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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資源稅開征時,理論界有各種觀點,但主要的理論依據是受益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三方面。從受益方面考慮,資源屬國家所有,開采者因開采國有資源而得益,有責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從公平角度來看,條件公平是有效競爭的前提,資源級差收入的存在影響資源開采者利潤的真實性,或偏袒競爭中的劣者,或拔高競爭中的優勝者,故級差收入以歸政府支配為好。從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資源應由社會凈效率高的企業來開采,對資源開采中出現的掠奪和浪費行為,國家有權采取經濟手段促其轉變。但這些解釋只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開征資源稅的意義和重要性,其理論依據并不充分,其中缺失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地租理論。
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把地租分為了絕對地租和反差地租兩種形式。絕對地租產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級差地租是指經營較好的土地所獲得的、歸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額利潤。其產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資本主義經營壟斷。
地租理論在當今西方主流經濟學中得到了發展。當代西方經濟學告訴我們,只要存在壟斷,就有超額利潤存在,這種超額利潤就體現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東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處于壟斷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過機會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額,即地租。礦產資源的價值理論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國家憑借強制力的所有權壟斷,也會產生地租,礦產資源的地租表現為礦產資源的租金。礦產資源的租金體現了礦產資源的價值。這種價值不是礦產企業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的“勞動凝結”,而是礦產資源無以復加的使用價值的“國家所有權壟斷”的體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允許,都不可能實施礦產資源的開采經營權,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規定取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是礦產資源開采權,實際上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部分讓渡。
(二)礦產資源地租的區分
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礦產資源的地租也可區分為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兩部分:
1.礦產資源的絕對地租。當前,礦產資源絕對地租存在的兩個條件:一是存在礦產資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權的壟斷,資源所有者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必然要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二是采掘部門的資本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使得礦產品能夠獲得相應的收益。所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必須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使用權出讓獲得的報酬。
2.礦產資源的級差地租。在我國現階段的采掘工業中,同類礦產資源在不同地區由于稟賦優勢存在很大的差異,投入同量的勞動和資金,產出的礦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是不同的。開采品位高、品質好、易采易選的礦產資源,所取得的礦產品數量多、質量也好;反之所取得的礦產品數量就少、質量也差。因此,礦山企業在從出售礦產品的收入中扣除生產費用以后.就會按上述礦產資源的不同豐度、品位和位置差別形成不同的超額利潤,產生礦產資源級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級差地租I和級差地租Ⅱ兩部分。級差地租I由兩種情況形成:一是開采優等礦山的工人所創造的超額利潤;二是運輸條件(或地理位置)優等或中等情況下工人創造的超額利潤。正是由于級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業職工本身努力經營而提高勞動生產率所創造出來的,而是由于礦產資源自然條件好、運輸條件好形成的,因此,這一部分收益應當計入礦產資源總價值中,并收歸國有。級差地租Ⅱ則是由于對同一礦床連續追加投資而導致勞動生產率提高,進而獲得超額利潤轉化而來的,對同一礦床追加投資,采用先進的采選技術、設備和工藝,這不僅可以提高礦產資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礦石邊界品位、采礦損失率和礦石貧化率的降低、開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資源綜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礦床所在地的經濟條件.從而在原有的自然資源基礎上,取得更多的資源總回收量,獲得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和更大的礦產收益。由于礦產資源是一種可耗竭資源,所有權客體逐漸消失,對礦床追加投資可能會使資源耗竭速度和強度提高。但是,為了鼓勵礦業經營者充分利用資源,使之避免被廢棄,將這部分超額利潤部分地留給經營者仍是合適的。另外,由于礦產資源價值對于未開采的礦產也難以確定,因而其總價值量不應受礦產資源開采與否的影響,故級差地租Ⅱ不應計入礦產資源總價值中,而應該留給開采企業,以利于其提高開采效率。
(三)資源稅征稅對象應是級差地租I
礦產資源的地租理論為資源課稅提供了理論依據,但資源稅應該就所有地租還是僅對其中一部分課征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絕對地租不宜用資源稅的形式。資源稅是稅收的一種,具有“強制、固定、無償”的稅收性質,而絕對地租是所有權的讓渡所得到的報酬,具有鮮明的交換和有償的特征,與資源稅的“無償性”相矛盾,故不適宜采用征收資源稅的形式解決這一問題。三、從可持續發展角度對資源稅定位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特別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強調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長期承載力對發展進程的重要性。因此,節約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遏制對資源的過度開發,對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國外的資源稅大都通過特定的稅制設計,使稅收參與資源價格形成過程,從而有效地遏制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維持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我國當前的資源稅幾乎沒有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進行制度設計,甚至不少規定還與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相抵觸。如稅額高低與資源的利用效率無關,與資源開采的耗竭影響無關,沒有把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不利于促進企業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節約利用資源。所以,在下一步資源稅改革中,我們要站在可持續發展這個高點上來考慮。
(一)資源稅要體現企業因資源開采而產生的社會成本
外部性的經典理論告訴我們,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在外部性存在的情況下將發生背離。在資源開采使用過程中,外部性的存在使得開采企業的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如果按照私人成本定價,必然導致過度開采.難以實現資源的最有效利用。所以,我們要把外部成本主要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上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按照社會成本給資源定價,雖然在現實中存在諸多難點,比如外部性損害的確認、稅率的確定等等.但至少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如何盡可能提高資源稅調節效率的思路。
(二)資源稅的設計思想中要關注代際間的外部性問題
資源稅改革除了要考慮到開采企業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對資源的定價更要考慮到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即要考慮對于未來人產生的代際外部性。如果將可持續性考慮進去.當代人開采資源時必然對后代人產生影響,后代人為了使其資源使用水平不低于當代人必須進行一定投入;或者為保持資源完整,當代人必須為后代人付出相應的投入。這種投入從理論上應等于由于使用或開采資源而放棄的未來收益的現值。這部分也應主要通過資源稅征收來實現。
所以,總結起來,資源稅的定位應該是:在可持續發展的視角下,以資源級差地租l為征稅對象,以調節資源級差收益為手段,以提高資源開采使用效率、降低社會成本、促進環境改善、縮小代際外部性為目標的經濟手段。
二、從資源稅的幾次調整看對資源稅定位認識的變化
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稅”開始征收資源稅以來,我國的資源稅經歷了數次調整,從中也可以看出我國對資源稅功能定位的認識及相應的政策傾向。
1984年10月1日,為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企業(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以正確反映開發單位的勞動成果,妥善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決定對開采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的企業開征資源稅,征收基數是銷售利潤率超過12%的利潤部分。這說明隨著對資源價值探討的深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理應取得相應收益的受益原則逐步得到大家認同。在這種背景下建立起來的資源稅體現了一定的資源級差收益調節的思想,在客觀上維護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部分權益,但其極少的征稅對象以及統一的銷售利潤率又體現了其過渡性的特征。
從1984年開征資源稅到1994年稅制改革期間,資源稅制也進行了不少調整。但都屬于微調。1994年的調整應屬于第一次大調整。此次調整擴大了征稅范圍,改變了計稅依據,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并且為每一個課稅礦區規定了適用稅率。可以說1994年伴隨著稅制改革而出臺的資源稅有著較準確的定位,就是在1984年資源稅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和調節資源開采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
