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服務制度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不準無故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
(2)
不準在工作場內哼歌曲,吹口哨、跺腳、奔跑,在經營場所雙手叉腰,雙手抱胸或插入口袋,整理頭發或衣物、化妝等,以及在場內大聲喧嘩或與他人高聲說話。
(3)
當班時不能翻閱與工作無關的書刊、報紙、雜志等。
(4)
當班時不準吃零食和不按部門規定的時間就餐。
(5)
不準隨地吐痰,亂扔紙屑、雜物等各種不衛生行為。
(6)
不準與同事不協作,合作共事,故意造謠生事,拉幫結派或排擠其他同事。
(7)
不準在禁止吸煙區吸煙。
(8)
發現公司財物受損,丟失要及時上報。
(9)
不能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不完成上級分配的工作任務。
(10)
不能未經批準私自收藏客人遺忘,贈送的物品。
(11)
當班時不能打瞌睡、下棋、打撲克、或收看電視、錄音機及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
(12)
為能因事缺勤而未預先請假。
(13)
不能在墻壁、更衣柜、交接班本等亂寫亂畫。
(14)
不能歐打賓客或同事。
(15)
不能偷竊、騙取客人或同事的財物。
(16)
不能與客人私做交易,行hui受hui,或進行不道德行為及額外服務以收取費用。
(17)
不能騷擾客人私生活,偷看、窺視。
(18)
不能用非法手段偷竊或涂改各種原始記錄,帳單、單據或利用已付帳單向另外客人收錢和故意加收費用。
(19)
不能向外單位泄露公司文件、資料、數據,或偽造本公司文件謀取私利。
三、員工宿舍管理規范
1、員工宿舍管理規定:
管理人員在上級主管的直接領導下,對員工宿舍的財產、人員、
接待工作進行日常管理。完成本工作區域和員工宿舍樓道及周邊
衛生清掃及綠化的養護和整理工作,并確保員工住宿安全有序。
定期對電器設備、消防器材進行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管理
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加強夜間巡視,加強對進出宿舍的陌生人
員登記管理,嚴格控制外人入住宿舍,保證員工宿舍的安全秩序。
如家人探訪確實無條件外宿的,須向宿舍管理員報告,經同意后
登記方可入住。若發現有不安全的隱患,如:員工在宿舍酗酒、
賭博、斗毆或不文明的舉止,要及時制止、處理并及時報告。
2、員工宿舍的規章制度
⑴
新員工入店,執人事行政部開具的住宿分配單及本人員工證到
宿舍管理員處登記,按管理員分配的房間住宿,不得挑三揀四、
不得私自調換。
⑵宿舍內嚴禁喧嘩、打鬧、賭博或變相賭博、聚眾酗酒及有傷風
化的行為,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⑶愛護宿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不得隨意損壞,凡有丟失或惡意損壞者,按價5倍賠償,同房間內責任不清時共同承擔責任。
⑷自覺維護宿舍內外的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保持個人衛生、整潔。
⑸男女員工不準互串房間,以免造成他人不方便。
⑹嚴禁躺在床上吸煙,嚴禁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和私自安接電源插座,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二、預約服務應充分體現主動服務、超前服務、上門服務及后續服務的要求。
三、對于一般審批事項或其它服務,申請人可向本委駐市行政辦事服務中心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窗口預約。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通過電話或當面預約的方式向窗口提出預約服務申請,并預留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窗口與相關處室對接確定服務時間后通知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需攜帶的文件材料及有關要求。
(三)申請人持所需的相關材料,在約定時間到窗口或應約處室辦理審批事項或其它服務。
四、對于需要上門指導、服務的事項,服務對象可采取電話、書信、郵件等形式與本委窗口或相關處室提出申請。預約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凡屬本處室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拒絕,應及時安排工作人員上門做好服務指導;不屬于本處室職責范圍的事項應告知其向行政辦事服務處或相應處室提出申請;不屬于本委業務范圍的,應詳細告知辦理途徑及相關部門聯系方式。
五、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預約服務的,由窗口工作人員提前告知申請人,并做好解釋工作。窗口工作人員與相關處室應在征得申請人同意的前提下,另行確定服務時間。
六、對非工作日或非正常工作時間急需辦理審批手續或提供指導服務的,窗口工作人員在接到行政辦事服務中心通知后要及時趕到窗口接待,并報告委領導通知相關處室協同辦理。有關處室接到通知后,要及時安排人員到窗口協助辦理。
全程服務是指市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受申請人的申請和委托,對其在本市投資興辦企業,在規定時限內代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辦事制度。
全程服務的對象:在**市區投資興辦各類企業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全程服務的范圍:新設立企業所需辦理的相關行政許可。
全程服務工作的主要內容:(一)申請材料的審核;(二)辦理各類行政許可事項。
二、全程服務的程序
全程服務的程序分為受理、承辦和回復三個環節。(一)事項的受理
中心設興辦企業全程服務處,委托人向處提出委托申請并填寫《事項委托書》,處對受理的事項進行登記,出具《委托事項受理單》,并負責分辦、協調各窗口受理,審核投資者的申報材料。
1、對于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一次性出具補辦材料清單,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批準的事項,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予以書面答復。
