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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污染的風險大全11篇

      時間:2023-09-01 16:43:23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環境污染的風險

      篇(1)

      1.2調查對象對鉛鋅礦區環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調查的礦區居民對尾礦堆積、水質、耕地面積減少等直觀感性的問題有明顯的認識,但是對空氣質量、農作物質量、植被破壞等不可直觀的方面認識不足見表2。由表3可知,65.3%的調查對象認為開礦對當地的環境污染造成了較大影響。34.7%認為礦區的空氣質量受到了較大影響,55.9%認為開礦對農作物產量造成的影響較小,39.4%認為對農作物的質量影響較小。礦區的河水貫穿村莊,直觀可見,因此37.1%認為開礦對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45.8%認為影響較大。當地的飲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與泉水,45.3%認為開礦對飲用水有一些影響,原因是開礦使他們的井變干了,泉水減少了。礦區居民認為開礦對房屋安全的影響與開礦點距離自家的距離有關,距離遠的居民認為沒有影響,占21.1%。噪音對整個礦區影響較大,僅有5.3%認為沒有影響。在治理環境污染問題上,62.4%的礦區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環境污染帶來的危害,僅有17.1%認為自己村能治理好環境污染,見表4。

      1.3調查對象認為礦業開采對健康影響的自我感知調查發現,58.8%的調查對象自感開礦活動對村民的健康有影響,48.2%認為開礦對家人健康有影響,21.2%認為開礦對下一代的智力產生了影響,見表5。調查對象自我報告了最近十年來的患病種類,患病例數集中在關節骨骼類疾病、腸胃疾病和心腦血管疾病,見表6。將性別做卡方檢驗獲知P>0.05,差異無顯著性,可認為不同性別調查對象的患病種類之間無差異。

      1.4對礦業開采引起的環境污染與健康危害之間關聯情況的認知調查發現,77.1%的礦區居民有家庭成員參與過采礦,自我報告的患病率為66.5%。對被調查對象家人是否參與過采礦同患病情況進行卡方檢驗,P>0.05,差異無顯著性,可認為是否參與采礦與患病之間無差異,見表7。自我報告的高患病率與調查對象自我報告的準確度以及認知能力有關,是否與礦區居民長期居住于該礦區,長期處于礦區污染環境有關,有待進一步調查。分析礦區居民自認為的患病原因可知,僅有17.6%的居民認為自身患病的原因與礦區的環境有關。但據前期在當地的研究可知,該礦區內的居民生活環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屬污染,當地存在著較高環境重金屬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風險,見表8。

      2結論

      2.1礦區居民對礦業開采對環境污染的影響認知不足湘西鳳凰鉛鋅礦有70多年開采歷史,在開發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粉塵、廢水、的巖礦、廢石及尾礦圍繞著農田村落隨處排放或堆放。65.3%的調查對象認為開礦對當地的環境污染造成了較大影響,但是對礦業開采引起的不同環境污染問題的影響程度認知不足。據調查顯示,礦區居民對于河水水質、噪聲、地質災害等直觀感性的問題有明顯的認識,但是對土壤污染、糧食產量、農作物質量、空氣質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問題認識不足。但姬艷芳等既往對該地區的調查發現,由于原鉛鋅礦選礦廠和礦井里排除的廢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礦區附近大部分農田,致使當地種植的稻谷、蔬菜中鎘、鉛、鋅、汞等超過衛生部《食品衛生標準》的相關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為突出,其次為Zn、Hg、As和Pb,分別為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見,礦區的居民對環境污染的認識不全面具體,對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認識較高,而對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認識。從而增加了當地礦區居民通過飲食、呼吸等途徑的重金屬暴露致癌風險與非致癌風險。

      篇(2)

      為此,對各分公司提以下幾點要求:

      一、做好對項目環境污染風險防控管理的檢查

      1. 分公司對項目環境污染風險防控管理的檢查頻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在施項目100%覆蓋;

      2. 參考附件1檢查表,結合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具體要求,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檢查表。檢查內容必須覆蓋附件1所列內容。

      二、加強網絡輿情及違法失信記錄巡查

      (一)環保處罰

      1.凡被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等在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其他信用平臺公示的,影響到企業信用的環保處罰;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中央及各省市環保督查、人大執法檢查等通報的環保問題;被主流媒體曝光的環保違法違規事件及影響較大的輿論事件;均須列入環保處罰臺賬(附件2),每季度末25號前向公司反饋。

      2.分公司需積極監督、協助項目辦理整改銷項的相關事宜,及時修復企業信用。需公司協助辦理的,及時向公司報告。

      (二)環保獎勵/表彰

      凡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等給予的獎勵/表彰,均須列入環保獎勵/表彰臺賬(附件3),每季度末25號前向公司反饋。

      如對上述要求有疑問,請聯系公司項目管理部。

      聯系人:XXX

      聯系方式:186XXXXXXXX

      附件1:項目環境污染風險防控檢查表(2018)

      附件2:20XX年X季度環保處罰臺賬

      篇(3)

      中圖分類號:X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2013302

      1引言

      場地指某一地塊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氣和生物的總和[1]。場地污染是過去或現在的各種人類活動對場地造成的污染。化工行業是我國工農業生產的重要支柱行業,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2]。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建設速度的加快,場地利用性質的變更也越來越頻繁。許多工業企業陸續搬出城區或者永久退役,而其原有的工業用地也被逐步開發為居住用地或公建用地,其用地性質也隨之發生改變。而工業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土壤環境、地下水環境等管理問題,特別是工業企業遺留的環境問題可能對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一定影響。因此,為保障人體健康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防止因場地性質變化帶來新的環境問題,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5月14日印發了《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文),要求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開發再利用過程中應加強污染防治工作。本次風險評價主要結合項目區場地的污染特征和修復現狀等,對未來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進行識別,并對未來入住人群的健康環境風險影響進行評估,制定風險應急預案和項目營運期場地跟蹤監測計劃,以期將風險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場地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

      2場地污染調查及修復質量

      該項目場地的主要污染物苯系物和農藥類污染物。項目區土壤重污染區為原污水處理站區,地下水重污染區為合成車間。大部分區域為輕污染區。修復工作結束后,經現場采樣檢測,修復后的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達到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2008》(修訂案)中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二級標準,區域地下水環境質量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的Ⅲ類標準

      3修復后再利用環境風險評價

      關于污染場地的風險評價,目前較多的為利用模型進行定量評價,如王蘭化等根據健康風險評價模型定量評價了某廢棄化工場地對人體的健康風險[3],張燕等利用健康風險評價,對被有機物污染過的場地經土壤修復前后的風險做了定量分析[4],本次場地污染環境風險評估同樣從人體健康角度考慮場地污染給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做定性的評估分析。

      3.1影響途徑識別

      3.1.1場地平整、動土等施工工序中

      施工開挖回填工作可能造成一定程度水土流失,水流中含泥沙,也可攜帶污染物質;如果施工期間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則地下水中的有毒物質可能直接進入人體;含有有毒物質的施工揚塵也可能通過呼吸系統進入施工人員體內。