但是這次資源稅的大調整同樣留下了不少遺憾。首先,征稅范圍仍然偏窄,扭曲了應稅資源和非稅資源的價格比.進而造成開采使用的無效率:其次,計稅依據按銷售量或自用量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無法體現其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應有功能;再次,單位稅額過低,且不與利用率相掛鉤,導致進入市場的資源成本過低,嚴重抑制了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的作用,而且不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資源稅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在很長時間內保持了穩定。但從2004年起,我國陸續調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資源品目的資源稅稅額標準。這些調整力度較大,說明我國稅務主管部門對資源稅的地位和作用認識的不斷深化.運用資源稅改變過度開采資源現狀的意圖也日趨明顯。尤其2007年上半年對煤炭、有色金屬的稅額調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導節約型社會建設、大力促進節能減排的形勢下提出的,針對性較強。另外國際市場資源產品的價格不斷提高,資源開采企業利潤水平也不斷提高,但企業收入增長中政府通過資源稅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沒有得到相應增長,此次資源稅額的調整有提高政府在資源收入中分配份額的意圖。盡管新的稅額標準實施時間不長,但從稅額調整對主要資源開采企業的利潤影響看影響還不大,其效果在可以預見的范圍內來看將不會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資源稅改革并沒有觸及實質。盡管不斷提高的稅額幅度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對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利用,可是如果不改變當前過窄的征稅范圍、不合理的計稅依據等決定資源稅實質的根本因素,不轉變資源稅的設計思想,僅僅靠稅額幅度的提高顯然難以奏效。
通過對資源稅調整歷史的回顧.我們不難看出,資源稅雖經歷次調整,但其應有的保護資源、促進資源合理開采、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主要原因在于資源稅的改革缺乏一個全局的視角,僅僅是對原有資源稅政策的修補或對國外經驗的簡單借鑒。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全局性的改革視角呢?關鍵在于對資源稅本身的準確定位。
四、資源稅改革在稅制改革中的地位
(一)從執政理念角度來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需要財稅政策的積極介入,而資源稅是稅收參與此項建設工程的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稅種
通過稅收手段促進資源節約、節能減排主要從征稅和稅收支出兩個方面來實現。征稅中除了有些國家專門針對某些污染源和污染項目征收的環境稅收外,從能源消耗角度,從資源消耗的源頭就開始介入的稅種就是資源稅。通過合理設計資源稅的征稅范圍、稅率可以對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效率的提高進行促進,通過稅收介入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資源的使用成本.對資源的最終消費也起到調節作用。我國是一個資源短缺與資源浪費嚴重并存的國家.資源的戰略地位已經得到共識,但實際開采、使用中卻并沒有達到高效率,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資源價格的不合理即長期低價格。資源稅及其以后有可能開征的環境稅一起將全面影響資源價格,并通過價格及其他直接的環境稅影響生產者、開采者和消費者的行為,從而促進資源節約。
(二)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稅制結構變動的趨勢來看,進入21世紀以來,稅制結構中一個最重要的變化趨勢就是“稅負轉移”,即將稅負從傳統的對資本、勞動、財產等的課稅轉向對高能耗行為、對環境污染行為的課稅
OECD國家中歐盟國家較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蘭、德國等,這些國家所謂的綠色稅收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斷提高。瑞典已經達到大約12%左右。盡管由于統計口徑的不同各國有比較大的差異,如果將我國的能源類產品征收的消費稅、資源稅及排污費等加在一起我們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國稅制結構調整中還沒有明確提出可持續發展稅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進行環境稅改革以前,有必要從資源稅開始明確提出我國稅制改革已經全面引入可持續發展概念,稅制將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作用。這也是資源稅可以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領域。
(三)從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來看,資源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過低,不能體現其應有的功能定位
稅收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征稅,在社會進行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從而調節人們的社會經濟活動,實現國家的各種目標。在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經濟體制下,要實現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長遠目標是不能完全靠市場機制來實現的,國家的適當干預必不可少,而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杠桿在資源保護中將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資源稅收政策,不僅會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還能起到保護資源及宏觀控制的作用,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資源經濟政策的總體目標就是促使社會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資源社會成本(外部成本)內在化,即有效實現資源價值的最大化。筆者認為稅收調節手段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之一:如通過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行為進行稅收減免優惠措施來鼓勵再生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增加不可再生資源的稅賦比重來引導消費群體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以培育成熟的循環經濟等稅收調節手段,能有效防止不可再生資源(特別是希缺資源)的過早滅失。資源稅收的價值在于為人類持續發展加注利益的燃料,所以資源稅收制度是一種利導性制度。將資源保護納入稅收制度,利用稅收杠桿保護自然資源,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二、資源稅制建構的法理基礎
1.法治理論
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也不得被要求納稅。稅務機關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征收稅款。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現代各國普遍把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定:如美國憲法就規定征稅的法律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征稅必須以法律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征收新稅或改變現行稅收,必須以法律定之”。等等2.我國也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納稅人和征稅機關都必須按照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力,征稅機關并不具有自由裁決權,更沒有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權力。基于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資源的有償使用應摒棄行政手段的不當干預,通過征收資源稅,用法律來確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順利進行,以防行政部門利用行政手段收取資源費的隨意和無序。
2.公平理論
公平一直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公平應屬于正義的范疇,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述“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社會各種資源、利益以及負擔之分配上的正義,可稱為“實體正義”;二是社會利益沖突之解決上的正義,可稱為“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
3.資源稅作為國家調節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必要手段,應優先考慮公平,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平等的分配資源。資源稅所追求的公平充實了傳統的法律公平價值觀念,并對后者造成了沖擊,極大地拓寬了法的價值空間。有學者認為,“環境法則以現實的不平等為基礎來建立公平體系,在承認市場主體資源稟賦差異的前提下,給每個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大體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在這種公平觀下,財產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應該適當遏制;犧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環境利益的單純經濟發展是不公平的,必須加以控制。
4.因此根據此觀點,筆者認為資源稅收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應當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以及權利公平。從公平性角度出發,資源稅是調節資源數量和質量差異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手段。
三、中國資源稅制的完善
要建立完善的資源稅制,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我國的資源稅收體系進行綜合重構。這無疑是一項長期、艱巨和復雜的任務。筆者認為,改革和完善資源稅收管理體制的新舉措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資源稅收調控的制度性手段和臨時性手段相結合,以制度性手段為主,臨時性手段為輔。
基于稅制的穩定性、公平性、簡化和便于管理的要求,資源稅收調控手段的運用應盡可能地在稅制設計時全面考慮政府調控的要求,將調控措施體現在規范的稅制中,使其形成一種對自然資源有效運行的制度化調控。當然,市場經濟的運行有許多不確定性,很多情況下需要采取一些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但應盡可能少地采取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其只能作為一種拾遺補缺,不能對其形成長期依賴,更不能動輒采取臨時性的優惠措施。
