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小微企業稅收政策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不少國家和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根據其應納稅額或銷售額大小設置免稅線,或劃定一個下限和上限,下限以下部分免稅,下限和上限之間給予部分減免。一是實行免稅,一些國家對于流轉稅額低于某一數量的潛在納稅人干脆實行免稅,只對其購進征收增值稅,如歐盟國家和拉丁美洲的哥斯達黎加、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馬等國家。二是將免稅線定得較高,一些歐盟國家如德國為年銷售額12108美元;愛爾蘭銷售貨物為48273美元/年,提供勞務為24136美元/年;希臘為7984美元/年;意大利為14825美元/年等,以上國家都在上述額度給予免稅優惠。三是對小規模經營戶實行特別簡便的征稅方法,如德國在制定免稅線的同時,為了鼓勵納稅人自覺納稅和降低管理成本,如果企業主的全部營業額和納稅總額,比上一年度低于1.75萬歐元,且當年估計不超過5萬歐元,則對其免征增值稅。
(二)稅率式減免
在增值稅上,英國臨時降低增值稅稅率,從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稅率從17.5%降為15%(歐盟規定的增值稅標準稅率的最低限),2010年1月1日其再恢復到原來的17.5%。日本在國內提供貨物和勞務所需繳納5%的增值稅,出口為零稅率,對于應稅銷售額或者勞務額低于4億日元的納稅人可以選用簡易的課稅法,對批發銷售按0.3%和勞務按1.2%固定稅率征稅。韓國增值稅稅制中并沒有對小微企業采取免稅的辦法,而是實行以特殊稅率征稅,實際稅負相當于普通納稅人的三分之一,根據不同行業而異。因此,低稅率使得小微企業得到了實在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美國在《經濟復蘇稅法》中規定,對小微企業相關的資本收益稅稅率下調到20%,個人所得稅率降低到25%,并且在2008年之后對小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往前結轉5年。而英國自2000年4月起,對小微企業年利潤不足1萬英鎊的公司,給予所得稅10%的稅率優惠,從而使得小微企業有更大利潤和發展空間。加拿大政府規定小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率從2008年的19.5%降到2009年的19%,并規定在以后年度逐步降低,目前降為15%。
(三)新辦小微企業減免
美國對新辦小微企業的減免稅主要體現在對于25人以下雇員的公司,對于具有經營目的,可實現費用全額扣除,其利潤的納稅方式可按照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公司所得稅,也可以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作為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國對新辦的小微企業自2003年起取消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負擔,而且自申請營業執照后免征前3年的公司所得稅。韓國專門制定了有關小微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新辦的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較大,自申請營業執照后前3年免征所得稅,后2年減半征收,對于偏遠農村的小微企業還可以減免財產稅和注冊稅的優惠,對于因債務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政府還會為其提供稅收減免。
(四)鼓勵投資減免
很多國家在鼓勵小微企業進行投資時,也出臺了很多優惠政策支持其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比如美國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股本獲益可以獲得至少為期5年豁免5%的所得稅優惠;同時對風投資金的60%免稅,40%的風投資金還可以按減半征收所得稅,另外,若小微企業的應納稅額少于2500美元,其稅款可全額用于投資抵免,超過的部分最高抵免額限于超過部分的85%。同時對于在投資后的1-2年內新購置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取高比例折舊,對某些設備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實行一次性折舊。法國小微企業如果把獲利所得用于再投資,可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對小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前資本扣除比例從25%提高到40%。像英國則對投資規模在4萬英鎊以內的小微企業,其投資額60%可以免稅。日本對小企業大型固定設備等給予特別折舊,比如對數控制造機械和工業用自動機械等采用初期折舊32%,同時給予購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稅;對于節約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企業,在設備折舊等方面給予較大的稅收優惠,如購買或租借的設備,在使用的第一個納稅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舊。韓國對小企業購進機器設備,則按購置價值的30%進行所得稅抵免;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在年底資產價值為20%以內設立的投資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但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應當從提取準備金以后第3年起分36個月作為實現利得分攤計回應納所得稅額。
二、國外小微企業稅收征管政策
(一)支持非公司制小微企業發展
企業可以分為兩類,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后者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企業等形式。從世界范圍來看,非公司制企業是小微企業的主體。對于公司制企業,要征收公司所得稅,并對股東從公司分的股息和利潤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公司不分配利潤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非公司制企業,無論公司是否分配利潤,股東都需要按其應得數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哪一種方式對企業和股東更優惠,取決于各國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置與稅基的確定。美國稅法規定,小企業可以從兩種納稅方法中任選一種:一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納稅方式,稅率為15%~39%的超額累進稅率;二是選擇合伙企業納稅方式,即根據股東應得的份額并入股東的個人累進稅率。雇員在25人以下的小企業,所得稅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意大利公司制企業使用同一比例稅率33%,而非公司制企業在2006年和2007年采用累進稅43%的最高稅率,同時也采用0.9%~1.9%不等的區域性和公共性稅率。英國稅法規定,在納稅年度內,大多數公司不能分期付款,而利潤大于150萬歐元的大企業可以分四期付款,非公司制企業則可分兩期繳稅。
(二)盡力為小微企業提供納稅服務
在幾乎所有的國家,互聯網是傳播有關稅收政策變化的最重要工具。一些國家舉辦研討會(丹麥、愛沙尼亞、立陶宛、西班牙和瑞典)、舉辦培訓課程(意大利)和訂閱電子郵件(丹麥、奧地利),來告知和解釋稅收政策的變化。美國政府針對小企業開展了“小企業納稅人宣傳教育計劃”,通過講座等方式,向小企業納稅人講解包括賬冊憑證的保管、會計處理、納稅申報表的填寫等與小企業有關的稅收知識。法國給小微企業提供較為寬松的納稅環境,小企業在申請到營業執照后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給予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稅務機關對營業額或者毛收入不超過5萬法郎的農業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如果超過3個月,企業的納稅義務將得到自動免除。
(三)努力降低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歐盟國家不斷減低小微企業行政成本,據法國《費加羅報》報道:在歐盟國家申請創立新企業的平均審批時間由2007年的12天縮減到7天,申請手續費用則由485歐元下降到了399歐元。德國簡化了與小企業有關的23項行政程序。意大利政府制定《小企業法案(SBA)》,并建立了由各部委、社團、企業組織、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意大利成員組成的工作小組來監督實施該法案,有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法國成立了稅務委托管理中心,其主要職責是向小企業派遣專業會計人員,幫助小企業建立會計賬目,提供信息、培訓、數字統計等服務,參加管理中心的企業每年需繳納1200法郎,比專門聘用會計人員價格便宜,還可享受20%的減免稅。英國提高企業年度審計的起點,從2004年1月1日起,年營業額在560萬英鎊下的企業將免于政府規定的審計要求,而在此之前,審計起點為100萬英鎊。調整之后,免予審計的企業增加了69000家。
三、國外發展小微企業對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有益借鑒
(一)國外發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共同點
各國對小微企業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雖不相同,但經過比較分析可總結出其具有的共同特點:(1)通過立法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世界各國都有為數眾多的小微企業,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創造了可觀的生產總值。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來制定稅收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提高到法律層次,具有相對的穩定性。(2)稅收優惠政策涉及范圍廣。多數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貫穿了小微企業創辦、發展、再投資、科技開發、甚至聯合改組等各個環節,也涉及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多個稅種,內容較為系統。(3)稅收優惠手段靈活多樣。多數國家采用定期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增加費用扣除、投資抵免、虧損抵補等多種稅收優惠措施,大力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對新創辦的企業,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企業,稅收優惠很多很細,使不同類型的各種企業都能得到稅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勵。此外,還專門針對國際經濟危機,制定了相關稅收優惠,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2)27-0139-06
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關鍵詞,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2011年7月4日,國家4部委聯合《中小企業劃型新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對中小企業重新規定了劃型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首次增加了微型企業這一類型。新增微型企業標準,有利于明確重點,出臺更有針對性、時效性的優惠政策,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
根據最新經濟普查數據,我國共有法人企業460萬戶,其中小型企業139.7萬戶,占30.37%;微型企業約307.87萬戶,占66.93%。小型微型企業合計占比約97%,居絕對多數地位。其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GDP總量的60%,納稅占國家稅收總額的50%。一個國家要想讓經濟生生不息地可持續發展,必須重視占企業絕大多數值的小微企業的發展。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戰略性新興產業是引導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已成為世界主要國家搶占新一輪經濟和科技發展制高點的重大戰略。基于當前小微企業面臨的困難,如何緊跟時代潮流,把握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這一巨大機遇,客觀上需要給予其更多政策支持,稅收也責無