      3.1.2場地開發為商業、居住用地在居民入住后

      的受污染土壤通過意外食用或在場地內產生揚塵通過呼吸系統等途徑直接進入人體內;如場地人群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則地下水可能含有毒物質,會直接進入人體。

      3.2場地風險評估

      3.2.1本項目場地風險特征分析

      本項目場地修復前土壤、地下水主要污染物為苯系物,均為難降解的有機污染物,自然降解水平差、半衰期長,但沸點較低,屬于揮發性有機物。根據相關資料調查,對于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室內揮發是主要的土壤污染途徑,而飲用地下水是主要的地下水污染途徑,其次考慮室內揮發,如果地下水同時也用于洗澡,則在洗澡過程中存在皮膚接觸和蒸汽吸入帶來的風險,特別是呼吸吸入遠遠大于皮膚接觸帶來的健康風險[5,6]。使用地下水進行綠化澆灌時,地下水直接揮發會帶來風險。

      對于表土污染,由于存在直接的暴露途徑,污染物可能通過呼吸吸入、食入、皮膚接觸等途徑直接進入人體。但調查結果表明這些途徑帶來的風險均較小[5]。如果污染場地地下水埋深較淺,當直接利用淺層地下水時,淺層土壤淋溶風險較大。對于揮發性較小的有機化合物或者不揮發物質,呼吸吸入、食入、皮膚接觸等直接暴露途徑和作物食用、飲水等帶來的健康風險更大一些。對于土壤污染風險,表層土壤污染時的風險大于淺層土壤污染。綜上,該項目場地風險主要為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通過土壤直接暴露被人體吸入、食入、直接接觸產生的風險及地下水污染帶來的風險,分析發現表層土壤揮發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帶來的風險較大。

      3.2.2本項目風險防范措施

      根據項目場地風險特征,需針對表層土壤揮發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在表層土壤污染的情況下,對污染區域土壤實施覆蓋可有效的降低風險,即將其轉化為淺層土壤污染。且覆土后室內及室外揮發風險均降低。即便是對于揮發性較大的污染物,用足夠厚度的土壤覆蓋表土污染區域,可有效阻斷許多污染途徑,減小其余暴露途徑的風險,從而使總風險大為降低。對于揮發性較小或不揮發的污染物,此種方法效果更好。對于地下水,主要考慮切斷地下水直接被利用,且阻斷地下水揮發污染。故項目主要風險防范措施如下。

      (1)施工期風險防范措施。①施工期分區處理場內土方:重污染區域土壤已挖出場外無害化處置,對于非重污染區土壤盡量將開挖土壤在廠區范圍內回填,根據以后場地使用功能,盡量將土壤回填至建筑及硬化場地之下,避免直接。②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開在雨季施工,并注意天氣預報,遇暴雨可采用塑料薄膜或防雨布對開挖土石方覆蓋防護;在主要施工區域周邊布設臨時排水溝,在排水溝出水口設置臨時沉沙池,防止場地內地表徑流漫流。③表層土采用新土:場地表層土采用場外新土,減少場地內原土壤與人體的接觸幾率。④做好施工期健康工作:做好施工管理人員在施工期的健康工作。施工時采用濕式作業,控制施工揚塵,向施工人員配發口罩,減少施工揚塵對施工人員健康危害。做好工地衛生工作,防止場內土壤進入施工管理人員的飲食。

      (2)居民入住期風險防范措施。①加強場地內管理:禁止取用地下水進行飲用或作為綠化、景觀、洗浴用水等,直接切斷地下水直接利用所帶來的風險。不得在場地內開發種菜等,避免污染土壤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而危害人體健康。②地下車庫防滲:項目地下建筑的地面和側面墻壁須按照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中一級防水標準的要求做好區內地下建筑防水阻滲工作,做到地下工程的地面和墻壁不滲水、維護結構無濕漬,降低因場地地下水蒸發和回浸等對項目區居住人群的健康風險。③繼續改善場地內土壤及地下水質量:加強場地內綠化,特別是重污染區域應作為綠地使用,繼續修復,可種植淺根系植物,同時為土壤提供良好的覆蓋效果,防止了土壤在風力和水力的作用下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地表水污染。④關注敏感人群:場地內老人與小孩娛樂休閑用地應避免采用原重污染區域,且做好地面硬化,不種植可被采摘、食用的植物種類。

      3.3其它風險管控措施

      (1)再開發利用需跟蹤觀察。在后續的再開發利用的建設過程中,如發現場地的土壤有異樣,應停止施工,并經進一步監測、治理修復后達到相關要求后,方可繼續施工建設。

      (2)跟蹤監測。為了及時跟蹤了解和掌握本項目尤其是居民入住期后場地內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需制定運營期跟蹤監測計劃,對場地地下水、土壤環境質量進行跟蹤監測,并制定風險事故應急預案,防范環境風險的發生。

      3.4環境風險評價結論

      修復后場地內土壤及地下水各指標均達標,修復效果較好。場地開發過程中場地污染土壤均被取走,換成了干凈的土壤,既清除了表層土壤及其對地下水的污染風險,也阻斷了淺層土壤暴露接觸人體的其它途徑。場地內不取用地下水飲用或者作為綠化、景觀、洗浴用水等,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居民不會直接接觸地下水。通過對場地加強管理及風險防范措施,使場地人群的健康風險影響較小。

      參考文獻:

      [1]姜林,王巖.場地環境評價指南[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2004.

      [2]諶宏偉,陳鴻漢,劉菲,等.污染場地健康風險評價的實例研究[J].地學前緣,2006,13(1):230~235.

      [3]王蘭化,李明明,張鶯,等.某廢棄化工場地地下水有機污染健康風險評價[J].地質調查研究,2012,35(4):293~298.

      篇(4)

      一、環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國再保險體系和相關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環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約。

      (一)環境污染損失的巨災性

      環境污染大體上可分為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三類,這些污染都具有擴散性,會隨著空氣、水等媒介迅速傳播。環境污染的擴散性導致其在某種情況下可能引發巨災損失。環境污染事故導致的潛在巨大損失遠遠超出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導致保險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項業務,或者通過規定最高賠償限額的方式承保。

      (二)環境污染危害的潛伏性

      污染事故發生后,有毒有害氣體、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對自然界和人身體機能的影響具有潛伏性。在事故發生短期內,潛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會立即顯現出來,無法對其進行準確評估,但在其后相當長的時間內,污染將會對生態環境以及人類后代產生持續影響。危害的潛伏性使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事后賠償過程中會面臨索賠時效的問題。

      (三)跨國環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跨國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關方眾多,賠償處理時各方從自身利益出發要求適用的法律也不盡一致,導致其責任劃分及法律訴訟往往要耗費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在跨國污染的情況下各國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攏民意,在處理時往往會通過政治手段來解決。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國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面臨有法不能依的尷尬局面,導致賠償的范圍和金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賠償金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敢承接此類業務。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現狀分析