3、申報材料齊全后,處與各窗口履行交接手續,各窗口應向處出具《事項承辦單》。
(二)事項的承辦
中心各窗口行使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全程服務職能,負責在承諾時限內完成處分辦的各項工作。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心負責組織并聯審批,聯合勘察。并聯審批方式和程序按照《**市行政服務中心重大事項并聯審批實施細則》(宜政務管〔**5〕2號)辦理。各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各相關部門要服從牽頭部門及中心的督辦與檢查,在規定時限辦結。承辦事項如超過承諾期限仍未辦結的,承辦部門的主管領導應向中心說明原因,并按行政責任追究制追究相應責任。涉及收費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公布的收費標準,在集中辦理場所統一開票、集中收費,承辦單位不得收取服務費。
(三)事項的回復
各窗口在本窗口相關手續辦結后,將辦理結果、收費憑證和相關材料交中心處,并在《事項承辦單》上簽字,與處完成交接手續,由處負責交給申請人。
三、責任追究
(一)全程服務工作要自覺接受申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公開辦事程序、所需材料、承諾時限及受理電話。
3、要公開相關政策、辦理條件、辦事程序、辦理時限、辦事結果、收費標準、承辦人員、違諾責任。
4、實行群眾“點題公開”,對群眾想知道的事情隨時公開。
5、實行陽光政務全程公開,在事前、事中、事后隨時公開辦事的構想、進展和結果。
辦事制度
1、群眾來鎮政府或政務綜合服務大廳辦事,由于政策、上級審批及有關工作人員不在崗位等原因,不能當天將事情辦結的,事情由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代辦。
2、代辦人員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事情辦結。
3、在事情辦結后,代辦人員采用上門送達的方式,將有關手續、證卡、表格等送到群眾手中,不讓群眾走回頭路。
4、及時登記填寫代辦記錄,并由分管領導簽字備案。
群眾預約領導制度
1、在堅持領導接待日制度的基礎上,對于確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協調、解決,而群眾所要找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因公外出不在辦公地點,由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填寫《群眾預約領導辦公卡》,然后在群眾所找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回來后,上門到群眾家中了解情況,予以及時解決。
2、在事情辦結后,及時填表登記。
佩證上崗制度
1、無論是黨群工作者、公務員還是事業站辦所工作人員,在上崗時都應當衣著得體,舉止大方,語言文明,樹立機關工作人員良好形象。
2、上崗時統一佩帶附有工作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編號、聯系電話等信息的胸卡,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
旁聽制度
1、書記、鎮長接待實行旁聽制度。
2、召集人為黨委常務副書記。
3、旁聽人員為有關站辦所負責人、旗鎮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退休老干部代表、群眾代表。
4、及時征求和聽取旁聽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完善接待機制,辦公辦事公正公平。
群眾聽證質詢制度
1、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或與群眾關聯比較大的重要決策和事項,經黨委會決定,可隨時召開群眾聽證質詢會。
2、參加人員由有關人員及離退休老干部、政協人大委員等組成。
3、聽證質詢會同與會人員進行直接的、平等的對話和交流,問計于民,取信于民。
4、聽證質詢會能夠當場解釋和答復的問題當場予以答復,不能做出結論的,要說明原因和確定責任人,限定辦理時限。
5、事情有結論或辦理完畢,及時將結果公開并向有關人員反饋情況。
延時辦理制度
1、服務窗口單位適當安排工作人員輪休,實行雙休日辦公,五個工作日七天服務,確保雙休日群眾事情有人辦理。
2、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要求,在八小時之外延時服務。
3、延時服務與正常服務要有同樣的態度,同樣的效率,同樣的效果。
4、工作人員不得在延時服務期間接受群眾的宴請。
社會監督考評制度
1、鎮黨委把轉變工作職能、轉變干部作風、轉變工作方法,建設服務型政府納入對單位、干部考評范疇。
2、此項內容的考評,注重民主監督和群眾公認,采取群眾評、領導評、互相評等方式,全方位考查評價各單位、各工作人員的現實表現。
3、針對群眾反映出的問題,相關單位和個人要制定方案限期整改。
4、對群眾滿意率低的干部,要給予警示和戒免,當年不得評優、晉職、列為后備干部。
5、對群眾不認可的干部,進行停職侯崗處理。
服務“四限”制度
1、限時:簡化手續、限定時間、工作不推諉。服務事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
2、限地:深入基層、限定地點、工作不繞彎。鎮設服務大廳村設便民服務室,村婦聯主任和記帳員為便民工作聯絡員。能到戶辦的事不到村,能到村辦的事不到鎮,能到戶辦的事不上推,需要到旗辦的事鎮統一代辦。
3、限事:明確權限、限定事項、工作不越權。切實轉變職能,真正變管理為服務。
4、限費:政務公開、限定標準,工作不濫收費。
信息收集與制度
1、為滿足群眾對各類致富信息的需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特制定本制度。
2、通過電腦上網、電視、廣播、報刊等多種渠道收集信息,做到全面、系統、快速、準確、真實。
3、對獲取的信息要分門別類進行系統整理,根據時效性和種類的不同,加工制成信息產品。
4、通過電視節目的信息,信息會、板報、櫥窗、宣傳單等形式進行信息,每年月一次。
5、信息要有計劃、有針對性,要結合當地經濟實際,要有詳實的材料,建好信息的檔案。
服務承諾制度