旁貸。
1 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背景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經濟意義
1.1 小微企業是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的重要主體
戰略性新興產業屬于技術密集型產業,只有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才能帶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在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不論在國際還是在國內,小微企業都是大企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不少大型科技型企業,都是從科技型小微企業由小到大,逐步發展起來的。小微企業同時也是科技創新的主力軍,在科技創新方面,具有大型企業難以比擬的創造性和靈活性。美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技術創新70%來自小微企業。而根據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小微企業完成了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因此在促進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上,必須注重發揮小微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的積極作用。
1.2 小微企業是形成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重要
部分
戰略性新興產業需要大型企業作為骨干和支柱,但現代專業化分工協作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發展的要求,決定了大型企業要做“大而強”而非“大而全”,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具備效率快、效益高的優勢,而小微企業具有“小而專”、“小而活”的特點,因此大型企業需要與小微企業密切合作,集中精力進行主要產品、技術的開發與生產,而非核心的相關零部件生產、某些服務等都要由小微企業提供,從而形成產業集群,有利于加強集群內企業間的有效合作,增加企業的創新能力和促進企業增長,發揮資源共享效應,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整體競爭能力。
1.3 小微企業是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消費需求的重要載體
消費、投資和出口是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產品和服務需求的三種主要方式。我國多年以來的經濟發展高度依賴投資和出口推動,內需不振一直是困擾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仍然持續,外部需求銳減,國內物價居高不下,內部消費需求不強,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面臨更多困難,擴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消費需求更為緊迫。而消費增長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穩定,消費增長的穩定性來自個人、家庭收入高低和來源的穩定性。在我國,小微企業吸納了大量人口的就業,只有小微企業發展壯大了,絕大多數人的收入才能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消費需求才能提升。
因此,鼓勵小微企業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既是順應其具有的天生優勢,同時在嚴峻的經濟形勢下,實現轉型升級也是其煥發新生的有效途徑。
2 當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目前,我國制定了一些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但促進小微企業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政策較少。這些稅收政策從執行效應來看,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處,并且與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亟待進一步改進。
2.1 鼓勵小微企業運營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局限
2.1.1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窄。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是不同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對小型微利企業做出了具體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受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面臨嚴重困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稅[2009]133號和財稅[2011]4號文,分別規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財稅[2011]117號文則延長了優惠期并擴大了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
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引導和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具有一定的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鼓勵了更多小型微利企業建立,并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就業,但同時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問題:
核定征收企業未能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嚴格,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微乎其微,由于部分小型微型企業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實行核定征收,但享受這一稅收優惠的企業按照財稅[2009]69號文的規定應是查賬征收的企業,因此造成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微乎其微。
實施效果并不理想。以廣東等六省市的調研數據為例,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3萬元企業戶數占小型微利企業總戶數平均約為59.49%,但其享受的所得稅減免占比僅為10%左右,這種情況說明:一是有些盈利較小的企業考慮到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程序較為麻煩,與減免的稅款相比不值得去備案,甚至自動放棄享受該項稅收優惠。二是許多小型微利企業盈利水平不高,虧損面較大,因年應納稅所得額≤0而無法享受到該稅收優惠政策。
2.1.2 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未能廣泛惠及小微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的規定,提高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起征點。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由于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不能達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卻仍然不能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實際上造成了新的稅負不公。
2.1.3 增值稅納稅人劃分標準與企業劃分標準不一致。盡管企業劃分新標準有大幅度的調整,但仍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不一致。《增值稅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這與新標準所規定的“工業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批發業1000萬元以下、零售業1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標準相差甚遠。國家設定較低的一般納稅人標準出發點是為了抵扣進項稅,減輕企業負擔,但實際適用效果卻恰恰相反,對許多小微企業而言,很多交易無法取得法定的抵扣憑證,而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加重了稅收負擔。
2.1.4 小微企業難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目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六項條件。但是同時符合這些標準的小微企業微乎其微,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卑凑漳壳暗木蜆I實際情況來說,小微企業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吸引力肯定不如大中型企業,據有關數據顯示小微企業本身專業技術人員大約只有15%左右,遠未達到30%的要求。另外,這一優惠稅率只針對符合條件企業而非針對高新技術項目實施,不利于小微企業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不利于轉型升級。
2.1.5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適用范圍窄、門檻高。國稅發[2008]116號文《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必須是從事規定的兩個“領域”項目的研發活動以及八個項目的研發費用支出,比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的范圍更窄,對于絕大多數小微企業來說都是較難達到的高標準,小微企業即使有自主研發的技術創新項目,但其對應的研發費用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計扣除的
范圍。
2.2 鼓勵小微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局限
小微企業面臨融資難的困擾,目前有關小微企業的融資的稅收政策主要有:財稅[2009]99號文、財稅[2011]104號文關于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文、財稅[2012]25號文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從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來看,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及提供信用擔保的企業,但對于其他融資方式并未涉及。
2.3 鼓勵投資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局限
國稅發[2009]87號文《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但在實際適用中,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小,在創業初期很難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因此要同時滿足“中小”和“高新”標準的企業并不多,創投企業很難獲得真正的稅收優惠。以廣東省2010年的數據為例,共有創投企業5家,均未享受相關減免稅。主要原因是創投企業數量太少,而且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條件門檻較高,中小企業達到條件的難度較大。
