活動。畢秀玲、薛巖(2005)得出內部審計和公司治理是相互支持、相輔相成的關系,內審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監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則決定著內審的控制環境和制度基礎。喬春華,蔣蘇婭(2006)指出應充分考慮內部審計師在保證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健全的財務報告方面的關鍵作用。可以這么說,一個完整的內部控制體制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支撐, 而內部控制的深化創新也需要內部審計來監督。

      2 外部審計與公司治理

      李維安(2003)指出,各國在考慮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時,都會涉及到審計監督機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監督安排由外部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組成。喬春華、蔣蘇婭(2006)提到,會計師事務所應所有者的需要而執行獨立審計的職責,但事務所是盈利組織,它有可能因利益驅動受管理層拉攏,管理層掌握著財務控制權,它可能逐步取代董事會聘任審計師,審計師失去中介的客觀公正地位,破壞了決策、執行、監督有效的制衡機制。可以看出,審計伴隨著公司治理結構的產生而產生,發展而發展。肖作平(2006)指出治理水平高的公司,其審計質量高于治理水平低的公司。冷洪(2007)得出目前我國公司治理機構不完善,使得原來審計中存在的委托方、被審計方與審計方三方委托關系實質上已經簡化為二方關系, 即由自己委托審計機構對自己進行審計, 并由自己決定相關的審計費用等事項。由于審計關系的失衡, 會計師事務所順從被審計方甚至與被審計方共謀, 幾乎成為一種合適的選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方關系的改變, 破壞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必然會降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莊立(2007)認為公司治理結構對審計質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因制衡消退而對獨立性的影響上。Collier 和 Gregory(1996)指出,審計師發現錯誤的能力取決于審計師自由決定合適的審計技術以及他們所實施的審計范圍。因此,審計師是否獨立于管理層將影響審計調查范圍,進而影響審計質量。Cadbury(1992)和Ham-Pel(1998)也發現,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有助于審計師獨立性和審計質量的提高。

      可以說,公司治理本身為高質量審計服務提供了較好的外部條件,降低了公司管理層對審計行為的阻礙。在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中,權力的制衡及外部的法律有助于約束公司管理層的行為,從而有助于審計師審計質量的提高。

      3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

      3.1 內部審計對外部審計的影響

      審計環境的變化影響著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水平, 而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水平高低反過來對審計環境產生促進或制約作用。一個好的內部審計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在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中,隨著外部環境不斷變化,各種風險也相應增加,內部審計在改進公司風險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內部審計單位不僅可以直接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及監督,提出改善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實施,還可以協助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的查核。由此可以看到,內部審計質量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公司治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又為高質量外部審計提供了好的外部條件。

      冷洪(2007)指出應使內部審計進入決策層或直接向決策層負責, 更好地為管理決策服務, 從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一個完整的內部控制體制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支撐, 而內部控制的深化創新也需要內部審計來監督。莊立(2007)提到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為外部審計更好地發揮鑒證作用提供基礎, 如董事長和總經理職責相分離的公司, 獨立審計的執行力更有效些,而且作為內部控制監管的內部審計機構工作成果也能為外部機構所共享。

      具體而言,除了使外部審計更加獨立之外,內部審計工作通常還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確定或修改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時間,調整審計范圍,協助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的查核(戴耀華、楊淑娥、張強,2007)。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制定、實施審計程序時,考慮利用內部審計的相關工作成果:首先,審計師可以通過內部審計了解內部控制;其次,審計師可以通過內部審計確定審計風險;此外,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過程和結果對外部審計的驗證程序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在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特點并不是很了解的情況下,利用內部審計的結果可以大大節約審計時間,提高效率性和效果性。

      3.2 外部審計依賴內部審計的標準――內部審計質量

      外部審計師作出依賴決定的重要標準之一是內部審計的質量。Abdel-Khalik,Snowball&Wragge認為,內部審計的報告水平(即評價客觀性的標準)是決定是否受到依賴的最重要因素。Schneider則認為在依賴決定中,客觀性比起審計結果執行情況(如管理者對內部審計的支持、審計跟蹤等)和勝任能力(如CIA資格)而言,相對并不那么重要。Margheim發現勝任能力和審計結果執行情況的相互結合對外部審計師的時間預算有重要影響,也認為客觀性在依賴決定中并不重要。Tissen & Colson利用檔案資料以及實地研究數據考察外部審計師認為依賴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標準。在所考慮的12個標準中,發現內部審計的范圍、內部審計的專業勝任能力以及審計報告關系等三項標準極為重要。Margheim& Label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者誠信越高,外部審計師依賴內部審計越多,反之亦然。Campbell認為依賴決定與外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以往的合作歷史有關,與企業風險無關。然而,其他研究則表明,內部審計質量因素對依賴決定的重要程度視客戶企業的風險而定。

      可以說,注冊會計師是否依賴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環境和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方面的因素,與外部審計方面的主客觀條件無多大關系。具體而言,決定外部審計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最主要因素是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規范程度以及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報告層次;其次按先后順序考慮的因素是,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地位及影響力、內審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企業管理者的誠信風格、企業經營風險水平、外部審計人員與內部審計人員以往的工作關系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等(傅黎瑛,2008)。

      綜上可以看出,決定外部審計是否可以依賴內部審計的標準是內部審計質量。換個角度來說,內部審計的質量會影響外部審計的工作效果,影響工作目標的實現,從而影響外部審計的質量,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有明顯的相關性。所以,充分有效地利用內部審計是提高外部審計質量的有力途徑。

      參考文獻

      篇(9)

      1 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

      縱觀學術界已有的研究成果,關于內部審計和公司治理之間關系的規范性研究較多。國外的研究,例如Carcello,Hermanson和Raghunandan(2005)認為,美國證監會(SEC)近年來的指引和強制性動作都反映出這樣一種傾向: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和公司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內近期關于這方面的議論也很多。陳艷利、劉英明(2004)認為內部審計作為實現內部控制的關鍵因素,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內部控制的發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的推動,公司治理的優化也離不開有效的內部控制作為保證。時現(2003)深人分析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得出內部審計是公可治理系統的構成部分,公司治理需要內部審計的結論。張偉(2004)將內部審計定位于治理層次,認為現代內部審計的主要工作將是以風險為導向的為創造價值而開展的內部治理審計活動。畢秀玲、薛巖(2005)得出內部審計和公司治理是相互支持、相輔相成的關系,內審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監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則決定著內審的控制環境和制度基礎。喬春華,蔣蘇婭(2006)指出應充分考慮內部審計師在保證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健全的財務報告方面的關鍵作用。可以這么說,一個完整的內部控制體制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支撐, 而內部控制的深化創新也需要內部審計來監督。