1、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全體鎮干部、鎮直單位負責人,村干部必須認真對待接待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咨詢、請求等服務事項。
2、領導班子成員受理的服務事項,屬職責范圍內的,立即答復與處理,屬需部門處理的,立即指示給相關承辦人,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程度,限定服務辦結日期,交承辦人處理。
3、鎮村干部受理的服務事項,必須立即著手解決處理。屬政策和技術咨詢方面的,自己能予以答復解決的,立即予以解決;答復解決有難度的,立即協調相關部門予以解決;屬矛盾糾紛類的,按“三級調處”程序辦理。
4、服務事項原則上必須在受理后10日內解決,領導指示的,按指示限定時間解決,除極特殊情況外,最長解決時限不得越過30天。
5、領導干部年內服務事項每人不少于10件,鎮干部每人不少于5件。服務指標完成情況,記入干部年度考核,予以獎懲兌現。
學習培訓制度
1、“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要以學習培訓為教育的主要形式,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集中培訓與個人自學相結合;
2、在活動中,鎮組織集中學習培訓每月不少于2天,村集中學習每月不少于2天,干部、黨員每人每月自學達到20課時以上;
3、在學習內容上,除鎮領導小組規定的學習篇目外,各支部、每位干部、黨員要結合各自實際選學相應的自學文章;
4、集中培訓參訓率鎮干部要達到100%,農村黨員要達到85%以上,鎮、村干部掌握實用技術6項以上;
5、要堅持記好學習筆記,鎮村干部要達到5000字以上,農村黨員初中文化以上文化程度的要達到2000字以上。
信息反饋制度
1、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要注重并認真做好活動情況反饋,加強上下溝通聯絡,確保活動有條不紊地實施。
2、在創建活動中,鎮領導、鎮干部、調處組、鎮直負責人、干部及時將服務情況向鎮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
3、在創建活動中,由服務隊隊長將運行情況按階段、分步驟地及時向活動辦公室反饋。
4、值班人員要在值班中或次日交班前將接待受理群眾來信、來訪、熱線電話情況向活動辦公室反饋。
5、反饋情況務必做到及時、準確。
6、各村要每階段向鎮活動辦公室及時上報至少三份具有指導意義的活動信息。
服務監督制度
1、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的服務監督小組,負責服務活動的監督。
2、監督小組要對創建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
3、監督中要注意發現問題,及時與創建活動領導小組溝通、解決。
4、對發現的服務不到位、服務質量低、服務程序不規范等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5、由于監督不力,出現嚴重失誤或重大問題,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追究監督人員責任。
檔案管理制度
1、確定專人負責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的檔案收集、管理工作。
2、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要建立專門檔案,專項管理。
3、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表格、臺帳卡頁等,均作為活動的檔案立卷內容,及時收集、整理、立卷。
4、歸檔立卷要嚴格分類、編目、裝訂,按檔案規范管理程序建檔。
5、嚴格履行檔案借閱手續,防止檔案材料遺失。出現問題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首問負責制度
1、為了進一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首問責任制度。
2、接待群眾來訪或辦事的第一個工作人員是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承擔答復、指引、幫助、協調的義務。
3、首問責任人根據辦理事項的性質,負責找職能部門給予辦理。
4、對應由幾個部門處理的事項,依照程序通知有關部門協商處理解決。
5、對于來訪的癡、呆、傻人員和精神病人,首問責任人應將其護送出院或通知監護人領回。
6、接待來訪或辦事的群眾要態度和藹,語言文明。接待的事項移交后,首問責任人有權查詢工作結果,有權向領導反映情況。杜絕辦事人冷、橫、硬的工作態度,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7、一時難以受理部門的事項,首問責任人可以將其送到分管領導處。
8、應由各個部門或工作人員處理的事項,可由最先受理的部門主持,依照程序通知有關部門或人員協商處理。
限時服務制度
1、限時服務是指責任人在規定的服務和辦理時限內完成所要服務的工作內容。
2、法律、法規、規章或部門規范性文件對時限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無規定的參照下列時限完成工作。
3、請求解答咨詢的應解答,需要請求上級或查閱資料的應于半月內答復,經分管領導同意可處長到一個月。
4、提供服務的應于1-3日內完成。
5、辦理審批事項的應于一周內完成。起始時間自受理之日起計算。
6、具有服務職能的部門均應執行限時服務制度,各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公示相應的工作時限,并接受監督。
7、部門受理服務和工作事項承辦人,填制承辦表,規定時限,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進行督查。
領導接待制度
1、值班領導在接待日負責群眾來信、來訪、來電。
2、熱情接待來信、來訪者,同時做好登記。
3、對案件及時交由相關部門處理,并督查落實。
2、窗口服務堅持使用下列用語:
(1)服務對象前來辦理業務時,應主動招呼“您好”、“歡迎您到本窗口辦理審批事項”、“請問您要辦什么業務”。
(2)服務對象較多時,對排在后面的服務對象應說“請您稍等”、“謝謝您的合作”。
(3)服務對象等待時間較長時,應說“對不起,讓您久等了”。
(4)遇有急事不得不停下來處理時,應說“對不起,請您稍等一下”。
(5)服務對象找錯窗口(科室)時,應說“請您到某窗口(科室)辦理”,并指明準確位置。