3 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的國際經驗借鑒
3.1 國外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
3.1.1 減免稅收。美國將稅收優惠明確立法,把與中小企業密切相關的個人所得稅降低了25%;資本收益稅下調到20%,后又對創新型小企業降至14%;對特定的資本投資給予50%的納稅扣除等。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之后,美國政府更是不斷加大稅收減免力度,最為典型的是總額為7870億美元的《2009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這其中包括2883億美元左右的減稅和稅收直接支出計劃(約占方案總額1/3),給予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小型企業和個人廣泛的稅收抵免和再融資稅收信貸,新能源成為最大受益產業”。
英國為減輕中小企業稅負,1999年3月把中小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從原來的30%削減為20%,2000年4月,又將中小企業利潤的納稅起征點由原來的4萬英鎊提高到5萬英鎊,稅率則再次下調至10%,并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使中小企業稅負水平相當于大企業的一半。其他國家,如日本、西班牙、南非、韓國等都對小企業在標準稅率之外實行了比較低的累進稅率。
3.1.2 制定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多數國家對技術轉讓和研究開發活動的鼓勵采用的是將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此外,部分國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換代,減少當期的應納稅額,比如日本將新興產業的設備折舊年限縮短至4~5年,有些國家甚至規定了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一年折舊的政策。另外,部分國家提高彌補虧損年限,降低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投資風險,如美國則規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國則是前3年,后無限等。
3.1.3 鼓勵向中小企業投資及再投資。各國都有鼓勵私人向中小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美國鼓勵向小企業投資,降低投資所得稅率。對年收入不足500萬美元的企業給予長期投資稅減免,對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給予投資稅永久性減免。對向新工廠、新設備投資的企業提供用于研究與開發的長期稅收額度減免。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的股本所獲得的資本收益給予至少5年5%的稅收豁免。另外,對風險投資收益的60%免稅。法國對風險投資公司從持股中獲得的資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稅,免稅金額最高可達收益的三分之一。
各國同時也重視培養企業自身的造血功能,如法國規定中小企業用一部分所得作為資本再投資,該部分所得將按降低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
3.2 啟示
為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在統一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對中小企業融資實行稅收減免及其他優惠政策,為中小企業自籌資金提供便利條件。為了加快產業結構的調整,各國對能耗高、污染大、嚴重浪費不可再生性資源的傳統工藝和傳統產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稅力度的措施,同時為傳統工業的生產轉型提供種種鼓勵性措施,為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4 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由于小微企業占據97%以上數量比例份額,面廣、量大,如果對所有小微企業都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達不到促進其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進行轉型升級的目的,也會產生新的稅收不公平問題。因此,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國的稅收政策應定位于支持和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有針對性地為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小微企業提供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
4.1 改革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
4.1.1 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累進稅率。順應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對困難較多、利潤較少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累進稅率,具體建議是:年應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可適用5%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的小型微型企業,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未滿30萬元的小型微型企業,可適用15%的優惠稅率。
4.1.2 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對小型微利企業不再設置其他前置性適用條件,允許核定征收企業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簡化備案程序。
4.1.3 延長補虧期。對虧損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型微利企業允許其延長彌補虧損期限,從現行的5年延長至10年。
4.2 擴大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
將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小微企業,并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
4.3 調整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與小微企業分型標準相銜接
隨著“營改增”(營業稅改為增值稅)試點范圍的逐步擴大,按照企業分型標準,區分不同行業設定不同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4.4 降低戰略性新興產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
鑒于增值稅轉型對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加快轉型升級的積極意義,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繼續降低其征收率,將現行3%的征收率下降為2%。
4.5 完善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微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
一是改變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為高新技術項目的稅收優惠,并且適當地降低對小微企業認定高新技術項目的認定標準。二是實行以間接優惠為主的稅收激勵政策。借鑒國際經驗,更多地采取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虧損彌補、費用扣除、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等間接優惠方式,激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設備更新,引導建立健全自主創新機制。三是將稅收優惠的政策重點調整至研發環節。諸如提高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比重,放寬技術開發費加計范圍;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按其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開發基金,建立科技開發準備金制度;對處于研發階段的企業減免其用于研發的房產和土地稅收。四是加大稅收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政策力度。實行更加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激勵政策,鼓勵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諸如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給科技創新企業設置免稅期,并在繳稅期適用15%的低稅率;對科研活動使用的先進設備、專用裝置、房屋實行加速折舊;企業購置并在生產產品過程中實際使用的科技創新專用設備投資額10%部分,允許從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實行有利于引進和培養科技人才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建議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按應納所得稅額減征30%;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科研人員從事研究開發取得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政府獎勵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從事科研開發人員以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權收益,減半征收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4.6 完善鼓勵小微企業融資的稅收政策
完善現行鼓勵小微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微企業采用貸款以外的其他融資方式也給予相應稅收優惠。對擔保機構向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每年新增擔保額對應的擔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4.7 完善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
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微企業用其稅后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微企業,被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按40%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即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企業所得稅稅款。私募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合格投資人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微企業所獲收益,三年內免征所得稅,五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對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在項目建設初期未投產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但免稅期最長不超過三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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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賈海濤.中小企業融資的政府行為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0.