      (一)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為主

      我國現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范圍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環境污染事件既有突發性的,也有漸進性的。從發生概率角度分析,漸進性污染事故的發生概率往往高于突發性事故,只是因為短期內難以顯現損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單將這一類風險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抑制了企業投保的積極性。而投保人數量的減少必然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無法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承保的環境風險無法合理分散,給經營這種保險的保險公司帶來巨大風險,進而制約保險公司開展這項業務,最終使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進入惡性循環,難以為繼。

      (二)保單條款與保險賠付由于法律依據不同存在矛盾

      發生污染事故后,對第三人的民事訴訟及賠償,以及被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所處立場的不同而導致的訴訟費用及隨后的民事賠償,是責任險條款設計中最關注的問題之一,而由于我國環境法律體系與保單條款基于的英美法律體系有相當大的不同,使得事故發生后,對保單的詮釋與我國現存法律體系相悖,被保人、保險人以及損失人之間存在潛在矛盾。

      (三)損害評估技術不高

      損害評估技術不高影響保險費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圍的擴大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面臨的難題。由于缺乏環境風險評估方法,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比較大,保險公司很難判斷企業的環境風險從而進行產品定價。保險市場上缺乏環境污染風險及損害鑒定、評判的機構。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制定賠償條款,導致大多保險產品出現賠償范圍窄、免責條款過多等問題。

      (四)新環境保護法的出臺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帶來機遇

      新環境保護法按日記罰、將規劃和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納入了法律、確定了公益訴訟的可能性等規定都對環境風險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環境風險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需求將顯著增加,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帶來機遇。

      三、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約束優化建議

      (一)對環境風險企業進行合理分類、確定承保范圍

      環保部門應聯合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等機構對風險企業進行合理分類,構建一個既科學又實用的企業環境風險等級系統。按生產系統、儲運系統、風險源強弱和行業環境風險集中度,對環境風險企業所在的行業進行分類,確定行業的環境風險級別。對同行業企業按照地域環境、風險管理、應急救援、生產工藝流程、設備新舊等進行分類,確定環境風險企業的風險級別,為保險公司確定承保范圍和保費厘定提供技術支持。

      (二)將逐漸污染事故納入承保范圍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不僅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還有逐漸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積到一定程度,同樣會對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且后者出現的頻率和損失額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對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給予保險也是客觀需要。

      (三)國家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優惠政策應逐漸轉移到損失賠償方面。

      國家可以通過建立強制的超賠責任保險機制來進一步管理和鼓勵保險公司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積極性。即通過被保企業、承保公司和國家補貼三方比例繳納超額責任的保費,并委托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對其進行商業承保,在商業污染責任保險的最高賠付額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損失賠付比例。這樣既能夠使保險公司的賠償風險降低,拉低保費,又可以通過強制投保的方式,對國內污染企業排污和控污數據進行量化,有助于社會污染邊際成本的統計和控制。

      (四)培養專業環境風險核保理賠公估人,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核保和理賠具有特殊性、復雜性。保險公司自身進行核保理賠的難度很大,培養統一專業的環境風險核保理賠人能夠更好的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解決保險公司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面人才欠缺的現狀、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

      參考文獻:

      [1]朱硯博.關于我國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的思考[J].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14,01:111112

      篇(5)

      (一)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購買必須完善環境污染風險的防范措施,否則造成的環境污染將處于免賠狀態。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越多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購買,那么對于環境保護而言就越有利。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追究責任主要依靠行政處罰,意外環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許多環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擔了少量的污染損失,當地社會和地方政府則賠償大部分的損害,而且受損的環境和生態系統往往并不計入污染損失當中。正因為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確,許多環境肇事者承擔的少,所以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覺得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沒有太大的影響。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慢慢實行強制購買,從自愿到強制在這種過渡過程中,一般都是慢慢進行。從自愿到強制一般而言有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完全自愿購買;第二個階段: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第三個階段:強制為主,自愿為輔;第四個階段:完全強制。這四個階段一步一步實現完全強制,每一個階段其實變化的最主要的就是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量。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量不高就是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只有讓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自愿并且樂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我國以后才能夠順利實行完全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因為當我國將來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時,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心甘情愿,那么就不會產生企業與國家之間的矛盾,也就避免了有可能的社會問題。因此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且是一定待解決的問題。

      (二)保險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

      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作為一種企業,同樣具有追逐利益的性質。企業投保前,保險公司為了確定合理的費率,會雇請專家對企業進行進行環境風險勘察和評估,這是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成本的。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由于缺乏環境風險評估方法,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比較大,保險公司很難判斷企業的根據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產品定價。保險公司的盈利預期很難確定,社會對它的了解度和認可度不高,因此導致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數量不多。根據2012年5月28日南報網訊報道,記者從南京環保局獲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項目招標已經完成,一共有5家保險公司通過了招標。雖然相比于截止2008年國內總共只有幾家保險公司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參與度有所提高。但是保險公司參與程度還是達不到,我國將來實行強制性保險的程度。保險公司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數量不多,會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失去一個比較完整的保險體系作為支撐,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間一環過于薄弱,根本無法大范圍大規模實行,直接影響保險從自愿到強制的過渡。也正是由于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宣傳力度不夠,才使得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認識度不夠,購買欲望不強,這樣保險就間接影響了保險從自愿到強制的過渡。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直接或間接影響著保險自愿到強制的進程。因此保險公司的參與積極性不高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的政府促進機制

      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和保險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的問題。根據2015年5月7日安順在線的報道:“對按規定投保的參保企業,市環保局會將其投保信息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同時,各級環保部門可在企業項目審批、評先評優、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政府部門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投保企業有一些鼓勵措施,只是一些優先支持,規定的十分不明確。筆者認為政府的措施很重要。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政府應該是一個促進機制。筆者認為應該由政府干預,制定相關環境保護法律。并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補貼制度,最后為了加強自愿購買程度,政府應該對購買與不購買保險的企業區別對待,給予積極購買保險的企業一些除補貼外的政策性好處。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政府只有做到這些,才能夠成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的促進機制。

      (一)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

      由于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追究責任主要依靠行政處罰,許多環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擔了少量的污染損失。大部分的環境污染損失都是最后由

      國家承擔了。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很多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便不會害怕意外的環境污染,少量的污染損失相比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成本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改善環境污染風險措施的成本而言,似乎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加有經濟利益。畢竟企業都追逐更大的經濟利益,在經濟利益權衡之下,選擇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是意料之中。企業投保積極性由于這種原因,導致投保量十分不可觀。因此筆者認為沒有法律的明確約束,很多企業會選擇鉆法律的空隙而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應該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嘗試制定出明確環境污染事故中賠償責任和發生意外環境污染賠償機制的法律。只有當法律明確了環境污染事故中賠償責任和發生意外環境污染賠償機制,這樣才能夠有助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為了避免巨額的賠償可能,而選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因此政府部門制定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使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為了企業以后的經濟利益,積極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高了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