(6)給服務對象辦理業務時,應說“請填寫”,“請繳費”,“請您聽我詳細解釋一下好嗎”,“您的手續已辦好,請校對”,“請保管好您的材料”,“請您不要著急,您申請的事項屬于特殊情況,我請示一下”,“請您于X月XX日領取證照”等。
(7)服務對象填錯表格等材料時,應說“對不起,您的某項內容填錯了,請重新填寫一份”。
(8)服務對象辦完業務離開時,應說“請慢走”或“再見”,還未辦妥的,應說“對不起,請補全手續再來辦理”、“您提供的資料不完備,請您再辛苦一趟”等。
3、窗口服務禁止使用下列用語:
(1)服務對象咨詢時,說“不知道”、“我不管,問別人去”。
(2)服務對象找錯窗口(科室)時,說“錯了”、“那邊”、“有牌子,自己看”。
(3)工作繁忙時,對服務對象說“沒看我正忙著嗎”;服務對象較多時,對排在后面的說“別擠了,擠什么擠”。
(4)服務對象提出疑問時,說“聽我的,叫你咋辦就咋辦”、“怎么還不明白”、“真煩”、“我剛才已經說過,你怎么還問”、“你這人真笨”、“你的記性真差”。
(5)服務對象填錯表格等材料時,說“已經告訴你了,還不懂”、“錯了,重填”。
(6)服務對象前來辦理業務較遲時,說“這么晚才來,不辦了”“我要下班了,你快點”。
(7)服務對象有意見時,說“我就是這樣的,你能把我怎么樣”、“你去投訴好了”“有意見找頭頭去”,“我就是這個態度,你去告”,“有本事不要來我這兒辦”。
(8)其他如“神經病”、“你有完沒完”、“想明白了再說”、“別羅嗦,快點講”等容易傷害感情的不文明語言。
二、服務態度規范
1、要主動用起立、打招呼等方式接待服務對象。
2、與服務對象交流談話,應目視對方,全神貫注。
3、因服務不周到,造成服務對象對業務辦理工作不滿時,要主動、誠懇地向服務對象道歉。
4、服務對象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時,要持歡迎態度,耐心聽講,做到不急、不吵、不惱、不怒,有理、有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5、對服務對象提出的咨詢事項,要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百問不厭、百查不煩、解釋全面,不得冷落、推諉、刁難、歧視。
6、對不符合要求或不應辦理的事項,要正面耐心細致地說明緣由,講明道理,并辦理退回件手續。
7、服務對象出現誤解、出言不遜時,要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不要與其爭辯、爭吵,及時向窗口首席代表(負責人)匯報,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
8、堅持做到五個一樣:受理、咨詢一樣熱情;生人、熟人一樣和氣;領導、群眾一樣尊重;忙時、閑時一樣耐心;來早、來晚一樣接待。
三、電話通話規范
1、電話鈴響三聲內應及時拿起電話回應。
2、電話通話要態度和藹,用語文明,通話前應先問對方“您好”,再說“這里是行政服務中心某窗口(科室)”。
3、電話通話要語言明確、口齒清晰、語音適中,盡量使用普通話。
4、對屬于本窗口(科室)職責范圍內的電話,首接者要負責傳接到底;不屬于本窗口(科室)職責范圍內的電話,首接者要將負責該項業務的窗口(科室)電話號碼告知對方,以便對方聯系。
5、傳叫電話,不得在大廳內高聲呼喊。
6、接到打錯的電話,要禮貌地向對方說明,不得生硬回絕。
7、不得利用電話炒股、聊天,不得長時間占用電話說談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影響正常工作。
四、儀表舉止規范
1、坐姿端正,站姿挺拔,行姿穩重,精神飽滿;言行舉止謙和、莊重、得體。
2、穿戴整潔,樸素大方,儀表端正。凡有統一制服的單位,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應按規定規范著裝。不得有在工作崗位化妝、坐姿不正等不雅舉止。
3、領導或參觀人員前來檢查指導工作,無人辦理業務時,應起身主動、熱情地打招呼;有人辦理業務時,應點頭微笑示意。
4、窗口服務禁止下列行為:
(1)留怪發、著異裝、穿拖鞋;
(2)在工作場所大聲喧嘩、嘻鬧;
(3)工作時間離崗、串崗、聊天、吃零食;
(4)對服務對象冷眼、冷言、冷面孔;
(5)在窗口工作區內接待與窗口工作無關人員。
五、服務環境規范
1、辦公設施、物品要分類擺放整齊。
2、定期清理工作區域、更衣室衛生,保持臺面、桌面、墻面、地面、窗戶和辦公、生活設施的干凈、整潔。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實施職業病防治法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包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化學品毒性鑒定、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項目,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對從事下列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資質審定:
(一)化學品毒性鑒定;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效果評價;
(三)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
第五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從事下列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資質審定: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
(二)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
第六條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和乙級)的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承擔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但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審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衛生部規定由甲級資質機構承擔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七條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和乙級)的技術服務機構,同時取得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的資質。