1.稅制復雜表現為適用稅種多,內容繁雜。首先是小型微型企業征收稅種過多。我國目前開征的十多個稅種,無論企業規模大小,只要發生相應的納稅行為均要繳納相應的稅收。除此之外,還有教育基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等數個代征費用。對于規模小、業務單一、利潤薄的小型微型企業來說,征收稅種未免顯得太多。其次是內容繁雜。以小微企業主要從事的服務業為例,征收稅種既有增值稅也有營業稅。如為增值稅,按規模大小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采用購進扣稅法,適用稅率有6%、11%、13%、17%,抵扣率6%、7%、11%、13%、17%;小規模納稅人則采用簡易征收方法,征收率為3%。如為營業稅,計稅依據分全額計稅和差額計稅,以全額為主,適用稅率按行業不同分3%、5%、5%~20%三種。除基本法律法規外,補充規定、單獨解釋不斷更新。在如此復雜的稅制下,即使是專業人士,要正確運用尚屬不易。對于財務管理極為薄弱的小型微型企業,首先要判斷所屬行業該繳哪些稅就是個問題,而要準確計算所需繳納的稅額更是困難。
2.缺乏公平。
(1)組織形式不同,適用稅制有區別。同為微型企業,如果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則只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注冊為公司,則企業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主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同等規模,只因組織形式的區別,卻承擔不同的稅負,不利小型微型企業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2)產業不同,稅種各異,稅收負擔有別?,F行稅法規定,制造業和服務業中的批發零售業主要征收增值稅,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征稅,征收率為3%,計稅依據為銷售全額;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計稅依據為增值額。微、小型企業多數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服務業主要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以全額為主,適用稅率按行業不同分3%、5%、5%~20%三種。從稅率可知,總體來說,同為微、小型企業,繳納營業稅的服務業稅收負擔要重于繳納增值稅的制造業。
(3)名義稅負重,實際稅負輕重不一。小型微型企業不但稅制復雜,而且名義稅負重?,F以個體工商戶主要從事的批發零售業為例測算其名義稅負:根據稅法規定,批發零售業個體工商戶主要負擔增值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其中增值稅占銷售額的3%,城鄉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占銷售額的0.3%。至于個人所得稅為了方便征管,稅務機關主要采取帶征方式征稅,帶征率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確定,有的地方帶征率較低,如《徐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通知》(徐地稅發[2009]106號)規定,批發和零售貿易業月營業額5000元(含)~10000元(含)帶征率0.4%,月營業額10000元以上帶征率為0.5%;有的地方帶征率較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為2.7%。①按低帶征率0.4計算,批發零售業個體工商戶負擔的增值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合計占銷售額的3.7%;按高帶征率2.7%計算,四稅合計占銷售額的6%。但另一方面,微、小型企業主要從事競爭激烈的傳統行業,利潤微薄,參考《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商業批發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6.24%。②這意味著,6%的稅收負擔幾乎拿走了經營者的全部利潤,即使是3.7%的稅收負擔也拿走了利潤的一大半,對于月利潤在幾百元到幾千元的多數個體戶來說是難以承受的。復雜稅制及高稅負使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制度缺乏操作性,實際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征管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為核定征收人為因素較大,企業實際的應納稅款與名義稅負難以一致。實際的應納稅款與名義稅負的偏離方向和偏離度在不同地區及不同規模的企業有差異。一般來說,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寬松,核定稅額會大大低于名義稅負;欠發達地區財政緊張,核定稅額會更接近于名義稅負,甚至出現超過名義稅負的情況。規模大的企業相對規模小的企業更有實力營造寬松的稅收環境,核定稅額會大大低于名義稅負;而規模小的企業核定稅額會更接近于名義稅負或大于名義稅負。
3.征管不合理。
(1)征收機構多。目前我國稅務機關分為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大部分企業和個體戶屬于國地稅共管戶,國地稅兩個機構的征管工作存在著大量的重復交叉,由于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能共享,又沒有很好的協商溝通機制,給納稅人繳納稅收帶來諸多弊端。盡管微小型企業和大中型企業都存在國地稅兩個機構重復征管的問題,但產生的負面影響卻不相同:大中型企業具有規模大、信息化程度高、對國家政策法規較為熟悉等優勢,可以有效降低重復征管增加的成本;相比之下,規模小、信息化程度低、不了解國家政策法規的小型微型企業不得不忍受這額外的納稅成本。
(2)納稅程序繁瑣,申報材料設計不夠簡化。目前納稅申報不分企業規模大小,都按同一納稅期限、納稅程序進行管理,一是增加了規模小、賬簿不規范的小型微型企業報稅、繳稅的成本和難度,典型的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外還有十幾張附表,納稅申報時間長,稍有疏忽便可能出現錯誤。二是不利稅務機關進行專業化、精細化管理,面對龐大的小型微型企業納稅隊伍,在不少地方,有限的稅務資源只能處理日常稅務管理工作,甚至連日常工作也難以保證,更談不上專業化、精細化管理了。數量多、金額小的小型微型企業申報無形中耗費不少稅務資源。
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的建議
小型微型企業日益嚴峻的生存環境急需政府政策扶持和引導,但怎樣引導和出臺什么樣的政策才能真正起作用是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針對小型微型企業規模小、業務單一、利潤薄、財務管理薄弱的特點,專門出臺稅收政策,以降低稅收負擔和納稅遵從成本為政策目標,從簡化稅制和稅務管理入手,實行免稅、低稅率、簡單稅、簡化會計賬目和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整合稅費系統等措施,切實改善小型微型企業生存發展環境,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一)除國家不鼓勵或禁止發展的行業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業應全部納入優惠范圍,政策保持長期穩定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對絕大部分小型微型企業來說,是需要長期面對的難題,暫時的、小范圍的稅收優惠對改善小型微型企業稅收環境沒有實際意義,建議除國家不鼓勵或禁止發展的行業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業應全部納入優惠范圍,政策保持長期穩定性。#p#分頁標題#e#
(二)簡化稅制,降低稅負,降低納稅遵從成本。
1.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的“簡單稅”,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企業免稅。
(1)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的“簡單稅”。2006年12月14日,巴西總統簽署了“微型和小型企業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律規定對微型和小型企業征收一種“超簡單稅”,取代現在的8種稅,其中聯邦稅6種,州稅1種和市稅1種。此法的頒布不僅可以簡化手續,而且對相關企業征稅減少,目的是扶植這些微型和小型企業的經營及發展。此法律執行后,巴西聯邦稅收將減少27億雷亞爾。此項改革得到了企業界的歡迎,并稱這是與政府多次談判的結果。①我們可以借鑒巴西經驗,將目前對小型微型企業征收的增值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進行合并,統一征收一種“簡單稅”,計稅依據為營業額或利潤額,采用比例稅率,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2%~6%,以利潤額為依據的10%~20%。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簡單稅”僅限于微、小型企業,各地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擴大適用范圍。同時,微、小型企業如果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的必須如實提供與營業額相關信息;如果以利潤為計稅依據的需要進行專業利潤申報。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從高征稅。
(2)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企業免稅。在現行的優惠政策中,執行效果最好的當屬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規定,但只有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適用。建議將政策范圍覆蓋至微型企業,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企業免予征稅。至于對多大規模的企業免稅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政府的征管能力。二是人們平均的生活費用水平,因微型企業的業主主要依靠經營利潤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當業主的經營利潤不足以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時應該免稅。微型企業主的經營收益類似于工薪階層的工資薪金收入,因此可以參考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確定。如果年利潤達不到該標準的可視為無納稅能力,予以免稅。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為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考慮到微型企業主的風險要大于工薪階層,建議對年利潤不超過6萬元的微型企業免稅。如果以收入為計稅依據,則將6萬元換算為收入額確定免稅標準。
2.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免稅的“簡單稅”的意義。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免稅的“簡單稅”既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符合效率原則,好處有四:一是稅收優惠簡單明了,易于實施,讓小型微型企業真正獲益,避免稅收政策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懸空”操作。二是便于稅務機關嚴格執法,使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一致,為小型微型企業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三是降低企業稅收風險,鼓勵地下經濟走出“地下”,讓更多小型微型企業在陽光下經營,通過合法手段開拓市場,提高信用,增強融資能力。四是有利縮小貧富差距,小型微型企業的創業者、從業者及相關產品的消費者絕大部分為低收入階層,免稅、低稅率既鼓勵低收入階層創業致富也讓低收入階層消費者得到了實惠。五是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提高征稅效率。