      2 外部審計與公司治理

      李維安(2003)指出,各國在考慮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時,都會涉及到審計監督機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監督安排由外部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組成。喬春華、蔣蘇婭(2006)提到,會計師事務所應所有者的需要而執行獨立審計的職責,但事務所是盈利組織,它有可能因利益驅動受管理層拉攏,管理層掌握著財務控制權,它可能逐步取代董事會聘任審計師,審計師失去中介的客觀公正地位,破壞了決策、執行、監督有效的制衡機制。可以看出,審計伴隨著公司治理結構的產生而產生,發展而發展。肖作平(2006)指出治理水平高的公司,其審計質量高于治理水平低的公司。冷洪(2007)得出目前我國公司治理機構不完善,使得原來審計中存在的委托方、被審計方與審計方三方委托關系實質上已經簡化為二方關系, 即由自己委托審計機構對自己進行審計, 并由自己決定相關的審計費用等事項。由于審計關系的失衡, 會計師事務所順從被審計方甚至與被審計方共謀, 幾乎成為一種合適的選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方關系的改變, 破壞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必然會降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莊立(2007)認為公司治理結構對審計質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因制衡消退而對獨立性的影響上。Collier 和 Gregory(1996)指出,審計師發現錯誤的能力取決于審計師自由決定合適的審計技術以及他們所實施的審計范圍。因此,審計師是否獨立于管理層將影響審計調查范圍,進而影響審計質量。Cadbury(1992)和Ham-Pel(1998)也發現,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有助于審計師獨立性和審計質量的提高。

      可以說,公司治理本身為高質量審計服務提供了較好的外部條件,降低了公司管理層對審計行為的阻礙。在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中,權力的制衡及外部的法律有助于約束公司管理層的行為,從而有助于審計師審計質量的提高。

      3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

      3.1 內部審計對外部審計的影響

      審計環境的變化影響著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水平, 而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水平高低反過來對審計環境產生促進或制約作用。一個好的內部審計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在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中,隨著外部環境不斷變化,各種風險也相應增加,內部審計在改進公司風險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內部審計單位不僅可以直接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及監督,提出改善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實施,還可以協助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的查核。由此可以看到,內部審計質量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公司治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又為高質量外部審計提供了好的外部條件。

      冷洪(2007)指出應使內部審計進入決策層或直接向決策層負責, 更好地為管理決策服務, 從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一個完整的內部控制體制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支撐, 而內部控制的深化創新也需要內部審計來監督。莊立(2007)提到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為外部審計更好地發揮鑒證作用提供基礎, 如董事長和總經理職責相分離的公司, 獨立審計的執行力更有效些,而且作為內部控制監管的內部審計機構工作成果也能為外部機構所共享。

      具體而言,除了使外部審計更加獨立之外,內部審計工作通常還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確定或修改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時間,調整審計范圍,協助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的查核(戴耀華、楊淑娥、張強,2007)。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制定、實施審計程序時,考慮利用內部審計的相關工作成果:首先,審計師可以通過內部審計了解內部控制;其次,審計師可以通過內部審計確定審計風險;此外,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過程和結果對外部審計的驗證程序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在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特點并不是很了解的情況下,利用內部審計的結果可以大大節約審計時間,提高效率性和效果性。

      3.2 外部審計依賴內部審計的標準——內部審計質量

      外部審計師作出依賴決定的重要標準之一是內部審計的質量。Abdel-Khalik,Snowball&Wragge認為,內部審計的報告水平(即評價客觀性的標準)是決定是否受到依賴的最重要因素。Schneider則認為在依賴決定中,客觀性比起審計結果執行情況(如管理者對內部審計的支持、審計跟蹤等)和勝任能力(如CIA資格)而言,相對并不那么重要。Margheim發現勝任能力和審計結果執行情況的相互結合對外部審計師的時間預算有重要影響,也認為客觀性在依賴決定中并不重要。Tissen & Colson利用檔案資料以及實地研究數據考察外部審計師認為依賴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標準。在所考慮的12個標準中,發現內部審計的范圍、內部審計的專業勝任能力以及審計報告關系等三項標準極為重要。Margheim& Label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者誠信越高,外部審計師依賴內部審計越多,反之亦然。Campbell認為依賴決定與外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以往的合作歷史有關,與企業風險無關。然而,其他研究則表明,內部審計質量因素對依賴決定的重要程度視客戶企業的風險而定。

      可以說,注冊會計師是否依賴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環境和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方面的因素,與外部審計方面的主客觀條件無多大關系。具體而言,決定外部審計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最主要因素是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規范程度以及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報告層次;其次按先后順序考慮的因素是,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地位及影響力、內審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企業管理者的誠信風格、企業經營風險水平、外部審計人員與內部審計人員以往的工作關系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等(傅黎瑛,2008)。

      綜上可以看出,決定外部審計是否可以依賴內部審計的標準是內部審計質量。換個角度來說,內部審計的質量會影響外部審計的工作效果,影響工作目標的實現,從而影響外部審計的質量,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有明顯的相關性。所以,充分有效地利用內部審計是提高外部審計質量的有力途徑。

      參考文獻

      篇(10)

      我國自從加入WTO以來,對外貿易的發展取得了驕人的成績。據中國海關總署統計①,2013年我國進出口總值41 600億美元,比2012年同期增長7.9%;其中,出口總額為22 096億美元,進口總額為19 504億美元,順差2 592億美元。但是,我國產品出口中的“隱憂”仍然存在,在海外市場遭遇的貿易救濟仍然不斷。據WTO公布的資料統計②,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球共實施2 719起反傾銷措施,針對中國的共有664起,占總數的24.42%。中國已成為反傾銷調查機構的首要目標和受害國。