2.根據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實行差別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使我國的稅收制度向著與資源更友好的方向轉化,今后應更充分地利用稅收優惠和稅收差別的手段來體現環境政策的要求。筆者認為首先應將資源稅分成兩大類即可再生資源稅和不可再生資源稅,分別確定其相應的基本稅率,在這種“兜底稅率”的基礎上再考慮其相關的稅額幅度和減免優惠措施。同時在對某類資源實行減免優惠措施時,必須遵照資源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沒有法律規定的不得進行任意減免優惠,而且還應該有相應的年限設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資源稅收法制化,也才能有效的避免稅收職能部門的尋租行為。在基于以上規劃的范圍內,分別在以下幾個環節進行不同的稅收法律制度構建:一是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不可再生資源的替代資源的開發與可再生資源的節能降耗環保的固定資產投資,對此類投資減免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調節稅或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等;二是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高效、節能與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安裝節能設備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資源、浪費資源的企業加重稅收。三是在消費環節,鼓勵資源節約型消費行為,對利用可循環利用物資生產的產品、可再生能源以及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對稀缺資源或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四是在資源的研制和開發、技術的革新等領域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等,以鼓勵和促進科技的進步和發展。總之,通過稅收的差別來引導人們選擇對資源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保障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3.推行稅費改革,綠色資源稅制
目前,我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大多還是以收費的方式來進行管理,而以稅收的手段特別是具生態效益的資源稅在我國還處于十分幼稚的階段。在我國當前資源被濫用而危及資源安全的嚴重局面下,實行稅費改革(如水資源費改為稅)、綠色資源稅制是我們必須加以研究和強化的重要課題。
4.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調節稅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對外貿易交往日趨密切,外資企業如潮水般涌向我國這片資源富集的土地。為了吸引大量的外資,我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的優惠措施,當然也包括稅收優惠等經濟措施。在技術、資金短缺時期,這些方針措施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隨著我國資源短缺壓力的增加和對資源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國也有必要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產品調節稅。對進口的那些我國急需稀缺的資源產品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而對那些出口的消耗國內大量的自然資源,或者是進口具危險物質性的原材料、初級產品和成品征收進口或出口環節的資源調節稅。
5.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提高征稅標準,以增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
首先,堅持有償開采原則,實行等同納稅,普遍征收,使資源稅成為對所有生產企業和用戶都有監督作用的經濟措施。可考慮將實行保護性開發的林業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有效地控制人為破壞生態環境、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的行為發生。其次,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普遍較低,不足于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在理順資源價格體系的同時,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是很有必要的。對污染程度較重的資源以及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別稀缺的資源要課以重稅。
一、資源稅的現狀分析
現行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征收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使各個資源開發企業在較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礎上開展公平競爭,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沒有表達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無法通過征收資源稅表達保護資源、限制資源開采的意圖。單純的級差性質的資源稅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能將資源開采的可持續成本內在化。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使用,也就無法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現行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設計思想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相悖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指導思想為調節級差與普遍征收相結合,但實際上卻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單純的級差性質極大地局限了資源稅應有的作用。一是它沒有表達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無法發揮保護資源的作用。二是單純級差性質的資源稅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無法起到遏制資源被掠奪和浪費的作用,不能達到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三是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資源稅這種立法精神、設計思想顯然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相符。
(二)資源稅課稅范圍狹窄
我國資源稅只囿于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征稅。范圍過窄的資源稅難以保護所有的資源,致使大量的資源遭到掠奪和破壞,造成資源后續產品價格的不合理。
(三)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不科學
從量定額計征方式使資源稅喪失了對資源級差收入的“自動調節”功能。這種計征方式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使資源稅對應稅產品價格變動完全喪失了“彈性”,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團手中,產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
目前,應稅資源品中最高稅額60元/噸,最低稅額0.3元/噸,稅額偏低而且多年來很少調整。資源稅單位稅額偏低導致資源稅在公司銷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較低,企業承擔的稅負較輕,不利于資源稅對資源的保護作用。
(五)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難以發揮
資源稅調控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調節級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各檔的差距過小,使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發揮。
(六)資源稅費關系混淆,征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而且關系紊亂。在資源稅費并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征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七)征管體系建設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從近幾年的稅收征管情況看,稅務部門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資源稅的稅收總額呈現出穩定增長的態勢。但在實際中,依然存在許多征管漏洞,稅收流失現象比較嚴重。一是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二是資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門不重視。三是資源稅征管基礎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資源稅改革的設想
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必須進一步完善和改革資源稅。通過調整資源稅稅率,影響資源成本、資源價格的變化。間接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源市場,杜絕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資源和浪費資源現象的發生,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完善資源稅的立法宗旨
資源稅的立法應當樹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使資源稅在原有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級差收人的基礎上,更好地體現資源開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同時,對于資源開采者所發生的任何環境保護或恢復支出在計稅時給予相當扣減。構建起“監督合理、激勵有效”的資源開采和利用機制,從根本上提高資源的開采和利用效率。
(二)擴大資源課稅范圍
從世界各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看,資源稅稅目可涉及到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以及海洋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藏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顯得過窄,僅限于7種礦產品和鹽。應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逐步擴展到所有自然資源,按照“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的基本思路設計。資源稅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礦產資源,還應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水、動植物、海洋、空間等自然資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慮先將國家目前已經立法管理的一些資源納入其中,如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灘涂資源等。對現行資源稅范圍進行重新調整,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水資源費等并入資源稅,成為資源稅的一個稅目,從而建立起一個具所有權性質的生態物質資源稅制。