(三)簡化征管。為了降低小型微型企業的納稅遵從成本,OECD不少國家通過簡化會計賬目、簡化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等手段簡化征管,比如德國、挪威、美國等國家規定一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可采用收付實現制記賬;比利時、希臘、西班牙、瑞典等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實行簡化的會計程序;西班牙、日本小企業投資于低價值資產可直接扣除;澳大利亞的簡化稅收制度規定,營業額不超過160萬美元的小企業可實行資產匯集折舊,低成本資產(成本價低于784美元的資產)可直接扣除,有效壽命低于25年的資產和全部匯集在一起,按30%折舊,而有效壽命高于25年的資產匯集折舊時按5%折舊;德國一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不必向稅務部門上報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英國稅收較少的公司可使用簡化的公司稅申報單,利潤低于29389美元的非公司組織的企業可以使用簡化的自我評估申報單;OECD不少國家的小企業可以一季、每半年或每一年申報一次所得稅。①企業不分規模大小統一按相同的征管程序進行稅務管理顯然是不合理的,我們可以借鑒OECD國家經驗,通過簡化會計賬目、簡化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等手段簡化征管,切實降低小型微型企業納稅遵從成本。
1.簡化會計賬目。借鑒OECD國家的做法,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簡化的記賬規則,可以采用收付實現制的記賬方式,實行資產匯集折舊,低成本資產(如成本價低于5000元人民幣的資產)可直接扣除,有效壽命低于25年的資產全部匯集在一起,按30%折舊,而有效壽命高于25年的資產匯集折舊時按5%折舊。
稅收政策與小微企業的發展機制中存在一些共性的問題,主要表現在:①稅收政策注重監管的效果,根據政策進行統一的征收,對于小微企業的鼓勵與扶持力度不大。盡管在各級地方政府的政策頒布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地方稅收政策從全局監管的角度來看,對小微企業的發展并沒有特殊的政策優惠。②稅收政策要通盤考慮稅收的成本,而小微企業的稅收成本相對較高。小微企業的運營模式和服務模式存在較大差異,這就意味著小微企業稅收征管方面也必須存在多元化,多角度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可能會增加稅收的成本,那么這樣就容易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③小微企業的數量逐年增加,但是稅收政策針對小微企業的管理并不能在企業的體量增加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調整。稅收政策根據稅收成本的預算,不可能增加小微企業的稅收服務模式,顯然,這樣一個不可調和的問題在小微企業發展與稅收政策中也非常搶眼。④小微企業在越來越快的發展進程中,會暴露一些與政策不相適應的東西,對這種情況稅收政策的監管和征管作用顯得相對乏力。
2協調機制在稅收與小微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統籌發展,協調發展是地方稅收部門與小微企業和諧發展的關鍵,必須認識到協調作用在小微企業持續發展中和稅收政策中的作用。首先是助推企業發展,培養新的稅源。推動小微企業的持續發展是稅收部門的職能,通過服務模式和監管模式的優化,對于小微企業的內涵和跨越發展具有強勢的推動作用。其次是協調模式的均衡性。小微企業的發展與稅收政策的相互影響要實現制約和均衡。征收和管理方面職能部門要進行科學的管理,將管理轉化成服務模式。改變工作方式,在方法上實現創新,切實做到為小企業進行服務。再次,要通過稅收服務對小微企業提供一些非稅收服務。要真正在管理上下功夫,不僅要提供上門服務,而且要幫他們解決運營中的具體問題和難題。要常態化溝通,保持良好的服務理念和高效的服務作風,把稅收服務做成動態化、生活化的服務。
3協調機制在稅收與小微企業發展中的具體實現
協調機制的具體實現要根據小微企業和稅收政策來進行判定和實施的,既要做到靈活應用,還要做到全局性和統籌性。在完善征管的基礎上,協調機制更應當注重小微企業的整體發展。
3.1協調政策
稅收工作和小微企業的主要節點就是要完成征收和管理工作,其實就是政策的實施。但是在實踐中,政策的落實不僅需要更高效的執行,而且也需要做好前、中、后的管理工作。在管理中要做好幾個方面的關系處理,還要根據小微企業的實際運營狀況,對其要繳納的稅收要進行核算和合法征收。針對小微企業的發展戰略指出其不足和缺陷,針對市場、政策、法規、運營等實際情況幫助小微企業制定長遠的發展規劃。立足市場、企業目標、稅收管理和區域性的發展政策做好協調工作。
3.2協調職能
職能管理部門在小微企業的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事半功倍的。要根據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調節小微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融資、管理、市場營銷、和政策規避等。聯動銀行、其他管理部門、市場目標客戶以及政策制定部門,觀察小微企業發展中可能或者已經遭遇的問題,在管理職能范疇內的問題要做好解決方案,還要根據小微企業發展遇到的稅收問題進行稅收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
3.3協調制度
制度化的安排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小微企業發展所面臨的最實際問題。一方面要做好小微企業發展模式的調整,不斷調整小微企業發展與制度的沖突所產生的問題。再一方面必須要完善管理,以服務為本,貼近小微企業進行更加具有針對性的協調。以制度管理為著力點,規避制度化管理帶給企業的影響,協調政策機制、協同機制和關聯影響機制和小微企業發展的矛盾,擴大協調的效果,從而形成切合小微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
3.4匹配基本協調點
最常見的協調機制主要是為小微企業發展中的稅收完成進行的。但是在當前形勢下,協調點要融合企業發展目標和稅收完成情況進行一系列的協調工作。完善管理,將管理深化,以最優化的效果來增強協調機制的內涵,從而促使其發揮最大作用。
4對策與建議
1、企業所得稅減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按20%的稅率征收。在2015年底前,對適用查賬征收且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加速折舊
由于小微企業購進設備資金及其次數有限,為使小微企業充分享有優惠,政策明確規定,對于規定的六大行業的企業,其購入設備儀器允許稅前一次扣除。
3、企業減負
對于規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最長可延期3個月納稅。
4、增值稅減征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3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
(二)間接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減免
鼓勵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小微企業的稅收免征。為了緩解小微企業的資金緊張的壓力,經國務院的批準,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的年底,在此期間,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之間由于債權債務關系簽訂的合同,無需向有關部門繳稅,不負有繳納印花稅的義務。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得以免除
國務院規定,自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底,將繼續致力于減免小微型企業稅收負擔。免除4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12項規費以及5項政府基金,同時規定于自主創業者,其管理、登記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暫時不用繳納,予以免除。未達到要求的小微型企業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同樣暫時享有優惠,無須繳納。
二、關于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政策缺乏固定性和穩定性
小微企業中,以應納稅所得額形式存在的資金總數不足10萬元的,其最終的利潤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2014年10月24日,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發表相關通知,不征收小微企業的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在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42項。此項規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有效。相關政策又規定,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之間由于借款而簽訂的合同,在2014年11月到2017年12月31日之間,不征收印花稅。這樣朝令夕改的政策,很難不引起小微企業的困惑。
(二)稅收減免政策名義針對小微企業,實則只是部分微型企業從中獲益
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意在解決或者緩解小微企業發展中的問題,而符合增值稅營業稅的規定的是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低于30000元的企業,按小微企業的標準看,15大行業中,只有個別兩個行業按營業額低于50萬元為微型企業,其余微型企業的銷售額或者營業額最低為100萬元標準,這一優惠政策,只是部分微型企業享受到了優惠的利益。微型企業在得到政策幫助,會慢慢發展為小型企業,不能再享受優惠,會面臨新的問題。
(三)對于的稅收政策,缺乏宣傳
當前,小微企業對國家的稅收政策缺乏系統的了解,把握不住政策的中心思想,甚至,有的小微企業根本就不知道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過此種規定或者優惠。在這其中,只有及少部分的科技企業能夠充分解讀國家政策,享受優惠。在我國的某些欠發達的地區,法律意淡薄識以及心存僥幸的他們,無證辦廠的現象時常發生。各個工廠看似避免了納稅,實則錯過了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使自身利益受損。
三、關于完善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為保證稅收政策的穩定性,應該建立系統的稅收征管體系
我國的小微企業在發展中仍存在許多的問題,我國制定的相關政策并不少,而并非所有的小微企業從中獲益。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我國缺乏系統的稅收征管體系,無法保證稅收政策的穩定性。發達國家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我們應該以發達國家為榜樣,學習他們穩定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優惠方式,從而使小微企業的權利受到稅收政策的保障。
(二)全面減稅的稅收政策拉動小微企業發展
關于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幾乎沒有間斷,稅收負擔稍稍減輕,有的小規模納稅人甚至不直接繳納任何稅款。但是這并不表明,小微企業不負擔任何稅收。流轉稅構成了我國稅收制度的主體,產品和服務的成本直接來源稅金,從這一點看,小企業即使不負有納稅的義務,也承擔了一部分的稅負,這部分的稅負體現在產品的成本中,這無疑會加大企業商品的成本。在市場不活躍,甚至低迷,產品成本上升的時期,全面減稅不失為復蘇經濟的良方。