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不再重復申請乙級資質。
第八條從事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設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區域衛生規劃,遵循合理配置職業衛生資源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資質審定
第十條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指定的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辦事機構)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具體組織工作。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受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申請;
(二)組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考核;
(三)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咨詢;
(四)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的組織和日常管理;
(五)承辦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衛生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國家和省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專家承擔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技術評審。
第十二條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連續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資質審定工作。
專家庫專家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三條專家庫專家不得參與本人工作單位或者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評審。
被評審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為顧問。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被評審機構的可能有礙公正評審的活動。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復審,并根據資質審定工作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專門從事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
(三)具備符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的專業人員、設備、技術能力和經費;
(四)有健全的內部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文件;
(四)擬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及資質等級;
(五)在申請職業衛生服務業務范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材料;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申請表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意受理的,應當在60日內由辦事機構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評估。專家組應當由從相關專家庫抽取的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技術評估工作采取資料審查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資質審定技術評估工作現場考核的程序和內容為:
(一)申請單位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
(二)依據申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
(三)考核技術負責人及其他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報告和總結;
(五)必要的盲樣檢測。
專家組自現場考察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辦事機構提交技術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家組技術評估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資質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為四年。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資質管理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并對出具的技術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認證的項目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其技術服務的客觀、真實。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手續,方便服務對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原認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續展,原認證衛生行政部門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證書;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過期失效。