      (二)政府有關部門實行環保保費補貼

      在我國很多農村地區額,采用保費補貼的辦法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投保量十分足,效果十分可觀。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政策性保險,具有保費補貼的話,對需要投保人而言,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國家對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企業征收適當的環境保護稅是十分必要的,我國目前排污費制度中收的排污費就屬于環境保護稅收。借鑒采用保費補貼的辦法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筆者認為政府的有關部門收取的環境保護稅中應該拿出一部分作為環保保費補貼。環保保費補貼是針對于投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當然環境保費補貼萬一不夠的情況下應該由國家財政出部分錢,作為該補制度的依靠。只有在有穩定利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和具有污染風險的公司才會有投保積極性,主動參與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當中,提高投保量。實行環保保費補貼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自愿性投保到強制性投保過渡中,有效解決可能產生的問題。也是政府但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促進機制中的重要一環。

      (三)政府對投保企業與未投保企業區別對待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強制性保險過渡到自愿性保險過程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具有污染性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如果政府在違背大多數企業自愿性的前提下強制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轉變成強制保險,要求企業必須購買,那么必定會產生很嚴重的社會矛盾。筆者認為本論文前面提到的減免稅款,實行補貼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保量,但考慮到某些企業不在乎這些稅款和補貼。所以在此過渡期間,政府必須想出一個投保企業與未投保企業區別對待,對于投保企業給與的好處是企業無法抗拒的行政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政府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形成全方位的促進機制。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情況進行信息公開,使大家都有能夠具體了解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進展情況。對于積極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政府應該給予相比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更多一點的環境污染指標。環境污染指標對于一個具有污染性風險的企業而言十分重要。應為這個指標是政府給的,假如超過了指標要么就向指標沒用完的企業購買指標或者繳納高額排污費。我國與環境污染指標有直接關系的制度是排污收費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對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而言環境污染指標是直接無經濟利益掛鉤的,有很現實的利益。對于鼓勵自愿投保政府還需要更大的力度促進,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購買作為某些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在前面提到的信息公開后,由政府明確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假如有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那么在某一些項目競標中,該企業就沒有競標資格。筆者認為,這樣的行政許可前置條件更能促進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積極投保。政府做到以上建議,區別對待投保企業與未投保企業,讓未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在直接的經濟利益和行政許可前置條件下,不得不綜合考慮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利弊,明顯的利益趨勢下,未投保的企業也會積極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篇(6)

      0.前言

      鉛鋅冶煉企業污染以重金屬為主,企業周邊土壤和水體受工業廢氣、廢水、廢渣的影響,重金屬含量較高,并且重金屬具有富集性,能通過生物鏈轉移。鉛鋅冶煉污染物可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亟需對鉛鋅冶煉企業環境污染進行有效控制。鉛鋅冶煉污染控制體系的建立是區域可持續發展的需求,行業可持續發展與污染矛盾解決的需求和行業污染防治技術發展的需求。因此建立鉛鋅冶煉企業環境污染控制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1.鉛鋅冶煉污染風險控制體系建立

      污染控制體系與環境保護相輔相成,污染物排放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鉛鋅冶煉企業污染風險控制體系,該控制體系主要由企業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兩部分組成。

      1.1企業外部控制

      企業污染物具有負外部性,即冶煉生產過程中,不考慮環境污染影響,造成外部環境污染防治成本增加的特性。因此需進行企業外部控制,外部控制主要由國家政策法規#地方監管#市場調節和公眾監督四個部分組成。

      1.1.1國家政策法規

      國家政策法規是利用政策法規對企業環境污染進行控制。我國的鉛鋅冶煉行業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有《鉛鋅冶煉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鉛冶煉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鉛鋅冶煉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等,為鉛鋅冶煉行業污染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1.1.2 地方監管

      地方監管是利用地方政府環保執法權對企業環境污染進行控制,對企業污染控制具有直接作用效力。加強地方監管力度,增加企業環保排查次數,核查企業環保設施運行,加大企業環境污染懲罰力度,做到嚴格執法,以控制企業環境污染。

      1.1.3市場調節

      市場調節是利用市場對企業的作用力,以控制企業環境污染。市場調節促進技術改造和創新,使企業從冶煉過程減少污染物排放。通過市場和政府建立企業環保信譽制度,利用價格。稅收。信貸和補貼等市場調節工具,限制環保信譽差的企業其產品在市場中流通,降低其市場競爭力直至被市場淘汰。

      1.2企業內部控制

      企業內部控制與環境污染風險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環境污染風險企業內部控制主要包含企業環保文化、環保政策和法規的執行、企業周邊環境質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預防與治理控制、污染物利用控制、清潔生產技術控制等。美國企業風險內部控制COSO 體系主要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監督五要素組成。冶煉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污染風險、風險處理程序、風險處理辦法。風險責任管理。日常管理措施和內部監督管理六部部分構成,前五部分構成一個循環控制體系,可循環促進企業內部控制能力的提高。監督管理部分是對循環體系進行監督控制,

      1.2.1 污染風險預警

      污染風險預警是對企業污染排放對環境危害性進行預警。鉛鋅冶煉企業的污染物主要為廢氣、廢水和廢渣。其中廢水主要采用集中處理的方式進行污水處理,一般90%以上廢水經處理后回收循環利用,剩余部分按照《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達標后排放。

      1.2.3 風險處理辦法

      風險處理辦法是在接到警情后,領導要做出相應的批示和處理。管理者要以全過程技術控制和操作管理相結合進行污染控制。一般警情產生主要原因是技術問題和操作管理不當。

      2.控制體系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企業生產以成本為向導,市場激勵促使企業以成本最低的方式進行生產。通過企業環境污染強度與生產邊際成本關系分析可得出企業環境污染強度在企業內外部條件允許下的最低生產邊際成本。該關系分析如圖1所示。圖1中斜向上的直線表示企業外部控制條件允許的生產邊際成本,斜向下直線表示企業內部控制成本,空心箭頭表示通過企業外部或內部控制,生產邊際成本發生變化移動。斜線以上為企業可達到的生產邊際成本。斜線的移動即控制成本的調整不一定是平行變化,還可以是傾斜移動,如通過技術改造的內部控制,可能還會造成企業環境污染強度較大時對應的生產邊際成本較改造前增加,如圖中點線所示。

      在沒有進行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調整的情況下,企業生產邊際成本最低值為P(A),相應的企業環境污染強度較大"由于環境污染形勢逐年嚴峻,這樣迫使政府和公眾進行企業外部控制,增加企業生產外部控制邊際成本,使生產邊際成本最低值從P(A)變成P(B),相應的企業環境污染強度也減小。企業為了盈利和增加市場競爭力,必然會通過內部控制的方式降低生產邊際成本,使邊際成本由P(B)變到P(D),這樣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環境污染強度。P(D)為企業環境污染強度為經過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調整后企業生產邊際成本最低時對應的環境污染強度。企業雖然可以在虛線區域進行生產運行,但由于邊際成本的驅使,企業會選擇在P(D)條件下生產。P(C)為企業外部控制沒有調整,企業通過內部控制調整所能達到的生產邊際成本最低值,而且環境污染強度也較低。企業污染減排具有正內部性,但是企業為避免發生內部控制成本如圖中點線方式變化。

      3.結論

      我國鉛鋅冶煉行業污染日趨嚴重,亟需對企業污染風險進行控制。建立完善的污染控制體系才能有效控制鉛鋅冶煉企業環境污染強度。鉛鋅冶煉污染控制體系主要由企業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兩部分組成。外部控制主要由國家政策法規、地方監管、市場調節和公眾監督四個部分組成;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污染風險、風險處理程序、風險處理辦法、風險責任管理、日常管理措施和內部監督管理六部分組成。

      參考文獻

      [1]屈小梭,梁興印,秦飛,王亞軍. 鉛鋅冶煉企業污染風險控制體系研究[J].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4,S3:57-60.