(三)合理確定資源稅單位稅額
在確定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時應充分考慮和認識到以下因素:
1政府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讓渡價格應以劣等資源為基礎:
2政府作為資源的所有者應將自然賦予的利益收歸國有,根據優質資源高稅、劣質資源低稅的原則制訂單位稅額:
3表達資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對該種資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強。資源稅稅率就越高:
4反映資源開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資源的有害物質含量越高,在開采過程中給予環境造成的損害越大,資源稅稅率就應當越高:
5應考慮資源再培育的資金需要。
(四)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量或自用量作為計稅依據明顯不合理、因為自然資源被開發后,無論資源開采企業是否從資源開采中獲得收益,資源都遭到破壞,對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因而,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應當使資源開采企業或個人為其開采的所有資源付出代價,而不僅僅是已獲利的被開采資源。最理想的辦法應當是按儲存量計稅,即接照開采應稅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實際消耗的可采儲量作為計稅依據,這樣,開采企業如能合理有效地開采資源,等量的資源儲量消耗可以生產出較多的產品,單位產品的稅額也就相對較少,企業可以獲得較多的利潤,這就能促使企業合理地開采資源。這種方法盡管符合資源稅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難度較大。:
目前,現實的選擇是以應稅資源的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而不必考慮該產量是用于銷售或自用。這樣能夠從稅收方面促使經濟主體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以銷定產,盡可能減少產品的積壓和損失,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資源稅費
就資源稅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礦產資源補償費而言,其收入已構成中央和地方礦產資源勘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和礦產資源使用費征收機構的經費。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的關鍵是:1,順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的經濟關系和級差收益的關系,要求以資源稅取代礦產資源補償費,維護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2,行資源稅按照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普遍從量征收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實質含義類似;3,家目前已對礦山企業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制度,應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實行國際通用的權利金。
(六)減少資源稅優惠政策。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對于礦業領域內的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并熟悉現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地方性規定對于礦業稅收的具體要求,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影響著投資者投入成本與資本回收之間的比例,資金壓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時間等諸多方面,進而左右著投資者是否進入礦業領域或具體進入哪個礦種領域。
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繳納多項稅收。歷經多次稅收政策改革,對于礦業領域內稅收的征收種類,征收范圍,征收幅度等,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盡管相關政策從理論層面仍然存在諸多爭議,實踐操作上也受到眾多質疑。然而,從實務角度來講,相關法律政策并不因為爭議或質疑而不被執行。一旦在稅收方面出現漏洞,礦山企業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體系概覽
對于礦山企業來說,其需要繳納的稅種既包括一般企業可能面臨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稅種,也包括只有本行業內企業才需要繳納的資源稅,具體來看,礦山企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筆者將于下文這些稅種的征繳的范圍以及征繳標準等諸多問題進行詳細闡述。
(一)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顧名思義,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繳納該稅種。詳細來講,就是企業就其每年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向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說,目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調整為25%.如果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持續時間超過該外國企業所在國與中國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約定的期限,則從稅法角度來看應視其已在中國設立了機構場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樣為25%.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通常應到區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
(二)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于礦產勘查企業來說,如果接受委托對外提供除鉆孔打井之外的簡單勘探服務,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企業接受委托從事地質鉆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業以及為礦山企業提供建筑物、構筑物、礦井、與礦山不可分割的采礦機電和其他機器設備修繕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建筑業”稅目來繳納營業稅,稅率為3%。(三)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要在境內銷售貨物,就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普通稅率為17%.如果銷售的產品為煤氣、石油液化氣、沼氣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稅率則為13%.國家為了鼓勵某些行業的發展,還專門制定了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稅收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對黃金礦山、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一直免征增值稅。
(四)資源稅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特定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資源稅,征收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原礦,鹽等。現行政策對上述不同的礦種實行不同的稅率政策,從量征收,銷售產品的量越大,需要繳納的資源稅越多。
資源稅稅率一覽表礦種稅率原油14—30元/噸天然氣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噸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固體鹽10—60元/噸液體鹽2—10元/噸盡管,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才能決定資源稅稅目以及稅額幅度的調整。但是現實中,很多地方稅務部門都向國家財政部以及國稅總局申請調整某一種或多種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額。例如,山西省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于2004年就已經調整至3.2元/噸,今年新疆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也調整到3元/噸。
這是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由于此項工作涉及面廣,內容多,技術性強,且統計口徑較難統一,對此,上級主管部門要組織人員及時對縣一級有關技術上的問題予以指導和幫助。各縣的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編寫進度提綱,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分析,確保此項工作的質量和進度。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分析,將為各縣依法治水、科學管水,全面合理配置水資源提供基本的管理依據。
1.2抓好中長期供求規劃
各縣要在水資源評價的基礎上,結合縣級經濟發展五年、十年規劃和城市規模的發展及縣域人口遷移狀況,合理規劃中長期供水計劃,并及時修正,嚴格執行,杜絕水資源利用上的隨意性。保障工農業、服務業均衡發展。對一些先上馬,再找水的項目堅決制止,提前介入,及時引導,對水資源利用中將要出現的矛盾、糾紛進行預判,未雨綢繆。
1.3抓好水質調查的基礎工作
2010年以來,隨著各地經濟迅猛發展、工業化的普及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為國家創造了巨大的財富,同時也為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同時不可否認的是,在一些地方對資源和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也達到歷史極致。因此,從2009年起,中央提出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3條紅線,即:①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嚴格用水總量控制;②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堅決遏制用水浪費;③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為此,要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縣一級政府主導下,進一步明確責任,進行水質調查工作,是切實做好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分解落實的基礎。沒有科學的水質化驗調查,3條紅線的落實只是一句空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嚴格落實水質調查的基礎上,逐步開展3條紅線的落實,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和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切實加大水行政執法檢查、懲處工作力度,對那些違反《水法》的人和事予以嚴處,只有這樣才能還老百姓的碧水藍天。在各縣水質調查的工作中,建立健全水質調查的規范制度。比如,農業灌溉水質、生活用水水質、工業用水水質要求化驗的項目有哪些,多長時間化驗一次,什么時候安排,什么時候落實,什么時間檢查,一定要建立健全一整套操作性強的規范制度。