      企業在接受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反傾銷調查機構總是試圖證明被訴企業的傾銷行為,而被訴企業則試圖證明其不存在傾銷行為。被訴企業在填寫調查問卷和實地調查的過程中,企業會計需要有較強的應變能力,能針對反傾銷調查機構的需要,及時提供會計信息證明或反駁其存在傾銷行為[1]。由于會計信息的訴訟功能在反傾銷應對中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針對反傾銷會計信息的研究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國外學者Bollom & Simons和Galina研究了反傾銷會計信息在反傾銷立法中的導向作用[2, 3]。Le & Tong研究了越南的反傾銷案件后,說明了會計和審計改革的方向――向國際準則趨同[4]。Schottne進一步指出,在反傾銷這種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為誘使企業披露真實成本,政府可以設計與企業成本掛鉤的稅率政策,并輔之以審計措施[5]。

      國內對反傾銷會計信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反傾銷會計信息的內涵、質量特征、影響因素和提高方法四個方面。孫鳳英通過研究發現反傾銷會計信息的內涵在于其具有訴訟功能[6]。萬壽義、崔建華進一步對應訴反傾銷成本會計信息內涵進行總結,符合反傾銷調查機構所要求的產品成本信息即為應訴反傾銷成本會計信息,它通過調查問卷或者實地核查環節提供給反傾銷調查機構。反傾銷成本會計信息包括涉案產品生產流程中會計、運輸、保險等方面的資料和數據信息,比如原材料、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成本分配標準說明、成本核算流程等[7]。王仲兵認為反傾銷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可歸納為一致性、相關性、及時性、可比性、可靠性與可采性[8]。針對可采性,張磊從司法的角度進行了研究。反傾銷會計信息的可采性是指計算出口產品的傾銷幅度和正常價值所需的會計信息,必須是按照反傾銷調查機構認可的會計處理方法形成的會計信息[9]。劉愛東和趙金玲通過構建了影響因素結構方程模型,得出除會計人員專業素質、企業獲取信息的能力、企業會計治理水平、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等外,獨立審計水平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10]。從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角度,孫芳城,梅波和楊興龍研究了內部控制與反傾銷應對的問題,認為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可以提升會計信息質量[11]。陳林榮、趙金玲和劉錦芳指出保障會計信息的質量以應對反傾銷需要多方共同的力量,包括涉案企業、政府、行業協會等組織[12]。

      以上相關研究很少(甚至沒有)將企業內部審計納入研究視野。本文從內部審計的角度出發,研究內部審計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影響的問題,有利于針對性地通過改進內部審計的質量來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

      二、理論分析和研究假設

      楊時展先生曾指出,受托責任是“一切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內部審計作為審計的重要分支,也與受托責任緊密聯系在一起。王光遠也認為受托責任審計觀是現代內部審計的十大理念之一[13]。2007年,根據IIA的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旨在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營運的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幫助實現組織目標”。在現實經濟社會中,內部審計也正在為企業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包括流程設計、內部控制系統評價、提供咨詢建議,以及財務合規性審計、各類專項審計。因此,內部審計又是通過其確認與咨詢兩大功能確保受托責任有效地履行[13, 14]。在反傾銷應對背景下,管理層受股東、政府以及行業協會等的委托,積極應對反傾銷。同時將這一委托責任轉換分解給下級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通過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生成和反傾銷風險管理的確認和咨詢確保該受托責任有效地履行,同時以其控制機制確保受托責任的委托、執行和解除等全過程順利完成。

      內部審計作為企業內部的監督機構,往往對企業內部的各類經營活動以及內部控制機制都有深入的了解,可以保證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的信息源符合規 范[15, 16];以內部審計為基礎建立獨立客觀的評價和鑒定系統,可以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和有效傳遞,減少信息不準確不完整造成的會計證據前后不一致的問題,從而提高會計信息證據的可采性。內部審計對風險管理的監督,保障了風險管理系統對反傾銷風險的識別、評估等作用。因此,當企業面臨反傾銷訴訟時,可以迅速提交各類有關應訴材料,保證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的及時性,使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以較小代價獲取最有利的判決。企業的反傾銷應對問題是一個長期的戰略問題。因此,內部審計的咨詢功能對企業反傾銷應對體系的發展尤為重要。內部審計人員對反傾銷會計信息生成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價后,提出對企業應對反傾銷的相關體系的改進意見,以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降低反傾銷的經營風險。

      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高低影響著最終的反傾銷稅率的高低。為了爭取“市場經濟地位”和低稅率乃至零稅率,涉案企業需要以高效力的會計信息證據作為有力武器來進行會計舉證和會計抗辯。從內部審計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作用的分析來看,當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審計工作有效時,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才能得到保障,企業才有能力在反傾銷應訴中爭取更有利的裁決結果。因此,本文提出第一個假設:內部審計質量越高,企業應對反傾銷的會計信息證據效力越強,被裁定的反傾銷稅率越低。

      內部審計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作用還受到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交互作用的影響。Sandra and Marion實證證明了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合作可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17]。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有許多的相同點,都是通過保證受托責任的履行,來使企業達到長遠發展的目標。但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不可以相互替代。通過兩組審計人員之間密切和及時的溝通和協調,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審計的成果,了解外部審計的審計范圍和審計重點,進而減少重復工作以提高內部審計效率;找到外部審計盲區,并將其納入內部審計的范圍,以確保審計足夠的范圍;將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評價結果結合起來,有針對性地提出內部控制的改進建議;內部審計人員在與外部審計進行合作和交流的過程中,向外部審計師學習,取長補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具有交互作用,兩者通過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協作,可以確保足夠的審計范圍,提高企業整體審計的效率和會計信息質量,保證受托責任的履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的良性互動,將為應對反傾銷提供更真實準確的財務經營信息,從而增強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以爭取在反傾銷訴訟中獲得有利的地位和較低的稅率。因此,本文提出第二個假設:當內部審計質量一定的情況下,外部審計有效的企業,其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互動能夠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降低最終反傾銷稅率。

      孫錚和劉浩、石水平和楊維波等學者已研究了內部控制在反傾銷應對中所起到的效果[18, 19]。但是這些研究并沒有將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的交互作用考慮進來。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內在聯系。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檢驗和保證,并為內部控制提出改進意見,內部審計本身也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20]。

      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應建立在對內部控制評價的基礎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有助于內部審計人員制定未來的審計工作計劃,比如調整審計的重點,關注內部控制不合理、不合規、不完善的關鍵環節,以及督促內部控制對薄弱部位的整改。有的放矢地開展審計查證,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審計時間和審計費用,又有助于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質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內部審計在監督和控制內部控制時,需要不斷地跟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管理者等進行溝通和交流,向他們報告企業內部控制的相關情況。管理者們對內部控制信息的需求,加強了他們對內部審計的關注程度,提高了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地位。內部審計人員得到了企業各部門的支持,有助于確保內部審計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生成和風險管理的監督控制功能;內部審計人員與管理者們的溝通,確保了其對反傾銷應對體系咨詢功能的有效發揮。