      [2]歐陽麗偉. 鉛鋅冶煉企業循環經濟評價研究[D].中南大學,2014.

      [3]姚莉. 有色鉛鋅工業的環保問題及政策創新研究[D].國防科學技術大學,2008.

      篇(7)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初步實踐顯現的問題

      我國的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緩慢,在內地,污染責任保險整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隨后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初步實踐暴露出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許多主要問題:我國要建立一種保險制度來滿足企業與政府的需要,而這種保險制度就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在賠付率很低的情況下,堅持高保險費率不做調整,使企業喪失了投保的積極性。如大連市l卯1一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沈陽市1993一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和國外70%一80%的賠付率。而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0%,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要高出好幾倍。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過窄,險種較少,經營的風險的減小,使其賠付率相應也就過低。目前只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事實上,由于環境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還有累積性污染事故。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的險種較少,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華泰財險等公司的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一項中規定不負責賠償由于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所引起的損失或傷害責任。我國實行的自愿保險方式,不能增強企業的投保意識,致使投保企業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在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僅限于少數幾個城市,這些城市中的保險規模小,只有幾個或十幾個企業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趨勢。企業缺少保險意識,投保率就低,保險費就少,賠付率低,引起投保企業少,由此形成惡性循環。

      二、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篇(8)

      2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現實考察

      我國目前已在廣東、湖北、四川、江蘇、上海等十多個省市試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幾年來取得了一些進展,然而,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保險公司缺乏進一步開發市場的動力等現象在各試點地區普遍存在[8],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面臨“缺乏有效需求的同時缺乏有效供給”的困境。面對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各地政府非常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均通過各種政策扶持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廣州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在全國居于前列,同時也面臨著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廣東省2010年6月公布的污染源普查結果顯示,廣東省共有60.2萬個污染源,占全國總數的10.1%,居全國首位;廣東省的工業污染源26.9萬個,其中廣州市工業污染源占廣東省的比例達到10.4%,潛在的環境污染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廣州市產業結構近年來呈現適度重化工化發展的特征,在《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中,重化工業仍然是工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而重化工業屬于環境風險較高的產業,大量貯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并產生大量危險廢物需要進行安全處置,由此催生了環境污染風險系數較高的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行業。除了危險廢物處置行業,電鍍、制革、印染等重污染行業也是廣州市環境污染風險很大的重點行業。另外,渉重金屬排放企業的污染問題也是廣州市面臨的重要環境問題。廣州市有近200家渉重金屬企業主要分布在花都區、白云區、番禺區和增城,一旦發生渉重金屬污染,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對人們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例如,廣州市花都區巴江河流域發生重金屬指標超標問題,2012年2月,花都區對巴江河流域的34家涉重金屬污染企業進行停產整頓。廣州市急需大力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廣州市政府部門也充分認識到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重要性,《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規劃(2011~2020年)》明確提出要發展低碳金融,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等綠色保險試點,將保險納入珠江流域水污染聯防聯治機制。然而,廣州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也面臨著與全國各試點地區一樣的困境。從課題組對廣州市有關企業及保險公司的訪談來看,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意愿很低,保險公司則對經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較多顧慮。廣東省環保廳在2010年6月的《關于環境保護工作促進全省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在珠江三角洲城市圈先行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建立環境損害賠償政策機制。作為廣東省會城市的廣州具有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其補貼試點的各方面優勢,廣州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其補貼試點的有效開展,無疑可以帶動珠三角其他城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制度,可以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政策執行的有效性。因此,廣州市在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同時,應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制度建設,通過補貼政策有效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快速發展。

      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制度構建的路徑依賴

      3.1法律支持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制度的構建與補貼政策的實施對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制定與執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政策的基礎。總體來看,我國至今沒有制定專門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法律法規,現行的補貼政策主要是以行政管理為特征。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極大地影響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政策實施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沒有相應的制度框架,具有隨意性,在補貼過程中容易導致地方政府、投保企業、保險公司三方的困惑。有了相應的制度安排,才能使補貼制度發揮積極作用并使政府補貼落到實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的組織制度是一種利益誘導機制,目的是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參保率。當前,必須加快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的立法進程,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政策的積極效應,不斷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參保率。

      3.2財政支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速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財政的支持力度。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制度構建中,必須解決補貼資金、補貼標準、補貼方式等核心問題。首先,需要明確補貼資金的來源渠道并保證充足的補貼資金。補貼基金的建立需要政府的財政支持,也需要政府部門不斷拓寬補貼資金的來源渠道(排污費、環境稅、環境專項基金等)。其次,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主要是對投保企業提供保費補貼,時機成熟時,需要政府財政提供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貼或給予稅收優惠的支持。為應對環境巨災風險,還需要政府財政增加再保險補貼以及建立環境巨災風險基金。另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資金受地方財政實力的影響,需要明確補貼資金由哪一級財政負擔,為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需要爭取得到上一級財政和中央財政的支持。

      3.3行政支持首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政策的實施需要政府部門的協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制度的內涵十分寬廣,既涉及經濟領域,也涉及法律領域;既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推動,也需要金融、稅收政策的激勵;既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又需要財政、環保等多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其次,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政策需要政府部門加強宣傳。由于環境污染風險的特殊性,很多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認識不足,投保積極性不高,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其補貼政策的宣傳,在宣傳中還需要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的密切配合。另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會產生一定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為了有效克服財政補貼的負面影響和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和控制。

      4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制度構建的路徑選擇

      4.1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法律法規體系從國家層面來說,我國目前應盡快研究、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配套的法律、法規,從各個方面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予以規范,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的法律法規體系,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納入法制的軌道,夯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政策的執行基礎。在立法層面明確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及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制度的法律地位,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政策的有效實施,化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本身的政策性目標與實踐中經營者的商業性目標的矛盾。從地方層面來看,對廣州市來說,應積極爭取國家和廣東省支持,在上級政府、環保、保險監管等部門的指導下,由廣州市人大組織調研后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的試點方法和試行管理辦法,建立廣州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制度。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資金主要來源于地方政府,廣州市應通過立法保障補貼資金的到位,明確補貼資金的來源(財政資金、排污費、環境稅、環保專項基金等),明確補貼標準、補貼方式、補貼模式等,使補貼具有法律保障性、持續性和穩定性。另外,廣州市應通過制定相關規定,從制度上規范補貼資金的撥付流程和撥付時間,規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資金的管理,有效保障補貼資金的安全,提高補貼資金的流轉效率。