2以取水許可年審為突破口,全面加強監督管理
自2008年4月中央《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以來,各縣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取水許可年審,積極進行了取水單位的年度用水和用水定額考核,核定年度取水量;結合取水許可年審,開展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對未安裝量水設施的取水單位,分期分批逐步安裝了量水設施。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諸如年審存在走過場,計量設施不合理,甚至一些企業沒有安裝計量設施,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水資源費的征收為一票否決等一些伴生問題,嚴重制約水資源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針對這些問題,就要求我們按法律辦事,按規范工作。各縣要對本轄區的取水戶進行一次清查,以取水、用水、排污3個環節逐步建立臺賬,執法過程要敢于亮紅牌,讓取(用)水戶自行規范,不敢犯,不想犯。在監督管理中,要認真查處一批擅自取水、拒絕辦理取水許可證的案件,在新聞媒體上廣泛進行宣傳曝光,切實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管理的力度,同時,也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監督管理在社會上的影響力。水資源管理從粗放型方式向集約型管理轉變,要通過以上幾個方面逐步加強。使廣大用水戶樹立依法取水、節約用水的觀念,同時使縣一級水資源管理水平在實踐中提高,以人為本,使水資源的使用和管理成為同一個目標,就是可持續利用,人水和諧。
1.1綜合評價模型建立當評判中因素較多時,采用多層次綜合評價法較佳。具體步驟為:
第一步,對因素集合X進行劃分,將其分成k個子集X={X1,X2,…,Xk},當然它們應當滿足Xi=Xi,且XiⅠXj=φ(i=j)
這樣,我們得到第二級因素集合Xi(1≤i≤k),并記Xi={xi1,xi2,…,ximi},Xi中含有mi個因素,且mi=m。
第二步,就每個Xi的mi個因素,按模糊六種評價法之一作單因素評價,得Bi={bi1,bi2,…,bin}=Ai·R(i)
其中Ai={ai1,ai2,…,ain}(1≤i≤k)。
第三步,把每個Xi作為一個因素,Bi作為Xi的單因素評價,按第二步中的評價法進行綜合評價,按第二步中的評價法進行綜合評價,得B={b1,b2,,bn}=A·R
其中A={a1,a2,…,ak},R==(bij)k×n,則可由A于與R求得
二層次綜合評價B。若對Xi再作劃分,可得三層次以至多層次的綜合評價模型。
1.2評價指標的確定水資源除了本身的自然性外,還具有社會性、環境性和經濟性。本文選取從水資源量、社會經濟、供水、需水、缺水和水環境6類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其中每一因素都有不同的指標,水資源量包含有人均水資源占有量、每公頃水資源量、徑流系數和干旱指數四項指標,社會經濟包含有人口密度、人均GDP、工業產值模數、耕地率、灌溉率和人均灌溉面積六項指標,供水因素含有供水模數、人均供水量、水資源利用率和地下水供水比例四項指標,需水因素包含需水模數、生態用水率、單位GDP需水量、耗水量、春灌引水率五項指標,缺水因素用缺水率指標,水環境因素由水質等級、污徑比兩個指標來進行評價。
隸屬函數的確定有模糊統計實驗法、二元對比排序法、逐級估量法和與模糊分布擬和的方法。本文所選取的隸屬度是表示水資源安全度,取值在0~1,隸屬數值越高說明該項指標對水資源安全影響程度越大。根據水資源的緊缺程度,并參照前人所做的文獻,將隸屬度分為5級1.3安全程度評價標準根據評價指標綜合隸屬度D的大小劃分為非常危險(D≥0.56)、不安全(0.50≤D<0.65)、臨界安全(0.35≤D<0.50)及安全(D<0.35)4個級別。根據評價結果,若評價指標中某類指標的隸屬度數值較高,說明在該地區該類指標對水資源安全狀況的影響較大。據此可對地區水資源安全狀況進行障礙診斷并提出相應的整治措施。
2應用實例
西安市位于黃土高原渭河二級階地上,面積9983平方公里,人均地表水資源量約為330立方米,僅相當于全國人均占有量的1/6。耕地面積477萬畝,其中設施灌溉面積330萬畝,多年來,西安市的農業灌溉用水一直占大頭,達7.58億立方米,占全市總用水量的42%。跟據模糊綜合評價模型以及今年西安市水資源數據資料,西安市水資源安全評價指標權重、含義及隸屬度值數據顯示
注:括號內數字為權重值。
3西安市水資源安全綜合評價結論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得到西安市水資源安全狀況綜合水平隸屬度為0.45,(評價結果見表3),屬于臨界安全狀態。從以上指標的計算中可以看出,人均水資源量、每公頃水資源量、工業產值模數、水資源利用率、春灌引水率、污徑比的隸屬度均高,達到0.9;生態用水率、地下水供水比例、人均灌溉面積、徑流系數、人均GDP的隸屬度很低,為0.1。
從我市水資源的安全評價來看,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上還有很大的空間,應對我市大部分地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加強節水設施建設,開展以提高用水效用率,建立高效有序的水資源管理體系,促使西安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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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區屬淮河流域湖東京杭大運河水系,區內大小河流共17條,多發源于山丘地帶,均屬季節性河流,自東向西,自北向南分別注入京杭大運河和微山湖。區內主要河道為薛城大沙河、周營沙河以及位于常莊、沙溝、周營等鎮內的小河流。
全區面積506平方公里,轄六鎮一街,361個行政村,至2002年底,總人口達44.91萬人,其中薛城南部地區主要包括沙溝鎮和周營鎮,人口18萬人,占全區總人口的40%,共有耕地20萬畝,約占全區耕地面積的58%,而水資源量僅占全區水資源總量的24%,水資源的貧乏嚴重制約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水資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2.水資源狀況
南部地區河流主要有周營沙河以及位于常莊、沙溝、周營等鎮內的小河流,發源于山丘地帶,均屬季節性河流,自東向西,自北向南分別注入京杭大運河和微山湖。該區域無大中型水庫,50年代后期先后興建了小營、南常三村、九隊等5座小型水庫,塘壩110座,總有效蓄水能力為300萬立方米。2.1地下水
薛城南部區域地質屬薛南變質巖區,總面積217平方公里,占全區總面積的43%,區域內隱伏著太古界片麻巖,花崗片麻巖,地下水賦存于風化裂隙中,巖層風化深度較淺,貯水條件較差,水量很小,單位涌水量小于10m3/d。地下水主要為附近農村生活及生產用水,對工農業取水無集中開采價值。
參考2001年棗莊市水資源試驗站提交的《棗莊市地下水資源評價報告》和1997年省水利廳科教處組織專家評審驗收的《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地下水規劃管理研究》成果有關成果數據:薛城區多年平均地下水資源量9000萬立方米,其中薛城南部地區1350萬立方米,可開采量僅700萬立方米。
根據棗莊市歷年地下水資源量計算成果,統計為地下水資源量豐水年份有15年,平水年份有16年,枯水年份有13年(特枯年份有6年)。2.2地表水
依據1993年《薛城區水資源長期供求計劃編制》以及棗莊水文水資源勘測局2001提交的《棗莊市地表水資源分析評價報告》有關成果數據:薛城南部地區多年平均降雨量803.7mm,多年平均降水總量為1.75億立方米;薛城南部地區多年凈流量4375萬立方米,其中周營大沙河年凈流量2160萬立方米。
根據統計資料,薛城區1956~1999多年平均徑流量為1.104億立米,折合徑流深230毫米,其中周營大沙河年徑流深為217.1毫米,多年平均徑流量為1800萬立方米。2.3水資源特點
一、降水特征:薛城南部區域降水量具有以下特征。
1、降水季節變化大。年降水量的70~80%,集中在汛期6~9月,且7、8月份降水量又占全年降水量50%左右。
2、降水量年際變化大,存在著豐枯交替,連枯、連豐的現象。
二、地表徑流特征:地表徑流在地域時空分布的特點,總趨勢同年降水量基本一致。
1、區域分布不均勻,山區為高徑流區,平原區為低徑流區。
2、季節變化大,徑流量年內變化劇烈。汛期暴雨產生洪水,發生洪澇災害,枯季徑流量小,時常發生河道干涸,水源十分不足現象。
3、年際變化大,豐枯交替,連豐和連枯水的情況經常發生。
三、地表水資源特點:由于汛期降水集中,造成地表徑流量可利用率較低,流失量大,盡管興建了一批攔蓄工程,但攔蓄量不足地表徑流量的10%,存在一定的開發潛力。
四、旱澇災害頻繁:由于降水特征季節性強,年內、年際變化大,地域分布不均,年內變化反映夏多冬少,秋多春少;年際變化反映偏旱年多于豐水年,旱多于澇。據史料記載,大面積洪澇災害平均5年一次。干旱危害經常發生,其中春旱危害面積大,持續時間長,給農業生產、人畜用水造成困難,2002年干旱造成該區域內大面積糧食減產,嚴重區域出現絕產現象。2.4水資源總量
南部地區平均年徑流總量為3430萬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資源量為2730萬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為700萬立方米。由于徑流主要由降水形成,因此徑流變化特征與降水相似,汛期來量集中,約占全年的58.2%,攔蓄工程少,造成徑流大量流失,容易發生洪澇災害。
隨著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薛城區南部水資源短缺問題,將使工農業用水更加緊張,將嚴重制約南部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3.存在的問題
由于薛城南部所處的地理位置,降水年際、年內分布極不均勻,經常出現旱澇災害同地持續發生。汛期面臨洪澇災害嚴重,旱季又面臨水資源緊缺的問題。近幾年連續干旱,造成薛城南部地區嚴重缺水,絕大部分河道斷流、水庫塘壩干涸,大面積糧食作物因缺水減產、甚至絕收,嚴重影響了南部地區群眾的生產、生活。從長遠的角度看,隨著城市的發展,缺水問題將更為嚴重。為此,我們必須根據薛城南部地區的實際情況,防汛與抗旱、攔蓄與防洪相結合,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水資源的關系,在跨流域調水工程沒有建設配套前,充分利用洪水資源緩解缺水問題成為可能和必要。4.利用洪水資源的措施4.1進一步擴大控制洪水的能力
薛城南部地區是我區旱災高發地區,水資源人均占有量約占全區的24%,年降雨量的60%左右集中在汛期兩三個月,洪水峰高量大,特別是較集中的幾場大雨的洪水流量甚至高達40%~60%。目前所建設的攔蓄工程只能控制年總徑流量的10%,洪水控制能力很低,致使大量的洪水資源得不到利用而白白流失。由于沒有攔蓄,大量洪水短時間內排走,洪水過后,隨之而來的便是干旱。為此,解決缺水問題,首先要對現有水庫進行加固處理,在保證水庫運行安全和來水量充足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擴容,增加現有水庫塘壩的攔蓄水能力,經薛城區水務局統計、分析、論證南常系列水庫有較大擴容的潛力,其中小營水庫擴容能力最大,可增加興利庫容46萬立方米;其次,在攔蓄條件好的區域新建攔蓄洪水工程,特別是在沙溝南常山區丘陵區域內,新建一些小水庫、小塘壩,進一步增強控制洪水和利用洪水資源的能力。
在進行攔蓄洪水的同時要建立健全水庫、塘壩等攔蓄工程洪水調度機制。目前薛城區已建立自動化量雨系統,但是還不是全面自動化雨情雨量監控,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薛城區防汛指揮系統的將逐步建立并完善水庫、塘壩等攔蓄工程的自動監測,不斷提高水利工程攔蓄洪水的能力。因此,我們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建設水庫、塘壩洪水自動化監測調度工程,最大限度地發揮水庫、塘壩的攔洪、蓄水、供水作用,科學調度,減少資源浪費。4.2充分發揮河道蓄洪作用
薛城區南部多年平均降雨量為804毫米,其中夏季占59.2%,薛城南部地區大小河流年總徑流量約3430萬立方米,其中汛期洪水總量約占河流總徑流量的60%。區域內河流一般源短流急,河道有水期往往集中在汛期某個洪水過程,如果不抓緊攔蓄洪水,一場洪水短短幾天就流走,因此,要充分發揮河道天然蓄滯洪水的作用。目前國內外許多地區對河道進行多級開發,修建多級攔河壩,一方面利用河道攔蓄洪水,減少下游防洪壓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洪水資源,改善周邊環境,增長洪水與地面的接觸時間,增加地下水的補給。周營大沙河是南部最大的河流,多年評價徑流量1800萬立方米,除上游有小型水庫1座外,基本沒有攔蓄工程,河水利用率不足5%,開發的潛力很大,如果攔蓄量達到20%,通過灌溉工程配套建設,可改善灌溉面積1.5萬畝,有效改善沿河兩岸的水利條件,緩解用水緊張的局面,減少引湖灌溉的費用。根據周營大沙河的長期規劃治理方案,該河道經綜合治理后攔蓄量將達到40%,可有效的改善河道沿岸水環境,緩解嚴重缺水的局面。山東省膠東地區連續兩年嚴重干旱,河道攔洪工程發揮很大作用,威海、煙臺兩地攔河壩共攔蓄洪水約1000萬立方米,使膠東地區缺水緊張局面得到緩解。這些成功攔蓄洪水的例子為薛城南部的水資源提供發展模式,使攔蓄汛期洪水資源緩解薛城南部缺水問題成為可能和趨勢。4.3建立水資源價格機制