第二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當向原認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業、破產或者其他原因中止業務;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第二十八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或者出借。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認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年檢,并組織經常性監督檢查。年檢和抽查結果應當備案,并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三十條通過年檢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由原認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在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正本上貼附年檢標識。
第三十一條未申請年檢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視為自動放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
第三十二條抽查內容包括: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能力;
(二)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術服務合同的條款;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六)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
(七)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紀現象;
(八)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年檢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進行改正,改正期間暫停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改正期結束,合格者準許繼續執業;不改正或者經檢查仍不合格的,由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資格,并收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技術服務工作中,對涉及委托方的技術、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或者年檢、抽查時,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審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
第三條 實行政務公開,簡化辦事程序。按照“審批提速、服務提質、監察提效”的要求,實行政務公開制。對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名稱、內容、條件、程序、時限和應提交的申報材料“六公開”,通過政府內網等載體公示相關內容。實行“窗口進、窗口出”,增強辦事透明度。簡化辦事程序,實行限時辦結。實行重大項目服務跟蹤制度,開通綠色通道,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第四條 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首次輕微違規的,以教育整改為主,不予處罰;確需處理且規定了處罰幅度的,從輕處罰。杜絕亂處罰、亂作為。
第五條 加強收費監管,嚴格收費項目和標準。對實施行政許可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收取任何費用。對法律、法規等政策規定需收取的費用,公布收費項目及標準,不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變相收費、重復收費。
第六條 落實“八條禁令”,嚴格工作紀律。不向服務對象索、拿、卡、要、報,不接受服務對象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做到廉潔從政、勤政為民、公正執法。
本規定所稱游泳場所,是指向社會公眾開放的人工室內外游泳場、游泳館、游樂嬉水池和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設施設備。
第三條游泳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服務,應當有益于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游泳場所的開放服務,遵循依法管理、屬地管理和法人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是本市游泳場所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游泳場所進行管理。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游泳場所的日常管理。
本市社會體育指導服務機構和游泳、游泳救生協會按照有關職責及協會章程規定,做好游泳場所的指導服務工作。
第五條建立市游泳場所夏季開放服務工作聯席會議,由體育、教育、公安、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參加。市聯席會議主要負責制定游泳場所開放服務工作計劃,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和協會做好監管、服務工作。
區、縣可參照市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相應的指導協調機構。