      4.2合理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標準由于各地區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階段、高環境風險行業布局等存在差異,因此,在實踐中應根據各地區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標準。從理論上看,環境風險越高的企業越愿意參加保險。但是,當參保率達到一定水平后,尚未參保的企業基本上是風險相對較小的企業。要想激勵風險相對較小的企業參保,就只能通過提高保費補貼比例,降低其參保成本,吸引這些企業參保。因此,擇機提高保費補貼比例是穩步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保率的有效政策工具。另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金額與補貼率的確定要依據純費率的大小、保障程度的高低。一般來說,補貼率與純費率成正比,與保障水平成反比;政策目標高的重要項目宜補貼多,投保意愿強的項目宜補貼少。廣州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目前處于推廣階段,可以先確定一個補貼標準(如保費的50%),試行一定時間后,再擇機調整保費補貼比例,穩步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保率。在《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廣州市建設現代產業體系規劃綱要(2009~2015)》等政策的推動中,潔凈煤發電、節能新技術應用、工業污染治理等一批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的實施,推動了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傳統產業向新型工業化轉變。為配合產業結構調整轉型,提高行業環保水平,廣州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補貼標準應考慮到產業結構布局。通過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使傳統工業煥發新活力,高科技企業在促進廣州市經濟發展中承擔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為扶持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廣州市應加大對高科技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補貼標準。另外,廣州市為促進危險廢物處置、渉重金屬排放等高環境風險行業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對此類企業應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篇(9)

          事前的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問題。逆向選擇的存在使得市場價格不能真實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導致市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和污染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污染企業對其自身的環境風險狀況擁有的信息多于保險人。如果保險人無法進行有效的風險識別和評估、細分市場,就無法制定出真實反映投保人風險狀況的費率,市場就會缺乏效率。逆向選擇最終導致檸檬市場的出現。由于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細分市場和差別定價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險公司采取平均定價法,導致環境污染風險低或者風險控制有效的企業退出保險市場,而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則積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致使保險市場失敗。由于逆向選擇和檸檬市場問題破壞了保險風險分擔和大數法則的運用,保險公司出于自身經濟利益不愿承保檸檬市場中的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

          (二)有限理性、機會主義與污染企業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認為行為人是有限理性的,決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決策。作為微觀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環境污染損害的突發性和影響的漸進性,污染企業有時并不能充分意識到環境污染損害后果的嚴重性以及經濟和社會影響。污染企業不能完全意識到環境風險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投機性和逐利性使得機會主義盛行,降低了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愿。企業存在僥幸心理,認為環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幾乎不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成為一種額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業很少自愿投保。

          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效率與公平的權衡

          (一)責任保險市場失靈與政府監管

          市場機制本身不具備實現社會目標的功能,當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效應時會造成市場的失靈,使市場機制在環境污染和保護等特定領域難以發揮作用,導致保險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定為強制保險,作為一種經濟干預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發揮了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

          (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與維護社會公平

      篇(10)

      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懷寧縣高河鎮有100多名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這些血鉛異常的兒童的家附近有兩家電源廠,經懷寧縣政府2011年1月6日通報,初步認定博瑞電源有限公司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超時違規試生產,是造成此次血鉛超標的主要原因。論者查知,血鉛是指鉛中毒,主要影響兒童的智能行為和體格生長,而且鉛毒性作用待發現時已經難以逆轉,其隱匿漸進的病理特點使其對兒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鎮之中如此多的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將對孩子的身體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和損失,這引起了論者對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彌補或預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發生,社會對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辦法救濟,使損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論者擬就建構我國環境保險制度再做思考。

      環境保險制度對于目前環境法學界的人士來說并非新鮮的概念,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國各界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討論后,雖有一些單行法規、地方性法規及政策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進行規定,并部分地區也開始環境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但是,歷經數年我國仍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環境污染保險制度,基于此種情形,論者試圖從該制度的法理理論根據出發闡述該制度建構的必要性,并就環境保險制度建構的若干理論和現實問題提出拙見。

      1 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

      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環境保險”。關于環境保險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它由公眾責任保險(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發展而來[1]。環境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在各國的名稱不一,但總的說來,是指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其實,具體的定義對于制度的建構來說并非決定性的因素,關鍵是要充分認識到制度建構的深層次原因。既然是保險,那環境保險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條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險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因為非意外的事故責任將被視為除外責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環境保險的概念,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就不難理解了。有學者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質上是一種賠償污染損害的財務保障機制。通過眾多排污單位分別繳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積少成多,用以補償個別企業因為污染事故給少數人造成的損害,既可以使環境污染責任分散化,還可以使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有所減輕,從而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2]。依論者淺見,環境保險制度是一套關于環境保險的設置、運作和落實的整體機制,它以環境保險這一險種的設置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環境保險充分發揮其設計初衷,有效地激勵或敦促被保險人預防或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在污染發生之后為受害人提供適當及時的救濟,將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經濟基礎的論述已經很多,論者嘗試從法律理論的角度思考這一問題,這或許能對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所啟發。

      2.1 風險社會理論。

      “風險社會”理論或許能為我們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和態度的轉變有所啟示。貝克認為,風險社會的風險是一種現代化的風險,“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3]。貝克認為的“環境風險”是在工業社會系統地伴隨著財富的社會生產而必然產生的,它在本質上與財富不同,是指完全脫離人類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毒素與污染物,以及相伴隨的短期和長期的對植物、動物和人的影響,引致系統地、常常是不可逆的傷害,而且這些傷害一般是不可見的[4]。可見,現代社會的風險是一種人類自負的結果,環境污染問題就是人類開始受到來自環境的無聲但激烈的反抗,此時人類才開始思考自己對環境的破壞或過度影響。

      在現代社會,環境風險還具有“飛去來器效應”,它以一種整體的、平等的方式損害著每一個人。我們所關注的往往是一個個觸目驚心的環境污染事故,誠然,這些事故把環境的惡化或者其隱患以鮮活的生命作為代價展現在我們面前,是值得關注和解決的,但是,我們還應該有憂患意識并發現其中深層的危機。一個個事故的點狀的發生,就可能是環境問題成面、成片發生的前奏,別國的危機同時也會以某種方式影響到我們自己的國家。在環境風險面前,沒有貧富,沒有老幼,沒有先進或落后,從全球的視野看,所有國家和地區,所有的人最終都將感知環境風險,都將成為受害者,無一例外。所以,環境風險是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沒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個地球人都應該有環境保護的意識,更應該有應對環境風險的意識。他人深受環境污染所害之時,也應有危機意識和同理之心,共同為人為的環境災難的損害的減小而努力。這一點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社會理論基礎,因為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目的就是集眾家之力,解一家之危,這正是現代社會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所要求的。