受益小微企業數量大幅增加,小微企業減稅金額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11年11月起,當年國家將營業稅起征點提升到2萬元以后,全國有924萬戶個體工商戶不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減輕稅收負擔約290億元。2013年8月1日后,國家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不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為2000萬戶小微企業降低了納稅成本。2014年,全國約有246萬戶小微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共計減免101億元,其中優惠政策受益面達到90%;對2200萬戶納稅人實行減免增值稅和營業稅,增值稅減免307億元,營業稅減免204億元,三種合計減免稅款共計612億元。2015年一季度,享受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業在90%以上,減免稅額51億元,共有2700萬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減稅189億元,兩方面政策共計減稅240億元。例如,2015年一季度,浙江省國稅系統所轄的45.08萬戶小微企業中,有15.63萬戶享受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實際受惠面達到100%,小微優惠減免稅額共計3.92億元。2015年一季度,山西省嵐縣共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納稅人辦理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768戶次,減免稅款193878.3元,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受惠面達98%以上;2015年全年,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及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2015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減稅100多億元,科技成果轉化免征增值稅72億元。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小微企業稅收負擔明顯減,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二)促進小微企業就業人口增加
從國家稅務管理部門的數據信息來看,我國小微企業可以吸納2億多人就業,其中小微企業主達到了5558萬人,雇傭員工達到了1.5497億人,占就業總人數的27.5%,我國七成以上城鎮居民和八成以上農民工被小微企業吸納就業。2013年7月,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后,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新增就業和再就業人員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業,解決了我國1.5億人口的就業問題,小微企業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安置新增就業人員的主要途徑。
(三)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以來,我國企業市場經濟活力有效增強,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新登記企業在三次產業中的數量分別為21.5萬戶、64.7萬戶、357.8萬戶,其中,第三產業比2014年增長24.5%,大大高于第二產業6.3%的增速,2015年我國新登記企業中96%屬于小微企業,第四季度小微企業周年開業率達到70.1%。2016年第一季度,全國新登記市場主體301.1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10.7%,注冊資本8.8萬億元,增長68.9%,除企業外,全國新登記個體工商戶187.7萬戶,小微企業開業率達71.4%,此外,新登記企業產業結構實現逐步優化,前三個月,第三產業企業新注冊86.2萬戶,同比增長27.4%,占新注冊企業總數的八成以上。
從短期看,優惠政策會使稅收收入出現下滑,不過長期來看,會增強企業經濟實力,積累企業稅源。與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實力的逐步增強相對應,企業對稅收和經濟的貢獻率也將不斷提升。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中的問題
綜上所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行對減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實施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小微企業難以界定,真正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難以享受優惠政策
符合相應要求和條件的小微企業認定難度比較大。目前,雖然我國稅法對小微企業的認定要求和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偏低,各級規范性文件過多。例如,由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發的關于對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中,對小微企業的確定標準相對籠統,而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則更為狹義。這一矛盾,反映了政府部門對小微企業認定標準上理念和利益沖突,一定程度上使扶持小微企業僅成為一種宣傳層面的熱點。另外,在統計口徑上,目前我國一般只對規模以上企業進行統計,往往忽略小微企業,這也從另一個側面上反映出了小微企業的地位;同時,這也導致了相關統計數據不能全面反映我國經濟構成,影響了有關研究的開展與決策的制定。在現實征管中,角度不同,對小微企業的標準認識也不一樣,導致基層稅務人員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時產生模糊認識,影響稅法的一致性,在實際執行中難以貫徹落實,以致真正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難以享受優惠政策。
(二)流轉稅起征點低,臨界點享受減稅差別較大,易造成不公平現象
在實際工作中,不同起征點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區別較明顯,比如,有兩家小微企業,甲月銷售收入為30000元,乙為30001元,那么,企業甲會由于沒有達到起征點不納稅,企業乙則需全額計稅。雖然,甲乙兩家企業的銷售收入差別不大,但邊際效應卻很明顯。另外起征點較低的問題對小微企業來說減稅效果不明顯。相同的問題也存在于小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中。
(三)納稅人對優惠政策知曉不足,影響執行效果
由于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的內容較為復雜性,其變動性和程序也相對繁瑣,許多中小企業因為對優惠政策的知曉不夠全面、不夠充分,造成了稅企雙方的信息不對等,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的執行效果,增加了遵從成本。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樣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更加復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納稅人政策理解的難度,征納成本也不斷提升。由此,企業遇到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時,往往會雇傭稅務等中介機構辦理相關事宜。在這過程中,如果雇傭成本和收入成反比,很多企業也會放棄雇傭,從而致使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負面影響,扶持小微企業也將僅成為宣傳上的熱點,削弱減稅政策執行效果。
三、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微企業減稅的對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資格認定的劃型標準,使減稅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在稅收法律層面對小微資格認定的劃型標準進行統一,在政策層面制定簡便明了、易于基層稅務機關清楚認識的標準;組織稅務人員培訓活動,提高其業務技能和水平,同時比照國家工信部認定小型企業的標準,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稅率優惠范圍。當下,國際范圍內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直接以國會立法形式確定小微企業的認定;日本涉及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體系非常健全;我國也應學習此種立法形式,將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定,確保稅收優惠有法可依,使真正將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減稅多樣化、公平化
一是繼續深化提高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小微企業的免稅額度,提升減稅的效果;二是豐富稅收優惠的形式,突破單一減免應稅收入或稅率等困境,如采用技術科研費、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設立科技發展準備金、投資扣除等形式;三是將現行免稅政策由全額累計改為超額累進,促進減稅公平化。
《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報》顯示,2014年第三產業增加值306 739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為48.2%,高出第二產業5.6個百分點;在2014年全國新設立的企業中,第三產業企業數量增幅為50.03%,明顯高于第二產業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業面臨的問題
1.稅負重。據《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2013》調查結果顯示,認為目前稅負過重的小微企業主已超過40%。有學者指出,稅負會影響經濟增長速度,即稅率與增長率的關系是負相關,稅負低或者適中的國家,其經濟增長速度明顯高于稅負高的國家。稅負提高1%,高收入國家的GDP增長率將下降0.34%,而低收入國家GDP增長率則會下降0.585%。
2.融資難。融資難問題突出,束縛了小微企業向規模化發展。融資難是小微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小微企業自身實力比較薄弱,導致其難以像大型企業那樣從金融機構得到貸款,為了保證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小微企業便向借貸利率較高的民間資本尋求幫助,然而,利滾利產生的高額利息又嚴重阻礙了小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使得一些企業因此陷入高利貸的泥潭。小微企業渴望實體做大做強,面臨的最大瓶頸就是資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業不清楚現行優惠政策,未能享受優惠政策。近年來,國家密集出臺了許多惠及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業的發展。如國家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報不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免征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印花稅;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擴大至低于20萬元。盡管國家出臺很多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宣傳較少,企業對相關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較少,導致真正向稅務機關申請并享受政策紅利的企業著實不多。