第六條市、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技術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工作。
第七條游泳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建設、衛生和體育專業設計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開放人工室內外游泳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建人工游泳池(單個池)水面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須光潔。不滲水,呈淺色,建筑質量符合國家建筑規范要求。
(二)池面有明顯的水深度、深淺水區警示標識,或標志明顯的深、淺水隔離帶。淺水區水深不得超過1.2米。水面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設有2個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設有4個出入水池扶梯。
(三)游泳池四周鋪設有防滑走道,游泳池與防滑走道之間設有排水溝。游泳池內排水口設有安全防護網。
(四)水質衛生、空氣衛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有循環凈水和消毒設備,其設備須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書。采用氯化消毒時應有防護措施。更衣室與游泳池走道中間設有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
(五)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勒克司。開放夜場必須有足夠的應急照明燈,有符合建筑規范的人員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六)游泳場所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七)符合國家標準的其它規定。
第九條開放天然游泳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水域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設有危險區域的標志和有效的安全防護網。有能夠監視整個游泳區的指揮(瞭望)臺。救生觀察臺間距小于等于100米,其高度不低于2米。有廣播、通訊設施。
(二)游泳區水面光照度能夠滿足救生安全需要。
(三)水底沒有樹枝、樹樁、礁石等障礙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
(四)水質衛生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五)符合國家標準的其它規定。
第十條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應至少設置2個救生觀察臺;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積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內,增設1個救生觀察臺的比例配置救生觀察臺。救生觀察臺高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十一條人工游泳池內應當按照人均游泳面積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場內人均游泳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的標準,控制游泳人數。
第十二條游泳場所應當規范開放服務內容。在場所大門或入口處醒目位置,設置本場所的服務承諾事項、游泳人員須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第十三條游泳場所應當建立和健全規范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或者設置專門崗位,并確定專人巡視檢查。游泳場所負責人和從事教學、救生、水質、醫務、體檢等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游泳場所要做好游泳者泳前急性結膜炎的檢查和泳后滴眼工作。加強衛生管理工作,防止疾病傳播。
游泳場所各類人員上崗著裝應當有明顯標識。
第十四條游泳場所應當按照《技術要求》的規定配備救生員、救生器材、急救室、急救藥品等,制定傷害事故搶救預案和溺水人員搶救交接制度。
天然游泳場所除按規定配備救生員外,還應當配備與水域面積相適應的巡邏、救生艇(船)和通訊設施。
第十五條發生臺風、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適宜游泳活動的情形,人工室外游泳場所或天然游泳場所應當停止對外售票,及時勸阻人員中止游泳活動,引導人員進入安全區域。
第十六條參加游泳人員進入游泳場所進行活動,應當持有有效的游泳體檢合格證,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救生管理人員指揮,在規定時間和區域內活動;
(二)遵守公共場所文明守則和游泳場所活動管理規則;
游泳場所要公示,嚴禁肝炎、心臟病、皮膚癬疹(包括腳癬)、重癥砂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進入游泳場所游泳。
第十七條人工游泳場所逐步推行深水游泳合格證驗證制度。游泳者通過深水測驗后,方可進入深水區域游泳。深水游泳合格證驗證辦法由市游泳協會制訂。
第十八條發生溺水等重大傷害事故時,游泳場所應當在受傷人員進入醫院搶救后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并按規定通報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在接到游泳場所報告1小時內向市體育局報告,并于48小時內作出書面報告。
發生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時,游泳場所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體育行政部門對游泳場所開放服務工作實行督導制度。督導人員對游泳場所進行巡視檢查和指導,提出開放服務工作改進意見或建議。