      另外,從個人的角度考慮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我們還可以得出個人的環境義務的問題。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環境風險的制造者,同時又將會是環境風險的承受者,所以,每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預防環境風險的發生,在環境風險發生后有所作為。也就是要有“責任感”,這也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

      2.2 校正正義。

      實現正義是立法和制度設計中所要考慮的最根本的問題,也是評判一項立法或一個制度的合理與否的根本標準。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校正正義兩種。其中分配正義所強調的是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相同情況相同對待,其理論基礎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之上的;而校正正義則是一種基于平等的正義,在處理環境風險的問題上,造成污染的一方與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一方之間雖然在經濟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異,但是,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應該將雙方視為是平等的,因而適用校正正義的原理。在污然損害的補償上,誰造成了污染的損害就應對受害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承擔投保的義務,這才是正義的。

      將校正正義作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制度設計的正義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學者所說:環境法律制度的有兩條利益和意志主線,一是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意志;二是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和當事人意志。一個理性和健全的環境法律制度,應該是這兩條主線的結合[5]。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需要處理好社會整體與國家,社會成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這實際上就需要運用校正正義的理論作為支撐。

      3 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其現實需要的基礎之上的,我們目前的環境污染問題應對措施的貧乏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是建構一套完整的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3.1 我國環境問題現狀。

      人類環境法的發展歷史主要經歷了18世紀資本主義工業革命之前的古代環境法時期,18世紀工業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近代環境法時期和20世紀50年代至今的現代環境法時期[6]。人類對于環境風險的應對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分離轉變為將兩者結合綜合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據我國第一份經環境污染調整的GDP核算研究報告顯示,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 118億元,相當于當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國總共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兩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別達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我國對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進一步增多,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發,這表明我國已經開始進入環境風險的高發期。控制環境污染,構建合理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已經成為我國走新興工業化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其中,構建我國的環境保險制度是題中應有之義。

      3.2 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

      認識到目前我國對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機制存在的問題才能更好地對其進行補足或改善。我國現有的環境糾紛主要是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的,但是,民事訴訟需要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等,這對于已經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受害者來說無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為普通民眾財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訴訟的救濟途徑往往無法落實。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以數以千億計,而賠償數額卻少得可憐[1]。進一步考慮,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時合理的救濟,就會引發社會矛盾,非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加重危害后果。論者將從造成污染的企業或政府部門的角度和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別探討我國現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以論證構建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環境污染制造者的補償動力不足。

      首先,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環保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形不成壓力。在執法過程中污染賠償的責任絕大部分往往由國家和社會承擔,企業壓力不夠大,缺乏參加環境責任保險的動力。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從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來看,責任保險的責任風險最終會通過保險制度由各個投保的企業所投的保險費經保險公司以保險金的名義對受害者進行補償。這種將風險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風險社會理論的。

      其次,從企業的逐利本質考察,企業現在不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法律規定的缺漏,很多環境責任沒有被納入強制保險范圍之內;保險費率高,加上存在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風險問題;目前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對企業投保的積極性存在影響;除投保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責任承擔形式?那些責任較投保更嚴厲,也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與企業對自身利益的考量對比的結果,同樣是道德風險問題。所以,沒有建構出健全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對企業的利益進行科學合理的考量之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將會面臨巨大的道德風險而舉步維艱。

      最后,從保險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國目前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以千億計,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雖然較一般的責任保險已經很高,即按行業劃分,最低的費率為2.2%,最高的為8%,但是相對于巨額的保險金來說還是杯水車薪。另外,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高,所以,保險人承保環境污染保險需要面對巨大的經濟壓力和風險。因而,在構建完善的保險機制之前,保險人的積極性必然不高。如何協調企業、保險公司、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實現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時有效的補償,實現社會穩定和諧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而這也正是環境保險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

      (2)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償實力欠缺。

      面對現代化的副產品——環境污染問題,人類全體都有責任和義務,但是,對環境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或政府部門應該為受害者提供足夠的救濟。因為就社會經濟、政治地位和雙方占有的社會資源來說,受害者往往處于劣勢。我國現有的救濟途徑主要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而這兩種途徑都是需要高額的費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質和精神上的重創,往往無力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失去追償能力。另外,我國現行的環境責任保險以自愿性的保險為主,大多數企業因抱著僥幸心理沒有參加該保險,使無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賠償的現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

      4 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若干建議。

      前文中論者就我國構建環境保險機制的理論和現實基礎進行了論述,并且提出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這一部分中,論者將結合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在提出建議之前,首先來分析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中存在的利益沖突以便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運行和落實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需要處理好三對關系: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企業、個人、部門等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保險人的利益。這三對利益的沖突與矛盾正是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癥結所在,它們涉及到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等問題。其中,對于環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落實有決定意義的是污染責任主體與保險人之間利益的均衡,這主要涉及到的一點便是在任何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都需要著重考慮的道德風險問題,論者將在接下來的論述中將對道德風險問題進行分析。

      4.1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問題正是解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相互矛盾的問題。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是由公共保險發展而來的,環境保險并非一般的商業保險,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具有社會性、不特定性、潛在性等特點,這決定了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僅僅作為商業保險而存在。論者認為,中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應該區別于一般的商業保險,而具有政策保險的性質。國家應該建立或者規定由特定的機構專司環境污染責任的判定、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保險費率的厘定等事務,其中要正確處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干預之間的關系。誠然,環境責任保險的具體運作可以交給商業保險公司,但是由于環境保險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對其進行適當的干預是正當的。“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而在其他污染相對較輕非行業,政府則給予積極引導,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議’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1]

      4.2 我國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

      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要根據對可保風險的劃分界定。根據“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的定義,我們一般將污染劃分為突發性環境污染和漸進性環境污染兩類,突發性環境污染當然具有可保風險的三個特征,無疑屬于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至于漸進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發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漸被發覺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質疑。但是,論者認為,雖然漸進性環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漸被發現的,但是其危害一旦發生也和突發性污染一樣具有不可逆性,所以應該被納入承保范圍。

      4.3 我國環境保險中的道德風險規避問題。

      在環境保險中,道德風險可以說是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導致的必然結果,這是企業的逐利本質所決定的。有學者認為,“最理想的道德危險控制模型是給予被保險人的生態環境危害行為以與其未獲得保險時相當的激勵和威懾。但這種最理想的狀態是很難達到的,只能通過必要的制度設計以盡可能趨近這一目標。從理論上分析,大致有兩條途徑:其一,運用保險費率制度有效地激勵被保險人的行為;其二,使被保險人部分地暴露于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保留責任制度的一定威懾力。”[8]因而,我們在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過程中對道德風險的估算和預測,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規避道德風險的保險費率自然成為重頭戲。另外,根據風險社會理論,讓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倫理和社會責任,認識到自己可能會給社會及他人帶來的深重災難最終會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們具有環境危機感和社會責任感,以主動承擔起繳納環境保險的義務。

      5 結論。

      論者從環境污染責任者的社會和倫理責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并就其現實基礎加以闡述,目的在于喚起社會整體對于環境風險的充分認識,環境保險制度只是一個補償機制,最根本的是要預防環境污染的慘劇頻繁發生,因為,人類共同生活在一個地球上,對地球每一處的環境災難,全人類的每一個人最終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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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張梓太,李傳軒,陶蕾。 環境法法典化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23~27.