水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與原料、工具有同等的意義,都是商品,應具有其本身的價值。在市場經濟杠桿調節作用和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水價格的配置資源的功能,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制訂水資源的價格政策。
二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實例分析
1工程概況
為緩解綏陽縣中心城區近期城市生活用水嚴重缺水問題,擬在綏陽縣洋川鎮團山村的石梁河上游修建團山水庫。水庫壩址距綏陽縣城17km,壩址以上流域面積14.7km2,多年平均徑流量922萬m3;水庫校核(P=0.2%)洪水位918.62m,設計(P=2.0%)洪水位917.41m,正常蓄水位915.00m,死水位886.00m;水庫總庫容721萬m3,正常蓄水位庫容571萬m3,死庫容30萬m3,興利庫容541萬m3,庫容系數58.7%,屬多年調節水庫。
2分析范圍及論證范圍團山水庫分析
范圍為石梁河全流域(流域面積239km2)及受水區綏陽縣中心城區退水所涉及的洋川河全流域(流域面積126km2),共計365km2;取水水源論證范圍為石梁河團山水庫壩址以上流域(流域面積14.7km2);取水影響論證河段為團山水庫庫區河段(河長約2.84km,庫區面積約0.42km2)、團山水庫壩址至石梁河河口區間河段(河長25.3km),共計河長28.1km;退水影響范圍主要為洋川河綏陽縣城污水處理廠退水口至下游河口區間長9.7km河段。
3區域水資源狀況及其開發利用分析
分析范圍內主要河流有團山水庫所在河流石梁河、工程受水區綏陽縣中心城區退水所涉及的洋川河。石梁河系芙蓉江右岸一級支流,屬長江流域烏江水系,全流域面積239km2,主河道全長32.2km,主河道加權平均坡降為11.9‰,流域形狀系數0.231,多年平均徑流量15000萬m3。洋川河系洛安江左岸一級支流,全流域面積126km2,河長28.9km,主河道平均比降11.8‰,流域形狀系數0.151,多年平均徑流量7900萬m3。分析范圍內已建成灌溉水庫工程2處,小型引水灌溉工程42處,提水灌溉工程30處。灌溉面積22182畝(其中水田20339畝,旱地1843畝)。分析范圍內水資源總量22900萬m3,現狀開發利用水量1786萬m3,水資源開發利用率7.80%;耗水量1079萬m3,占水資源總量的4.7%。分析范圍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一般,水資源具有一定開發利用潛力,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有條件和必要對石梁河水資源進行進一步的開發利用。
4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城市生活用水方面:綏陽縣城市生活用水量預測主要根據《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采用分類預測法進行預測,遠期規劃水平年(2030年)采用180L/(人•d);供水管網損失10%;未預見水量按10%考慮;水廠自用水量按總用水量的5%計。由于縣城工業用水單獨考慮,故上述所取定額符合一般城市生活用水規律。農田灌溉用水方面:根據當地灌溉習慣結合現狀灌溉渠系實際情況,下游農田灌溉P=80%保證率灌溉用水定額水稻取320m3/畝、玉米56.4m3/畝、辣椒45.9m3/畝、油菜59.3m3/畝基本合理。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方面:綏陽縣現狀用水量1.787億m3,2015用水指標1.812億m3、2020用水指標1.985億m3、2030用水指標2.041億m3,分別比現狀增加0.025億m3、0.198億m3和0.254億m3,團山水庫供水量僅0.0599億m3,而且主要是用于綏陽縣城生活用水,符合《遵義市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指標方案》對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5取水水源論證
團山水庫壩址以上流域面積14.7km2,多年平均徑流量922萬m3,經長系列調節計算,團山水庫壩址處流域水資源量可滿足團山水庫設計供水量599萬m3/a(P=95%城市供水588萬m3/a、P=80%農田灌溉用水10.8萬m3/a)的要求。至規劃水平年(2030年)上游流域內用水較現狀增加耗水量僅占來水量的0.03%。因此,團山水庫工程取水在水資源量方面是可靠的。根據壩址河段水樣水質檢測結果,現狀水質能滿足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和農田灌溉水質要求。取水口以上流域內無工礦企業,主要污染源為少量農田灌溉用水退水,農村生活用水基本無退水,今后水質下降的可能性不大。取水口以上流域今后將劃為水源地保護區,農田灌溉用水退水量將進一步削減,同時嚴禁新設排污口等活動,取水水源水質可得到保障并有改善的可能。取水口河段具備成庫建壩的地形地質條件,同時取水口的設置也能夠滿足水庫泥沙淤積需求和取水量的需求,且壩址下游農田灌溉用水今后由團山水庫生態放水管一并下放,管道尺寸滿足放水要求,取水口設置合理可行。
6取水和退水影響分析
團山水庫取水對區域水資源量雖有一定影響,但按多年平均徑流量的10%(0.029m3/s)下放生態流量,對區域水資源及下游河道的生態影響較小。水庫下游有農田灌溉工程,灌溉設計流量為0.021m3/s,下游灌溉用水量由生態放水管統一下放,對下游農田灌溉取水影響不大。同時,建議在初蓄期積極引導灌區群眾進行適度水改旱,盡可能減少灌溉用水量,確保水庫盡早正常蓄水,正常發揮效益。團山水庫工程在建設期其污廢水按退水處理方案處理達標后排入石梁河,壩址河段枯季情況下接納排放的污廢水后懸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濃度均小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Ⅳ類水質要求。施工期對河道水功能區造成一定影響,但該影響將隨著施工的結束逐漸減弱直至消失。運行期影響較大的綏陽縣中心城區城市用水退水。退水影響的洋川河屬“洛安江綏陽遵義縣保留區”,由于納污河流洋川河退水口來水量較大,只要對城市用水產生的污廢水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A標準”后排放,退水對水功能區的影響較小,加之影響河段無其他用水戶取水,故綏陽縣中心城區城市用水退水對水功能區和第三者的影響不大。
7水資源保護措施
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對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達標排放,嚴禁將污廢水直接排入河道;作好水土保持工作,對棄渣進行妥善處理,對項目施工造成的地表恢復植被。對水庫大壩、泵站及庫尾河段進行水質監測,遇異常情況要查明原因并報告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停止供水并采取措施即時解決。水庫蓄水前,必須對淹沒區進行庫底清理,以免蓄水后淹沒區內植物腐爛、農廁中糞便等造成二次污染。水庫管理站修建化糞池處理生活污水,污水經處理后用于澆灌農田和綠地,生活垃圾擬與當地生活垃圾一同處理。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植樹種草、對庫區25°以上坡耕地實行退耕還林、坡改梯等水保工程,緩解庫內泥沙淤積,逐步恢復庫區庫周生態環境的同時,提高水庫自身運行年限。合理安排水庫蓄水計劃,通過下泄一定流量等措施來減小水庫蓄水和運行對下游河段生態環境和農田灌溉的影響。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的水資源保護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水庫在運行過程中,實施水資源保護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實施工作。配合涉及縣、鄉、村對負責范圍內水資源保護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搞好工程水資源保護工作。
2完善水資源管理制度創新的法制建設
在進行水資源管理制度創新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對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加快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程。提高政府和水利部門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增強其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能力,使水資源管理制度創新能夠有法可依,使創新制度的執行力得到大幅度的提升。水資源管理制度創新需要提高社會參與度,在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之下,對水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使水資源管理朝著市場經濟方向發展。廣泛的社會參與可以使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創新得到更加全面的落實,提高全民的節水意識和水資源保護意識,使水資源管理成為全民的責任。
3對監督體系和考核制度進行創新
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創新需要建立全新的監督體系和考核制度,全面、科學、系統地對水資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有效激勵水資源管理工作的實施和節水工作的開展。創新的監督體系需要對水資源管理的各項管理制度進行監督,通過不同的監督形式,對不同領域的水資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對水資源管理成果和管理的決策者進行考核,通過制度創新對水資源環境代價進行嚴格的控制,將決策者的政績加入到考核體系之中。水資源管理制度創新需要對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的劃分,并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對制度實施起到十分關鍵的激勵作用。
一、 在“水權與水市場”研究中不應自設禁區
在“水權與水市場”討論中,許多同志認為,國有水資源的所有權是絲毫不能改變的,無論是何種情形下的水,其所有權都是國家的,不能進入市場,人們僅有使用權而已。
這點反映在許多同志的文章中。如江西省水利廳劉政民認為,在水資源國家所有的體制下,水權的中心問題只是水資源的使用權問題。講建立水市場、水資源的交換或者交易,實際上是使用權的交易,不是所有權的交易[1]。學者胡鞍鋼、王亞華認為,我國水資源實行國家所有……通常所說的水權實際上指的是水資源的使用權,或者說是用水權[2]。浙江省水利廳張金如認為,由于水資源國家所有的特定性,一般來說,水資源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水權轉讓實質是轉讓水資源使用權及其派生的權屬[3]。學者姜文來認為,水資源所有權永遠屬于國家或集體,這是法律強制的結果。所以,水資源市場中水資源所有權是不變的[4]。還可以舉出許多,總之,表述不盡相同,意思大致一樣,即認為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水的所有權都不能進入市場。
也正是在這自設的前提下,許多同志將眼光投放在水資源使用權上,要象設置土地使用權制度那樣來建立水資源使用權制度,要將取水許可改為水資源使用權,就成了順理成章自然不過的事。可是,在這過程中又忽略了國家已經在《民法通則》中將水資源的使用權從水資源所有權中分離出來成為水面(域)使用權這個事實,忽略了取水時水是動產,而在動產上不能設定使用權這條民法原理,而且這樣的使用權理論也無法解釋現實中取水者實際處分水的事實(現象),因此,就遇到了難以逾越的障礙。
然而,我們要問,這自設的前提成立嗎?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現實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國有觀念束縛了人們的思想,影響了其對市場經濟體制下產權制度變革和水權發育的感知,實際上這是人們畫地為牢,自設禁區,自己禁錮了自己。
二、水資源的所有權能否向市場主體轉移?