      由以上分析可知,內部控制的合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能夠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效率,并達到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目標。因此,提出第三個假設:在內部審計質量一定的情況下,內部控制有效的企業,其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互動能夠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降低最終反傾銷稅率。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內部審計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作用機理圖(見圖1)。內部審計自身、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交互作用以及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交互作用,這三方面通過內部審計的確認和咨詢兩大功能起到保障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作用。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通過其舉證和抗辯兩大功能作用于整個反傾銷應訴環節,包括傾銷幅度的測算、爭取市場經濟地位、填答調查問卷、接受實地核查以及參與聽證會。通過這些環節,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最終影響到企業獲得的反傾銷稅率。

      三、研究設計

      (一) 樣本選擇和數據來源

      本文所采用的相關數據來自中國貿易救濟網的案件統計和巨潮資訊網上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以及披露的內部審計制度等。從2007年起,監管部門要求上市公司開始在年報中對內部控制及內部審計信息進行披露,所以本文查詢了2007―2012年間對華的反傾銷案件③。這6年間我國共遭受281起反傾銷措施,涉及上千家企業,在剔除未上市或遭受反傾銷與上市時間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最后共收集到57個樣本數據,以及這些樣本中的55個的前一期指標④。本文數據處理和統計分析采用SPSS19.0完成。

      (二) 變量設計

      1. 因變量設計

      由于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難以量化,而從上文的理論分析中得知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高低影響著最終的反傾銷稅率的高低。因此,本文參考已

      有文獻將反傾銷相對稅率(RTAX),即具體公司稅率與普遍稅率的比值,作為因變量[11]。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產品,企業被征收的反傾銷稅不一樣,造成不同企業之間可能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本文研究了以往案例,發現反傾銷發起國一般會給一個普遍的反傾銷稅率,只有在反傾銷應訴中表現較佳并能提供有效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的企業,才能獲得較低的,甚至零稅率。

      2. 自變量設計

      (1) 內部審計質量(SYN)

      對于內部審計質量的衡量,國內外學者對此作了很多的研究。Riham Muqattash研究發現,更高的公司內部的組織地位有助于增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從而幫助其發揮更大的作用[21]。同時,擁有足夠可利用的資源,內部審計部門才能有實力和精力來監控公司的經營戰略的實施以及財務報告的編制。國內學者主要用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來代替內部審計資源,比如劉國常,郭慧將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作為內部審計的特征之一,并用來考察內部審計對公司治理的作用[22]。除了組織地位和人員數量對內部審計質量的影響,中國獨立審計準則1411號對注冊會計師評估內部審計質量時,還要求考察職責范圍和勝任能力兩個方面。Yismaw提出如果在評判時強調研究哪個內部審計特征更重要,而忽略了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響,會導致無法準確估計內部審計的實力[23]。

      因此,本文從組織地位、人員數量、職責范圍和勝任能力四個方面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量化處理(見表1)。對四個特征定義并量化后,將四個指標按比例合成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這樣一來,實力更強的公司將會得到更大的賦值。參考已有文獻[21?24],本文認為內審的獨立性和可利用的資源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基礎,因此,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可利用資源賦予30%的權重,對內部審計開展的工作以及勝任能力賦予20%的權重。這樣,內部審計質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2)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交互項(M1)

      對于外部審計質量(EX),蔡春等、吳水澎和李奇鳳表明國內的十大會計師事務所比非十大的會計師事務所能提供更有效抑制公司財務報告的可操控性應計項目[25, 26]。因此采用應訴企業是否聘請國內排名前十位的會計師事務所而決定,排名前十EX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0。本文選用的是2012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排名。通過內部審計質量綜合值(SYN)與外部審計質量(EX)的交叉相乘項來表示二者的相互作用:

      (3) 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交互項(M2)

      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量化方法為:如果提供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情況,并獲得外部審計師的無保留核實意見的賦值為1,否則為0。由于外部審計師是獨立的第三方,不受企業管理者的影響,能夠客觀地評價企業的內部控制運行情況,因此本文認為這類公司的內部控制最有效。通過內部審計質量綜合值(SYN)與內部控制質量(IN)的交叉相乘項來表示二者的相互作用:

      3. 控制變量

      除了內部審計的部分,還有其他因素會影響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的效力以及反傾銷仲裁的稅率。比如企業的規模,因為企業規模越大,應訴的人力和物力更充裕;還有企業資產負債率,企業的資本結構越合理,越有能力應對反傾銷訴訟;此外,不同的發起國,其反傾銷運行程序會有差異[27];企業屬性還會影響到企業是否能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等。因此,在驗證提出的假設時,需要將這些控制變量考慮進去。但是受到多重共線性以及樣本數量的限制,本文從重要性原則考慮,只選擇了企業規模和發起國兩個控制變量(見表2)。

      (三) 建立模型

      基于上述假設,構建以下模型。其中,因變量為反傾銷相對稅率指標(RT),三個自變量為內部審計質量綜合指標(SYN)、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交互效應(M1)以及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交互效應(M2),并引入企業規模(SIZE)和反傾銷調查國(US、EU)兩個控制變量。

      四、實證結果

      (一) 描述性統計分析

      從表3 知反傾銷相對稅率均值達到51.21%,表明中國上市公司在反傾銷稅率裁定時,可以獲得比普遍稅率較低的稅率。反傾銷相對稅率極小值0%、極大值130%,表明反傾銷稅率靈活性極大。如果在最終反傾銷裁決時能夠證明不存在傾銷行為并且證據充分,反傾銷稅率最低可降至0。與此相反,如果在認定反傾銷稅率時證據很不充分,則獲得的稅率很可能高于普遍稅率。企業在面臨被起訴時應該意識到反傾銷相對稅率的巨大差異。

      內部審計質量的加權得分均值只有1.56,最小值0.3,最大值2.4,這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還有較大欠缺,往往缺乏嚴格的制度建設或對現有的制度缺乏嚴格的執行。這使得內部審計的效用被大大地降低了,同時使得反傾銷會計信息不具有證據效力。因此,當調查機構依據“最佳可獲得資料”來做反傾銷裁定時,我國應訴企業往往不能獲得較為理想的結果。