二、小微企業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及會計處理
(一)關于流轉稅方面的政策。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國務院為了彰顯穩增長、促就業、保民生的決心,出臺以下涵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
1.財稅[2014]71號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免征增值稅。文件還規定如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月銷售額和月營業額分別在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的,分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需要繳納增值稅。這是因為對收取方來說,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要繳納這部分稅款。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文件明確指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經繳納了稅款,但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并且在稅務局當期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但需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之后。
3.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月確認營業收入,并按月申報。月申報額超過3萬元正常納稅,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營業稅減免政策。為加強物業公司稅收管理,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種類,只允許領用網絡發票或稅控發票,特殊情況(如停車費)經審批可領用1元、2元、5元小面額的通用定額發票。物業公司在向小區住戶收取物業管理費時,一次性收取一個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業管理費,當月開具發票金額超過3萬元,但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到當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網絡及稅控發票比對應做通過處理。
(二)關于流轉稅方面的會計處理
1.增值稅。增值稅是價內稅,所以先計算不含稅的應稅額,公式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符合2014年國稅總局57號公告規定的,月底銷售收入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不繳納增值稅,將計提的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2.營業稅。若免征營業稅,則不作相關處理。
三、關于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及會計處理
(一)所得稅優惠的對象。根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規定,按照營業收入等標準將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表2列舉了部分小微企業劃型標準。
從表中可以看出,表3的“小型微利企業”所指的企業范圍要比表2“小微企業”小,也就是說財稅[2011]4號文件規定的所得稅優惠對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業。
(二)關于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15]34號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其所得額的50%視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稱從業人數,包含兩部分,一部分為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另一部分為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就以其實際經營期來確定。
2.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11]62號文規定在對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戶主、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稅前費用扣除標準是3 500元/月。另外,財稅[2014]48號文件明確指出,個人持有1個月以內(含)的并且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這個比例則降為25%。
(二)關于所得稅方面的會計處理
1.預繳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年終按自報匯算清繳:
若補繳,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3.繳納年終匯算: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需退還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貸:所得稅
若經稅務審批,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若不辦理,用以抵下年的,
借:所得稅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四、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一)關于印花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2014年10月24日出臺的財稅[2014]78號文件規定: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要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5月27日出臺的財稅[2014]47號文件規定,2014年6月1日起,中小企業股份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時,出讓方依實際成交金額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關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4]122號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辦稅[2015]14號)等,明確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務費等。
(三)關于中小企業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的優惠政策
一、我國現行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我國稅法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與傳統意義上的小微企業、小企業有著嚴格的區別,其認定標準也有別于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于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認定標準。我國稅法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企業。具體而言,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我國現行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首先,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式優惠。即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得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2012年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決定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扶持力度,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年底,并將年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至6萬元。其次,在印花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從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利企業提供貸款,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我國現行稅法在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過苛,受惠面過窄。我國現行稅法中,對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過于苛刻,要求同時滿足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從業人數不超過100(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1000)萬元。而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企業為數不多,受惠面過窄。在認定條件中,對就業人員作出如此具體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型微利企業吸納就業。再者,從國外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一般不再對小型企業和中性企業進行區分,二者普遍適用稅收優惠,因此,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中小企業再作如此劃分,勢必會影響企業發展的積極性。(2)優惠力度過小。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基本稅率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稅率,稅率優惠僅有5%,與發達國家相比,優惠稅率的力度太小。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從表面看來,這類小型微利企業實際稅負只有10%,似乎大大減輕了企業負擔,可是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企業為數不多。(3)缺乏對小型微利企業融資問題的支持。由于小型微利企業規模小,資產少,資信度低,缺乏擔保和抵押,銀行一般不愿向小型微利企業貸款,在我國現行稅法中只有在印花稅中明確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的免征印花稅。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為借款金額的0.005%,這對承擔高風險的金融機構缺乏吸引力,因此,這種支持力度是遠遠不夠的。(4)缺乏相關與之配套的政策。我國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對小型微利企業在財政金融方面給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我國缺乏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法律法規。