游泳場所開放服務督導工作由市體育局負責,具體實施辦法由市體育局制定。
“你的年檢材料已齊全了,可以先走了,到時我們回訪時再把執照送給你們,順便了解企業需要我們幫什么忙!”“謝謝你們,能在河池年檢太方便了,既省時間又節約往返經費。”這是6月10日,廣西博慶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來辦企業年檢時的對話。
5月4日,河池市工商局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以來,就緊緊抓住這難得機遇,按照上級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切實可行方案,及時充實和完善機構人員和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使該項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該局主管此項工作的副局長唐培才介紹,河池市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從無到有,規模從小到大,實力由弱到強,投資領域不斷拓寬,投資規模不斷擴大,目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253戶,投資領域涉及食品、桑蠶、石材加工、工業制造、礦產資源、水電能源、交通運輸、通信服務等行業,為促進河池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作用。為了給外資企業在河池有個寬松的環境,市工商局把加強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當著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制定健全了《外商投資注冊登記管理政務公開制度》等13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制度,為更好地服務外商,他們把收費標準、規章制度、辦證服務指南等公布上墻,以簡化辦事流程、縮短辦事時限為中心,建立一站式審批,一個窗口收費和一條龍服務的工作機制和服務機制,方便外商辦事,提高工作效率。
局長羅世會說,早在*年,河池市工商局受自治區工商局委托,開展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初審,*年,又受委托開展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和對轄區內中國移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173戶進行了授權委托開業登記及監管工作。在這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為了更好地為外資企業服務,該局設立了外資企業登記管理科,并配備了經過培訓、均達到大學本科學歷、具有能勝任從事外資企業登記工作的英語水平的4名有多年從事企業登記和外商企業登記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現在已開始對外辦公了。
“剛開始,工作任務繁重,全市253戶外資企業,去年年檢了5戶,還有248戶未年審,我們要一戶一戶地打電話通知他們。盡管人手少,工作量大,但我們一定全心全意為外來投資商服務。”
醫療服務信息公示按照簡單易行、客觀公正、分級公示的原則進行。
二、公示對象及范圍
省公示對象及范圍為省屬、部屬駐穗三級醫院(含中醫醫院,簡稱省三級醫院,下同)。各地公示對象及范圍由各地自定。
三、公示內容
(一)基本信息: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批準開展的診療科目、法人、聯系方式、投訴電話等。
(二)工作量信息:門診人次、急診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術例數等。
(三)醫療費用信息:門診患者人均醫療費用、出院患者人均醫療費用、住院床日費用等。
(四)單病種信息:單病種的平均住院費用、平均住院日和藥品費用等項目指標。公示病種由各地自行確定,省三級醫院公示病種包括:肺炎(18-50歲)、肝硬化、急性闌尾炎、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腹腔鏡下膽囊切除)、腰椎間盤突出、直腸癌、前列腺增生、肺癌、子宮平滑肌瘤(全宮剖腹切除)、剖宮產、單胎順產、小兒腹瀉(6歲以下)、白內障等12種常見病。
四、公示方式
(一)省三級醫院公示方式如下:
1.在*省衛生廳公眾網公示醫療服務基本信息、工作量信息及醫療費用信息、單病種信息。
2.在南方日報、羊城晚報、廣州日報公示醫療費用信息、單病種信息。
(二)各地公示方式參照省做法進行。
五、公示時限
醫療服務信息一年公示兩次,每半年公示一次。
信息公示期限根據公示方式確定。網上公示最短期限為6個月,最長期限不限;新聞媒體公示的期限一般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
六、公示程序要求
公示機構以多種方式,定期、定向采集醫療服務信息。各有關醫療機構要密切配合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上報的信息須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公示機構要對有關醫療機構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實。
公示機構確認醫療服務信息結果后,由公示機構負責人審簽后按規定的方式進行公示。
公示的信息后如有不當或錯誤信息的,應當由公示機構及時更正或撤消。
七、信息采集要求
(一)省三級醫院
省三級醫院要按照附件中統計表的要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省三級醫院每年1月31日前、7月31日底前分別將上半年的醫療服務信息統計數據上報省衛生廳;其中,中醫醫院醫療服務信息統計數據先上報省中醫藥局,由省中醫藥局核準后報省衛生廳。
上報數據暫以書面和數據軟盤同步上報的形式,以后將逐步實施數據網上直報。
(二)各市醫院醫療信息采集要求由各市確定。
八、公示組織管理
(一)省衛生廳、省中醫藥局負責省三級醫院醫療服務信息公示。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照省的做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屬地內醫院醫療服務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