      本文分別以是否為前十大會計師事務所和是否獲得外部審計師的無保留核實意見作為標準,分組考察了外部審計實力和內部控制質量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影響,如表4所示。是否聘請前十大會計師事務所對結果有顯著影響,聘請了前十大會計師事務所的組別可以獲得更高的內部審計實力均值;而外部審計師的無保留核實意見同樣對結果有顯著影響,得到外部審計認可有效的內部控制,內部審計質量的均值也要更高。

      (二) 相關性分析

      從表5中可知,內部審計質量與反傾銷相對稅率的相關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負相關。這說明,較低的反傾銷稅率裁定來源于較強的企業內部審計實力所提供的高效力的會計信息證據。此外,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內部控制的交互作用與反傾銷相對稅率相關系數也在1%的水平下顯著負相關,與前面提出的假設一致。

      其他的變量雖然也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但是相關系數并不是很大,因此還要借助VIF來判斷是否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的問題。

      (三) 多元回歸分析

      對模型進行回歸分析之前,首先需要檢驗模型是否存在多重共線性、序列相關性以及異方差的問題。模型的計量經濟學檢驗的VIF值最大值不超過2,DW值在2附近,殘差圖中沒有明顯的擴張趨勢,Brown- Forsythe檢驗結果不拒絕同方差的假設,因此不存在嚴重的序列相關性、多重共線性和異方差的問題。

      本文考察① 不控制企業規模與發起國;② 只控制企業規模和③ 只控制發起國這三種情況下,內部審計質量、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交互效應以及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交互效應對企業獲得反傾銷稅率與普遍稅率比值的影響。

      從表6得知在不加入控制變量的情況下,模型整體上顯著,其F值在1%的水平上顯著。① 內部審計質量的系數在5%的水平上顯著負相關。表明內部審計得分越高即內部審計質量越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越有效,企業更有機會獲得比普遍稅率低的或者為“0”的最終反傾銷稅率。② 內審與內控的交互效應的系數在10%的水平上顯著負相關,驗證了假設三的內容,說明在內部審計質量一定的情況下,有效的內部控制能夠加強內部審計的作用,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也進一步證實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的協同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的作用。③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交乘項系數不顯著,但系數的方向和預期一致。說明是否聘請前十大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審計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職能發揮影響不顯著,這種結果的出現可能是因為有些企業雖然沒有聘請前十大會計師事務所,但是其外部審計的質量并不比聘請了的差。而且每年前十大的排名也略有不同,本文選用的是2012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供的排名。

      只控制企業規模和只控制發起國的兩種情況下,模型的F值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內部審計質量的系數、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交乘項系數均在5%的水平上顯著負相關,系數大小與未控制模型差異不大,說明加入控制變量后對結論沒有影響。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交乘項在這兩種情況下均不顯著。由此可知,不同的企業規模和發起國對結果沒有大的影響。

      (四) 穩健性檢驗

      為了驗證模型的穩定性,本文主要做了以下穩健性檢驗:① 對合成內部審計質量特征的四個指標重新賦予權重,如35%、35%、15%、15%,25%、25%、25%、25%,回歸結果與原模型的結果一致。② 使用樣本公司被反傾銷調查前一年的內部審計、公司規模、國家控股比例、外部審計以及內部控制的資料,并保持反傾銷案件的數據不變(反傾銷稅率和反傾銷發起國),對提出的假設重新進行檢驗。實證結果顯示,除了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交乘項在不控制企業規模與發起國、只控制企業規模兩種情況下的顯著性水平略有下降,其他結果與上文一致。檢查內部控制指標原始數據后,發現可能是因為上市公司并不會每年都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報告,有的上市公司會隔年出具一次報告。因此對顯著性產生了影響。總的來說,回歸的結果是比較穩健的。

      五、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文以2007―2012年間遭受反傾銷訴訟的上市公司的數據為樣本,檢驗了內部審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互動效應、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互動效應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的影響。結果表明:高質量的內部審計以及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良好互動,有助于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降低企業獲得的反傾銷稅率;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互動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有影響但不顯著。

      根據研究結論,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提高企業應對反傾銷訴訟的能力。

      第一,企業可以通過提高內部審計質量來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質量。可以從內部審計質量的四個特征來考慮:① 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強,內部審計效應發揮就越充分。除此之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能只表現在形式上,還需要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報告關系。② 充實內部審計隊伍,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內部審計小組”,小組成員來自于內部審計部門的專職審計人員。將反傾銷應對納入公司戰略后,除了傳統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部門還應吸納一定數量的法律、金融、工程、計算機等領域的專業人才。③ 培訓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工作態度和能力等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內部審計的確認和咨詢服務的效果。因此,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內部審計小組”后,對于配備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還需要對其進行相關培訓。首先,小組里內部審計人員要具備基本的內部審計知識,熟悉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管理目標等。其次,小組成員還需要接受與反傾銷應對相關知識的培訓,只有對反傾銷相關知識熟悉的情況下,小組內的內部審計人員才能對生成的會計信息證據是否滿足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要求進行監控,才能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和完善的建議。④ 擴展內部審計的職責范圍。內部審計人員不僅需要監控反傾銷風險管理和會計信息證據生成系統,更應注重參與管理和決策,為改進和完善兩大系統出謀劃策,從而提高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贏得反傾銷訴訟。

      第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交互作用對反傾銷會計信息證據效力影響不顯著,但系數的方向和預期一致。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合作不可忽視,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委員會的協調下,主動和外部審計師進行溝通和交流。合作的內容不僅僅是企業日常的內部控制和生產經營情況等。由于一些有實力的外部審計機構曾有過幫助其他企業應對反傾銷的經驗,因此內部審計人員還可以就反傾銷應對的問題向外部審計師請教,這樣有利于確定內部審計工作,減少重復,合理利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的保障效果。

      篇(11)

      一、和回顧

      家族企業,本文定義為由某一家族控制大部分股份的企業。研究表明,在全球500強中,有175家為家族控制的企業。在歐洲,43%的企業為家族企業,美國80%以上的企業為家族企業。而在我國,絕大部分民營企業為家族控制的企業,家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企業群體。在這一領域有許多值得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特別是家族企業的審計問題,是一個值得特別關注的話題。家族企業作為我國一種特殊的企業形態,為我們更好地研究企業對審計的需求提供了一個平臺。目前,我國對家族企業,無論是內部審計還是外部審計都沒有特別的強迫企業進行實施,這從根本上消除了規則強制因素對家族企業審計需求的影響,為我們研究家族企業對審計的自愿需求提供了契機。