      篇(11)

      一、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必要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就被保險人由于污染環境本應自行向受害人承擔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通過保險機制向保險人轉移的責任風險。美國和歐洲部分國家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運用市場化手段彌補環境風險單一行政監督管理的傳統方式的重要工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積極作用已經得到了學界的認同,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柯澤東教授就認為,污染責任保險具有事先預防的功能,可以實現間接遵守法律的目的,達到管理危險、分散損失的效果,可以增進被保險人控制污染危險的自主意識,鼓勵被保險人通過增加污染防治設備投資以降低保費而激勵企業更加慎重的發展[1]。

      正如曾立新、王穎等學者基于對美國經驗的歷史考察所做之總結:以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史為例,若沒有相應的環境立法,或者環境立法對于污染者的責任規定得過輕、過松,就不會產生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4-5]。可以說,我國2007年以來所開展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實踐所暴露出的很多問題,在相當程度上應歸因于缺乏足夠的法律基礎。例如,因缺乏保險費率厘定的公平規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設計有失公允;因缺乏強制投保的法律基礎,潛在的被保險人缺乏真正、持續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體的輔助機制,保險所承保的環境風險的評估、保費的厘定、承保中環境風險的有效監管防范、理賠中的損害鑒定評估等環節無法實現市場化有序運行;因缺乏有別于一般保險合同的特殊性保險合同規則,索賠、賠付、受害人特殊保護等制度環節缺失,導致無法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有的快速救濟功能的有效發揮。

      現行立法為何難以解決上述問題?可以說,我國現行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通過前,表面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為一些全國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評論現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立法,可以毫不夸張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關的條款數量不多、立法形式太過分散、倡導性條款充斥其中、集中性專門立法罕見,這已經導致了現行法難以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建立和運行。

      現代法學竺效:論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構建《環境保護法》修訂后,已有的全國性立法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一般性倡導條款為引領,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險化學品內河航運污染、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個具體領域的個別分散法條為補充的基本立法架構。但若從規范內容的足夠具體化、程序規則的足夠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進行評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領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滿足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踐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關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險的倡導條款為第一層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有關行為人取得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的行為規范專條(第53條、第54條)結合法律責任專條(第73條)為第二層次;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專項立法為第三層次。,而其他領域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級水平。如國務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僅于第27條規定:“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二、境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行立法經驗就世界范圍比較而言,采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立法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3種: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環境法典專章模式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一)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

      該模式主要適用于采用環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國家采用環境法典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法國和瑞典。,即在環境法典中設專門章節集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則,目前該模式的實踐僅出現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環境損害賠償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環境損害保險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這兩部立法與芬蘭的同名立法在內容上具有較多相似性。

      但上述兩部法律已連同其他環境領域的法律一起被匯編入環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瑞典環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專章規定了“環境損害保險和環境清理保險”(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該章共4個條款。

      (三)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框架結構設計比較上述3種立法模式,鑒于我國沒有采用環境法典模式,客觀認識到現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立法模式也已被實踐證明難以完全解決問題,筆者建議盡快研究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以該法作為調整這類保險全程運行的專門立法。該法應至少包括總則、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理賠、法律責任和附則幾章。以下試就主要章節的立法要點和其中關鍵性立法技術具體闡述之。

      (一)總則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總則部分應主要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該類特殊保險的立法定義;法律適用范圍;該類保險的基本行政管理體制;強制保險的適用情形;(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的編制責任主體;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措施之間的制度銜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保險金給付的免責事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獎勵與引導措施。

      以美國經驗為啟發,建議未來的強制保險專條可以設計為3款,依次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或者使用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工藝、設備、設施的企事業單位,須事先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以證明行為人對潛在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制定和調整(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分類制定根據法律規定負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義務的企事業單位的最低保險金額。”“未依據本法規定足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其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建成的,不得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現有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的期限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一旦專門法統一規定了強制保險,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須另行立法規定,未來可以不必在每部環境單行法中分別重復規定強制投保條款,以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險合同

      所以,從更有利于環境侵權受害者獲得實際救濟的角度出發,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應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延續到保險合同結束后的某段期間。筆者建議,今后可以通過立法強行規定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的最低延續期間,上不封頂,自由約定。同時,也應充分考慮保險人保險責任延長的經濟成本和經營風險,為了公平起見,立法應允許保險合同雙方自愿約定保險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收取必要、合理的額外保險費,但對于額外保險費必須強制建立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以確保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內一旦出險,可以依法或依約實際獲賠。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建議未來的保險期間條款可以分為兩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由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間由合同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單起保前的一段時間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追溯期,只要在該段時間內發生環境侵權損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該追溯期內首次提出索賠,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有條件地延續至保險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間。保險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險責任期間的增加而收取相應的附加保費,同時應為延長的保險責任建立相應的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

      (三)承保風險

      1.明確承保前的環境風險評估規則

      建議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期間,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危險品管理、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風險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損害的發生。保險人可以要求就保險合同所承保的相關風險事項對被保險人的場所、經營活動進行風險查勘,被保險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對于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有義務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及時改進。對于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安全管理應盡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機制

      建議分兩款依次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將所承保環境風險的評估和監管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列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運營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實施環境風險的評估或監管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環境風險第三方評估、監管的相關管理規范,為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的行業準入、人員上崗考核和培訓、評估、監督等提供統一管理和指導。” [2]17

      4.明確環境風險的避免和控制義務

      建議分3款規定:“發生污染損害后,被保險人有義務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盡力控制污染物的擴散,將對第三者的損害程度降至最低,并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技術標準指南的規定,在獲得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請專業清污人員對污染物進行清理,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參與其中。保險人有權對清理程序、費用進行調查、評估,盡力控制清理費用,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配合。”“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協助被保險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風險防控活動。”“因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所規定的義務所導致的擴大的責任、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理賠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理賠環節除了應適用《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還應適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設計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則,以盡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并盡量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防范和減低環境污染損害、及時救濟受害人、為修復被污染環境或恢復被破壞生態迅速提供必要資金的功能。因此,未來的“理賠”專章應明確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報告事故發生的義務和基本程序;被保險人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原因和損害調查的義務;保險索賠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種類;事故調查之基本程序;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專業清理機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等第三方輔助主體的參與機制;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及時履行保險給付的義務;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為避免損害擴大所花費的預防費用給付暫時性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主張其先行賠付在保險結算中予以扣除的權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給付保險金請求權、保險人向第三人直接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不得在被保險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前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參見:《保險法》第65條。;保險人可以拒絕支付保險金的法定情形;重復保險情況下的保險金計算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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