四、完善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建議
(1)放寬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拓寬受惠主體范圍。取消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限制,提高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限制,根據調整,使大多數中小企業使用優惠稅率,拓寬受惠主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2)加大優惠力度。進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同時不再單一考慮稅率式優惠,通過少計收入,加大扣除,直接抵減稅基等方式給予優惠。(3)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融資問題的稅收支持。對小型微利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除免征印花稅外,可以就其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4)完善與財政金融政策的配套。建立和完善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財政金融體系,與稅收政策相配套。建議直接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財政支持,給予財政投資或補貼,發揮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
參 考 文 獻
[1]虞華,陳蕾宇.對完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思考[J].金融財稅.2011(11下)
一、蒼南縣小微企業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蒼南縣地方稅務局統計,截止2012年底,蒼南縣企業所得稅屬于地稅管轄的企業戶數共計1476戶,其中小微企業1307戶,占企業總戶數的88%,足見蒼南縣小微企業數量及比重較大,小微企業的發展對于蒼南縣經濟、就業等方面的意義重要。從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看,被認定為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有805戶,占小微企業總戶數的61%;被認定為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有502戶,占小微企業總戶數的39%。蒼南縣小微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瓶頸制約逐步加大,小微企業發展面臨困境
蒼南縣小微企業發展存在著許多問題,在當前形勢產業鏈下,物價指數增長拉動原輔材料價格上漲,推動職工工資提高,廠房租金年年上升,交貨后資金回籠困難,形成小微企業舉步為艱的困難處境。小微企業的招工難、業務難、生產場地難、資金周轉難悠然而生??傮w看,我縣小微企業缺資金、技術、設備、生產場地,高原輔材料采購成本、產品運輸成本,低勞動生產效率、產品成品率,很難適應新的經濟環境中激烈市場競爭大潮。
(二)企業財務制度不夠完善,會計信息失真
目前小微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財務制度不健全,部分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財務處理、賬證設置仍不夠規范,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管理不嚴,往往出現資金閑置與資金呆滯兩個極端,企業缺少嚴格的賒銷政策和催收措施導致了大量呆賬的產生。
(三)實際享受的稅收優惠金額偏低
在眾多的小微企業中,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賬證不健全的小微企業基本上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
(四)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許多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稅收、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尤其是對如何規范財務管理及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減輕稅收負擔缺乏足夠的認識。主要是企業普遍未形成一個約束與激勵員工的外部機制,管理者和員工自我提高的動力和壓力不足;同時企業采用家族式管理,任人唯親現象嚴重,企業員工素質參差不齊。
二、小微企業現有稅收優惠政策與落實情況之差異分析
目前我國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較大,但在政策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享受優惠政策面窄、稅額低等現象,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較多
目前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都設置了各種比較復雜的前置條件,導致許多小微企業難以同時滿足條件而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享受所設置的條件除了查賬征收外,還要求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企業的財務、稅收意識淡薄
許多小微企業對健全財務制度、爭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積極性不高,有些企業負責人認為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就要健全財務制度,而健全財務制度則要增加財務成本,在思想上缺乏規范財務制度、爭取稅收優惠的意識。
(三)稅務部門宣傳輔導不到位
由于稅收政策數量較多,而且許多稅收政策不斷更新,稅務部門在稅收政策宣傳的時候難以做到及時、到位,在宣傳方式、宣傳媒介等方面比較單一。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建議
(一)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
小微企業負責人應該轉變觀念,充分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企業自身發展。首先要注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引導企業向規范化方向發展;同時要熟悉稅收優惠政策,要積極主動地通過各種渠道學習掌握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積極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申請。
(二)稅務部門要積極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
基層稅務部門作為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者,應該通過各種方式、各種舉措加強政策的執行力,切實讓廣大小微企業享受到國家的扶持政策。
1、多渠道開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
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通過稅務局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等網絡宣傳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開通稅企QQ群、官方微博、博客等互動渠道,擴大受眾面。
2、多措并舉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輔導
稅務部門要從被動輔導到主動輔導的轉變,針對小微企業財務人員的知識水平、業務素質定期組織稅收優惠政策輔導培訓班,讓納稅人切實享受到國家所賦予他們應有的權益;通過送政策上門服務等方式,幫助小微企業了解掌握稅收優惠政策。
3、強化管理確保稅收優惠政策準確執行到位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到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制,降低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中“小微企業”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其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一、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財稅[2011]4號文件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就工業企業而言,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及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行業劃分中的“小微企業”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確定各行業劃型標準并據此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以工業企業為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小企業”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全面實施,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提前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對“小企業”的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其中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為此,《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小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建賬核算,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小企業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對其實行查賬征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等優惠政策。
四、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領域。目前,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體現于如下兩個層面的規定:一是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上述“小微企業”、“小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上看,“小微企業”僅是按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三項標準進行行業劃分,“小企業”除符合“小微企業”的條件外,還存在其他條件的制約,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不僅存在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的限制,而且還存在行業限制、年應納稅所得、所得稅征收方式、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等方面制約,兩者存在著沖突與交叉。簡而言之,就是“小微企業”、“小企業”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才能成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微企業”。
(二)流轉稅優惠政策領域。