      對于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有許多理論可以進行解釋。如根據委托理論,審計是一種監督手段,是委托人為減少風險而采取的一項監督措施,以減少人的擬向選擇等機會主義傾向,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在有外部股東參股的家族企業中,由于受各自利益驅動,也可能出現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中小股東需要借助審計這一監督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根據上述理論,研究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特征可以被觀察:一是家族企業所有權的社會化程度,二是家族企業管理社會化的程度。第一個特征是因為家族企業從非家族成員中吸收了外部資本。股權多樣化增加了所有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因為大股東(一般來說是家族)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有為了自身利益而轉移企業資源的利益驅動。外部股東迫切需要一種監督手段來阻止這一行為,以維護自身利益。而外部股東對企業進行監督的能力和激勵取決于他們的參股水平,非家族成員的參股水平越高,其對監督的需求也相應上升。第二個特征與家族企業引入非家族企業管理人員有關。為了企業的健康運行,家族企業所有者必須賦予一定的管理權限給非家族企業管理人員。但同時,為了防止過高的成本和彌補所有者控制權的損失,家族企業所有者可能增強對審計等監督的需求。當非家族成員在管理層的比例上升的時候,所有者就有對監督更強烈的需求,以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管理問題。此外,作為所有權社會化的一個延伸,家族企業的債務規模也是影響審計需求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因為,為了彌補控制權的損失和確保資金的安全與收益,債權人也有切身利益需求加強對資金使用者——家族企業的審計監督。

      西方國家一些學者已經研究了家族企業對審計需求的影響因素。Chow (1982)研究了成本、企業規模和債務對家族企業外部審計需求的影響,他發現企業債務對外部審計需求有較強影響,而企業規模對外部審計需求的影響則較為溫和 。Abdel-khalik (1993)運用組織結構研究了企業規模和債務對家族企業審計需求的影響,他發現在企業規模和審計需求之間有正相關關系,而債務對審計的影響則相對較弱 。國內的研究則主要定位在審計對家族企業的作用以及如何加強審計等方面,而對其影響因素的定量分析則較為缺乏。如吳威(2002)認為年度報表審計能夠使家族企業得到外部股東更多的信任,同時也為制訂決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

      本文的目標是通過對部分家族企業審計需求的實證研究,驗證家族企業的審計需求與企業規模、債務、家族企業的社會化程度以及內外部審計之間的關系。二、假說

      (一)家族所有權化與審計需求之間的關系

      家族企業所有權社會化程度是我們研究家族企業審計需求的一個重要變量。根據西方學一般經濟人的假設,在家族企業中,外部股東所持股份占家族企業總股本的比例越高,家族成員越有激勵通過在職消費等形式把企業的資產用于個人用途或轉移資產。為了有效遏制這一行為,維護自身權益,非家族股東必然要求加強對企業的審計監督。外部股東在家族企業的持股比例與審計需求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是不難推測的。上面的討論可以歸結為以下假說:

      假說1: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與外部股東在家族企業的持股比例正相關。

      (二)管理社會化與審計需求之間的關系

      像前面談到的那樣,研究家族企業的審計需求必須把管理社會化程度作為分析的一個重要基礎。而評判家族管理社會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非家族成員在管理層中所占的比例。我們認為,非家族成員在管理層所占的比例越高,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程度就越高,家族企業業主就越有對企業進行審計的利益驅動。不難推論,非家族成員在管理層所占的比例與審計需求之間具有明顯的正相關關系。上面的討論可以歸結為如下假說:

      假說2: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與非家族成員在管理層所占的比例正相關。

      (三)企業規模與審計需求之間的關系

      經驗研究表明,企業的規模與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有相關關系。首先,隨著企業規模的增大,家族企業、特別是兩權分離的家族企業的所有者對企業進行有效控制的難度越來越大,成本也越來越高。為了補償控制權的損失,家族企業的業主對審計監督就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其次,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企業由于內部控制不力而可能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多,企業通過監督可能彌補的損失也相應增加。第三,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審計的邊際成本將逐步下降。不難證明,企業的規模越大,企業實施審計的邊際成本越低。上述的討論可以為以下假說:

      假說3: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與家族企業的規模正相關。

      (四)企業債務與審計需求之間的關系

      對于企業債務與審計需求之間的關系,多數研究傾向于二者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他們認為,隨著債務在企業資產結構中比例的上升,股東有更大的激勵從債券持有人手中轉移財富,債權人從維護自身權益出發,必然加大對審計監督的需求。許多經驗研究驗證了外部審計與企業債務規模之間的關系,但沒有驗證內部審計與債務規模之間的關系。為了全面驗證二者之間的關系,本文的研究既包括外部審計也包括內部審計。上面的討論可以歸結為以下假設:

      假設4: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與債務在企業資產結構中的比例正相關。

      (五)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關系。

      關于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的關系,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結論。如郭紀堂(2003)認為內部審計是外部審計的基礎,外部審計是內部審計的延伸,二者是互補關系。而Peter carey,roger 和george tanewsk(2000)通過實證研究,認為二者是替代關系 。我們認為,在一個企業可以自由選擇審計方式的環境中,家族企業對內部和外部審計的選擇無外乎取決于兩個指標,一是審計成本,二是審計質量(可信度)。一般來說,在不同的制度和經濟制度環境中,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審計成本和審計質量有著明顯差異。因此,我們對于二者的關系也很難下一定論,只能通過實證的研究來得出一個接近于現實的答案。如果二者在實證研究中呈正相關關系,則說明二者相互補充,是互補關系,反之,如果負相關則二者互為替代。如果不存在明顯的相關關系,則二者既非替代也非互補關系。這種方式與經濟學中互補商品和替代商品的定義十分相似。因為本研究是探索性質的,因此我們假定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既不是補充關系,也不是替代關系。我們的假說如下:

      假說5:家族企業對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需求之間不存在相關關系。三、

      (一)數據采集和樣本

      本研究是我們承擔的國家基金資助項目《當代的家族及其管理化研究》的一部分,研究中用到的數據資料來自我們為完成該項目而對湖北省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