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水的所有權真的都不能進入市場嗎?答案是否定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強烈呼喚著水的所有權進入市場,其不但需要水資源產權中的他項權利——水面(域)使用權的流轉,更需要在水的所有權流轉過程中,通過廠商、市場主體追求利益最大化,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實現資源的較優配置,而只要順應客觀需求在制度上稍作安排,水的所有權就可以進入市場。誠然,《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中有“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的規定,但這規定指的是水流(即江河)不得轉讓,水流是整體概念,還包含有承載體——土地空間的成分,是從整體上說,法律并未規定水流(江河)中的水不得轉讓。由于自然界的水是可再生資源,因此水流(江河)不得轉讓,不等于說水也不得轉讓,也就是俗話說的,江河不能賣,不等于河水也不能賣,牛不能賣,不等于牛奶也不能賣,這二者是有根本區別的,應該容易理解。而且同一條規定中,對不得轉讓的礦藏,也有可由公有單位和公民開采的規定,單位和公民通過開采即可獲得礦產品(后文有詳細分析),顯然,不得轉讓是指整體而言。當然,這規定也提醒我們取水的時候,必須保證江河不斷流,這也是法律的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產權制度的變遷歷史,盡管這過程緩慢,仍然在這方面向我們揭示了光明的前景。
其實,水資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權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千百次地實踐著從國家向市場主體轉移的過程,黃河沿岸農民取水澆地,水經農民的手“沒了”的事實,無可辯駁地說明了這一點,而且人們也早就接受了商品水的事實。我們現在要做的不過是予以承認并加以理論化,在制度上明確而已。
什么是商品,某種意義上說,商品就是在市場中轉移所有權的物品,所謂商品交換,實質上是商品所有權的交換。所有權不能轉移、交換的是不能稱為商品的,如我國的土地至今未被稱為商品,盡管其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承認了商品水,實質上就承認了水的所有權在市場中可以轉讓、流通的事實。一方面承認水的所有權可以轉移、交換,另一方面又不敢面對水的所有權轉移、交換的事實,硬要將使用權分離出來,讓使用權去進入市場交換,這就是部分同志主張的實際狀況,所以說,那些同志的主張實際上是自相矛盾的。董文虎文章中的這一段話:在水市場中水資源水權永遠是國家的,不宜使用“買斷”的做法,只有水工程的產權或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水權可以買斷[5],最明白不過地反映了這種矛盾狀態。
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水塘中的水的所有權屬于集體,連同水庫一起,從理論上說,要進入市場已無障礙,因法律并未禁止,產權也明晰,依照市場法則進行即可。水資源中的國有部分,進入市場的途徑顯得模糊些,需從制度上作出安排。在這個問題上,提請同志們將眼光稍稍放遠一些,看一看同樣是國有的礦產資源是如何成為企業的礦石、百姓家中的煤塊,同樣是國有的森林資源是如何成為各種市場主體手中的林木和木材,這之間的轉化是如何實現的。常識告訴我們,企業、百姓、各種市場主體,他們對掌握在自己手中的礦石、煤塊、林木和木材享有最終的處分權,即是有著實實在在的所有權的,絕不僅僅是只享有使用權。經過分析與研究,我們發現礦產、森林這兩種資源的轉化是通過二條不同的路徑實現的,國家對這兩種資源的產權流轉設置了不同的制度。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對我國的產權制度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對形態為不動產的國有資源如土地、森林、水面、礦藏等設定了使用權制度,從此便拉開了我國產權制度改革的序幕。雖則上演在中華大地上的這出波瀾壯闊的劇目演繹得讓人感到沉重,仍在艱難而又頑強地進行著。
先從礦產資源談起。《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根據以上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公民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即采礦權,也有人稱之為礦山使用權。這時候,權利主體得到的是礦產資源使用權(采礦權),不是礦產資源本身。爾后,礦產資源使用權(采礦權)權利主體行使使用權(采礦權),即開采礦山后得到礦產品,礦產品作為權利主體行使使用權(采礦權)后得到的收益,為權利主體所有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樣,國有的礦產資源便通過礦產資源使用權(采礦權)權利主體行使使用權(采礦權)后獲得收益而轉化為權利主體所有的礦產品,由此進入了市場,繼而經過市場交換,最后成為工廠里煉鐵的礦石、百姓家燒飯的煤,完成了國有礦產資源中礦產品所有權向市場主體轉移的過程,實現了國有礦產資源的價值。市場主體為此付出了向國家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等代價。
國有水資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權是否也可以參照上述方式向市場主體轉移呢?《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對國有水資源也設定了使用權制度,將水資源所有權中的水資源使用權分離出來成為水面(域)使用權。能不能把水的取得看成使用水面(域)的收益呢?由于使用水面(域)與水的取得之間沒有上述行使采礦權與得到礦產品之間的那種必然的邏輯聯系,而且取水與使用水面(域)之間存在極大的差異性,實際上是二類不同性質的用水,顯然行不通,因此,國家又設置了取水許可制度,將使用水面(域)與取水這二類不同性質的用水區別處置。
目前,在推進水資源使用權制度的改革方面仍大有用武之地,我們對于水資源使用權的關注應該從這方面用心。水面(域)使用權,不但應該在《水法》中加以明確,還需要根據不同的使用方式對其加以擴展,將其擴展成水運權(包括航運權、竹木流放權)、漁業權(養殖權、捕撈權,《漁業法》已作規定)、水能權(發電權)等,并在此基礎上參照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制定上述權利和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以滿足生產、生活需要,滿足市場經濟中產權流轉的需要,發揮水資源的效益。2001年1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關于海域使用權的規定與水面(域)使用權何其相似乃耳,對有關水面(域)使用權的立法來說,不啻是一個絕妙的參照體
至于取水方面,就需要考慮采取什么改革措施來實現國有水資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權向市場主體轉移的問題。國有森林資源最后轉化為各種市場主體手中的林木和木材的事實,給我們提供了最好的樣板。當然,我們還可作另一種設想,即是將取水作為水面(域)使用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那么,行使水面(域)使用權(即取水)后得到的水作為行使使用權的收益為取水者所得,水的所有權也就從國家向取水者轉移了,就如同采礦權權利主體行使采礦權后得到礦產品那樣,水的所有權也就可以通過這樣的途徑進入市場。余下的問題是:把取水作為使用水面的特殊形式在理論上能否說通,能否作出正確、圓滿的表述。如果真能作出完滿解釋的話,這倒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有賴同志們開動腦筋,發揮智慧。不過,無論通過哪一種選擇,最后實現的目的仍然是讓水的所有權進入市場,盡量減少束縛,滿足市場經濟中產權流轉的需要,并非如許多同志說的那樣是使用權的交易。 三、國有水資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權如何向市場主體轉移?