      調查中我們共發出問卷1500份,收回有效問卷423份,回收率為28.2%。問卷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經營管理情況、經營理念等三大部分共30個。本研究共用到調查問卷的以下:企業所在行業、注冊資本、員工數量、銷售收入、總資產、債務占總資產的比例、外部股東所持股份占企業總股本的比例、家族成員和非家族成員在管理層的數量以及企業是否進行外部和內部審計服務。在423個企業中,有42個因為不符合我們的要求被刪掉:1、14個沒有滿足家族企業的標準;2、其余28個因為漏掉了模型中需要的個別數據。

      表1:樣本企業基本情況

      樣本分布 百分比   樣本分布 百分比   樣本分布 百分比

      企業所在行業: 注冊資本(萬元): 2001年銷售額(萬元):

      跨多個行業 26 6.82 100以下 223 58.53 100以下 138 36.22

      農業與種植業 13 3.41 101-500 100 26.25 101-500 116 30.45

      自然資源開采 10 2.62 501-1000 34 8.92 501-1000 63 16.54

      房地產建筑業 27 7.09 1001-5000 21 5.51 1001-5000 44 11.55

      制造業 143 37.53 5000以上 3 0.79 5000以上 20 5.25

      餐飲業 22 5.77 企業注冊類型: 職工人數:

      運輸業 9 2.36 獨資企業 29 7.61 50以下 229 60.1

      娛樂業 7 1.84 有限責任公司 325 85.3 51-100 75 19.69

      修理業 4 1.05 股份有限公司 19 4.99 101-200 40 10.5

      其它行業 120 31.5 其他 8 2.1 201-300 15 3.94

      300以上 22 5.77

      (二)回歸

      根據本研究的實際情況,我們決定采用二元邏輯回歸模型,對家族企業的審計需求及其因素進行相關性分析。考慮到不同因素對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可能存在不同影響,我們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分別建立了兩個回歸模型,并分別設置了四個自變量。分別是外部股東持股比例、非家族成員在管理層的比例、企業規模以及企業債務在總資產中的比例。

      回歸模型如下:

      1、 外部審計需求的回歸模型:

      這里 代表家族企業進行外部審計的幾率。

      2、 內部審計需求的回歸模型:

      這里 代表家族企業進行內部審計的幾率。

      因變量:

      iayes(內部審計)來源于問卷調查上的問題:你的公司是否建立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如果企業的答案為是,則變量賦值為1,否則為0。

      eayes(外部審計)也來源于問卷上的一個問題:你的企業是否進行過外部審計?如答案為是,則賦值為1,否則為0。

      自變量:

      ESHA指外部股東所持股份占家族企業總股本的比例;

      EMAN指非家族成員在管理層中所占比例;

      SIZE:指企業規模。為了確保企業規模能在模型中得到真實的體現,我們對與企業規模有關的三個變量,企業年度總銷售收入、員工數量和總資產進行了一個因子分析。產生的新因子變量SIZE的方差貢獻率為90.739%,三個變量的變量共同度分別為0.886,0.846,0.990。

      DEBT:指企業負債占總資產的比例,來自調查問卷中被調查者對企業資產中債務和自有資金比例的回答。

      (三)結果描述

      表一是本研究用到的企業的基本情況。381個家族企業的平均雇員數是48個,2001年的平均銷售收入是600萬元,平均注冊資本是200萬元。企業的組織形式中90.3%為公司制,7.6%為家族獨資,2.1%為其他。公司制占據了家族企業組織形式的絕大部分,這與國內大多數學者關于家族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研究是一致的。

      表2:樣本企業進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基本情況表(n=381)

      內部審計

      是 否 合計

      外部審計 是 38 3 41(10.8%)

      否 49 291 340(89.2%)

      合計 87(22.8%) 294(77.2%) 381(100%)

      表3:樣本企業外部審計獨立樣本T檢驗統計表

      變量 所有樣本(n=381) Mean(S.D.) 進行外部審計的樣本(n=41)Mean(S.D.) 沒有進行外部審計的樣本(n=340) Mean(S.D.) T值

      ESHA 18.1%(9.4%) 25.3%(3.5%) 17.2%(9.6%) 10.70(p

      EMAN 24.2%(10.1%) 31.1%(8.5%) 23.4%(10%) 4.73(p

      SIZE 0 1.81(2.19) -0.22(0.33) 5.90(p

      DEBT 16.6%(13.2%) 30.4%(10.8%) 14.9%(12.4%) 8.56(p

      注:變量含義與上文相同。

      1、外部審計。從表2和表3可以看出,在381個樣本企業中,有41個(10.8%)進行了外部審計,340個(89.2%)沒有。而在對外部審計需求的影響因素方面,通過對樣本企業的獨立樣本T檢驗可以發現,在企業股權結構、管理層構成、企業債務和企業規模方面,進行外部審計與沒有進行外部審計企業的不同是非常顯著的。首先,從外部股東在家族企業的持股比例來看,進行外部審計的樣本企業的均值為25.3%,對比沒有進行外部審計的均值17.2%,差異是非常明顯的(T(381)=10.70,P

      表4:樣本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樣本T檢驗統計表

      變量 所有樣本(n=381) Mean(S.D.) 進行內部審計的樣本(n=87)Mean(S.D.) 沒有進行內部審計的樣本(n=294) Mean(S.D.) T值

      ESHA 18.1%(9.4%) 25.1%(3.1%) 16.0%(9.7%) 13.86(p

      EMAN 24.2%(10.1%) 30.9%(5.9%) 22.3%(10.3%) 9.9(p

      SIZE 0 0.93(1.74) -0.27(0.29) 6.41(p

      DEBT 16.6%(13.2%) 18.3%(13.8%) 16.1%(12.9%) 1.39(p=0.17)

      注:變量含義與上文相同。

      2、內部審計。從表2 和表4可以看出,在381個樣本企業中,有87個(22.8%)進行了內部審計,294個(77.2%)沒有。在對內部審計的影響因素上,我們通過獨立樣本T檢驗發現,不同變量對家族企業的內部審計需求明顯不同。從表4可以看出,在外部股東持股比例、非家族成員在管理層的比例以及企業規模等三個變量上,進行內部審計與沒有進行內部審計企業的差異是十分明顯的(ESHA(T(381)=13.86,p

      3、回歸分析。從邏輯回歸分析的結果來看,家族企業外部審計需求模型的擬合度較好,在已經進行外部審計的家族企業中,回歸模型擬合的準確性為73.2%(有30個家族企業可以被模型所解釋),在沒有進行外部審計的家族企業中,模型擬合的準確性為100%,回歸模型總的擬合準確性為97.1%。內部審計需求模型也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回歸模型總的擬合準確性達到88.5%。表5、表6顯示了回歸分析的結果和統計預測。表7顯示了回歸模型中各變量之間的關系。

      表5:外部審計需求的邏輯回歸分析

      變量 B S.E. Wald Sig.

      WBZB 18.20 7.34 6.14 0.01

      WBGL -3.44 4.38 0.62 0.43

      WBZW 6.88 3.37 4.17 0.04

      SIZE 3.63 0.66 29.94 0.00

      Constant -7.71 2.38 10.52 0.00

      -2 LL: 88.677

      Nagelkerke R Square:0.733

      表6:內部審計需求的邏輯回歸分析

      內部審計 B S.E. Wald Sig.

      WBZB 29.35 5.03 34.10 0.00

      WBGL 3.98 3.63 1.20 0.27

      WBZW -7.46 1.99 14.04 0.11

      SIZE 4.11 0.53 59.34 0.00

      Constant -8.02 1.68 22.81 0.00

      –2 LL: 174.3

      Nagelkerke R Square:0.699

      表6:變量相關性分析表(N=381)

      EXAUDIT INAUDIT WBZB WBGL WBZW SIZE

      EXAUDIT 1.000

      INAUDIT 0.578 1.000

      WBZB 0.265 0.406 1.000

      WBGL 0.236 0.358 0.682 1.000

      WBZW 0.367 0.071 0.159 0.189 1.000

      SIZE 0.628 0.504 0.301 0.355 0.298 1.000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 (2-tailed).

      從表5、表6可以看出,這兩個回歸模型實證了家族企業所有權化程度,即外部股東持股比例與家族企業審計需求之間的關系(external audit: B=6.14,p=0.01; internal audit:B=29.35,p

      最后,我們通過SPSS對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的關系進行了一個相關性分析。我們發現樣本企業在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有一個顯著的正相關關系(pearson=0.578,p

      四、結論和討論

      對家族企業審計需求的研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和實踐問題,開展這一研究可以為我國家族企業的管理社會化和所有權社會化及其監督模式提供理論支持。本文建立的模型在家族企業兩權分離的情況下對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手段提供了支持。但從總體情況看,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并不十分強烈,在381家樣本企業中進行審計的企業僅有90家,這說明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手段在家族企業中還沒有得到廣泛認同。我們認為,這可能與審計自身的成本、效果以及家族企業業主的自身認識有關。

      在對研究假說的支持上,我們發現只有部分研究假說得到了驗證。從實證研究的結果來看,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與外部股東持股比例正相關,假說1得到了驗證。這表明在家族企業中,外部股東傾向于把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假說3也得到了驗證。結果表明,家族企業對審計的需求與企業規模有較大關聯度。我們認為正像假說中提到的,在我國的家族企業中、特別是中小家族企業中,審計成本仍是許多家族企業考慮是否進行審計的重要因素。企業的規模越大,審計的邊際成本越低,家族企業越有進行審計的需求。假說4沒有完全得到證實。實證結果表明,在家族企業環境中,債權人傾向于通過外部審計,而不是內部審計對家族企業進行監督,以維護自身利益。我們認為,這可能與債權人對內、外部審計的不同信任度有關。在信息不對稱和內部審計質量無法得到有效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更為傾向于信任外部審計,而不是內部審計。假說2則完全沒有得到驗證。這讓我們感到有些意外。我們分析其原因,一是可能部分家族企業業主認為審計作用有限,難以在減少沖突、彌補信息不對稱中發揮重要作用,而沒有進行審計;二是可能家族企業的業主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度比較高,他們采用了一種更為委婉的方式來監督雙方合同的執行;三是可能部分家族企業雖然實行了管理社會化,但其業主的集權度仍然比較高,職業經理的實際權力,特別是在資金運用上的實際權力較小,無需對人進行較高成本的監督。假說5主要討論了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之間的關系,它沒有得到證實。我們的結果表明二者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即進行外部審計的企業大都進行過內部審計,外部審計是內部審計的一個重要補充。這可能與家族企業利益相關者對內外部審計的不同信任度以及內外部審計的不同成本有關。不難推論,家族企業利益相關者更為信任外部審計,但外部審計的成本比內部審計要高。家族企業利益相關者只有在需要的情況下才會選擇成本較高的外部審計。但是我們的研究并不支持內部和外部審計之間的替代作用。

      由于條件所限,本研究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局限。首先,樣本企業僅僅是湖北省家族企業的代表,是否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還有待驗證。其次,從總體上看,樣本企業的規模普遍較小,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下的企業占樣本企業的比例達一半以上(58.53%),沒能代表更多的大中規模以上的企業。如果我們的研究涵蓋更多的大企業,則上述假說能否得到驗證還需進一步研究。因此,我們的研究僅僅反映了中小家族企業的結果。第三,我們研究所用的調查問卷,形式上大多采用的是選擇題,目的是為了簡化工作、減少錯誤和提高回收率。如果問卷采用具體的實際數據,則模型將更有說服力。1、蕭英達,張繼勛,劉志遠.國際比較審計[M].上海:立信出版社,2000. 2、徐念慈,黃覺,賀燦星.對內部審計職能的再認識[J].財會月刊,1998(2). 3、甘德安等著,《家族》[M],中國出版社,2002。

      4、汪雅瓊,淺析審計的獨立性[J].中國審計,2002(8)。

      5、Johnson, W. B., and T. Lys,1990. market for audit services: Evidence from voluntary auditor chang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6、Palmrose, Z-V. 1984. The demand for differentiated audit services in an agency-cost setting: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7、Chow, C. W. 1982. The demand for external auditing: Size, debt and ownership influences. The Accounting Review (April)。

      8、Abdel-khalik, A. R. 1993. Why do private companies demand an audit? A case for organizational loss of control. Journal of Accounting, Auditing and Finance (Winter) 8。

      9、Peter Carey;Roger Simnett;George Tanewski,2000,Voluntary demand for internal and external auditing by family business。I

      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udit Reseach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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