《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同樣地,國家在《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中對森林資源也設定了使用權制度。根據這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依法對國家所有的森林享有使用權,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負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森林的所有權仍屬于國家;公民、集體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的承包經營權。現實中權利主體通過行使森林使用權而獲得部分林木、木材的所有權應是題中應有之義,不過,從這規定本身,還看不出國有森林中的林木所有權如何向市場主體轉移。
1998年修訂《森林法》時,國家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邁出了極為關鍵的一步,盡管未在現行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創新中引起轟動,但對其所昭示的方向和意義怎么評價都不為過。可以說,其開創了國有自然資源直接向市場主體轉讓的先河。
請看修改后的《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㈠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㈡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㈢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㈣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國有的、集體的森林資源5類森林中的3類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在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的條件下可以依法轉讓(注意:這里規定的3類森林可以依法轉讓,顯然指的是森林所有權的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與此同時,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也可以轉讓,轉讓的雙方都必須遵守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在這條規定里,法律并未對轉讓對象作出限制,這就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國有森林資源中3類森林的所有權可以向市場主體轉移。這個事實以最權威的方式向人們證明“公有資源(或稀缺資源),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必然是分離的”觀點是錯誤的,同時也向人們證明了國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也并不是絕對不能進入市場。既然在國有森林資源中可以實現的事,為什么不能在國有的水資源中實現呢?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因此,我們完全可以效仿《森林法》,順應客觀需求在《水法》中作出水資源中部份水體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那么,許多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三家村”說過一個故事:放下即實地。用來比喻,甚為貼切。
在具體操作中,可以與現行的取水許可制度結合共同運作。現實中,社會成員根據國家關于取水許可的規定,在取用著國家的水資源,消耗著國家的水資源,如灌溉、城市和鄉鎮供水、工業供水等行業,也就是在事實上處分著國家許可其取用的水——在這過程中分明存在著水的所有權的轉移,只是國有水資源中的部分水的所有權是在哪個環節轉移,成為市場主體的水的所有權,不明朗。從目前來看,似乎是繳交了水資源費、取水后,取水者就取得了水的所有權,取水者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取得的水了,因此,轉讓制度的設置就應該在這一環節考慮,使國家所有的水資源有償成為取水者所有的水。
在水資源有償轉讓方面,可參照國有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有償利用的收費(稅)辦法,確定水資源有償轉讓的稅、費制度。現行的水資源費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缺陷,需對其作修正、完善工作,屬何性質,應該明確,征收范圍更應從全國統籌考慮。張范認為,《水法》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而現行的水資源費是地方政府征收,不納入中央收入,也就是說,水資源費不是水資源真正產權的價值補償[6]。此說不無道理。
汪怒誠部長認為,資源水價是水價組成中最重要、最活躍的部分[7]。這個結論產生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社會公平原則的內在要求。為更好地體現這一點,可參考臺灣地區水資源局“考量包括豐水期、枯水期等時間因素,北中南三地的地區因素,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取水水源及公共給水、農業、工業、水力發電的用水標的等因素,配合不同水源的不同的外部成本,研擬出適當水權費率”的辦法[8],制定我國的水資源費率,因時、因地、因量而異征收,并根據地方財力確定中央、地方分成辦法。關于水資源的法律制度,臺灣地區與大陸不同,其在所謂《水利法》中直接規定了“水權”的定義,規定“水權”是指“依法對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亦未設置水面(域)使用權制度,不過,其制訂水權費率的辦法值得借鑒。
四、結語
以上圍繞著回答國有水資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權能否進入市場的問題,對我國水資源產權制度(內容可參閱本人《試論我國的水資源產權制度》)中各項權利的市場準入和制度創新問題作了粗略的素描。這是在不突破現有法律框架情況下的難度較小、成本較低的舉措。若要突破,另當別論。總的看來,集體所有的水體的轉讓已無障礙;國有的水資源的轉讓制度呼之欲出;國有水面(域)使用權及承包經營權有待擴展成水運權、漁業權、水能權等,其流轉制度亦有待參照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辦法制定。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處于轉型期,水權的發育亦僅處于初級階段,人們對它的認識尚為膚淺,因此,還有待每一位社會實踐的參與者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流轉的規律,總結改革實踐中發生、發現的新事物、新視角、新觀點、新理論,并加以提升,以促進水利事業蓬勃向前發展,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社會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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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雨水利用工程的設計應用與方法
城市雨水利用設計可以廣泛地應用于很多方面,如機關企業、住宅小區、道路兩邊、停車場、城市廣場和現有坑塘都可以進行這種設計。
(一)以機關企業、住宅小區為例
(二)在停車場、城市廣場內
(三)在道路兩側綠化帶內
(四)在現有坑塘周邊修建多個過濾池,以收集不同方向的雨水。以人民公園人工湖和西營坑為例。
(五)在老城改造、新區建設時,把大型雨水控制系統工程列入規劃內。
(六)以長藤結瓜的形式做好系統工程。把機關企業、住宅小區、道路兩邊、停車場、城市廣場和現有坑塘的節水工程作為單元工程,用現有的排水主管道盡可能的把各單元工程都串聯起來。這樣,如果遇到特大暴雨,各單元工程不能消化的多余雨水也能及時排出。
三、城市雨水利用工程的社會經濟效益
相關實驗資料表明:通過城市雨水利用設計,一般可以節約用水30%,有望達到45%,同時還可以相應地減少每戶供水開發成本約900元左右。安陽市區人口70萬左右,約20萬戶,以此推算,可相應減少供水開發成本1.8億元;以2007年來說,安陽市生活用水1.3032億立方米,可節約用水0.39億立方米左右,按市價2.25元計算,用水戶最少節約水費0.87億元。
四、對雨水利用觀念內涵的延伸
(一)城鄉供水一體化是雨水利用的另一途徑
水庫的蓄水主要來自泉水和雨水兩部分。目前,據有關資料統計:安陽市境內的彰武水庫年平均供水量為2.5億m3,工農業用水為1.15億m3;河南、河北交界處的岳城水庫每年分水量為2.54億m3,實際供水量為0.12億m3。資料顯示:兩庫尚有3.7億m3的水得不到充分利用,這里面當然也包括相當量的雨水。
促進城鄉供水一體化進程的建設發展,是緩解城市供水壓力、解決城市地下水持續下降問題最行之有效的辦法。其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
1.隨著地下水的持續下降、水價上調以及生活、生產節約用水帶來用水量的減少,在一定時期內必將加大城市供水企業的開采成本和凈化成本,最終導致企業虧損。
2.更主要的是隨著地下水的持續下降,必將帶來地面沉降的問題,造成社會公眾財產難以估量的重大損失,導致社會的不穩定。
3.跨區域調水的職責以及地表水管理(水庫)屬于水利部門,當問題產生時,且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時,城建部門與水利部門最終會坐到一起,協調解決。
如果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使兩庫的供水潛力得到充分發揮,那么安陽市的地下水開采將每年減少3.7億m3,是安陽市年取水總量的1.4倍;節水效果十分明顯。
(二)現有的引水工程不能充分發揮其供水能力
目前,安陽市已建成的引水工程有兩項,一是以岳城水庫為水源的五水廠引水工程,一是以彰武水庫為水源的環城河引水工程,歸口單位屬于安陽市水利部門。市區現有的五個水廠,歸口單位屬于安陽市城建部門。除第五水廠外,其它四個水廠都是以地下水為水源,進行著無節制的開采。第五水廠的供水水源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岳城水庫,一是地下水。雖然如此,五水廠引水工程仍不能達到滿負荷運行。因為五水廠如引用岳城水庫的水,會加大購水成本和凈化成本,企業利潤也會相應地減少;為了降低供水成本,五水廠并未完全利用這部分水源,而是采用開采供水成本低的地下水。這樣雖然降低了部分供水成本,但是卻對地下水資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費。目前,五水廠引水工程供水量僅占五水廠供水量的25%,其供水能力不能充分發揮,是設計能力的三分之一。
(三)治水思路應提升到法制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